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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 · 2024 · 成渝金融法院(二审终审);入选重庆高院2024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四

段某诉某信托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案——TOT信托推介时隐瞒底层已逾期展期:违反适当性义务构成『合同有效型』缔约过失,但清算未完成损失不确定

Duan v. a trust company (Chengdu-Chongqing Financial Court, final 2024) — TOT trust sold without disclosing that the underlying trust had already defaulted and extended: breach of suitability duty is a valid-contract-type culpa in contrahendo, but loss is unquantifiable before liquidation completes; Chongqing High Court 2024 model commercial case No.4
成渝金融法院二审判决(2024年11月作出,改判驳回投资者全部诉讼请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4月发布『重庆法院2024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四;成渝金融法院『融法案例』第47期刊载(《人民司法》202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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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终审年份
境内辖区
认购信托资金300万元涉案金额 / 标的
2审级数
3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段某是一名自然人投资者。2020年11月,一家信托公司设立了一款TOT模式(信托投信托)的信托计划,约定到期日为2021年11月20日,主要投资于该信托公司2015年设立的另一只信托计划;而底层信托计划的资金用途是向融资人发放信托贷款、投入房地产项目。关键在于:底层信托早在2018年12月20日就到期了,因出现逾期付息风险,先申请展期到2020年11月20日,又再次展期到2021年11月20日——也就是说,信托公司向段某推介这只新产品时,底层资产已经踩雷两轮。2020年11月9日,段某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认购300万元。信托公司在推介时未向投资人披露底层信托是否存在展期以及展期原因。2022年11月信托计划到期终止,清算报告显示底层融资人未按约归还信托借款,须通过司法诉讼处置财产后再清算分配。2023年3月,信托公司因推介材料信息披露问题被行政处罚。2023年7月,段某起诉要求支付300万元本金及收益、资金占用损失。成渝金融法院二审认定信托公司确实违反适当性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因清算尚未完成、损失无法确定,改判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信托结构

委托人段某(自然人投资者)
设立地中国内地(信托计划设立地为重庆,案涉产品为TOT嵌套结构)
准据法《信托法》《民法典》缔约过失责任规则、《九民纪要》适当性义务规则
受托人某信托公司(据界面新闻比对判决书,系重庆国际信托『京润6号』TOT项目)
保护人 / 委任人无
受益人段某等自然人投资者(自益信托)
置入资产300万元信托资金,投向该信托公司2015年设立的另一信托计划,底层为房地产项目信托贷款
关键条款TOT嵌套投资;底层信托已两次展期未披露;信托财产如需司法诉讼处置则待程序完毕后清算分配

故事

2020年11月5日,一家信托公司设立了一款TOT模式信托计划——产品说明书上写的是『投资于本公司2015年设立的另一信托计划』。对普通投资者而言,这句话平淡无奇;但底层真相是:那只被投资的底层信托,资金早已借给了房地产项目的融资人,而且早在2018年12月20日就到期了。

更关键的时间线是:底层信托因逾期付息风险,先申请展期到2020年11月20日,后又展期到2021年11月20日。换句话说,2020年11月信托公司向投资者推介这只TOT产品时,底层资产已经踩雷、正在展期。这些信息,推介材料里一个字都没有。

2020年11月9日,段某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投入300万元。信托合同里有一条不起眼的约定:信托财产如需司法诉讼等方式处置,则待程序完毕后进行清算、分配。2022年11月20日信托计划到期终止,清算报告随即揭晓真相——底层融资人未按约归还信托借款,须通过司法诉讼处置信托财产,处置、变现后再清算分配。

此前的2023年3月,信托公司已因案涉信托计划推介材料信息披露问题被行政处罚——监管的板子先落下来了。2023年7月,段某以信托公司未尽适当性义务为由起诉,要求支付300万元本金及收益、资金占用损失等。一审法院支持了段某,信托公司上诉至成渝金融法院。

二审法院的论证分两层:第一层,案涉信托为TOT模式,底层信托资产的风险直接影响投资人对该信托计划的风险判断和收益实现,信托公司推介时未披露底层已逾期展期,违反适当性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一点,法院旗帜鲜明地认定了。第二层,金融产品销售领域存在『合同有效型』缔约过失,即合同虽有效成立、卖方机构仍因缔约阶段的过错担责,但此类责任对应的损失原则上应以清算结果为基础确定。

由于案涉信托计划清算尚未完成,且无证据证明清算不能正常启动、无法进行或已无财产可供清算等特殊情形,段某的损失尚未确定。2024年11月,成渝金融法院二审改判驳回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明确其可待损失确定后再主张权利。2025年4月,重庆高院将本案列入2024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四。

