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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 · 2025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2024)苏05民终13353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重一审: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康力电梯诉大业资管、光大信托、谦宏公司侵权损害赔偿案——3000万认购双层嵌套资管计划投向*ST工新股权收益权违约:管理人及销售方连带全赔,通道型信托公司因未尽必要注意义务承担40%连带赔偿
Kangli Elevator v. Daye Asset Management, Guangda (Everbright) Trust and Qianhong (Suzhou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final judgment (2024) Su 05 Min Zhong No. 13353, appeal dismissed) — a listed company lost RMB 30m in a double-wrapped asset-management plan whose trust layer invested in equity-benefit rights of *ST Gongxin shares; the manager and distributor were jointly liable in full, while the channel-type trustee was held 40% jointly liable for breaching its duty of necessary care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5民终1335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原一审: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5民初2683号民事判决;原二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5民终7520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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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终审年份
境内辖区
康力电梯投资款本金3000万…涉案金额 / 标的
4审级数
4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002367.SZ)是一家以电扶梯为主业的上市公司,本案中它以自有资金3000万元认购了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大通阳明18号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这只产品的交易结构是典型的双层嵌套:康力电梯的钱先进入大业资管的资管计划,资管计划再认购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信托计划,信托底层投向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工大高总』)持有的*ST工新6600万股限售股股权收益权,约定信托计划到期后由工大高总回购上述收益权——标的上市公司戴帽、底层靠回购兜底,风险早已埋伏。底层违约后,康力电梯到期未能收回资管计划本金与收益,公司先对这笔投资款全额计提减值,再把三层角色一并告上法庭:管理人(大业资管)、受托人(光大信托)、销售方(上海谦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侵权损害赔偿为由要求三者共同赔偿3000万元投资款损失及资金占用损失。这场官司历经一审、发回重审、重审二审,前后四年,最终以『管理人+销售方连带全赔、通道信托公司按40%连带』的格局落幕。
信托结构
| 委托人 |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资管计划投资者,以侵权为由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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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地 | 中国内地(苏州虎丘区法院一审、苏州中院二审发回、虎丘区法院重审、苏州中院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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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据法 |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共同侵权与按份/连带责任);《信托法》第25条受托人勤勉义务;资管业务多层嵌套与通道业务监管规则(事务管理型信托不豁免注意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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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人 |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层信托计划受托人,通道/事务管理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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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人 / 委任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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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益人 | 大通阳明18号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层);信托计划受益人为该资管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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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入资产 | 底层为工大高总持有的*ST工新6600万股限售股股权收益权,约定信托计划到期后由工大高总回购;上层为大业资管『大通阳明18号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康力电梯认购3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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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条款 | 双层嵌套结构:资管计划募集的资金认购光大信托设立的信托计划;底层回购义务人工大高总到期回购股权收益权;谦宏公司为销售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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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
这笔投资的起点是一份再普通不过的上市公司理财决策:康力电梯拿出3000万元自有资金,认购大业资管设立的『大通阳明18号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往里看一层,资管计划的资金认购了光大信托设立的信托计划;再往里看一层,信托资金投向工大高总持有的*ST工新6600万股限售股股权收益权,靠工大高总在信托到期后回购来兑现。三层角色、两次嵌套、一个回购承诺——资金链条的每一环都依赖底层上市公司的信用,而那家公司头上已经顶着一顶*ST的帽子。
结局没有悬念:底层违约,回购未兑现,资管计划到期后康力电梯既没拿回本金也没拿到收益。2021年4月,康力电梯以侵权损害赔偿为由,把管理人(大业资管)、受托人(光大信托)、销售方(谦宏公司)一起告到苏州市虎丘区法院,要求三者共同赔偿3000万元投资款损失及资金占用损失——它没有走违约之诉,而是把三层嵌套压缩成一个侵权结构来打。
