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刘某等河南某热电公司员工及其他自然人 |
|---|---|
| 设立地 | 中国内地(信托登记地上海,诉讼地北京) |
| 准据法 | 信托法第37条,公司法第33条第3款,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外观主义原则 |
| 受托人 | 上海某信托公司(工商登记股东、员工持股信托受托人)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无 |
| 受益人 | 刘某等参加员工持股信托计划的热电公司员工 |
| 置入资产 | 河南某热电公司55%股权 |
| 关键条款 | 员工持股信托计划,受托人与委托人约定名实分离,信托计划在上海信托登记中心办理登记 |
员工持股信托是上世纪国内企业改制中的常见安排:员工把钱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出面受让公司股权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内部协议约定权益归员工。河南某热电公司55%的股权正是这样落到上海某信托公司名下的。为了增加隔离效果,该信托计划还在上海信托登记中心做了登记——这是当时少数几家区域性信托登记机构之一,由信托公司们自发组建,并非国家设立的正式登记机关。
风险在多年后爆发。甘肃某科技公司替热电公司的借款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并实际代偿,取得对热电公司的追偿权。它发现热电公司股东当年存在虚假增资,于是起诉各股东在未出资本金1.58亿元及利息范围内,对公司2亿余元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单里赫然包括这家持股的信托公司。
北京四中院一审、北京高院二审均支持了债权人,判令信托公司等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信托公司申请再审,理由核心是:它不是真正的出资人,只是员工持股信托的受托人,信托计划还做过登记,让它以固有财产替信托财产背债,混淆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7日再审判决给出了三段式回答。其一,员工持股信托中,受托人与委托人分别构成公司法意义上的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双方『名实分离』的约定只具内部效力,外部关系上必须坚持商法外观主义,债权人对工商登记的信赖应受保护。其二,上海信托登记中心是区域性登记机构,并非全国统一正式的信托登记机关,不具有法定公示效力,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其三,从公示制度的完善程度看,判断股权归属应优先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信托公司所持股权在外观上不具备信托财产标识,隔离效果无法保障,债权人无从知晓它是不是实际投资人。再审维持二审判决。
这份判决后来进入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0-2-277-001),成为『信托登记效力』议题的权威注脚:信托法第十条写着的信托登记制度,在登记机关、登记程序长期缺位的年代,无法靠一个区域性中心的备案来补足。受托人把名字写在工商登记上,就要按外观主义承担登记股东的责任。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一审案号未在公开报道中完整披露 2020年前(一审) 判令上海某信托公司等股东就热电公司2亿余元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在各自未出资本金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案号未在公开报道中完整披露 2020年(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最高法民再77号 2021-12-17 再审维持二审判决:名义股东以固有财产担责,区域性信托登记不具公示效力 |
最高法首先厘清内外两层法律关系:在信托内部,受托人替委托人持股,员工是实际出资人;但对外部债权人而言,工商登记显示的股东是谁,谁就要按公司法规则担责。名实分离协议只在受托人与员工之间生效,不能约束没有参与协议的债权人。
其次,针对信托公司『已办理信托登记』的抗辩,再审判决直指要害:上海信托登记中心由该信托公司等六家单位发起设立,属区域性机构,既非信托法第十条预设的全国统一登记机关,也无法律授权的公示效力,其备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认定实际上宣告:在法定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建成之前,任何区域性登记都撑不起信托财产的对外隔离。
最后,法院从公示制度完善程度出发做规范选择: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名义股东责任有成熟规则,信托登记则付之阙如,故股权归属与责任承担应优先适用公司法。信托公司名下股权没有信托财产标识,第三人在交易时无从识别其受托身份,让其以固有财产承担登记股东的责任,正是外观主义的应有之义。
A regional trust registration body is not the nationally unified statutory trust registration authority, has no statutory publicity effect, and can hardly produce effect against bona fide third parties.
区域性信托登记机构并非全国统一正式的信托登记机关,不具有法定的公示效力,难以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77号再审判决裁判要旨(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0-2-277-001)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南方+《信托公司持有7000多家企业股权 “债主”被当作“股东”的无奈》(含该案裁判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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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等级 C · 媒体 | 德恒律师事务所家族财富管理法律BIWEEKLY(2024-15)财富案例评析 |
| 来源等级 C · 媒体 | 法随行转载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10-2-277-001)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