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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 · 2021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一审为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融信托诉青海华鑫水电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27亿增资+3.47亿股权转让款穿透认定为债权:破产语境下名股实债的实质审查样本

Zhongrong Trust v. Qinghai Huaxin Hydropower bankruptcy claim confirmation (Qinghai High Court, (2021) Qing Min Zhong No.74, final 30 Mar 2021) — RMB 2.7 billion capital injection plus RMB 347 million equity-transfer payment pierced as debt: the substantive-review model of equity-in-name-debt-in-substance in bankruptcy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青民终74号民事判决(青海华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2021年3月30日审结,裁判文书2021年4月9日发布);一审为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民初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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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终审年份
境内辖区
增资款27亿元+股权转让款3…涉案金额 / 标的
2审级数
3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融昱1号、融昱20号两只信托计划的受托人,背后站着一千余名投资者。2014年8月8日,中融信托与青海华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签订《关于中融-融昱1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合作协议》:为华鑫水电开发建设的玛尔挡水电站项目融资,总金额30亿元,总期限5年,融资成本年化13.3%,信托资金以增资及股东借款方式分笔发放,黄河再生铝公司承诺到期回购股权,并配套股权质押、无限连带保证。2014年8月12日、19日、28日,中融信托分三笔向华鑫水电支付增资款27亿元。2015年12月,中融信托又代表融昱20号信托计划受让黄河再生铝持有的华鑫水电5%股权,经多次补充协议股权转让款最终确定为3.745亿元(实际支付3.47亿余元)。华鑫水电在『增资』项下共计向中融信托支付39笔前端费用或利息,其中37笔由其直接支付。2020年6月24日,西宁中院裁定受理华鑫水电破产重整。管理人仅确认中融信托债权15.17亿元,对其申报的42.24亿元不予确认。中融信托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一审胜诉后华鑫水电上诉。2021年3月30日,青海高院二审维持:27亿元增资款与3.47亿元股权转让款均系名股实债,中融信托对华鑫水电享有债权。

信托结构

委托人融昱1号、融昱20号信托计划投资者(约一千余名,中融信托作为受托人持股)
设立地中国内地(青海西宁;项目为玛尔挡水电站)
准据法《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九民纪要》名股实债规则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保护人 / 委任人无
受益人融昱1号、融昱20号信托计划受益人
置入资产27亿元增资款+3.47亿余元股权转让款,投入玛尔挡水电站项目;配套股权质押、鑫恒铝业及杨毅无限连带保证
关键条款总期限5年、融资成本年化13.3%;每笔增资款满2年由黄河再生铝回购;表决权授权黄河再生铝行使、中融信托仅派驻一名董事保障资金安全

故事

2014年8月8日这一天,中融信托与华鑫水电、黄河再生铝、鑫恒铝业等主体一口气签下了合作协议、增资协议、股权回购协议、股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表面看,这是中融信托以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名义向华鑫水电增资;实质看,这是一笔年化13.3%的债权融资:每笔增资款满2年由黄河再生铝回购,回购溢价与固定收益率不因华鑫水电经营状况变化——玛尔挡水电站项目的建设资金,就这样以『股权』之名、『贷款』之实注入。

履约痕迹比合同措辞更诚实。华鑫水电在『增资』项下向中融信托支付了39笔前端费用或利息,其中37笔由其直接支付;中融信托虽派驻一名董事,但合作协议明确『授权黄河再生铝公司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对华鑫水电及目标项目实施经营管理』——董事仅是资金安全的观察哨,经营决策权在融资方手里。中融信托没有获得过分红,收到的始终是按期支付的利息。

2020年6月24日,西宁中院裁定受理华鑫水电破产重整,指定管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只确认了中融信托申报的63.08亿元债权中的15.17亿元,对其余42.24亿元不予确认——理由正是工商登记:中融信托是登记股东,增资款与股权转让款是股权出资,不是债权。

中融信托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西宁中院一审支持了它,华鑫水电上诉到青海高院。二审中,中融信托补充了一个关键事实:华鑫水电自己在诉讼中承认,长期依据相关合同向中融信托支付利息、承认双方系融资关系——如今又以工商登记抗辩股东身份,自相矛盾。

2021年3月30日,青海高院作出(2021)青民终74号终审判决,维持一审:从各方签订协议时所追求的效果意思看,华鑫水电追求的是获得融通资金,中融信托追求的是固定本息回报;中融信托未因持有股权而分红,反而是华鑫水电向其支付利息;中融信托未参与实际经营管理。工商登记的『股东』身份只是保障债权实现的让与担保外观。中融信托的27亿元增资款与3.47亿余元股权转让款被确认为对华鑫水电的债权。

本案与2016年湖州吴兴法院的新华信托/港城置业案(外观主义优先、本库 D-CN-056)、2019年上海金融法院的上国投/华信案(整体穿透、本库 D-CN-057)共同构成破产语境名股实债的三级演进:本案以最完整的事实链——付息凭证、经营让渡、当事人自认——为实质审查提供了范本。

