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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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地 | 中国内地(北京) |
| 准据法 | 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
| 受托人 |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无 |
| 受益人 | 大连银行(自益) |
| 置入资产 | 5亿元信托资金,投向泓玺一号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6泛海02约2500万元、18实业02约2.1亿元、15如意债约2900万元及现金等) |
| 关键条款 | 投资期限2年,年化预期收益率6.7%,每半年分配预期收益;委托人投资占比超7%即有权提前赎回;赎回日后三个工作日划付信托利益 |
大连银行的这笔5亿元投资原本带着精密的自保设计:合同约定其投资占比超过信托计划存续规模7%时即可提前赎回。2018年二季度占比触线后,大连银行在12月11日寄出《赎回协议》,四川信托12日签收并盖章确认,双方还协商把赎回落在了2018年10月起的口径上,并约定赎回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划付信托利益。
兑付没有发生。12月28日大连银行发出督促函,四川信托签收回执后仍然分文未付。值得注意的是,彼时信托底层债券价格平稳——大连银行提交的公证书显示16泛海02、18实业05、15如意债在2018年12月前后价值平稳,而四川信托12月28日出具的《资产配置确认函》也载明大连银行投资标的价值5亿元。换句话说,赎回落空并非市场暴跌所致,而是四川信托没有履约。
2019年2月20日至2020年6月30日,四川信托分17次向大连银行转款约1.49亿元,备注为分配收益、分配本金、分配本金加收益。此后四川信托自身风险全面爆发:2020年6月TOT产品暴雷,监管与地方政府当年12月派出工作组,公司进入风险处置。2021年4月,大连银行起诉至北京二中院。
一审法院算清了账:以赎回确认时点《资产配置确认函》为准,四川信托应支付信托利益544,330,137元,已付179,441,286.3元,还需支付364,888,850.7元;违约金按4.35%、3.85%分段计算。判决同时明确:集合信托涉及多方投资者,应先以大连银行信托份额对应的信托财产支付,不足部分由四川信托以固有财产承担。四川信托上诉,把『刚性兑付』作为主要抗辩:让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差额,违反信托法第三十四条。
北京高院二审逐一驳回。信托法第三十四条说的是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支付信托利益,而《信托合同》第9.5条约定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损失的以固有财产赔偿——这是违约赔偿责任,与第三十四条并不冲突。所谓刚性兑付,是指信托产品到期不能兑付时信托公司仍须分配本金收益;本案是四川信托因自身原因未能完成已确认的赎回义务,根本不构成刚兑。二审判决2021年12月28日生效,四川信托申请再审亦被驳回。这场围绕『刚兑』概念的攻防,最终为违约赔偿与刚兑的边界划出了清晰界线。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京02民初87号 2021年(一审判决) 认定《赎回协议》已生效,四川信托违约;判令以大连银行信托份额支付信托利益364,888,850.7元,不足部分以固有财产支付,并支付违约金29,550,490.59元(算至2020-08-19)及此后按3.85%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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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京民终853号 2021-12-28(生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违约赔偿不违反信托法第34条、不构成刚性兑付 |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再审审查裁定 2022年10月公布 驳回四川信托再审申请 |
法院首先锁定《赎回协议》的效力:协议载明经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四川信托已盖章确认,事后又签收督促函回执,其关于赎回日未确定、赎回未生效的主张与自身确认行为相悖。四川信托称赎回日信托专户无足额现金故客观不能赎回,法院认为其未举证证明赎回时点信托财产可变现价值不足以支付赎回资金,且《资产配置确认函》显示彼时投资标的价值完好,该抗辩与事实相悖。
其次处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的支付顺序:集合信托计划涉及多方投资者,不能把整个计划财产直接划给单一委托人,故判决先以大连银行信托份额支付,不足部分由四川信托固有财产补足——这既维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也落实违约责任。
最后是刚兑之辩的正面回应。法院区分了两个概念:信托法第三十四条确立的是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以信托财产为限的原则;而合同第9.5条约定的是受托人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损失时的固有财产赔偿责任,两者并行不悖。刚性兑付指信托产品到期不能兑付时信托公司仍须向投资者分配本金收益的兜底安排;本案四川信托的支付义务源于其违约行为而非兜底承诺,判令赔偿恰恰是让违约者担责,而非制造刚兑。
Rigid redemption means that when a trust product falls due and cannot be honoured as scheduled, the trust company must nevertheless distribute principal and income to investors. Here, Sichuan Trust failed to complete the confirmed redemption for its own reasons — that is not rigid redemption, and holding it liable for breach does not violate Article 34 of the Trust Law.
刚性兑付是指信托产品到期后,即便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困难的情形时,信托公司也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本案四川信托因其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完成赎回义务,并非刚性兑付,判令其以自有财产对不足部分承担支付责任不违反信托法第三十四条。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853号二审判决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中国基金报《再审判决出炉!银行提前赎回5亿信托失败,是否构成刚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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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界面新闻《大连银行提前赎回5亿信托失败,到期违约后要求四川信托承担责任,是否构成刚兑?》 |
|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微信公众号刊载(2021)京民终853号二审判决书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