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孙某(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账户共同资金200万元购买信托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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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地 | 中国内地(北京) |
| 准据法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行为时法)、离婚协议解释规则 |
| 受托人 | 某信托公司(未披露)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无 |
| 受益人 | 孙某(自益) |
| 置入资产 | 200万元认购资金及其赎回本息2,098,630.13元 |
| 关键条款 | 婚姻存续期间认购,2018年5月购买、2019年1月赎回,期限约8个月 |
2018年5月,孙某和李某的婚姻还剩半年。孙某从自己账户划出200万元,买了一只信托产品。半年后两人协议离婚,协议里对房产、存款都作了安排,其中一条写的是存款归各自所有。2019年1月,信托产品到期赎回,2,098,630.13元本息落回孙某账户——比本金多了近10万元。
李某随后发现这笔投资,起诉要求分割。孙某的防线是离婚协议:协议写了存款归各自,这笔钱在协议签署时以信托产品形态存在,赎回后也先回到自己账户,应当按存款条款处理归自己所有。
一审法院做了两个关键定性。第一,信托产品不是存款:它有风险、有期限、收益不确定,与存款的法律属性不同,不能用『存款归各自』的协议条款覆盖。第二,资金来源是婚内共同财产:200万元出自婚姻存续期间的账户资金,除非证明是个人财产,否则推定为共同财产;离婚协议未就该信托产品作出约定,李某也没有放弃的意思表示,因此赎回本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孙某上诉到北京二中院。二审围绕离婚协议的解释展开:协议约定『存款归各自所有』,其文义与目的都不及于信托产品这类金融资产;用一句话的存款条款吞掉一笔200万元的信托投资,超出该条款的合理射程。2021年7月27日,(2021)京02民终9129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98,630.13元按共同财产平分。
这起案件被后来的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实务反复引用,与同期其他信托分割案件一起拼出国内裁判的基本图景:资金型信托产品几乎没有独立性抗辩空间,分割看的是钱从哪来、协议怎么写——写漏了,就得平分。
| 一审法院(基层法院,公开报道未具名) | 案号未公开 2019-2021年(一审判决) 认定信托产品不能认定为存款,本息2,098,630.13元属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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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京02民终9129号 2021-07-27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定性是本案的第一块基石。法院把信托产品与存款作属性切割:存款是储蓄合同下的债权,本金安全、流动性强;信托产品则是投资安排,收益浮动、风险自担。两者在法律属性上的差异,决定了离婚协议中存款条款的解释不能扩张到信托产品——否则等于让一方用模糊的概括条款吞掉对方不知情的重大财产。
其次审查资金来源与权属:200万元出自婚姻存续期间的账户,性质上属共同财产;以共同财产购买的信托产品及其赎回所得,自然延续共同财产属性。除非购买资金被证明为个人财产,或对方明示放弃,分割规则即告适用。
最后是协议解释的边界:离婚协议是双方对既有财产的清算安排,其效力范围以明示或可推知的对象为限。孙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新购入的信托产品,既未写入协议,也不属于『存款』文义,李某在签署协议时无从对该笔投资作出处分,故不存在放弃。二审据此维持平分——这份判决与同期的家族信托执行异议案件共同表明:内地法院对信托财产的婚姻分割审查,穿透产品形态直指资金来源与协议意思表示。
A trust product is different in nature from a deposit and carries risk; it cannot be treated as a deposit. Bought during the marriage with community funds and left unaddressed in the divorce agreement, the redeemed principal and interest must be divided equally as community property.
信托产品与存款不同、具有一定风险性,不能认定为存款;系婚内以共同财产购买,离婚协议未作约定、对方未放弃权利,赎回本息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 (2021)京02民终9129号民事判决(据婚姻家事实务文章引述裁判要点)
| 来源等级 C · 媒体 | 家族信托律师实务文章(引述(2021)京02民终9129号裁判要点及判决书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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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等级 C · 媒体 |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隔离的部分路径选择与要点》(相关裁判背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