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融昱1号、融昱20号信托计划投资者(约一千余名,中融信托作为受托人持股) |
|---|---|
| 设立地 | 中国内地(青海西宁;项目为玛尔挡水电站) |
| 准据法 |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九民纪要》名股实债规则 |
| 受托人 |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无 |
| 受益人 | 融昱1号、融昱20号信托计划受益人 |
| 置入资产 | 27亿元增资款+3.47亿余元股权转让款,投入玛尔挡水电站项目;配套股权质押、鑫恒铝业及杨毅无限连带保证 |
| 关键条款 | 总期限5年、融资成本年化13.3%;每笔增资款满2年由黄河再生铝回购;表决权授权黄河再生铝行使、中融信托仅派驻一名董事保障资金安全 |
2014年8月8日这一天,中融信托与华鑫水电、黄河再生铝、鑫恒铝业等主体一口气签下了合作协议、增资协议、股权回购协议、股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表面看,这是中融信托以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名义向华鑫水电增资;实质看,这是一笔年化13.3%的债权融资:每笔增资款满2年由黄河再生铝回购,回购溢价与固定收益率不因华鑫水电经营状况变化——玛尔挡水电站项目的建设资金,就这样以『股权』之名、『贷款』之实注入。
履约痕迹比合同措辞更诚实。华鑫水电在『增资』项下向中融信托支付了39笔前端费用或利息,其中37笔由其直接支付;中融信托虽派驻一名董事,但合作协议明确『授权黄河再生铝公司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对华鑫水电及目标项目实施经营管理』——董事仅是资金安全的观察哨,经营决策权在融资方手里。中融信托没有获得过分红,收到的始终是按期支付的利息。
2020年6月24日,西宁中院裁定受理华鑫水电破产重整,指定管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只确认了中融信托申报的63.08亿元债权中的15.17亿元,对其余42.24亿元不予确认——理由正是工商登记:中融信托是登记股东,增资款与股权转让款是股权出资,不是债权。
中融信托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西宁中院一审支持了它,华鑫水电上诉到青海高院。二审中,中融信托补充了一个关键事实:华鑫水电自己在诉讼中承认,长期依据相关合同向中融信托支付利息、承认双方系融资关系——如今又以工商登记抗辩股东身份,自相矛盾。
2021年3月30日,青海高院作出(2021)青民终74号终审判决,维持一审:从各方签订协议时所追求的效果意思看,华鑫水电追求的是获得融通资金,中融信托追求的是固定本息回报;中融信托未因持有股权而分红,反而是华鑫水电向其支付利息;中融信托未参与实际经营管理。工商登记的『股东』身份只是保障债权实现的让与担保外观。中融信托的27亿元增资款与3.47亿余元股权转让款被确认为对华鑫水电的债权。
本案与2016年湖州吴兴法院的新华信托/港城置业案(外观主义优先、本库 D-CN-056)、2019年上海金融法院的上国投/华信案(整体穿透、本库 D-CN-057)共同构成破产语境名股实债的三级演进:本案以最完整的事实链——付息凭证、经营让渡、当事人自认——为实质审查提供了范本。
|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青01民初513号 2020年(一审判决) 认定27亿元增资款与3.47亿余元股权转让款为中融信托对华鑫水电享有的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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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青民终74号 2021-03-30(终审判决) 驳回华鑫水电上诉,维持原判:以效果意思、实际履行(付息不分红、经营让渡、当事人自认)穿透认定名股实债,确认中融信托对华鑫水电享有破产债权 |
法院把审查锚点放在三个维度:协议约定层面——各方真实意思是通过名义增资与受让股权提供债权融资,且融资方与关联方均予承认;履行层面——款项用于水电站项目、中融信托从未分红而只收利息、未参与经营管理;当事人行为层面——华鑫水电长期按约付息并自认债务关系,破产时翻脸抗辩构成自相矛盾。三个维度共同压倒了工商登记的形式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对『让与担保』框架的运用:工商登记的股东身份被解释为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措施,而非权利本体的转移。这与湖州港城置业案形成方法论的分野——港城案中出资方缴纳资本公积、行使否决权,股权外观由出资方自己充实;本案中经营决策权书面让渡给融资方,股权外观空心化。外观的内容,决定了外观的效力。
本案还揭示了信托计划穿透个案的特殊利害结构:中融信托作为受托人背后是一千余名信托投资者,判决确认债权即是对信托计划受益人的保护;而破产管理人的否认知果成立,则意味着这笔资金在破产分配中彻底落空。实质审查在此不仅是教义选择,也是利益衡量的结果。
From the effect-meaning pursued by the parties when concluding the agreements, Huaxin Hydropower sought to obtain financing, while Zhongrong Trust sought a fixed return of principal and interest; Zhongrong Trust did not receive dividends by reason of holding the equity, rather Huaxin Hydropower paid it interest as agreed; nor did Zhongrong Trust participate in the actual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of Huaxin Hydropower. The courts below had also found that Huaxin Hydropower long acknowledged the debt relationship and paid interest accordingly; its bankruptcy-stage defence based on registration contradicts itself.
从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所追求的效果意思来看,华鑫水电公司所追求的是获得融通资金,中融信托公司所追求的是固定的本息回报。中融信托公司未因『增资』『股权转让款』持有华鑫水电公司股权而分红,而是华鑫水电公司向中融信托公司支付了部分利息;中融信托公司没有参与华鑫水电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
—— 二审判决书说理部分(经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发现律师事务所等引述的判决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