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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 · 2025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XS信托执行异议案——债权人冻结信托专户,法院核查《信托法》第十七条四种例外后解除冻结:信托财产独立性在执行程序中的实战检验

XS Trust execution objection (Hainan No.1 Intermediate Court) — freeze of trust special account lifted after court examines Trust Law Art. 17 exceptions
(2025)琼96执异234号执行裁定,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辖区代码琼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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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终审年份
境内辖区
信托专户被冻结资金涉案金额 / 标的
1审级数
2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HH集团是一家与某信托公司存在营业信托纠纷的企业,其在执行程序中申请对XS信托名下银行账户采取司法冻结措施,试图就其与受托人之间的债权从该账户受偿。XS信托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被冻结账户为特定信托计划的专用账户,账户内资金均系信托财产——来源于委托人缴付的信托资金及信托管理收益,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严格隔离,不属于其可被强制执行的责任财产。争议焦点在于:账户资金是否确为信托财产、是否存在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四种可强制执行情形、以及账户管理是否达到足以对抗执行 的独立性标准。

信托结构

委托人相关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与HH集团纠纷无直接关系)
设立地中国内地(海南)
准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16、17条,九民纪要第95条,民事诉讼法执行异议程序
受托人XS信托(代号,判决书/公开评析未披露全称)
保护人 / 委任人无
受益人相关信托计划受益人
置入资产信托计划专用账户内资金(委托人缴付的信托资金及收益)
关键条款信托专用账户标识清晰、资金流转全程可追溯、与固有财产严格隔离;账户内无受托人自有资金混同

故事

这起执行异议的起点是受托人与他人之间的债务。HH集团因与XS信托之间的营业信托纠纷取得对XS信托的债权,在执行阶段发现XS信托名下的银行账户,随即申请冻结。对债权人而言,这是最朴素的执行逻辑:被告账户里的钱,当然可以冻。但对信托制度而言,受托人名下的账户并不等于受托人的钱——信托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划出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的边界。

XS信托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被冻结账户为特定信托计划的专用账户。执行法院随后进行了三项核查:其一,账户性质——该账户确系信托计划专户;其二,资金来源——账户内资金均系委托人缴付的信托资金及信托收益,无任何证据证明与XS信托固有财产存在混同;其三,法定例外——经逐项排查信托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类可强制执行情形(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依法行使、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生债务、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情形均不符合。

基于上述核查,法院裁定支持XS信托的执行异议,解除对账户的冻结。裁定同时向债权人指明了正确的追索路径:应通过保全和执行XS信托的固有财产来实现债权,而非触碰信托专户。

律所评析指出本案的胜负手在于『独立性是主动构建的』:XS信托之所以能够成功排除执行,关键在于其设立的信托专用账户标识清晰、资金流转全程可追溯、与固有财产严格隔离。反之,若信托公司未建立有效的财产隔离机制,账户资金与固有财产交叉使用、资金流转路径不清,则难以主张信托财产的独立保护。本案与前述渤海信托保障基金专户案(最高法(2019)执复88号)、武汉家族信托执行异议案共同构成中国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适用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的实证序列。

时间轴

2024HH集团与XS信托营业信托纠纷成讼,XS信托成为被执行人/被保全人
2025执行程序中,HH集团申请冻结XS信托名下银行账户,法院采取冻结措施
2025XS信托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被冻结账户为信托计划专用账户、资金系信托财产
2025执行法院核查账户性质、资金来源及信托法第十七条四种例外情形,均不符合可执行条件
2025法院作出(2025)琼96执异234号裁定:支持执行异议,解除账户冻结

审级与裁判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琼96执异234号
2025年(执行裁定,具体日期未公开)
裁定支持XS信托执行异议:案涉账户系信托计划专户、资金非固有财产且不符合信托法第十七条可执行情形,解除冻结

裁判要点

执行法院认定:被冻结账户确系信托计划专用账户,账户内资金来源于委托人缴付的信托资金及收益,无证据证明与XS信托固有财产混同;经排查《信托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类例外情形,本案均不符合。据此裁定支持信托公司的执行异议,解除账户冻结;债权人应就受托人固有财产另行主张。

法官说理

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执行程序适用:依信托法第十六条,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固有财产;依第十七条,除四种法定情形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九民纪要第95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应准许。本案冻结恰属此类。

独立性的举证与审查标准:法院并非仅凭账户名称即认定独立性,而是核查账户是否为信托专户、资金来源是否可追溯、是否与固有财产混同。XS信托能够通过账户管理规范、资金流转留痕完成举证,是其异议成立的关键。律所评析将此总结为: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获得并非自动的、默示的权利,而是需要信托公司通过规范的账户管理、清晰的财产标识和合规的资金流转主动构建和维护。

对债权人的指引:受托人的债权人应围绕固有财产主张权利;若试图突破信托专户,须举证证明存在第十七条情形或资金混同,否则异议程序必败。

判决原文

经排查《信托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类例外情形,本案情形均不符合上述例外规定。法院据此裁定支持信托公司的执行异议,解除账户冻结。(注:此为律所对裁定认定要点的转述,裁定书原文未公开检索到)

经排查《信托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类例外情形,本案情形均不符合上述例外规定。法院据此裁定支持信托公司的执行异议,解除账户冻结。(注:此为律所对裁定认定要点的转述,裁定书原文未公开检索到)

—— (2025)琼96执异234号裁定认定要点,转引自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评析

主题

信托财产独立性 执行异议 信托专户 信托法第17条 财产保全 账户混同 受托人责任

后续影响

本案被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作为2025年度信托财产对抗强制执行的最新实证写入专题研究,与最高法(2019)执复88号(渤海信托保障基金专户)、(2008)最高法执裁字第187号(般诺公司诉易融公司、中融信托执行异议)及(2020)沪执复29号共同构成『信托财产不得随意执行』的裁定序列。其反向警示亦被广泛引用:财产混同将导致独立性丧失,最高人民法院在华融信托与凯迪生态相关案件中确立了分账管理、单独核算的审查逻辑。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本案的启示:第一,信托财产的防火墙不是法条自动给的,而是账户管理做出来的——专户标识、独立核算、资金留痕,缺一样就可能在执行程序中被打穿;第二,受托人的债权人不是没有出路,正确路径是执行固有财产,本案裁定解除冻结的同时也维护了债权人通过正当程序受偿的可能;第三,对家族信托委托人的提示:选择受托人时应考察其账户管理与内控水平,因为受托人自身的债务危机迟早会检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成色。

来源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信托财产能否对抗强制执行?隔离功能的边界与裂缝》(引述裁定要点)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天同律师事务所《信托关系下财产的保全与执行问题》(信托法第17条与九民纪要第95条适用框架)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CN-028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2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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