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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 · 2005 ·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伊斯兰国际信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德隆系指令下伪造187份合同吸储30.76亿:承诺年净收益率6%的『委托国债管理』

Islamic International Trust illegal deposit-taking case (Yinchuan Intermediate Court, judgment Nov 2005) — directed by the Delong system's Shanghai Youlian, signing false contracts (187 fabricated to dodge regulators) to absorb RMB 3.076 billion with promised 6% net annual returns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1月一审判决(中国法院网2005年11月发布宣判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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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终审年份
境内辖区
变相吸收资金30.76亿元,…涉案金额 / 标的
1审级数
2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是德隆系资金网络在西北的一环。2002年3月至2004年6月30日,该公司在上海友联管理研究中心(德隆系中枢机构)的指使和操纵下,通过『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委托资金管理合同及委托国债管理合同』的形式签订主合同和补充协议,非法开展信托业务,共向202家机构和133名个人变相吸收资金29.84亿元。这些资金主要转入重庆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用于购买股票、国债,并用于支付信托合同本金、利息及业务费;到案发后未兑付资金本金达15.75亿余元。2003年,被告单位向公众承诺年净收益率为6%,共计吸收资金9184万元。更恶劣的是,为把这项业务纳入财务核算和规避银监局的检查,被告单位又伪造了187份合同。2004年4月『德隆风波』爆发后风险全面暴露。2005年11月,银川中院一审宣判:被告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200万元;原董事长杨汝臣、原总经理孙卫各获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七名负责人分别获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部分缓刑),违法所得一切财物予以追缴。

信托结构

委托人202家机构和133名个人(委托资产管理、委托资金管理、委托国债管理合同相对方)
设立地中国内地(宁夏银川;资金主要流入重庆德恒证券)
准据法《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犯罪)
受托人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受上海友联管理研究中心——德隆系中枢——指使操纵)
保护人 / 委任人无
受益人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的机构与个人(被承诺年净收益率6%等固定回报)
置入资产29.84亿元吸储资金,主要转入重庆德恒证券购买股票、国债,未兑付本金15.75亿余元
关键条款委托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委托国债管理合同+补充协议,承诺年净收益率6%(2003年),伪造187份合同规避监管检查

故事

2002年3月,宁夏的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开始了一段被指使的『业务扩张』。指挥棒来自上海友联管理研究中心——这是德隆系统筹金融板块的中枢机构。在友联的指使和操纵下,伊斯兰信托通过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委托资金管理合同及委托国债管理合同三种形式,签订主合同加补充协议,以信托业务之名向机构和个人大规模吸收资金。

两年多时间,它向202家机构和133名个人变相吸收资金29.84亿元。这些钱的去向清晰而危险:主要转入重庆德恒证券,用于购买股票、国债,同时用于支付信托合同本金、利息及业务费——典型的以新钱养旧账。2003年,公司更进一步,向公众承诺年净收益率6%,仅当年就吸收资金9184万元。202家机构与133名个人,意味着资金来源横跨企业与自然人两类群体,地域与行业面极广。

为了把这套业务做进财务账本、并躲开银监局的检查,公司又伪造了187份合同——把非法吸储包装成合规报表。2004年4月,『德隆风波』爆发,资金链条全面断裂,案发后未兑付资金本金达15.75亿余元,宁夏金融风险骤起。187份伪造合同与15.75亿余元未兑付本金,后来都成为法庭认定事实的关键数字。

2005年11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伊斯兰国际信托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变相吸收存款30.76亿元,且造成损失16.66亿元的严重后果,扰乱金融秩序,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200万元。

个人责任同步落地:原董事长杨汝臣、原总经理孙卫各获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原副总经理兼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李河明获刑三年六个月;青海联络处经理赵凯、陕西联络处经理李军各三年;原信托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梁丽萍三年;原副总经理李水平、江苏联络处经理谢莘、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樊卫东三人获三年有期徒刑、分别缓刑三年至四年——法院对基层联络岗位与决策层作了区分。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与本案同批宣判的还有德隆系其他金融平台的相关案件。

