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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 · 2017 ·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2017年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终184号

郝茹莎诉万向信托信托纠纷再审案——伞形结构化信托跌破止损线被强平,投资人主张非法融资融券、合同无效:最高法裁定结构化信托的融资功能系本质附随效果,不构成非法融资融券,强平符合合同约定

Hao Rusha v. Wanxiang Trust (Supreme People's Court, re-examination ruling 2017, application dismissed; second instance Zhejiang High People's Court (2017) Zhe Min Zhong No. 184) — after her umbrella-structured trust unit fell below the stop-loss line and was liquidated, the subordinated investor claimed the trust was illegal margin financing and void; the Supreme Court held that the financing function of a structured trust is merely an incidental effect of its structure, and the trustee's forced liquidation complied with the contract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856号民事裁定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终184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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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终审年份
境内辖区
郝茹莎认购第9期信托单元次级…涉案金额 / 标的
3审级数
4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郝茹莎是一名在2015年A股行情高位参与伞形结构化信托的投资者。2015年5月,她与万向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万信-证券结构化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71号信托合同》,以第9期信托单元次级受益人的身份认购次级信托单位4000万份;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优先级委托人与万向信托签订同一信托合同,认购优先级收益权12000万元。这只伞形结构化信托投资于上交所、深交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场内货币型基金、债券逆回购等,信托公司在审查投资指令后执行操作。2015年6月起A股急转直下,9月18日该信托单元净值跌破止损线,万向信托当日收盘后通过系统短信通知郝茹莎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郝茹莎未在约定期限内追加,万向信托遂按合同约定对其信托单元项下全部证券资产进行变现操作。行情、杠杆、平仓三重叠加之下,郝茹莎的次级投资损失殆尽。她起诉主张该信托实为万向信托非法从事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无效,请求返还钱款并赔偿损失,并主张强平存在过错——这场官司从杭州打到杭州中院、浙江高院,最终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信托结构

委托人郝茹莎(第9期信托单元次级/劣后受益人)、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优先级委托人)
设立地中国内地(杭州一审、杭州中院/浙江高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
准据法《证券法》第142条(融资融券须经批准、主体限于证券公司);《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2条;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10]2号);《信托法》与信托合同止损线条款
受托人万向信托有限公司
保护人 / 委任人无
受益人优先级受益人(上海金元百利,固定收益)与次级受益人(郝茹莎,杠杆博取超额收益),按分层顺序分配
置入资产第9期信托单元项下证券资产(上交所/深交所上市流通股票、场内货币型基金、债券逆回购等)
关键条款伞形结构化信托、按信托单元独立核算;设预警线与止损线;跌破止损线未按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即对单元项下全部证券资产变现;信托合同明确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合同第8.23条约定不得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故事

2015年5月,A股正处在一轮亢牛的末段。郝茹莎与万向信托签下《万信-证券结构化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71号信托合同》,成为第9期信托单元的次级受益人,认购次级信托单位4000万份;优先级的位置由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12000万元认购。伞形结构化信托的结构并不复杂:优先级拿约定收益,劣后级用较少资金撬动杠杆在二级市场博取高收益,并为优先级承担缓冲垫角色。信托合同言明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还在第8.23条写明不得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行情在一个月后见顶。2015年6月开始的股市异常波动把杠杆资金逐层绞杀,9月18日,郝茹莎的信托单元净值跌破止损线。万向信托当日收盘后通过系统短信通知她追加增强信托资金;9月21日,郝茹莎未按时足额追加,万向信托按信托合同止损线风险控制的规定,对该信托单元项下全部证券资产进行变现操作——杠杆的尽头,是一次教科书式的合同化强平。

损失落定后,郝茹莎选择正面否认整个交易结构:她主张万向信托是在非法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按照《证券法》,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是证券公司的特许业务——因此信托合同无效,万向信托应返还钱款并赔偿损失。这套论证恰好踩在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后『场外配资』清整顿的最敏感神经上:伞形信托、杠杆、强平,每一个词都指向监管的痛点。

一审、二审法院均不支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浙民终184号二审判决中论证:伞形信托中优先级提供资金享受固定收益、劣后级用较少资金配资博取高收益,确实有融资功能,但这不属于《证券法》第142条规制的融资融券行为——该条规范的主体是证券公司而非信托公司,其他法律法规亦未明文禁止这种融资形式;且结构化信托的融资功能是结构化形式产生的附随效果,在单一结构化信托中同样存在,并非伞形信托的特性,因其存在融资功能而推定其非法缺乏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中补齐了另外两个环节。其一,出借的要件不满足:万向公司未向郝茹莎出借资金或者证券,信托公司在审查后才执行投资指令、始终对信托财产和股票账户享有控制权、可自主决定指令的发出,不构成出借账户。其二,强平无过错:净值跌破止损线后万向信托当日通知追加、次日到期未追加才变现,完全符合合同约定,郝茹莎主张强平存在主观过错但未提供证据。2017年,最高法(2017)最高法民申3856号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信托合同有效,万向信托不存在违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情形,强平并无过错,投资风险由郝茹莎自担。

时间轴

2015-05郝茹莎与万向信托签订71号信托合同,成为第9期信托单元次级受益人(认购次级信托单位4000万份);上海金元百利以12000万元认购优先级收益权
2015-06起A股发生异常波动,杠杆资金连遭去化,伞形信托批量触及止损线
2015-09-18郝茹莎信托单元净值跌破止损线;万向信托当日收盘后通过系统短信通知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2015-09-21郝茹莎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万向信托按合同约定对该信托单元项下全部证券资产进行变现(强制平仓)
一审杭州辖区法院认定信托合同有效,驳回郝茹莎诉请;郝茹莎上诉
2017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终184号二审判决维持:伞形信托的融资功能不属于《证券法》规制的融资融券行为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856号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万向信托未从事非法融资融券、未出借资金或证券、不构成出借账户;强平符合合同约定且无过错,投资风险自担

