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之家,护航家族财富传承

家族信托 · 家族办公室 · 财富传承与全球资产配置的资讯与知识平台
chinatrust.cn|信托之家
全球资管数据库 / 全球信托 / 案例库 / 才某诉中信信托合同纠纷案——没有签合同也算信托成立:777万元买入未做风险测评,法院判信托公司全额赔偿差额
境内 · 2021 · 北京金融法院

才某诉中信信托合同纠纷案——没有签合同也算信托成立:777万元买入未做风险测评,法院判信托公司全额赔偿差额

Cai v. CITIC Trust (Beijing Financial Court) — trust constituted by performance despite no signed contract; suitability obligation not waived by prior trading experience
二审:(2021)京74民终574号民事判决,北京金融法院判决;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70915号民事判决(2022年2月公开)
WFO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数据库|由 蔚莱家族办公室 Wealth Family Office 研究组编辑出品|www.wfo.hk
2021终审年份
境内辖区
投资本金777.70万元,判…涉案金额 / 标的
2审级数
3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才某是一名有证券投资经验的个人投资者。2015年,她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大通证券公司(与中信信托存在业务关系)的经理董某,了解到『中信复金1期』信托计划。董某让才某先把钱汇过去、没有签合同,汇款账号由董某提供。2015年,才某分两次向中信信托汇款777.70万元,认购中信复金1期信托计划——全程未签订信托合同,也未填写客户调查问卷。2017年7月,因证券市场大幅下跌触发清仓条款,信托计划被全部平仓清算,才某仅分得信托财产利益383.075万元。才某起诉主张:《信托合同》及《客户调查问卷》并非本人签署(经鉴定属实)、信托合同不成立、中信信托违反适当性义务,要求赔偿损失。中信信托则抗辩:信托合同已成立,且才某拥有多个证券账户、有证券买卖与融资融券经验,应免除其适当性义务。

信托结构

委托人才某(自然人投资人)
设立地中国内地(北京)
准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8条、合同法第36条(民法典第490条履行治愈规则)
受托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保护人 / 委任人无
受益人才某(自益信托)
置入资产信托资金777.70万元(中信复金1期事务性信托产品,投向有价证券)
关键条款信托单位净值不高于50元时触发特别交易权条款,受托人应对持仓有价证券全部清仓;无书面信托合同(事后经鉴定签名非本人)

故事

这笔投资的起点就不合规:没有合同、没有面签、没有风险测评,只有一句『先把钱汇过去』。2015年6月15日,中信复金1期信托计划正式成立,才某的777.70万元成为其中一份额。2017年7月,市场大跌触发合同约定的清仓条款——信托单位参考净值49.90元,不高于50元——中信信托对全部有价证券清仓。清算后,才某按份额分得383.075万元,亏损近一半。

诉讼中出现了戏剧性的证据转折:经鉴定,《资金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客户调查问卷》等文件中委托人处的签字均非才某本人所签。中信信托由此陷入两难:若坚持合同已成立,签名造假的事实难以自圆其说;若承认合同不成立,则管理人身份与收费都失去依据。

北京金融法院的处理体现了信托法与合同法的精准衔接:信托法第八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确立了履行治愈规则——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才某已通过转账支付购买信托产品的款项,中信信托亦已接受,应认定信托合同成立。审判长江锦莲在典型案例评述中指出,这是准确衔接适用信托法与合同法的体现。

合同成立不等于责任豁免。法院认定:信托产品内容复杂、期限长,属于具有较高投资风险的金融产品,卖方机构负有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中信信托虽提交了提及投资风险的文件,但签名均非本人所签,亦未举证曾通过其他方式审核才某的投资者适当性,应当认定其在适当性义务履行中存在重大不足。至于才某的既往投资经验,法院认为:其信托投资金额总计777.70万元,远高于任一次证券交易金额,既往证券交易中的风险承担意愿不应视为其愿于本案信托交易中承担相同风险。2021年,北京金融法院终审判决中信信托赔偿剩余投资款394.625万元。该案后被北京金融法院列为金融消费者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轴

2015才某分两次向中信信托汇款777.70万元认购中信复金1期信托计划,未签订信托合同、未做客户风险测评
2015-06-15中信复金1期信托计划正式成立
2017-07-14信托单位参考净值49.90元,触发不高于50元的清仓条款,中信信托将持仓有价证券全部清仓
2017清算分配:才某分得383.075万元,亏损约394.6万元
2019才某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京0105民初70915号
2021北京金融法院(2021)京74民终574号终审判决:信托合同因履行而成立,中信信托适当性义务重大不足,赔偿394.625万元
2022-04北京金融法院将该案作为金融消费者保护典型案例发布,法学界与媒体广泛报道

审级与裁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70915号
2021年前后判决(文书2022年2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
一审认定信托合同成立、中信信托未尽适当性义务,判令赔偿剩余投资款
北京金融法院(2021)京74民终574号
2021年(二审判决,具体日期未公开)
维持原判:中信信托赔偿才某剩余投资款394.625万元

裁判要点

北京金融法院认定: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才某已支付认购信托产品的款项,信托公司亦已接受,根据合同法履行治愈规则信托合同成立;才某既往投资金融产品的属性、类型、金额均与案涉信托产品存在较大差异,既往投资经验不足以免除中信信托的适当性义务;中信信托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充分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应赔偿才某的投资损失——对于剩余投资款394.625万元予以赔偿。

