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未披露(某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未公开) |
|---|---|
| 设立地 | 中国内地(北京) |
| 准据法 | 信托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民事诉讼法案外人异议制度 |
| 受托人 | 民某信托有限公司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无 |
| 受益人 | 未披露 |
| 置入资产 | 某信托计划信托财产及其因《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形成的4.965亿元回购债权、扣划案款40,718,555.58元 |
| 关键条款 | 信托计划在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产品编码ZXD开头,公示日2020-07-10);信托财产用于受让特定资产收益权并约定回购 |
这是一场跨越二十多年的执行拉锯。2001年,北京二中院判决民某信托公司偿还金某公司存款本息,金某公司申请执行。案件悬置多年后于2023年5月恢复执行。执行法院一直在寻找民某信托公司的责任财产——受托人的固有财产。
机会出现在2024年12月。民某信托公司在另一桩执行案(对长某房地产公司的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号(2024)京02执2392号)中拿到了4071.86万元案款,法院依金某公司申请扣划了这笔钱。民某信托公司立即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案款并非其固有财产,而是其管理的某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该计划在中信登有登记,其信托财产用于与弘某贸易公司、长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2023)京02民初13号判决确定的4.965亿元回购债权正是信托财产的转化形态。
北京二中院先解决程序问题:信托不具备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受托人以执行标的属信托财产为由请求排除执行,实质是代表信托本身主张实体权利,应按案外人异议程序审查,而不是执行行为异议。随后做实体识别:依信托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信托财产,故回购判决确定的债权属于信托财产,4071.86万元案款亦然。
最后是排除执行的判断。执行依据是2001年的存单纠纷判决,属于民某信托公司自身债务,不在信托法第十七条列举的四种可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例外之内,故该笔案款能够排除本案执行。2025年3月10日,法院裁定中止对该笔案款的执行,各方未再起诉,裁定生效。
该案后被北京二中院作为『明理之案』发布并获评第一届北京法院优秀案例,案例解读提出『四阶递进』审查法:先看外观(中信登登记与存续状态、账户名称),再验特定化(信托合同、投资合同、债权文书三者对应),再审有效隔离(资金划转与关联交易),最后核查信托法第十七条例外。这为全国同类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审查模板。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01)二中经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2001)二中执字第584号执行案 2001年起 存单纠纷判决及长期执行程序,2023年5月恢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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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3)京02民初13号 2023-06-27 判决长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信托计划回购基本价款4.965亿元及违约金、回购溢价款9204558.33元及违约金等 |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5)京02执异380号 2025-03-10 裁定中止对40,718,555.58元案款的执行;各方未起诉,裁定生效 |
程序层面,法院辨析了受托人的双重身份:既是自身债务的被执行人,又是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人。当它主张执行标的是信托财产时,权利基础是信托法上的实体权利,符合案外人异议的受理条件——这一路径区分了『异议—异议之诉』与『异议—复议』两种救济,回应了实践中长期不统一的处理方式。
实体层面,法院运用信托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作财产识别: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所得归入信托财产。回购合同是信托计划的投资行为,由此形成的判决债权是信托财产的转化形态。法院还特别强调识别方法:审查『信托合同—投资合同—债权文书』三者是否对应,本案三者环环相扣,识别结论清晰。
排除执行层面,法院逐项核对信托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存单纠纷债务既非信托设立前已存在的优先权,也非处理信托事务所生债务,更非信托财产应负税款,不属于任何例外,故应中止执行。案例解读还坦诚指出制度症结: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与财产登记体系尚未有效匹配,公示不足使信托财产的排除执行效力屡生争议,故应以中信登登记与实质审查相结合弥补公示缺口。
Claims arising from the investment of trust-plan assets belong to the trust property and can be shielded from execution against the trustee; where the basis of execution does not fall within the statutory exceptions, such trust property may exclude enforcement.
信托计划投资产生的债权属于信托财产,能够排除对受托人的执行;执行依据不属于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外情形的,该信托财产可排除强制执行。
—— (2025)京02执异380号执行裁定书裁判要旨(北京二中院2026年5月19日典型案例发布)
|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明理之案』案例发布与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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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等级 C · 媒体 | 卓纬律师事务所《绳墨之间·金融机构典型案例参考(2026年5月刊)》案例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