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无真实信托委托人——刘老太签署的是博沣资产的《委托认购合同》,资金未进入任何依法设立的信托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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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地 | 中国内地(湖南长沙) |
| 准据法 | 《民法典》侵权责任与合同规则、《九民纪要》适当性义务规则;刑事层面为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 受托人 | 无受托人——湖南博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无牌照资产管理公司,其『信托产品』为借用信托名义的非法集资工具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无 |
| 受益人 | 无——所谓『A类受益人年7%回报』只是非法集资的收益承诺 |
| 置入资产 | 20万元现金(刘老太个案);系列案累计6.3亿元集资款,大部分被用于兑付前期本息与实控人支配 |
| 关键条款 | 《委托认购合同》约定委托代持一年、A类受益人年回报7%;合同文本由银行网点工作人员提供给投资者签订 |
2014年1月,刘老太走进中国银行长沙市赤曙支行,原本只是想办储蓄业务。银行职员刘某却向她推介起『信托委托理财』:保本保息、到期兑付、没有风险、合法合规——这八个字对一位六旬储户的分量,几乎等同于银行信用本身。刘老太以现金存款方式签署了湖南博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认购合同》,买入『中信1309』,认购20万元,约定一年期、A类受益人年回报7%。
她不知道的是,这份『信托』从头到脚都是假的。博沣资产2011年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仅限资产管理和咨询,原湖南银监局从未向其或实控人邓某颁发金融许可证,其根本无权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刑事裁定查明:2010年12月至2014年9月,博沣担保公司与博沣资产实控人邓某授意张某华、王某元等人打通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等销售渠道——博沣销售人员进驻银行网点对接,通过帮网点完成揽存任务、给银行工作人员销售提成来激励推介,再由银行工作人员把博沣的《委托认购合同》递给储户签。
所谓『中信1309』等合同中虽然出现『中融信托』『华润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的名称,但法院查明属于虚构,或隐瞒了资金根本不会用于购买前述信托计划、而是用于兑付前期集资款本息的事实。以这套模式,博沣方面先后向3497人非法集资6.3亿元,造成损失1.1亿元。
2018年,法院认定邓某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4月3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刑事判决虽定罪,案涉赃款赃物却未退赔到位。2021年,刘老太把赤曙支行告上法庭,理由朴素而有力:我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才签的字。
法院认定了三层法律关系:博沣与银行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合同关系(销售人员进驻、提成激励、合同由银行人员提供);银行与刘老太之间成立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关系;银行作为卖方机构负有适当性义务。而银行不仅未履行适当性义务、未对合作伙伴及其销售的非法理财产品做任何尽职调查,还在销售时宣传『保本保息、没有风险、到期兑付』——这构成重大过错。
法院同时指出,刘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约时应当知道受托人并非银行而是博沣资产,却未审查其资质,自身亦有过错但过错轻微。最终判决:银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老太投资本金损失20万元;利息损失由刘老太自行承担。本金全赔、利息不赔——过错的秤,就这么称出来了。
| 长沙市(区)人民法院一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据后续报道披露的审理法院) | 案号见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报道未载明) 2021年起诉,判决于2023年8月经媒体披露 认定银行重大过错,判令赔偿投资本金20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利息自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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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联刑事终审) | 邓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二审裁定 2019-04-30 维持邓某无期徒刑判决;博沣系列非法集资事实(6.3亿元、3497人、损失1.1亿元)在刑事程序中查明 |
定性上,本案首先刺破了『信托』面纱:博沣无金融许可证,合同中出现的信托公司名称系虚构或被隐瞒真相,资金用于兑付前期集资款——这是典型的以合法形式(信托委托理财)实施非法集资,刑事程序已以集资诈骗罪、非吸罪定性。民事上,投资者买到的是假信托,其对银行的信赖却真实存在。
责任上,法院的关键一步是把银行拉进委托代理关系:博沣销售人员进驻网点、以揽存协助和提成激励银行员工、合同文本经银行工作人员之手交付投资者——这一连串事实使银行不再是中立的场所提供者,而是事实上的销售渠道。卖方机构的适当性义务(了解产品、了解客户、风险匹配)随之全部适用于银行,而银行对『合作伙伴』的非法理财产品零尽调、还以『保本保息』话术营销,重大过错成立。
过错相抵的分寸同样清晰:投资者对『受托人是谁』这一基础事实未作审查,过错轻微但不能归零,故利息损失自担、本金全赔。这一比例分配传递的信号是:银行渠道背书越强、话术越离谱,银行的过错权重越高;投资者的轻过失只削去浮动收益部分,不动本金。
The bank not only failed to perform its suitability duty and failed to conduct due diligence on its partner Bowfeng Asset and the illegal financial products it sold, but also promoted the products with claims of 'principal and interest guaranteed, no risk, payment due at maturity', causing the plaintiff to sign the entrusted subscription contract based on trust in the bank; this constitutes gross fault, and the bank shall compensate the plaintiff for the actual losses thereby suffered — the principal loss of 200,000 yuan.
银行不但未履行适当性义务,未对其合作伙伴博沣资产公司及其销售的非法理财产品进行尽职调查,还在销售时宣传『保本保息、没有风险、到期兑付』,导致刘某基于对银行的信任,进而签订委托认购合同,具有重大过错,故应对刘某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行赤曙支行具有重大过错,应赔偿刘某的投资本金20万元。
—— 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经界面新闻、东方财富网2023年8月引述)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财联社《又是保本『信托』惹的祸!六旬老太在大行渠道掉入非吸陷阱7年后起诉还钱,法院:银行应全赔本金》(2023-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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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界面新闻《老太经中行员工推介买入20万『保本信托』,却与银行卷入集资诈骗案,法院怎么判?》 |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东方财富网《60岁老太买『信托』卷入『非吸』!法院判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