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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 · 2016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调解结案,司法文书未公开)

新华信托诉湖州港城置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2.5亿名股实债在破产中只算股不算债:外观主义击穿信托融资的经典判例

Xinhua Trust v. Hucheng Real Estate bankruptcy claim confirmation (Huzhou Wuxing District Court, (2016) Zhe 0502 Min Chu No.1671) — RMB 250 million 'equity in name, debt in substance' trust financing was treated as equity, not debt, in bankruptcy: the landmark victory of commercial formalism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6)浙0502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2016年11月经中证网、中国经济网报道公开);新华信托上诉后二审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司法文书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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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终审年份
境内辖区
信托资金不超过2.5亿元涉案金额 / 标的
2审级数
3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是本案原告,其代表的一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湖州港城置业投入了不超过2.5亿元的『股权投资』。交易结构是典型的地方地产信托融资:2011年6月,新华信托与港城置业及两名自然人股东纪阿生、丁林德签订《湖州凯旋国际社区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作协议》,约定以股权投资形式提供不超过2.5亿元信托资金,其中1.44亿元受让纪阿生、丁林德合计80%的股权,807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融资固定期限分1.5年、2年、2.5年三档,到期港城置业偿还信托资金并支付信托收益、信托报酬等。为确保资金安全,另设土地使用权抵押、剩余股权质押及自然人连带保证。股权随即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新华信托委派两名董事进入港城置业,对公司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2014年起凯旋国际项目停工,2015年8月4日港城置业进入破产清算。破产管理人认定股权转让对价不得请求返还、资本公积金不得退返,不予确认新华信托申报的债权。新华信托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主张交易实为名股实债、受让股权仅系让与担保——一审败诉,二审调解。这份判决书在当时引起信托业普遍震动。

信托结构

委托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者(新华信托作为受托人代表信托计划持股)
设立地中国内地(浙江湖州)
准据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商事外观主义原则
受托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保护人 / 委任人无
受益人案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益人
置入资产2.5亿元信托资金(1.44亿元股权受让款+8078万元资本公积金),对应港城置业80%股权;配套土地抵押、股权质押、自然人保证
关键条款固定期限(1.5/2/2.5年)到期偿还信托资金并支付信托收益;新华信托委派两名董事并享一票否决权;股权已工商变更登记

故事

2011年4月,港城置业连续召开股东会,明确拟向新华信托借款——注意,是『借款』。但到了2011年6月签署正式文件时,双方签的是《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作协议》:新华信托以『股权投资』形式提供不超过2.5亿元,其中1.44亿元受让纪阿生、丁林德持有的80%股权,807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融资期限1.5年至2.5年,到期由港城置业偿还信托资金并支付信托收益。

协议履行得很有『股权的样子』: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新华信托向港城置业委派两名董事,参与公司经理选聘等事项的表决,对公司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还缴纳了8078万元资本公积金以转增资本、巩固大股东地位。项目名叫凯旋国际社区,2011年4月还在热闹加推。

转折出现在2014年:3月项目工程开始停工,7月全面停工,12月31日未如期交房。2015年8月4日,法院裁定受理港城置业破产清算。新华信托随即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在2015年12月24日作出《债权审查通知书》不予确认,理由有二:股权转让对价不得要求返还;资本公积金不得退返。

新华信托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主张这是一笔名股实债——它列举了多重债权特征:有明确投资期限、固定利率、对净资产无所有权、不参与日常经营、有多项增信措施,且港城置业股东会决议显示其有信托融资意图。一审法院却不这么看。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6)浙0502民初1671号判决书给出了三层理由:第一,本案不是一般的借款合同纠纷或股权转让纠纷,而是破产清算案中衍生的诉讼,处理结果涉及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应适用公司法的外观主义原则;第二,名实股东问题应区分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对内可依约定认定为隐名股东或名股实债,但对外部第三人而言,不受内部约定约束,应以工商登记公示为信赖依据;第三,如果新华信托本意是出借款项,双方完全可以达成借款合同,其却选择受让股权、缴纳资本公积、委派董事、行使一票否决权——既有股权投资之名,又有股权投资之实,其『名股实债』『让与担保』主张与事实不符。

2016年11月,判决书经中证网、中国经济网报道后,信托业内一片哗然——『一份判决书道出了名股实债的尴尬处境』。新华信托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在湖州中院以调解结案,司法文书未公开。本案因此成为破产语境下名股实债第一案,与后来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2434号(本库 D-CN-057)的穿透认定路径形成司法演进的两个路标。

