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
| 设立地 | 中国内地(北京) |
| 准据法 | 信托法关于受托人义务的规定、民法典合同编(合同解除与根本违约) |
| 受托人 | 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无 |
| 受益人 | 申万宏源(自益) |
| 置入资产 | 1亿元信托资金,以信托贷款形式投放河南宋河酒业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
| 关键条款 | 存续期24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6.7385%;贷款逾期后信托计划自动延期 |
长丰一号是一笔教科书式的融资类信托:申万宏源出1亿元,中粮信托做通道化的贷款投放,借款人是河南白酒企业宋河酒业。2017年1月18日合同签署,19日资金到位,信托计划随即成立公告。一切按剧本推进——直到2019年1月18日到期日,宋河酒业没能还钱。
中粮信托公告信托计划自动延期,随后分三次向申万宏源偿还本金7515万元。剩下2485万元,成了双方诉讼的标的。申万宏源的攻击点选得很刁:放款当天中粮信托收到资金后六分钟就把贷款发了出去,根本没时间审查放款条件,违反审慎义务;信息披露也不及时不准确。
法院的查明却给出了另一幅图景:这个信托计划是『先有项目、后有资金』——项目立项、尽调审查在先,资金募集在后,放款条件在资金到账前已经审查完毕,六分钟放款不等于没审查。逾期之后,中粮信托积极回收款项、增加担保措施,法院认定其已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利益。
一审法院承认信息披露存在不及时、不准确的问题,但认为瑕疵未达根本违约程度,不支持解除合同。北京金融法院二审补上最后一环:本金75%已收回,剩余款项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无法收回——既然债权还有回收可能,解除合同、让受托人还钱的逻辑链就断了。二审维持原判,申万宏源两次起诉均告失败。
2021年12月中国经济网的报道把本案放进『刚兑已成历史』的语境里:一家专业证券公司投资信托计划踩雷,想以程序瑕疵撬动受托人全额兜底,法院的回答是——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该谁担谁担。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案号未在公开报道中披露 2021年(一审判决) 驳回申万宏源解除合同、返还本金、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受托人已适当履行义务,信披瑕疵不构成根本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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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融法院 | 案号未在公开报道中披露 2021-12(二审判决) 维持原判:本金75%已收回,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剩余款项无法收回 |
关于六分钟放款:法院以『先有项目、后有资金』的募集结构为据,认定放款条件审查发生在资金募集之前,资金到账后的即时放款只是流程收尾,不构成对审慎义务的违反。这一认定把放款时点与审查时点分开,回应了以操作速度倒推程序瑕疵的攻击路径。
关于根本违约:法院承认信披存在不及时、不准确,但根本违约的门槛在于违约行为是否剥夺了合同目的——投资者的合同目的是获取信托贷款本息,而非获得完美披露。逾期后中粮信托积极清收、增担保,属于履行受托职责的表现;信披瑕疵与损失之间没有构成根本违约的因果强度。
关于解除与返还:二审以债权回收可能性为核心——75%本金已回,剩余25%仍有借款人财产与担保措施支撑,证据不足以认定无法收回。合同解除的救济逻辑是合同目的落空后的清算,而在债权仍有生命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等于让受托人为借款人信用风险提前买单,法院拒绝这一转换。
The trustee properly performed its duties: it reviewed the conditions precedent before the funds arrived, actively recovered the loan and added collateral after default; its disclosure lapses, though real, did not amount to fundamental breach, and with 75% of the principal already recovered, the evidence does not show the remainder cannot be recovered.
中粮信托已经适当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在贷款逾期后积极回收款项、增加担保措施,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利益;虽然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等情形,但不构成根本违约;信托贷款本金的75%已经收回,对于剩余的款项,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无法收回。
—— 北京金融法院二审判决(据中国经济网2021年12月22日报道引述)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中国经济网《刚兑已成历史!申万宏源两次起诉中粮信托均遭败诉,还有近2500万归期未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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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中国基金报相关信托纠纷报道(同类裁判背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