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202家机构和133名个人(委托资产管理、委托资金管理、委托国债管理合同相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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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地 | 中国内地(宁夏银川;资金主要流入重庆德恒证券) |
| 准据法 |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犯罪) |
| 受托人 | 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受上海友联管理研究中心——德隆系中枢——指使操纵)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无 |
| 受益人 | 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的机构与个人(被承诺年净收益率6%等固定回报) |
| 置入资产 | 29.84亿元吸储资金,主要转入重庆德恒证券购买股票、国债,未兑付本金15.75亿余元 |
| 关键条款 | 委托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委托国债管理合同+补充协议,承诺年净收益率6%(2003年),伪造187份合同规避监管检查 |
2002年3月,宁夏的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开始了一段被指使的『业务扩张』。指挥棒来自上海友联管理研究中心——这是德隆系统筹金融板块的中枢机构。在友联的指使和操纵下,伊斯兰信托通过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委托资金管理合同及委托国债管理合同三种形式,签订主合同加补充协议,以信托业务之名向机构和个人大规模吸收资金。
两年多时间,它向202家机构和133名个人变相吸收资金29.84亿元。这些钱的去向清晰而危险:主要转入重庆德恒证券,用于购买股票、国债,同时用于支付信托合同本金、利息及业务费——典型的以新钱养旧账。2003年,公司更进一步,向公众承诺年净收益率6%,仅当年就吸收资金9184万元。202家机构与133名个人,意味着资金来源横跨企业与自然人两类群体,地域与行业面极广。
为了把这套业务做进财务账本、并躲开银监局的检查,公司又伪造了187份合同——把非法吸储包装成合规报表。2004年4月,『德隆风波』爆发,资金链条全面断裂,案发后未兑付资金本金达15.75亿余元,宁夏金融风险骤起。187份伪造合同与15.75亿余元未兑付本金,后来都成为法庭认定事实的关键数字。
2005年11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伊斯兰国际信托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变相吸收存款30.76亿元,且造成损失16.66亿元的严重后果,扰乱金融秩序,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200万元。
个人责任同步落地:原董事长杨汝臣、原总经理孙卫各获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原副总经理兼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李河明获刑三年六个月;青海联络处经理赵凯、陕西联络处经理李军各三年;原信托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梁丽萍三年;原副总经理李水平、江苏联络处经理谢莘、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樊卫东三人获三年有期徒刑、分别缓刑三年至四年——法院对基层联络岗位与决策层作了区分。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与本案同批宣判的还有德隆系其他金融平台的相关案件。
|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未公开 2005年11月(一审宣判) 被告单位伊斯兰国际信托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200万元;原董事长杨汝臣四年(罚金10万元)、原总经理孙卫四年(罚金10万元)、李河明三年六个月(罚金8万元)、赵凯三年(罚金7万元)、李军三年(罚金6.5万元)、梁丽萍三年(罚金6万元)、李水平三年缓刑四年、谢莘三年缓刑三年、樊卫东三年缓刑三年(后三人各罚金5万元或5.5万元);违法所得一切财物予以追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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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链条与金新信托案一致:委托理财的形式、6%的年净收益率承诺、面向202家机构和133名个人的不特定对象、资金进入统一支配池——四要素齐备即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法院把伪造187份合同的事实纳入评价,说明其对『明知非法而刻意规避监管』的主观认定。
量刑的层次感是本案值得记录的部分:董事长、总经理四年实刑,业务总部总经理三年六个月,而青海、陕西、江苏联络处经理与投资银行部副总等执行层人员获三年刑期但部分适用缓刑——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梯度,在这纸判决里被清晰画出。
本案与金新信托案互为镜像:一家在新疆、一家在宁夏,都由德隆系中枢统一指挥,都以『委托国债/证券投资』为幌子。两案相加,宣告了中国司法对『用信托牌照做资金池』的刑事否定——此后十余年,从新华信托到四川信托再到明天系,资金池与保底承诺始终是非吸定性的核心事实。
The defendant company absorbed funds in disguised form from unspecified persons totaling RMB 3.076 billion, causing serious losses of RMB 1.666 billion, disturbing financial order; the amount was especially huge and the circumstances especially serious. The court convicted the defendant company of the crime of illegally absorbing public deposits and fined it RMB 2 million.
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变相吸收存款30.76亿元,且造成损失16.66亿元的严重后果,扰乱了金融秩序,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决被告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200万元。
—— 一审判决结果部分(中国法院网2005年11月宣判消息)
|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中国法院网《『德隆风波』系列案一案宣判》(2005年11月,含判决结果与量刑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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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人民日报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司法史诗传唱天山南北》(德隆系信托非法集资背景与金新信托案对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