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者(新华信托作为受托人代表信托计划持股) |
|---|---|
| 设立地 | 中国内地(浙江湖州) |
| 准据法 | 《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商事外观主义原则 |
| 受托人 |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无 |
| 受益人 | 案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益人 |
| 置入资产 | 2.5亿元信托资金(1.44亿元股权受让款+8078万元资本公积金),对应港城置业80%股权;配套土地抵押、股权质押、自然人保证 |
| 关键条款 | 固定期限(1.5/2/2.5年)到期偿还信托资金并支付信托收益;新华信托委派两名董事并享一票否决权;股权已工商变更登记 |
2011年4月,港城置业连续召开股东会,明确拟向新华信托借款——注意,是『借款』。但到了2011年6月签署正式文件时,双方签的是《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作协议》:新华信托以『股权投资』形式提供不超过2.5亿元,其中1.44亿元受让纪阿生、丁林德持有的80%股权,807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融资期限1.5年至2.5年,到期由港城置业偿还信托资金并支付信托收益。
协议履行得很有『股权的样子』: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新华信托向港城置业委派两名董事,参与公司经理选聘等事项的表决,对公司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还缴纳了8078万元资本公积金以转增资本、巩固大股东地位。项目名叫凯旋国际社区,2011年4月还在热闹加推。
转折出现在2014年:3月项目工程开始停工,7月全面停工,12月31日未如期交房。2015年8月4日,法院裁定受理港城置业破产清算。新华信托随即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在2015年12月24日作出《债权审查通知书》不予确认,理由有二:股权转让对价不得要求返还;资本公积金不得退返。
新华信托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主张这是一笔名股实债——它列举了多重债权特征:有明确投资期限、固定利率、对净资产无所有权、不参与日常经营、有多项增信措施,且港城置业股东会决议显示其有信托融资意图。一审法院却不这么看。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6)浙0502民初1671号判决书给出了三层理由:第一,本案不是一般的借款合同纠纷或股权转让纠纷,而是破产清算案中衍生的诉讼,处理结果涉及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应适用公司法的外观主义原则;第二,名实股东问题应区分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对内可依约定认定为隐名股东或名股实债,但对外部第三人而言,不受内部约定约束,应以工商登记公示为信赖依据;第三,如果新华信托本意是出借款项,双方完全可以达成借款合同,其却选择受让股权、缴纳资本公积、委派董事、行使一票否决权——既有股权投资之名,又有股权投资之实,其『名股实债』『让与担保』主张与事实不符。
2016年11月,判决书经中证网、中国经济网报道后,信托业内一片哗然——『一份判决书道出了名股实债的尴尬处境』。新华信托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在湖州中院以调解结案,司法文书未公开。本案因此成为破产语境下名股实债第一案,与后来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2434号(本库 D-CN-057)的穿透认定路径形成司法演进的两个路标。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16)浙0502民初1671号 2016年(判决于2016年11月经媒体披露) 认定应适用外观主义原则保护全体破产债权人信赖利益,新华信托既有股权之名又有股权之实,其名股实债、让与担保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享有破产债权 |
|---|---|
|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 案号未公开 2016年后 以调解结案,司法文书未公开 |
法院的裁判方法首先是场景定位:这不是两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而是破产衍生诉讼——判决结果要由港城置业的全体债权人共同承受。在这一场景下,其他债权人对工商登记形成合理信赖,若允许登记股东以内部约定反悔为债权人,等于让全体债权人为一份未公示的协议买单。外观主义在此不是教条,而是破产场景下的利益配置规则。
其次是对交易事实的尊重:法院细数了新华信托履行行为中的股权色彩——受让股权、登记为股东、缴纳资本公积金、委派董事、行使否决权——并反问:若真意是借款,为何不走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土地抵押+保证的常规担保路径?这一反问把『名股实债』的主张逼回了它真实的样子:一份既想享有股权的控制与地位、又想保留债权的退出与优先的交易安排。
最后是方法论的分界:内部关系可以探真意,外部关系守外观——这一内外区分框架后来被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2017年第5次法官会议纪要及《九民纪要》吸收为一般规则,而本案正是『外部场景守外观』的原初样本。
This case is not an ordinary loan contract dispute or equity transfer dispute, but a derivative litigation in the bankruptcy liquidation of Hucheng Real Estate; the outcome concerns the interests of all creditors of the bankruptcy estate, and the principle of corporate formalism should apply — all creditors of Hucheng are, relative to the two parties, third parties who have reasonable grounds to rely on Xinhua Trust's registered status as holder of 80% of the shares.
此案不是一般的借款合同纠纷或股权转让纠纷,而是港城置业破产清算案中衍生的诉讼,本案的处理结果涉及港城置业破产清算案的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应适用公司的外观主义原则,即港城置业所有债权人实际(相对于本案双方当事人而言)均系第三人,对新华信托持有港城置业80%股份的股东身份,港城置业之外的第三人有合理信赖的理由。
—— 一审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经澎湃新闻、中国经济网引述)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中国经济网《踩雷专业户一审败诉 新华信托非标准名股实债藏隐情》(含判决书理由引述) |
|---|---|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中证网《『名股实债』遇尴尬 法律地位存争议》 |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澎湃新闻《『九民纪要』视角下『名股实债』的权利实现》(含判决书原文引述与二审调解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