时间轴

2002-03伊斯兰信托在上海友联(德隆系中枢)指使操纵下,以三类委托管理合同开始变相吸储
2002-03至2004-06-30向202家机构和133名个人吸储29.84亿元,资金主要转入重庆德恒证券
2003向公众承诺年净收益率6%,当年吸储9184万元;伪造187份合同规避银监局检查
2004-04德隆风波爆发,未兑付本金15.75亿余元暴露
2005-11银川中院一审宣判:单位罚金200万元,杨汝臣、孙卫各四年等9名负责人获刑
2005年后与金新信托案共同成为德隆系信托非法集资司法处置的标志性案件

审级与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未公开
2005年11月(一审宣判)
被告单位伊斯兰国际信托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200万元;原董事长杨汝臣四年(罚金10万元)、原总经理孙卫四年(罚金10万元)、李河明三年六个月(罚金8万元)、赵凯三年(罚金7万元)、李军三年(罚金6.5万元)、梁丽萍三年(罚金6万元)、李水平三年缓刑四年、谢莘三年缓刑三年、樊卫东三年缓刑三年(后三人各罚金5万元或5.5万元);违法所得一切财物予以追缴

裁判要点

受实际控制集团中枢机构指使操纵,以委托资产管理、委托资金管理、委托国债管理合同形式,向社会不特定机构和个人变相吸收资金并承诺固定收益率,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犯罪)。为规避监管检查而伪造合同的行为不影响罪名成立,反而印证明知非法。对决策、指挥人员从重判处实刑,对执行层面的基层联络人员结合情节适用缓刑;违法所得一律追缴。

法官说理

定性链条与金新信托案一致:委托理财的形式、6%的年净收益率承诺、面向202家机构和133名个人的不特定对象、资金进入统一支配池——四要素齐备即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法院把伪造187份合同的事实纳入评价,说明其对『明知非法而刻意规避监管』的主观认定。

量刑的层次感是本案值得记录的部分:董事长、总经理四年实刑,业务总部总经理三年六个月,而青海、陕西、江苏联络处经理与投资银行部副总等执行层人员获三年刑期但部分适用缓刑——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梯度,在这纸判决里被清晰画出。

本案与金新信托案互为镜像:一家在新疆、一家在宁夏,都由德隆系中枢统一指挥,都以『委托国债/证券投资』为幌子。两案相加,宣告了中国司法对『用信托牌照做资金池』的刑事否定——此后十余年,从新华信托到四川信托再到明天系,资金池与保底承诺始终是非吸定性的核心事实。

判决原文

The defendant company absorbed funds in disguised form from unspecified persons totaling RMB 3.076 billion, causing serious losses of RMB 1.666 billion, disturbing financial order; the amount was especially huge and the circumstances especially serious. The court convicted the defendant company of the crime of illegally absorbing public deposits and fined it RMB 2 million.

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变相吸收存款30.76亿元,且造成损失16.66亿元的严重后果,扰乱了金融秩序,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决被告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200万元。

—— 一审判决结果部分(中国法院网2005年11月宣判消息)

主题

非法集资与信托边界 委托资产管理 伪造合同 德隆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单位犯罪

后续影响

本案与金新信托案(本库 D-CN-054)构成德隆风波系列信托刑事案的南北两极,2005年11月前后相继宣判,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批以非吸罪追责信托公司单位犯罪的判决。此后监管层对信托公司异地联络处、委托国债投资、保底承诺的清理全面铺开;『伪造合同规避检查』的情节也成为后来监管处罚中认定主观恶性的经典参照。宁夏当地此后再无持牌信托法人。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本案把『承诺固定收益率』写进了非吸罪的实证清单——6%在今天看是温和的数字,但只要向不特定对象承诺固定回报并进入资金池,性质就不会因收益率高低而改变。对家族资金的动作启示:核查合同形式(委托国债管理这类早已被历史证伪的品种)、核查承诺收益率条款、核查资金归集账户是否独立托管,三查缺一不可。(本库观点)

来源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中国法院网《『德隆风波』系列案一案宣判》(2005年11月,含判决结果与量刑全文)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人民日报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司法史诗传唱天山南北》(德隆系信托非法集资背景与金新信托案对照)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CN-055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2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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