时间轴

2018-12-20案涉TOT产品所投的底层信托计划到期,因逾期付息风险申请展期
2020-11-05信托公司设立案涉TOT信托计划(到期日2021-11-20),底层信托已再次展期至2021-11-20,推介时未披露
2020-11-09段某签订信托合同认购300万元
2022-11-20信托计划到期终止;清算报告显示底层融资人违约,须司法诉讼处置后清算分配
2023-03信托公司因推介材料信息披露问题被行政处罚
2023-07段某以未尽适当性义务为由起诉,一审获支持
2024-11成渝金融法院二审改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2025年4月入选重庆高院2024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审级与裁判

一审法院(成渝金融法院辖区基层法院)案号未公开
2023-2024年
支持段某诉请,判令信托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成渝金融法院案号未公开 · 陈冉(综合审判第二庭,据《人民司法》案例刊载署名)
2024年11月(二审判决)
认定信托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损失应以清算结果为基础确定,清算未完成则损失不确定,改判驳回段某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嵌套型(TOT)信托产品的信托公司,在推介时应当主动、完整披露底层信托资产的风险状况,包括底层信托已发生逾期、展期的事实与原因;未披露即违反适当性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金融产品销售领域的缔约过失存在『合同有效型』类型——合同有效成立不影响卖方机构因缔约阶段过错担责,其损失确定原则上应以清算结果为基础;清算尚未完成且无证据证明清算不能正常启动、无法进行或已无财产可供清算等特殊情形的,投资者损失尚未确定,可待损失明确后再行主张权利。

法官说理

适当性义务的审查落在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上:TOT结构使投资人对产品风险的判断完全依赖对底层资产的了解,底层信托已逾期、展期这一事实直接改变产品风险画像。信托公司在推介时对此只字不提,等于让投资者在不完整的信息下签字,构成对了解产品义务的违反——这一层认定在行政处罚(2023年3月)之后由司法再次确认。

责任成立不等于立即赔付,这是本案最具规则意义的一步。法院区分了『合同不成立/无效型』缔约过失与『合同有效型』缔约过失:前者赔偿缔约落空的损失,后者因合同仍按约履行、清算仍在进行,损失金额须以清算结果为基础。法院同时留了口子——若出现清算不能启动、无法进行、长期不能确定结束时间,或已无财产可供清算、财产被挪作他用等情形,也可采取其他方式确定损失。段某案不属特殊情形,故驳回起诉但不关死大门。

对投资者而言,本案划出了双重边界:卖方隐瞒底层风险会被追责,但索赔时点要选在清算完成、损失确定之后;对卖方机构而言,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责任并不会因清算未完成而免除,只是赔付的闸门推迟开启。

判决原文

Where the contract is validly formed despite the breach of suitability duty, as is common in financial product sales, the loss shall in principle be determined on the basis of the liquidation results; since the liquidation of the trust plan has not been completed and there is no evidence of special circumstances such as liquidation being unable to be initiated or completed, the investor's loss is not yet determined and the investor may claim after the loss becomes clear.

在金融产品销售领域,通常存在虽违反适当性义务但合同有效成立的『合同有效型』缔约过失,其损失确定原则上应以清算结果为基础。由于案涉信托计划清算尚未完成,且本案亦无证据证明清算不能正常启动、推进或者已无财产可供清算等特殊情形,故投资人损失尚未确定,其可待损失明确后再主张权利。

—— 成渝金融法院二审判决裁判要旨(重庆高院2024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四)

主题

TOT信托 适当性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 信息披露 清算前置 嵌套型产品 重庆高院典型案例

后续影响

本案入选重庆高院2024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后,成渝金融法院又在『融法案例』第47期刊载(《人民司法》2026年5月),提炼出『违反适当性义务的缔约过失损失认定规则』。界面新闻、新浪财经等以『重庆信托未尽适当性义务,为何二审改判驳回投资者全部诉求』为题作了专题报道,指出该案与上海法院在特殊情形下支持未清算定损的判例(如钜派案,2.3亿元资金被恶意挪用无法清算)形成对照——清算不是免责金牌,而是定损的默认通道,特殊情况可绕开。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本案把『适当性义务违反』与『赔偿时点』拆成了两个问题:法院确认了卖方有过错,却在清算完成前拒绝定损。对投资者的动作启示很具体——买入嵌套型产品时,把推介材料、底层信托的到期与展期公告逐页留档,发现隐瞒立即书面质询并留痕;诉讼时机上,先盯清算进度,若管理人怠于清算或底层财产被挪用,及时以『清算特殊情形』论证绕开清算前置,而不是在清算未完时硬碰定损难题。(本库观点)

来源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成渝金融法院『融法案例』第47期《违反适当性义务的缔约过失损失认定规则》(《人民司法》2026年5月)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法院2024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四段某诉某信托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案全文)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界面新闻《TOT项目京润6号后续:重庆信托未尽适当性义务,为何二审改判驳回投资者全部诉求》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CN-051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2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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