| 委托人 | 华融信托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资金来源) |
|---|---|
| 设立地 | 中国内地 |
| 准据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第16条 |
| 受托人 |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同时为信托贷款债权人)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无 |
| 受益人 | 信托计划投资人 |
| 置入资产 | 信托贷款债权(主债务人:凯迪能源、凯迪电力)及差额补足增信 |
| 关键条款 | 差额补足合同:主债务人无法按《信托贷款合同》履约时,债权人有权不经前置程序要求凯迪生态立即支付全部应付未付债务;诉讼时效条款与效力独立性条款 |
这笔交易的底层是一笔以信托计划资金发放的贷款:华融信托设立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向凯迪生态的股东凯迪能源公司及关联公司凯迪电力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凯迪生态作为上市公司为关联方债务提供增信,与华融签订《差额补足合同》,承诺在主债务人违约时无条件补足全部应付未付债务。
合同名称里没有『保证』二字,华融一审主张其性质为共同的债务负担(债务加入),二审改口主张为借款合同;凯迪生态则抗辩其本质为保证合同。双方案件审理中各执一词,而这份合同的手续缺陷逐渐显露:凯迪生态为股东及关联公司提供担保,仅经董事会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决议,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对差额补足合同的定性与效力作出了具有行业意义的双重认定。其一,定性:该合同名称并非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判断性质应根据合同主要内容、尤其是对差额补足责任的界定综合分析——其约定『不经任何前置程序立即支付主债务人的应付未付债务』,与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并支付利息』的定义不符,而符合担保法第六条对保证的定义,且约定主合同为《信托贷款合同》、差额补足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符合保证合同从属性的法律特征,故性质为保证合同。
其二,效力:凯迪生态签订《差额补足合同》未经股东大会决议,仅经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保证合同属于未经授权的越权代表。法律一经颁布即推定当事人明知,华融公司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当知悉公司法第十六条及凯迪生态公司章程(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且章程对外公开),其对此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并非善意第三人;在凯迪生态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差额补足合同》无效。2019年,最高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凯迪生态无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仅可能依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一审法院(管辖中院,具体名称未公开报道) | 一审案号未公开 2018-2019年(一审) 一审程序中华融主张差额补足合同为债务加入;一审判决后各方上诉至最高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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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 | (2019)最高法民终560号 2019年(二审判决,具体日期未公开) 认定《差额补足合同》性质为保证合同;因未经股东大会决议且华融非善意第三人,合同无效 |
定性分析:差额补足合同名称并非有名合同,应依合同主要内容、尤其对差额补足责任的界定综合认定。其文义为『如主债务人无法按《信托贷款合同》履行支付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的义务,债权人有权不经任何前置程序要求差额补足义务人立即支付主债务人的应付未付债务』,与借款合同定义不符,符合担保法第六条保证的定义;且约定主合同为信托贷款合同、补足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具有从属性,故为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条款及效力独立性条款不影响性质认定。
效力分析: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是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强制性限制,担保非法定代表人可单独决定事项。凯迪生态仅经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签订保证合同构成越权代表;依合同法第五十条,区分债权人善意与否认定效力。华融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知悉法律及公开的凯迪生态章程(明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主观有过错,非善意第三人;凯迪生态不予追认,合同无效。
对信托行业的指向:信托贷款交易中常见的『抽屉差额补足』若由上市公司等主体出具,必须核查其担保决议程序;债权人怠于核查章程与决议的,将被认定为非善意,增信落空。
凯迪生态公司签订《差额补足合同》时,未经股东大会决议,华融公司对此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并非善意第三人,在凯迪生态公司对此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差额补足合同》无效。
凯迪生态公司签订《差额补足合同》时,未经股东大会决议,华融公司对此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并非善意第三人,在凯迪生态公司对此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差额补足合同》无效。
—— (2019)最高法民终560号判决书,转引自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金茂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
无论是从《差额补足合同》的核心条款进行文义解释来看,还是从合同体系解释来看,该合同的性质均符合保证合同的法律特征。
无论是从《差额补足合同》的核心条款进行文义解释来看,还是从合同体系解释来看,该合同的性质均符合保证合同的法律特征。
—— (2019)最高法民终560号判决书,转引自上海律师网案例评析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最高院:差额补足合同的性质是否可以认定为保证?》(引述判决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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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金茂律师事务所《差额补足文件法律性质及效力探究》 |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上海律师网《最高院:凯迪生态差额补足合同性质为保证合同,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