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广州农商银行(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兼唯一受益人) |
|---|---|
| 设立地 | 中国内地(广州诉讼;信托与贷款交易在内地) |
| 准据法 | 《信托法》《民法典》保证合同规则与公司对外担保规则、《九民纪要》第91条增信文件规则 |
| 受托人 |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无 |
| 受益人 | 广州农商银行(信托受益权人) |
| 置入资产 | 单一资金信托财产,以信托贷款形式投放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
| 关键条款 | 《差额补足协议》:伊立浦、中捷、新潮三家上市公司承诺在广州农商银行未能足额收到信托本金或收益时承担差额补足义务;未约定明确主债务人的表述形式 |
2017年,广州农商银行做了一笔『有兜底』的放贷:自己出钱设单一信托,由国通信托作为受托人把资金贷给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同一时间,伊立浦、中捷资源、新潮能源三家上市公司与银行签下《差额补足协议》——若银行没有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本金或收益,三家按约补差。从文件名看,这是一份独立于信托与贷款合同的第三方付款承诺。
华翔公司违约后,2020年11月广州农商行起诉包括三家上市公司在内的多方主体,其中要求新潮能源按差补协议承担的义务达35.82亿元。三家上市公司立即祭出上市公司最锋利的抗辩:这是担保!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上市公司还须公告——差补协议没有决议、没有公告,对公司不生效力。
银行的反驳直击要害:差补协议根本不是保证。保证必须依附于主债权,而差补协议保障的是信托受益权的实现,协议没有约定明确的主债务人;没有主债权的独立付款承诺,不必适用公司担保规则。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2020)粤01民初2011号,2022年2月判决)认定差补协议无效,判令三家上市公司分别在1,585,666,666.67元(约15.86亿元)范围内对华翔公司不能清偿涉案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按过错分担的思路。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22)粤民终1734号,2023年2月送达)走出了更具规则意义的一步:差补协议不存在主债权,属于独立合同;但其具有担保功能,属于广义的非典型人的担保,且在与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影响上与担保责任一致,应类推适用公司对外担保规则——未经公司决议或公告,无效。法院改判新潮、中捷各在95,140万元范围内、伊立浦在80,869万元范围内对华翔不能清偿判决第一项债务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把案件推向了最高法。三家上市公司的再审事由是:二审定性为独立合同属于法律关系认定错误,交易实质未被揭示;银行则抗议『独立合同仍应准用担保规则、无决议不发生效力』是全国唯一案例,亟待最高法回应。2023年6月2日最高法立案审查,11月16日(2023)最高法民申440号裁定落槌:差补协议虽未约定明确的主债务人,形式上与典型保证有别,但结合鉴于部分的载明及交易安排,华翔公司作为主债务人的身份能够确定,总体更符合保证担保的一般法律特征;一二审按公司法对外担保规则认定无效,适用法律并无明显不当——论理确有瑕疵但不影响实体处理。全部再审申请(含广州农商银行的)被驳回。
2024年4月,广州中院(2023)粤01执28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新潮能源,裁定查封、冻结、扣划其价值约9.51亿元的财产;新潮能源就二审判决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2024年5月获受理。这纸差补协议的余波至今未平。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粤01民初2011号 2022年2月(判决送达) 认定差补协议无效,判令三家公司分别在1,585,666,666.67元范围内对华翔公司不能清偿涉案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在7,978,551元范围内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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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粤民终1734号 2023年2月(判决送达) 差补协议属独立合同但具有担保功能,类推适用公司对外担保规则,未经决议或公告无效;改判新潮、中捷各在95,140万元范围内、伊立浦在80,869万元范围内对华翔不能清偿判决第一项债务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最高法民申440号 2023-11-16(裁定送达) 差补协议总体更符合保证担保的一般法律特征;一二审认定无效适用法律无明显不当,论理瑕疵不影响实体处理;驳回中捷、伊立浦、新潮、广州农商银行及相关自然人的全部再审申请 |
最高法的定性方法论是『穿透锁定主债务』:差补协议保障的对象表面上是信托受益权,但受益权的经济内容是信托贷款本息的回收,主债务人是华翔公司。结合协议鉴于部分的载明与交易安排,主债务人身份能够确定——这正是保证区别于独立合同的关键。文件叫什么不重要,主债务能不能锁定才重要。
第二层是功能与规则的衔接:二审虽定性独立合同,仍以『担保功能』类推适用公司担保规则。最高法虽指出论理瑕疵,但实体维持无效——等于给出双保险:按保证定性强、按担保功能兜底,两条路都通向决议门槛。这回应了银行『全国唯一案例』的抗议:独立合同并不当然豁免担保规则的类推。
第三层是责任形态:因协议未经决议无效,赔偿责任按过错分担——一审的二分之一范围即体现此逻辑,二审改判的具体区间进一步校准了各方过错权重。对银行而言,拿到上市公司差补文件不查决议,无效风险自担;对公司而言,公章与法定代表人管理失控同样要付出真金白银。
Given that the Differential Supplement Agreement did not designate a specific principal debtor and is formally different from a typical suretyship, but considering what is stated in its recitals and the specific arrangement of the transaction, the identity of Huaxiang Company as the principal debtor can be determined... on the whole, the Differential Supplement Agreement better conforms to the general legal characteristics of a suretyship guarantee. The first and second instance judgments, proceeding on the basis that the Differential Supplement Agreement has the function of a guarantee and applying the Company Law rules on external guarantees, and further finding that the guarantee was adopted without a board or shareholders' resolution and that Guangzhou Rural Commercial Bank was itself at fault, held the agreement invalid — the application of law was not manifestly improper.
鉴于案涉《差额补足协议》没有约定明确的主债务人,在形式上与典型的保证担保有所区别,但结合《差额补足协议》中鉴于部分的载明以及案涉交易的具体安排,华翔公司作为案涉主债务人的身份是能够确定的……故总体而言,案涉《差额补足协议》更符合保证担保的一般法律特征。一、二审判决以《差额补足协议》具有担保的功能为基础,按照公司法关于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并基于该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且广州农商银行亦有过错,均认定《差额补足协议》无效,适用法律并无明显不当。
—— 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440号民事裁定说理部分(经乾成律师事务所引述,并与中捷资源、新潮能源公告披露的裁定内容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