法官说理

信托合同的成立:信托法第八条要求书面形式,但履行治愈规则优先补正——才某已支付主要义务(付认购款)、中信信托已接受,合同成立。这一认定既维护了信托法的形式要求,又避免以形式瑕疵否定真实交易关系,保护了投资人的请求权基础。

适当性义务的实质审查:适当性义务要求卖方机构了解客户(投资经历、资产信息、风险负担意愿)、了解产品,并保证二者匹配,这是『卖者尽责』的应有之意,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中信信托的合同文件签名均非本人所签,且未以其他方式履行适当性审查,构成重大不足。

既往经验的有限性:中证登调取的交易记录显示才某有证券买卖及融资融券经验,但本次信托投资金额777.70万元远高于任一次证券交易金额,风险层级与产品结构亦不相同。既往经验是否免除适当性义务,应综合考量产品属性、类别、投资数额及投资期间对自主投资决定的影响——本案不构成免除。

判决原文

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才某已经支付认购信托产品的款项,信托合同成立。才某既往投资金融产品的属性、类型、金额等均与案涉信托产品存在较大差异,其既往投资经验不足以免除中信信托的适当性义务。中信信托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充分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应赔偿才某的投资损失。

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才某已经支付认购信托产品的款项,信托合同成立。才某既往投资金融产品的属性、类型、金额等均与案涉信托产品存在较大差异,其既往投资经验不足以免除中信信托的适当性义务。中信信托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充分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应赔偿才某的投资损失。

—— 北京金融法院典型案例发布之裁判要旨,转引自中国经济网、每日经济新闻报道

中信信托提交的《资金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等文件虽已提及投资风险,《客户调查问卷》也列明包含风险承担意愿、投资期限、拟认购金额等问题,但经鉴定信托合同各组成部分文件中委托人处的签字均非才某本人所签,中信信托亦未举证其曾通过其他方式审核过才某作为投资者的适当性,故应当认定其于该项义务履行中存在重大不足。

中信信托提交的《资金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等文件虽已提及投资风险,《客户调查问卷》也列明包含风险承担意愿、投资期限、拟认购金额等问题,但经鉴定信托合同各组成部分文件中委托人处的签字均非才某本人所签,中信信托亦未举证其曾通过其他方式审核过才某作为投资者的适当性,故应当认定其于该项义务履行中存在重大不足。

—— (2019)京0105民初70915号判决书,转引自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引述裁判文书

主题

信托合同成立 履行治愈规则 适当性义务 金融消费者保护 签名鉴定 赔偿投资损失 二审维持

后续影响

本案被北京金融法院列为金融消费者保护典型案例,清华大学法学院施天涛教授在评述中指出其对金融市场具有警示意义;中闻律师事务所李亚律师评述认为该案是九民会议纪要适当性义务规则在信托领域的标杆适用。此后『双录(录音录像)+面签+风险测评』成为信托销售的硬性合规动作;银行代销与券商渠道的适当性留痕责任被普遍收紧。该案也是中国司法史上少见的『未签合同仍判信托公司全赔差额』的判例。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本案对三方都有启示。对投资人:即便销售渠道不规范(熟人介绍、先汇款后签约),只要实际履行了付款与接受,信托关系照样成立并受保护——留存汇款凭证与沟通记录是关键证据;签名造假一经鉴定成立,卖方机构几乎没有翻盘空间。对信托公司:适当性义务不能靠一纸签字文件形式化完成,销售流程的每个动作都要可回溯,『先收钱后补手续』的展业方式等于自留重大隐患。对家族办公室:本案例证明,投资人过往炒股经验不等于理解结构性产品,风险测评必须针对具体产品而非走过场。

来源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中国经济网《投资者777万亏到只剩383万,法院:金融机构全赔!》(引述裁判文书与典型案例)
来源等级 C · 媒体每日经济新闻《证券市场大跌,投资770余万的信托产品亏损过半,法院却判信托公司赔偿损失》(引审判长江锦莲评述)
来源等级 C · 媒体每日经济新闻后续报道(引述判决书认定原文)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CN-032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2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蔚莱家族办公室 · 从看清到安排Wealth Family Office
www.wfo.hk
全面诊断→19 个维度 · 122 项检查清单,先看清家庭财务的全貌
家族财富课→把财富传承的功课,一讲一讲学扎实

BUILT TO LAST 以简驭繁 蔚莱长青WEALTH FAMILY OFFICE LIMITED

服务

家族财富课 服务体系 合作机构

客户

数智平台 客户登录 预约咨询

关于

蔚莱家办 信托之家 顾问入口

关注

蔚莱家办小程序
小程序 · 蔚莱家办
微信订阅号 蔚莱家办
订阅号 · 蔚莱家办
微信服务号 蔚莱家族办公室
服务号 · 蔚莱家族办公室
信托之家 · 蔚莱家族办公室旗下财富传承内容平台
投资涉及风险,过往表现不代表未来回报。网站所述目标回报与数字仅为信息演示,实际表现会受经济环境、市场趋势等因素影响。
© 2013-2026 蔚莱 · 保留所有权利 苏ICP备202522628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