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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 · 2022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再审审查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四川信托与大连银行营业信托纠纷案——5亿提前赎回落空后的3.65亿判决:违约赔偿不等于刚性兑付

Sichuan Trust v. Bank of Dalian (Beijing courts; retrial application dismissed 2022) — paying for breach of a redemption agreement is not rigid redemption
一审:(2021)京02民初87号民事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1)京民终853号民事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8日生效;四川信托申请再审,2022年10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再审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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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终审年份
境内辖区
信托资金5亿元涉案金额 / 标的
3审级数
3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2017年8月22日,大连银行将5亿元资金投入『四川-信托泓玺一号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与四川信托签订《信托合同》和《投资备忘录》,投资期限2年,存续期年化预期收益率6.7%。合同留了一道退出阀:委托人投资比例超过标的集合信托计划存续规模7%时,委托人有权提前赎回。2018年二季度起,大连银行的5亿元占比突破7%,赎回条件成就。2018年12月11日,大连银行向四川信托邮寄《赎回协议》,四川信托次日签收盖章确认,双方协商同意提前赎回全部预约型信托单位,并约定赎回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划付信托利益。然而赎回落空了:2018年12月28日大连银行发出督促函,四川信托签收回执却不付款。彼时信托底层资产(16泛海02、18实业02、15如意债等债券)市值平稳,信托计划的兑付困境要等到2020年四川信托TOT产品全面暴雷才彻底暴露。2019年2月起四川信托陆续17次向大连银行转款约1.49亿元,此后再无下文。2021年4月,大连银行正式起诉,要求四川信托以现金分配信托利益并赔偿违约金。

信托结构

委托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地中国内地(北京)
准据法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受托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保护人 / 委任人无
受益人大连银行(自益)
置入资产5亿元信托资金,投向泓玺一号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6泛海02约2500万元、18实业02约2.1亿元、15如意债约2900万元及现金等)
关键条款投资期限2年,年化预期收益率6.7%,每半年分配预期收益;委托人投资占比超7%即有权提前赎回;赎回日后三个工作日划付信托利益

故事

大连银行的这笔5亿元投资原本带着精密的自保设计:合同约定其投资占比超过信托计划存续规模7%时即可提前赎回。2018年二季度占比触线后,大连银行在12月11日寄出《赎回协议》,四川信托12日签收并盖章确认,双方还协商把赎回落在了2018年10月起的口径上,并约定赎回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划付信托利益。

兑付没有发生。12月28日大连银行发出督促函,四川信托签收回执后仍然分文未付。值得注意的是,彼时信托底层债券价格平稳——大连银行提交的公证书显示16泛海02、18实业05、15如意债在2018年12月前后价值平稳,而四川信托12月28日出具的《资产配置确认函》也载明大连银行投资标的价值5亿元。换句话说,赎回落空并非市场暴跌所致,而是四川信托没有履约。

2019年2月20日至2020年6月30日,四川信托分17次向大连银行转款约1.49亿元,备注为分配收益、分配本金、分配本金加收益。此后四川信托自身风险全面爆发:2020年6月TOT产品暴雷,监管与地方政府当年12月派出工作组,公司进入风险处置。2021年4月,大连银行起诉至北京二中院。

一审法院算清了账:以赎回确认时点《资产配置确认函》为准,四川信托应支付信托利益544,330,137元,已付179,441,286.3元,还需支付364,888,850.7元;违约金按4.35%、3.85%分段计算。判决同时明确:集合信托涉及多方投资者,应先以大连银行信托份额对应的信托财产支付,不足部分由四川信托以固有财产承担。四川信托上诉,把『刚性兑付』作为主要抗辩:让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差额,违反信托法第三十四条。

北京高院二审逐一驳回。信托法第三十四条说的是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支付信托利益,而《信托合同》第9.5条约定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损失的以固有财产赔偿——这是违约赔偿责任,与第三十四条并不冲突。所谓刚性兑付,是指信托产品到期不能兑付时信托公司仍须分配本金收益;本案是四川信托因自身原因未能完成已确认的赎回义务,根本不构成刚兑。二审判决2021年12月28日生效,四川信托申请再审亦被驳回。这场围绕『刚兑』概念的攻防,最终为违约赔偿与刚兑的边界划出了清晰界线。