时间轴

2011-04港城置业股东会明确拟向新华信托借款;凯旋国际项目加推
2011-06签署《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作协议》:1.44亿元受让80%股权+8078万元资本公积金,配套土地抵押、股权质押、连带保证
2011年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新华信托委派两名董事并享一票否决权
2014-03至2014-12项目工程停工、全面停工、未如期交房
2015-08-04法院裁定受理港城置业破产清算
2015-12-24管理人《债权审查通知书》不予确认新华信托申报的债权
2016-11(2016)浙0502民初1671号判决公开:驳回新华信托破产债权主张;后二审调解结案

审级与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6)浙0502民初1671号
2016年(判决于2016年11月经媒体披露)
认定应适用外观主义原则保护全体破产债权人信赖利益,新华信托既有股权之名又有股权之实,其名股实债、让与担保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享有破产债权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号未公开
2016年后
以调解结案,司法文书未公开

裁判要点

破产清算程序中衍生的名股实债争议,涉及全体债权人利益,应适用公司法的外观主义原则:对内关系可依当事人约定探求真意,对外关系则以工商登记公示为信赖基础。投资方已受让股权并经工商登记、委派董事参与治理、缴纳资本公积金、行使一票否决权的,兼具股权投资之名与实,其以股东身份投入的资金不得再以债权名义请求返还,配套抵押、质押等从属担保亦失去所附基础;投资人主张名股实债、让与担保以获取破产债权人资格的,不予支持。

法官说理

法院的裁判方法首先是场景定位:这不是两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而是破产衍生诉讼——判决结果要由港城置业的全体债权人共同承受。在这一场景下,其他债权人对工商登记形成合理信赖,若允许登记股东以内部约定反悔为债权人,等于让全体债权人为一份未公示的协议买单。外观主义在此不是教条,而是破产场景下的利益配置规则。

其次是对交易事实的尊重:法院细数了新华信托履行行为中的股权色彩——受让股权、登记为股东、缴纳资本公积金、委派董事、行使否决权——并反问:若真意是借款,为何不走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土地抵押+保证的常规担保路径?这一反问把『名股实债』的主张逼回了它真实的样子:一份既想享有股权的控制与地位、又想保留债权的退出与优先的交易安排。

最后是方法论的分界:内部关系可以探真意,外部关系守外观——这一内外区分框架后来被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2017年第5次法官会议纪要及《九民纪要》吸收为一般规则,而本案正是『外部场景守外观』的原初样本。

判决原文

This case is not an ordinary loan contract dispute or equity transfer dispute, but a derivative litigation in the bankruptcy liquidation of Hucheng Real Estate; the outcome concerns the interests of all creditors of the bankruptcy estate, and the principle of corporate formalism should apply — all creditors of Hucheng are, relative to the two parties, third parties who have reasonable grounds to rely on Xinhua Trust's registered status as holder of 80% of the shares.

此案不是一般的借款合同纠纷或股权转让纠纷,而是港城置业破产清算案中衍生的诉讼,本案的处理结果涉及港城置业破产清算案的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应适用公司的外观主义原则,即港城置业所有债权人实际(相对于本案双方当事人而言)均系第三人,对新华信托持有港城置业80%股份的股东身份,港城置业之外的第三人有合理信赖的理由。

—— 一审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经澎湃新闻、中国经济网引述)

主题

名股实债 破产债权确认 外观主义 股权投资信托 让与担保 商事登记公信力 房地产信托

后续影响

本案判决书2016年11月公开后在信托业引发普遍震动,中证网以《名股实债遇尴尬 法律地位存争议》专题报道。其确立的内外区分框架随后被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5次法官会议纪要、《九民纪要》吸收;而司法演进并未止步——2019年《九民纪要》确立穿透式审判思维后,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2434号(上国投/华信供应链,本库 D-CN-057)、青海高院(2021)青民终74号(中融/华鑫水电,本库 D-CN-058)在破产语境下转向实质认定,本案如今常被引作『认股不认债』的早期标本与对照面。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本案给家族资金与机构资金同样的提醒:在破产这种『所有人都是第三人』的场景里,登记与治理痕迹比合同措辞更有决定力。想要债权的安全性,就不要碰治理的钥匙——不派董事、不缴资本公积、不揽表决权;真想持有股权,就按股东的风险逻辑做决策。两头兼顾的结构在顺境里两头受益,在破产里两头落空。(本库观点)

来源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中国经济网《踩雷专业户一审败诉 新华信托非标准名股实债藏隐情》(含判决书理由引述)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中证网《『名股实债』遇尴尬 法律地位存争议》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澎湃新闻《『九民纪要』视角下『名股实债』的权利实现》(含判决书原文引述与二审调解情况)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CN-056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2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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