时间轴

2014-08-08中融信托与华鑫水电等签订合作协议、增资协议、股权回购协议及担保文件:30亿元融资、年化13.3%、黄河再生铝回购
2014-08-12/19/28中融信托分三笔支付增资款27亿元(15亿+5亿+7亿)
2015-12-18中融信托代表融昱20号信托计划受让华鑫水电5%股权,股权转让款最终确定为3.745亿元(实际支付3.47亿余元)
2016-06至2018-05华鑫水电在股权转让项下向中融信托支付11笔利息,付息事实其当庭认可
2020-06-24西宁中院裁定受理华鑫水电破产重整;管理人仅确认15.17亿元债权,42.24亿元不予确认
2020年西宁中院(2020)青01民初513号一审判决支持中融信托;华鑫水电上诉
2021-03-30青海高院(2021)青民终74号终审维持:增资款与股权转让款均系名股实债,确认为破产债权

审级与裁判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民初513号
2020年(一审判决)
认定27亿元增资款与3.47亿余元股权转让款为中融信托对华鑫水电享有的债权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青民终74号
2021-03-30(终审判决)
驳回华鑫水电上诉,维持原判:以效果意思、实际履行(付息不分红、经营让渡、当事人自认)穿透认定名股实债,确认中融信托对华鑫水电享有破产债权

裁判要点

认定投资行为是股权投资还是债权投资,应审查当事人的真实交易目的与实际履行,而非仅凭工商登记:各方效果意思为融资方获得融通资金、出资方获得固定本息回报,出资方未因持股获得分红而是收取固定利息、未参与实际经营管理的,投资行为系债权投资;工商登记为股东仅为保障债权实现的让与担保外观,不改变债权人身份。融资方在破产重整前长期自认债务关系并实际付息,又在破产程序中以登记外观抗辩的,不予支持。名股实债项下的增资款与股权转让款均可确认为出资方对融资方的破产债权。

法官说理

法院把审查锚点放在三个维度:协议约定层面——各方真实意思是通过名义增资与受让股权提供债权融资,且融资方与关联方均予承认;履行层面——款项用于水电站项目、中融信托从未分红而只收利息、未参与经营管理;当事人行为层面——华鑫水电长期按约付息并自认债务关系,破产时翻脸抗辩构成自相矛盾。三个维度共同压倒了工商登记的形式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对『让与担保』框架的运用:工商登记的股东身份被解释为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措施,而非权利本体的转移。这与湖州港城置业案形成方法论的分野——港城案中出资方缴纳资本公积、行使否决权,股权外观由出资方自己充实;本案中经营决策权书面让渡给融资方,股权外观空心化。外观的内容,决定了外观的效力。

本案还揭示了信托计划穿透个案的特殊利害结构:中融信托作为受托人背后是一千余名信托投资者,判决确认债权即是对信托计划受益人的保护;而破产管理人的否认知果成立,则意味着这笔资金在破产分配中彻底落空。实质审查在此不仅是教义选择,也是利益衡量的结果。

判决原文

From the effect-meaning pursued by the parties when concluding the agreements, Huaxin Hydropower sought to obtain financing, while Zhongrong Trust sought a fixed return of principal and interest; Zhongrong Trust did not receive dividends by reason of holding the equity, rather Huaxin Hydropower paid it interest as agreed; nor did Zhongrong Trust participate in the actual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of Huaxin Hydropower. The courts below had also found that Huaxin Hydropower long acknowledged the debt relationship and paid interest accordingly; its bankruptcy-stage defence based on registration contradicts itself.

从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所追求的效果意思来看,华鑫水电公司所追求的是获得融通资金,中融信托公司所追求的是固定的本息回报。中融信托公司未因『增资』『股权转让款』持有华鑫水电公司股权而分红,而是华鑫水电公司向中融信托公司支付了部分利息;中融信托公司没有参与华鑫水电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

—— 二审判决书说理部分(经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发现律师事务所等引述的判决原文)

主题

名股实债 破产债权确认 穿透式审判 增资信托 股权回购 玛尔挡水电站 青海高院

后续影响

本案与上国投/华信案(本库 D-CN-057)被破产与信托实务界并列为《九民纪要》穿透式审判思维在破产名股实债领域的标杆;其后武汉东西湖区法院在另案6.93亿元名股实债纠纷中发展出『确认债权但列为劣后债权』的中间路径,青海高院(2019)青民终167号则展示了回购退出受限时主张被驳的另一面。名股实债破产处理由此形成『外观主义—实质穿透—劣后债权』三阶段谱系。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本案为家族与机构资金留下的操作清单很具体:融资类股权安排中,付息凭证备注写明『利息』或『归还借款』并长期留存、书面让渡经营决策权、避免分红安排、要求融资方出具债务自认函——这四件事在破产时就是债权确认的证据链。反之,若想真做股东,就按股东逻辑拿治理权与分红权。登记是最便宜的形式,也是破产时最不可依赖的形式。(本库观点)

来源

来源等级 C · 媒体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破产语境下的『明股实债』:典型案例拆解认定路径与实务应对》(含(2021)青民终74号案情与判决原文引述)
来源等级 C · 媒体汉坤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法律》期刊(案例一:名股实债的性质认定以及破产债权确认,载审理法院、案号、审结日期与案情细节)
来源等级 C · 媒体《法院判例:30亿名股实债获法院确认》(载(2021)青民终74号判决书大段原文,含当事人、代理人、诉辩意见)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CN-058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2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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