时间轴

2017-08-22大连银行5亿元投入泓玺一号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签订《信托合同》《投资备忘录》,年化预期收益率6.7%,期限2年
2018Q2大连银行投资占比超过信托计划存续规模7%,合同约定的提前赎回条件成就
2018-12-11大连银行邮寄《赎回协议》,四川信托次日签收盖章确认,同意提前赎回全部预约型信托单位
2018-12-28大连银行发督促函要求兑付,四川信托签收回执未付款;同日四川信托出具《资产配置确认函》确认投资标的价值5亿元
2019-02-20至2020-06-30四川信托分17次转款约1.49亿元后停止支付
2020-06四川信托TOT产品全面暴雷,12月监管与地方政府派出工作组,公司进入风险处置
2021-04大连银行向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
2021-12-28北京高院(2021)京民终853号二审判决生效:四川信托支付信托利益364,888,850.7元、不足部分以固有财产承担并支付违约金
2022-10再审裁定驳回四川信托再审申请,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审级与裁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初87号
2021年(一审判决)
认定《赎回协议》已生效,四川信托违约;判令以大连银行信托份额支付信托利益364,888,850.7元,不足部分以固有财产支付,并支付违约金29,550,490.59元(算至2020-08-19)及此后按3.85%计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853号
2021-12-28(生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违约赔偿不违反信托法第34条、不构成刚性兑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裁定
2022年10月公布
驳回四川信托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赎回协议》经双方签署盖章已生效,四川信托未能依约完成赎回构成违约,应先以大连银行信托份额对应的信托财产支付信托利益,不足部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信托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支付信托利益,与信托合同关于受托人违背信托文件致损以固有财产赔偿的约定并不冲突;受托人因自身原因未履行已确认的赎回义务而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不属于刚性兑付。

法官说理

法院首先锁定《赎回协议》的效力:协议载明经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四川信托已盖章确认,事后又签收督促函回执,其关于赎回日未确定、赎回未生效的主张与自身确认行为相悖。四川信托称赎回日信托专户无足额现金故客观不能赎回,法院认为其未举证证明赎回时点信托财产可变现价值不足以支付赎回资金,且《资产配置确认函》显示彼时投资标的价值完好,该抗辩与事实相悖。

其次处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的支付顺序:集合信托计划涉及多方投资者,不能把整个计划财产直接划给单一委托人,故判决先以大连银行信托份额支付,不足部分由四川信托固有财产补足——这既维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也落实违约责任。

最后是刚兑之辩的正面回应。法院区分了两个概念:信托法第三十四条确立的是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以信托财产为限的原则;而合同第9.5条约定的是受托人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损失时的固有财产赔偿责任,两者并行不悖。刚性兑付指信托产品到期不能兑付时信托公司仍须向投资者分配本金收益的兜底安排;本案四川信托的支付义务源于其违约行为而非兜底承诺,判令赔偿恰恰是让违约者担责,而非制造刚兑。

判决原文

Rigid redemption means that when a trust product falls due and cannot be honoured as scheduled, the trust company must nevertheless distribute principal and income to investors. Here, Sichuan Trust failed to complete the confirmed redemption for its own reasons — that is not rigid redemption, and holding it liable for breach does not violate Article 34 of the Trust Law.

刚性兑付是指信托产品到期后,即便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困难的情形时,信托公司也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本案四川信托因其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完成赎回义务,并非刚性兑付,判令其以自有财产对不足部分承担支付责任不违反信托法第三十四条。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853号二审判决

主题

提前赎回 刚性兑付之辩 信托法第34条 受托人违约 固有财产赔偿 集合资金信托 TOT风险处置

后续影响

判决生效后四川信托仍处于风险处置与自然人投资者兑付方案难产之中,本案3.65亿元加违约金的债务成为其处置成本的一部分。该案因正面回答『让信托公司赔钱是不是刚兑』这一问题,被多家财经媒体以『刚兑已成历史』为题报道,此后同类纠纷中信托公司以刚兑抗辩违约赔偿的路径基本被封死;大连银行随后在其他资管纠纷中延续胜诉态势,该案亦成为机构投资者主张赎回违约责任的常引先例。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本案最值得记取的是概念切割术:刚性兑付是『无过错也要兜底』,违约赔偿是『有过错必须赔』。法院用信托法第三十四条与合同违约条款的双轨解释,把监管要打击的刚兑与债权人应得的赔偿分开,避免了信托公司拿刚兑作违约的挡箭牌。同时判决确认集合信托中单一委托人只能就自己的信托份额受偿、不足部分才及于固有财产,为机构投资者退出安排的效力与边界提供了精确的注脚。

来源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中国基金报《再审判决出炉!银行提前赎回5亿信托失败,是否构成刚兑?》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界面新闻《大连银行提前赎回5亿信托失败,到期违约后要求四川信托承担责任,是否构成刚兑?》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微信公众号刊载(2021)京民终853号二审判决书全文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CN-040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2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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