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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 · 2021 ·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甘肃某科技公司诉上海某信托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最高法民再77号:区域性信托登记不具公示效力,名义股东以固有财产担责

Gansu Tech Co. v. Shanghai Trust Co. (SPC retrial (2020) Zui Gao Fa Min Zai No.77) — regional trust registration has no statutory publicity effect; trustee as nominal shareholder liable from its own assets
一审: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20)最高法民再77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7日判决;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0-2-27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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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终审年份
境内辖区
未出资本金1.58亿元及利息涉案金额 / 标的
3审级数
3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2006年8月19日,上海某信托公司受让河南某热电公司55%的股权,成为工商登记股东。这笔持股的真实身份是一份员工持股信托计划:上海某信托公司是受托人,刘某等热电公司员工及其他自然人是委托人,各方通过协议约定『名实分离』——工商登记在信托公司名下,实际权益归员工。信托计划成立后,该公司将该信托计划在上海信托登记中心办理了登记,以为这样就能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权与自身固有财产隔离开。上海信托登记中心系由该公司等六家单位发起设立的区域性登记机构,并非全国统一正式的信托登记机关,后该中心被撤销,档案存放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工作局。多年后,甘肃某科技公司因替热电公司的借款债务承担保证担保并实际清偿,取得追偿权,主张热电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增资,起诉请求包括上海某信托公司在内的股东在未出资本金1.58亿元及利息范围内,对公司2亿余元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信托公司抗辩自己只是替员工持股计划代持的名义股东,并将官司一路打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信托结构

委托人刘某等河南某热电公司员工及其他自然人
设立地中国内地(信托登记地上海,诉讼地北京)
准据法信托法第37条,公司法第33条第3款,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外观主义原则
受托人上海某信托公司(工商登记股东、员工持股信托受托人)
保护人 / 委任人无
受益人刘某等参加员工持股信托计划的热电公司员工
置入资产河南某热电公司55%股权
关键条款员工持股信托计划,受托人与委托人约定名实分离,信托计划在上海信托登记中心办理登记

故事

员工持股信托是上世纪国内企业改制中的常见安排:员工把钱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出面受让公司股权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内部协议约定权益归员工。河南某热电公司55%的股权正是这样落到上海某信托公司名下的。为了增加隔离效果,该信托计划还在上海信托登记中心做了登记——这是当时少数几家区域性信托登记机构之一,由信托公司们自发组建,并非国家设立的正式登记机关。

风险在多年后爆发。甘肃某科技公司替热电公司的借款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并实际代偿,取得对热电公司的追偿权。它发现热电公司股东当年存在虚假增资,于是起诉各股东在未出资本金1.58亿元及利息范围内,对公司2亿余元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单里赫然包括这家持股的信托公司。

北京四中院一审、北京高院二审均支持了债权人,判令信托公司等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信托公司申请再审,理由核心是:它不是真正的出资人,只是员工持股信托的受托人,信托计划还做过登记,让它以固有财产替信托财产背债,混淆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7日再审判决给出了三段式回答。其一,员工持股信托中,受托人与委托人分别构成公司法意义上的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双方『名实分离』的约定只具内部效力,外部关系上必须坚持商法外观主义,债权人对工商登记的信赖应受保护。其二,上海信托登记中心是区域性登记机构,并非全国统一正式的信托登记机关,不具有法定公示效力,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其三,从公示制度的完善程度看,判断股权归属应优先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信托公司所持股权在外观上不具备信托财产标识,隔离效果无法保障,债权人无从知晓它是不是实际投资人。再审维持二审判决。

这份判决后来进入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0-2-277-001),成为『信托登记效力』议题的权威注脚:信托法第十条写着的信托登记制度,在登记机关、登记程序长期缺位的年代,无法靠一个区域性中心的备案来补足。受托人把名字写在工商登记上,就要按外观主义承担登记股东的责任。

