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湖南桂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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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地 | 中国内地(湖南) |
| 准据法 | 信托法第二十二条、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资管合同约定 |
| 受托人 |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更名财信证券,管理人)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无(托管人为广州农商行,承担监督职责) |
| 受益人 | 桂阳农商行(自益) |
| 置入资产 | 珠江8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主要投向固定收益类品种;涉案5000万元15沪华信MTN001债券 |
| 关键条款 | 管理人在不违反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规定的情况下自主投资决策;托管人监督;越权交易按合同第十一条处理 |
珠江8号是一支银行资金借道券商的定向资管计划:桂阳农商行出钱当委托人,财富证券当管理人自主投资,广州农商行托管。2017年8月28日,财富证券把自己自营账户里的5000万元『15沪华信MTN001』债券卖给了珠江8号——这笔交易日后成为全部争端的起点,因为卖方既是管理人又是交易对手,利益冲突写在脸上。
风险爆发得很快。上海华信债券出险、发行人破产清算,珠江8号账上的5000万元债券悬空。桂阳农商行认定这是管理人把自营风险转嫁给资管计划,2018年12月16日向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书面报告财信证券违规办理债券业务。监管后来确实对财信证券作出定性与处罚——处理信托事务确有不当——但桂阳农商行的司法救济之路却要难过得多。
2020年1月3日起诉时,桂阳农商行依据信托法第二十二条请求撤销交易、恢复原状并赔偿。湖南高院二审给出两道门槛:第一,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只有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算——2018年12月的投诉报告表明其彼时已知晓,2020年1月起诉早已超期;第二,即便不算超期,公开市场债券交易依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得改变交易结果,宣告交易无效会动摇公开市场交易的确定性。
最高法再审审查把两道门槛再夯一遍,并补了第三层:监管处罚证明受托人有不当之处,但不能证明该购买行为是出于预知兑付风险、转嫁风险的故意;且资管计划尚未清算,损失是否存在、数额多少均无法确定,赔偿请求同样不能支持——权利人可在损失确定后另行主张。2021年10月20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故事没有就此结束。除斥期间封死了撤销之路,违约责任之路还开着。2022年2月,桂阳农商行另行起诉财信证券越权交易违约,请求向资管专户补足损失。这案子在基层法院、郴州中院之间来回:2022年12月一审判赔,2024年5月发回重审,2025年1月20日重审判决财信证券补足本金1亿元及利息、交易费损失——撤销权用完了,违约赔偿的账还是得算。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湘民终1853号 2020-12-3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撤销权一年除斥期间届满,且债券交易依证券法不得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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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最高法民申5263号 · 朱科、于明、贾清林(合议庭) 2021-10-20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即便未超除斥期间,损失亦无法确定、转嫁风险故意未获证明,可待损失确定后另行主张 |
|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 (2024)湘1021民初2114号(重审) 2025-01-20 判令财信证券向珠江8号托管专户补足越权交易造成的本金损失1亿元、利息损失363.73万元及交易费用损失(上诉中) |
除斥期间是第一道闸门。信托法第二十二条赋予委托人撤销权的同时,规定了一年不行使即消灭的除斥期间——桂阳农商行2018年12月16日向监管提交的报告,内容已表明其彼时知晓财信证券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损,起算点由此固定;2020年1月3日起诉,早过了365天。其关于『当时只知部分事实』的辩解未获采纳,因为撤销权起算只需知道撤销原因存在,不要求掌握全部细节。
第二道闸门是证券法的特别规则。5000万元债券在上海清算所等公开市场交易,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按交易规则达成的交易不得改变其结果。法院说理直白:公开市场交易牵涉面广,若允许宣告无效、互相返还,将造成公开市场交易结果的普遍不确定性。信托法上的撤销权在此让位于证券市场秩序。
第三层是因果关系与损失确定性的实体审查。监管对财信证券的定性与处罚只能证明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不能证明该交易出于预知兑付风险、转嫁风险的故意;债券违约的损失源自发行人资信恶化,资管计划又尚未清算。三重理由叠加,撤销与赔偿在第一阶段均被否定,但法院留了活口——损失确定后可另行主张,这正是第二阶段违约之诉的伏笔。
The right of application under Article 22 of the Trust Law extinguishes if not exercised within one year from the date the principal knew or should have known of the grounds for rescission; and even absent expiry, where the asset-management plan has not been liquidated, the existence and amount of loss cannot yet be determined, so the claim for damages cannot be supported.
信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即便本案未超过撤销权行使期间,在资产管理计划尚未终止、未办理清算的情况下,案涉债券是否存在损失以及实际的损失数额尚无法确定,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能得到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5263号民事裁定
|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微信公众号刊载(2021)最高法民申5263号裁定书全文(来源裁判文书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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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湖南财信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披露(2020)湘民终1853号判决) |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南方+《IPO之路一波三折,财信证券再遭判赔1亿元以及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