审级与裁判

一审法院(杭州辖区)案号未公开
2016-2017年间
认定信托合同有效,驳回郝茹莎确认合同无效、返还钱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终184号
2017年(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伞形信托的融资功能是结构化形式的附随效果,不属于《证券法》第142条规制的融资融券,不能因存在融资功能而推定非法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856号
2017年(再审审查裁定)
驳回再审申请:万向信托未出借资金或证券、不构成出借账户,信托不属非法融资融券;强平符合合同约定且无过错,投资风险由郝茹莎自担

裁判要点

融资融券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其经营主体为经批准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未向投资者出借资金或者证券,在审查投资指令后执行操作、始终对信托财产和证券账户享有控制权并可自主决定指令发出的,不构成出借账户。结构化信托中优先级提供资金享受固定收益、劣后级以较少资金配资博取高收益的安排,具有融资功能,但该融资功能是结构化形式本质所具有的附随效果,不能因为信托属于结构化信托并具有融资功能,就将其认定为融资法律关系或认定信托公司开展融资业务;结构化信托的融资功能在单一结构化信托中同样存在,并非伞形信托的特性,因其存在融资功能而推定其非法缺乏法律依据。受托人在净值跌破止损线后当日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投资者逾期未追加后按合同约定对信托单元项下全部证券资产变现的,强制平仓符合合同约定,受托人无过错,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法官说理

本案的论证骨架是『特征对照法』:先把融资融券的法定要件拆开——主体(证券公司特许)、行为(出借资金或证券)、担保结构(收取担保物)——再逐一对照本案:万向信托不是证券公司、没有出借资金或证券、信托财产与账户始终处于受托人控制之下。三要件均不满足,非法融资融券的指控失去了事实支点。

二审的『附随效果论』是这段裁判史中被引用最多的部分:结构化信托的融资功能不是当事人的额外合意,而是优先/劣后分层这一结构安排本身带来的效果——它存在于一切结构化信托中,与伞形与否无关。用结果特征(有融资功能)反推性质(是融资业务),在逻辑上混淆了结构与功能。这一论证后来在《九民纪要》时代被反复引用,成为『结构化信托不当然构成场外配资』的源头判例。

强平环节的审查展示了程序细节的证明力:通知时点(跌破当日收盘后)、通知方式(系统短信)、追加期限(合同约定)、变现范围(单元项下全部证券资产)——每一步都在合同轨道内。郝茹莎未能举证强平存在主观过错,其败诉的最后一环由此扣上。

判决原文

The structured form of the trust produces the financing function as an incidental effect inherent in its essence; it cannot be concluded that a financing legal relationship exists — i.e., that the trust company conducts a financing business — merely because the trust is a structured trust with a financing function. The prior courts correctly held that the trust at issue does not constitute illegal margin financing.

诉争的信托计划属于结构化信托,其结构化形式所产生的融资功能,是其本质具有的附随效果,并不能因为信托属于结构化信托并具有融资功能,就将其认定为融资法律关系,即万向公司开展融资业务。原审法院认定诉争信托不属于非法融资融券正确。

——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856号民事裁定书

主题

伞形信托 结构化信托 场外配资 融资融券 止损线 强制平仓 信托合同效力 再审裁定 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

后续影响

本案与同期的唐谧诉四川信托案((2018)川01民终7025号)共同构成了《九民纪要》第86条出台前后『结构化信托是否当然构成场外配资』之争的正方代表:最高法民二庭《〈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一度提出『具有股票配资功能的结构化信托和伞形信托应认定为场外配资合同、无效』的观点,而郝茹莎案确立的『特征对照+附随效果』框架则划出了反例边界——融资功能只是结构化的附随效果,出借资金/证券与账户控制权的归属才是定性关键。此后北京金融法院程某案(本库 D-CN-060)在2023年二审中沿用的正是这一框架:全体受益人均实际承担投资风险、杠杆合规、募集对象特定,即不因融资功能否定效力。本案同时是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后伞形信托批量诉讼的幸存样本:合同不承诺保本最低收益、止损线条款清晰、通知与变现程序留痕——三件事让受托人在强平争议中全身而退。而郝茹莎案中险些被一棍子打死的伞形信托,此后也确实在监管清理中退出了历史舞台——只是退出靠的是监管清整顿,而不是合同无效。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本案给杠杆参与方的两份遗训:劣后投资者——止损线不是装饰品,跌破线后的追加通知以『日』为单位响应,错过即触发全部变现;事后否定合同效力是最贵的一条维权路,本案证明它基本走不通。受托人——强平的每一步(通知时点、方式、期限、范围)都要踩在合同条款上,本案受托人全身而退靠的不是行情,是留痕。(本库观点)

来源

来源等级 C · 媒体华敏律师事务所《最高法院:"伞形信托"的"伞"究竟是怎么回事?(含强行平仓的责任问题)》(载(2017)最高法民申3856号裁定书『本院认为』部分关于强平无过错的论述与案件来源)
来源等级 C · 媒体今日头条《如何认定结构化信托中优先级受益人与劣后级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载(2017)最高法民申3856号与(2017)浙民终184号裁判原文引述)
来源等级 C · 媒体北大法宝期刊《信托抑或融资:结构化信托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以郝茹莎与万向信托案为切入点》(载71号信托合同细节、当事人结构、争议焦点与裁判结果)
来源等级 C · 媒体微信公众号《营业信托合同效力之争——六种情形的辨析(上)》(载郝茹莎案裁判要旨归纳及《九民纪要》第86条场外配资争议背景)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CN-064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2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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