时间轴

2006-08-19上海某信托公司受让河南某热电公司55%股权成为工商登记股东,实际为员工持股信托计划,并在上海信托登记中心办理信托登记
未披露上海信托登记中心后被撤销,相关档案存放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工作局
未披露甘肃某科技公司为热电公司借款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并实际清偿,取得追偿权
未披露甘肃某科技公司起诉热电公司各股东,请求在未出资本金1.58亿元及利息范围内对公司2亿余元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未披露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债权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12-17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77号再审判决:维持二审,区域性信托登记不具法定公示效力,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承担股东补充赔偿责任
2023该案作为入库案例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3-10-2-277-001)

审级与裁判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号未在公开报道中完整披露
2020年前(一审)
判令上海某信托公司等股东就热电公司2亿余元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在各自未出资本金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案号未在公开报道中完整披露
2020年(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77号
2021-12-17
再审维持二审判决:名义股东以固有财产担责,区域性信托登记不具公示效力

裁判要点

员工持股信托计划中,信托受托人与委托人分别属于公司的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双方通过协议约定名实分离仅具内部效力;外部法律关系中应坚持商法外观主义,债权人对工商登记内容的信赖应受法律保护。区域性信托登记机构并非全国统一正式的信托登记机关,不具有法定的公示效力,难以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从公示制度的完善程度而言,判断股权归属应优先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受托人应就目标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以固有财产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说理

最高法首先厘清内外两层法律关系:在信托内部,受托人替委托人持股,员工是实际出资人;但对外部债权人而言,工商登记显示的股东是谁,谁就要按公司法规则担责。名实分离协议只在受托人与员工之间生效,不能约束没有参与协议的债权人。

其次,针对信托公司『已办理信托登记』的抗辩,再审判决直指要害:上海信托登记中心由该信托公司等六家单位发起设立,属区域性机构,既非信托法第十条预设的全国统一登记机关,也无法律授权的公示效力,其备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认定实际上宣告:在法定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建成之前,任何区域性登记都撑不起信托财产的对外隔离。

最后,法院从公示制度完善程度出发做规范选择: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名义股东责任有成熟规则,信托登记则付之阙如,故股权归属与责任承担应优先适用公司法。信托公司名下股权没有信托财产标识,第三人在交易时无从识别其受托身份,让其以固有财产承担登记股东的责任,正是外观主义的应有之义。

判决原文

A regional trust registration body is not the nationally unified statutory trust registration authority, has no statutory publicity effect, and can hardly produce effect against bona fide third parties.

区域性信托登记机构并非全国统一正式的信托登记机关,不具有法定的公示效力,难以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77号再审判决裁判要旨(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0-2-277-001)

主题

信托登记效力 员工持股信托 外观主义 名义股东 补充赔偿责任 信托财产独立性边界 公司法优先适用

后续影响

该案作为入库案例被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成为各地法院处理『信托公司代持股权被追债』类纠纷的权威参照。判决与同期『信托公司持有数千家企业股权、债主被当作股东』的行业报道相互印证,推动业内加快清理存量股权代持项目;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前后全面承接信托产品登记职能后,业内对『统一登记+财产登记』双轨的呼声也愈发明确。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本案给信托登记效力议题立了一块界碑:登记的价值不在『登过』,而在『谁授权你登、外人能不能信赖』。信托法第十条设想的信托登记二十年未能落地,空白期内受托人名义持股的隔离效果便始终是幻影。最高法用外观主义与公司法兜底,保护了债权人,也把改革压力精准传导给了制度供给方——这或许是该案比判决金额更重要的意义。

来源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南方+《信托公司持有7000多家企业股权 “债主”被当作“股东”的无奈》(含该案裁判经过)
来源等级 C · 媒体德恒律师事务所家族财富管理法律BIWEEKLY(2024-15)财富案例评析
来源等级 C · 媒体法随行转载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10-2-277-001)全文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CN-037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2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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