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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 · 2025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李某、徐某受贿案——国有信托公司业务负责人把承销权变现成『合伙分红』:两高金融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Li and Xu bribery case (Nanjing courts) — state-owned trust executives monetised syndication rights through sham partnership; SPC-SPP model case, 2025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12月联合发布『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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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终审年份
境内辖区
李某收受财物共计1435万余…涉案金额 / 标的
2审级数
3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2017年至2020年,李某利用担任某国有信托公司南京、苏州业务部门负责人等职务上的便利,徐某利用担任该公司业务部门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交由苏州某公司承销,并安排信托计划融资方与苏州某公司签订委托销售协议,为这家资质并非金融机构的普通公司谋取了巨额利益——承销费、超额代销费与体外费用支付,把本应留在信托公司账内的收益分流到了体外。变现的套路是『合作经营』:2018年至2022年,李某、徐某与苏州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沈某共谋,在不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以合伙经营公司、分配公司利润为名,收受沈某给予的财物。其中李某收受共计1435万余元(80万元未实际取得),徐某收受共计1431万余元。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提起公诉。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均构成受贿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李某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两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2025年,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各处罚金120万元。两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信托结构

委托人未披露(案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者群体)
设立地中国内地(江苏南京、苏州)
准据法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认定规则、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的意见
受托人某国有信托公司(李某任南京、苏州业务部门负责人,徐某任业务部门经理)
保护人 / 委任人无
受益人案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者(未披露具体安排)
置入资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承销与代销安排(融资方与苏州某公司签订委托销售协议)
关键条款信托计划承销权由李某、徐某违规交由苏州某公司;两人以不出资合伙分利方式收受利益

故事

信托产品的承销权,在资金端竞争激烈的年景里是一份含金量极高的资源:谁能拿到某国有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承销资格,谁就能坐收承销费与代销分成。2017年至2020年,李某利用其南京、苏州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与业务部门经理徐某一起,把这一资源变成了私人变现工具——公司信托计划的承销,违规交给了苏州某公司。

苏州某公司并非金融机构,根本没有承销资质上的正当性,它能拿到业务,靠的只是两位信托公司实权人物的授意。更精妙的一步是:李某、徐某还安排信托计划的融资方与苏州某公司签订委托销售协议,让利益输送显得像正常市场交易。承销费、超额代销费、体外费用支付,层层分流,本应属于国有信托公司的收益,最终进了私人腰包。

变现需要洗一层马甲。2018年起,两人与苏州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沈某共谋,以『合伙经营公司、分配利润』为名收受好处——他们不实际出资,不参与经营,只按约定分利。这种『合作经营』型受贿的手法,把权钱交易包装成生意分红,试图绕开受贿罪的直接证据链。2018年至2022年间,李某以此方式收受财物共计1435万余元(其中80万元尚未实际取得),徐某收受1431万余元。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提起公诉。鼓楼区法院认定两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且系共同犯罪;李某有未遂情节、两人坦白,依法从轻。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徐某十年六个月,各罚金120万元。两人上诉,南京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5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6件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本案入选,官方定性直指『合作经营型受贿』:让新型腐败不新、隐性腐败难隐。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者众多、金额巨大,承销环节的腐败侵蚀的不只是公司利益,更是整个资金募集环节的公正性。

时间轴

2017-2020李某、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某国有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违规交由苏州某公司承销,并安排融资方与其签订委托销售协议
2018-2022两人与苏州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沈某共谋,以不出资合伙分利方式收受财物:李某共1435万余元(80万元未遂),徐某共1431万余元
2023-2025年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鼓楼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各罚金120万元
2025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5-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本案入选(据中证网、中国法院网2025-12-04报道)

审级与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案号未公开
2025年(一审宣判)
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120万元;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120万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未公开
2025年(二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国有信托公司从业人员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交由不具备资质的公司承销、并安排融资方与其签订委托销售协议为该公司谋取巨额利益,再以不实际出资合伙经营分配利润的方式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以『合作经营』『干股分红』为名变相收受财物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穿透惩处。

法官说理

本案认定的关键在于穿透『合作经营』的外壳。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职务行为与财物之间存在对价关系。李某、徐某不实际出资、不参与经营,却稳定分得巨额『利润』,其分利依据正是他们手中把承销业务输送给苏州某公司的职务权力;所谓合伙分红,只是把承销权变现的中转站。未出资却分利的安排,无法用正常商业合伙解释。

利益输送链条的完整性由两段事实构成:前段是职务行为——违规将信托计划承销业务交给资质不符的公司、安排融资方签委托销售协议;后段是财物回流——以利润分配名义收取的1435万余元与1431万余元。两段之间由共谋连接,共同犯罪的认定顺理成章。

量刑上,法院认定李某有80万元未实际取得的未遂情节、两人坦白,依法从轻,最终刑期在十年以上但未顶格。两高将本案作为典型案例发布时强调:金融领域新型隐性腐败——以劳动报酬、合作经营分红等名义变相受贿的『旋转门』『合作经营型』受贿——须穿透惩处,让新型腐败不新、隐性腐败难隐。

判决原文

Where state functionaries, without contributing capital, receive property in the name of partnership profits in return for vesting trust-plan syndication rights in a designated company, the transaction is bribery in substance and shall be convicted as such notwithstanding its business form.

国家工作人员在不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以合伙经营分配公司利润为名收受财物,为其将信托计划承销权违规交由指定公司谋取利益的行为,实质系权钱交易,无论以何种商业形式包装,均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之一李某、徐某受贿案【典型意义】(据中国法院网、中证网2025年12月报道)

主题

信托经理职务行为责任 受贿罪 合作经营型受贿 违规承销 利益输送 两高典型案例 国有信托公司

后续影响

本案随两高典型案例发布后,财联社以《两高发布典型案例,暴露违规代销、顾问费等信托乱象》为题分析,指出本案背后是一整套伪合作式利益输送链条:干股分红将渠道选择权变现、超额代销费与体外费用支付将国有收益分流,本质上构成对国有资产的侵蚀。发布后业内合规自查明显升温,多家信托公司重查承销与代销外包安排。同批发布的曾某违法放贷案、此前的浙金信托高某案,与本案共同构成信托从业职务犯罪的警示链。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本案是信托承销权腐败的标准解剖:权力点不在资金端而在渠道端——谁决定把信托计划给谁卖,谁就握着寻租阀门。两人选择『合伙分利』作为变现出口,正是看中其商业外观的隐蔽性,但不出资、不经营、稳定分利三要素一摆,商业实质为零。对信托公司而言,承销外包的合规审查不能只看合同文本,要看分利结构的商业合理性;对监管而言,本案确认了穿透式定罪的司法立场——马甲不重要,对价关系才重要。

来源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官网:本院案例入选两高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含基本案情与办理情况)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中证网《两例涉信托人员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发布》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中国法院网《从严惩处、精准打击、全面覆盖,三板斧筑牢反腐底线》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CN-049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2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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