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与社会不特定机构和自然人(35265份合同/协议的相对方),以委托国债、证券投资等形式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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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地 | 中国内地(新疆乌鲁木齐) |
| 准据法 |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发时适用1979年刑法修订后条文) |
| 受托人 | 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隆系实际控制)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无 |
| 受益人 | 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的不特定机构与自然人(所谓『固定收益』承诺对象) |
| 置入资产 | 201亿余元吸储资金,主要流向德隆系证券投资与资金腾挪,案发后形成巨额资金缺口 |
| 关键条款 | 以委托国债、证券投资为主要形式,承诺固定收益,签订合同或协议35265份 |
上世纪90年代末,德隆系正在资本市场高歌猛进,旗下金融机构成为其资金链条的输血管道。金新信托——这家挂有信托牌照的新疆公司——被选中扮演入口的角色。1997年起,在新疆德隆集团原董事长兼金新信托原董事唐某、金新信托原董事长何某、原总经理王某等人的决策、纵容、指挥下,金新信托借信托理财之名,以委托国债、证券投资为主要形式,开始大规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速度可以用合同数量来度量:仅1997年1月20日至7月27日这五个多月,金新信托就与社会不特定机构和自然人签订合同或协议35265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亿余元。这些名义上的『委托理财』资金实质是保本付息的存款,随即汇入德隆系整体资金池,为其证券运作和产业并购持续输血。
2004年4月,『德隆风波』爆发——德隆系的资金腾挪链条断裂,波及全国200多家企业,形成巨额风险资金黑洞。金新信托的201亿缺口成为这场风波中最刺眼的数字之一,也把『信托牌照是否等于理财安全』的问题第一次摆在了公众面前。其后的处置确立了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并行追究的模式:单位领受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逐一定罪量刑。
2005年9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金新信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法院认定:金新信托在德隆系人员决策、纵容、指挥下,借信托理财之名、以委托国债和证券投资为主要形式,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判处罚金10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何某(原董事长)获刑四年、罚金50万元,王某(原总经理)获刑三年、罚金40万元,其他9名涉案人员各获一至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唐某因身份(新疆德隆原董事长、金新信托原董事)另案处理。新疆高院二审维持。
同年11月,德隆风波的另一只信托——宁夏伊斯兰国际信托——也在银川中院一审宣判非吸罪(本库 D-CN-055)。两只信托案与德隆系证券刑事案件共同构成了中国金融史上第一次系统性处置『用合法牌照实施非法集资』的判例群,直接推动了此后对信托理财资金池、保底承诺的监管收紧。
|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未公开 2005年9月(一审开庭审理并宣判) 被告单位金新信托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何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其余9名涉案人员一年至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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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案号未公开 2005年后(二审) 维持原判 |
本案的定性要点在『变相』二字:金新信托没有以银行吸储的名义出现,而是以委托国债、证券投资的『理财』形式吸收资金。判断的关键不是合同叫什么名字,而是资金是否来自不特定对象、是否承诺固定回报、是否进入公司资金池统一支配——三问俱备,即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5265份合同、201亿元的规模,把『不特定公众』和『数额巨大』两个要件都钉死了。
责任分配上,法院没有止步于公司罚金:原董事长、原总经理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领受实刑,其余直接责任人员一并追责。这确立了此后信托业刑事追责的基本格局——牌照是公司的,刑责是签字者的。唐某作为德隆系最高决策层另案处理,则体现了按身份与行为分别归罪的安排。
从金融史的角度,本案的更深意义在于第一次由司法确认:信托牌照可以沦为非法集资的工具,金融许可证授予的是业务资格而非公众信用的担保。这一判定与伊斯兰信托案、泛亚案等共同构成中国非法集资司法口径的早期骨架。
Since 1997, under the decision, connivance and direction of Tang (former chairman of Xinjiang Delong Group and former director of Jinxin Trust), He (former chairman of Jinxin Trust) and Wang (former general manager of Jinxin Trust), Jinxin Trust, in the name of trust wealth management and mainly in the form of entrusted government-bond and securities investment, illegally absorbed public deposits in disguised form; from 20 January 1997 to 27 July 1997 alone, it signed 35,265 contracts or agreements with unspecified institutions and natural persons, illegally absorbing over RMB 20.1 billion of public deposits.
1997年起,金新信托在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金新信托原董事唐某,金新信托原董事长何某,金新信托原总经理王某等人的决策、纵容、指挥下,借信托理财之名,以委托国债、证券投资为主要形式,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97年1月20日至7月27日,金新信托与社会不特定机构和自然人签订合同或协议35265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亿余元。
—— 案情查明部分(人民日报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刊载新疆法院回顾文章)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人民日报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司法史诗传唱天山南北》(新疆法院40年回顾,载金新信托案案情与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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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中国法院网《『德隆风波』系列案一案宣判》(同期伊斯兰国际信托案宣判,佐证德隆系信托非法集资系列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