一审(2022年4月29日判决)支持了全部:三被告连带赔偿投资款损失30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941,489.38元。大业资管和光大信托不服上诉。苏州中院二审认为出现新证据、新情况导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2023年8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案件回到起点,但责任的天平开始重新校准。
虎丘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2024年6月11日公开开庭。重一审判决展现了更精细的责任切分:大业资管(管理人)与谦宏公司(销售方)连带赔偿康力电梯投资款损失3000万元;光大信托作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承担40%的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康力电梯其他诉讼请求。两被告再次上诉,苏州中院(2024)苏05民终13353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执行层面,康力电梯公告已收到光大信托按判决支付的12,074,524元——大致对应3000万元的40%连带份额;针对大业资管、谦宏公司的剩余未执行款项,公司表示将继续采取法律手段追讨。公司同时披露,这笔3000万元本金已在前期按100%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判决若执行到位将冲回部分信用减值损失。一份判决,三层责任的价码各不相同:卖与管的全赔,通道的按份——这正是本案留给行业的答案。
时间轴
认购时(具体日期未披露)康力电梯出资3000万元认购大业资管『大通阳明18号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资金认购光大信托设立的信托计划,底层投向工大高总持有的*ST工新6600万股限售股股权收益权(到期回购)
底层违约后*ST工新股权收益权回购违约,资管计划到期未兑付;康力电梯对3000万元本金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2021-04-20康力电梯以侵权损害赔偿为由起诉大业资管、光大信托、谦宏公司;2021-04-23虎丘法院受理,案号(2021)苏0505民初2683号
2022-04-29原一审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投资款损失30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941,489.38元
2023-08苏州中院(2022)苏05民终7520号裁定:二审出现新证据、新情况导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24-06-11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重一审判决:大业资管、谦宏公司连带赔偿3000万元,光大信托承担40%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其他诉请
2025-03-14(公告日)苏州中院(2024)苏05民终13353号终审判决送达: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康力电梯已收到光大信托判赔款12,074,524元,剩余款项继续追讨
审级与裁判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2021)苏0505民初2683号 2022-04-29(一审判决) 判令大业资管、光大信托、谦宏公司连带赔偿康力电梯投资款损失30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941,489.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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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苏05民终7520号 2023年8月(二审裁定) 因二审出现新证据、新情况导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虎丘法院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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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重审) | 重审案号未公开(2024-01-15重新立案) 2024-06-11开庭后作出重一审判决 大业资管、谦宏公司连带赔偿投资款损失3000万元;光大信托承担40%的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康力电梯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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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 | (2024)苏05民终13353号 2025年3月14日前作出,公告披露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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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在多层嵌套资管交易中,投资者因底层违约受损的,可以直接诉请上层管理人、销售方与下层受托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上层资产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通道类(事务管理型)信托的受托人虽仅承担事务性管理职责,但仍应秉持审慎原则开展经营、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对投资者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信托公司被判对3000万元本金损失承担40%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理
本案的第一层突破是程序性的:投资者能否越过双层嵌套直接起诉下层受托人?传统合同相对性下,康力电梯与光大信托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违约之诉无从谈起;公司选择侵权之诉,把三层角色放进同一个责任结构。法院接受了这个框架——这与近年司法实践中『上下层管理人存在共同过错或上下层产品构成同一投资结构时,管理人可能对投资者负有共同责任』的走向一致。
第二层是通道业务的注意义务。光大信托大概率的抗辩是『我只做通道、事务性管理,风险归上层』——本案法院给出的回应是:通道不等于免责。事务管理型受托人仍应秉持审慎原则、履行必要注意义务;过错程度决定责任比例,40%正是这个逻辑的定价。这一立场与上海金融法院吴某诉华澳信托案等通道类判例一脉相承,也与《九民纪要》第93条『通道业务不免除受托人法定义务』的底层逻辑呼应。
第三层是比例连带的技术处理:原一审『三被告全连带』在发回重审后被修正为『管理人+销售方全连带、信托公司40%连带』——重审法院在共同侵权框架内按过错与原因力切分了份额,既维持了对投资者的高强度保护(40%部分仍为连带而非按份),又避免了通道方与主动管理方责任的不当混同。终审维持这一格局,等于为『通道方按比例连带』的裁判路径盖了章。
判决原文
In channel-type business, although the trust company is only responsible for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it shall still conduct its operations prudently and perform the necessary duty of care; if it is at fault for the investor's losses, it shall bear supplementary liability or a certain proportion of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according to the degree of fault.
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业务中虽仅负责事务性管理,但仍应秉持审慎原则开展经营,并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否则对投资者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一定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
—— 重一审判决确立的裁判规则(据《绳墨之间——金融机构典型案例参考》2025年3月刊对(2024)苏05民终13353号案的归纳)
主题
双层嵌套 通道业务 受托人责任 侵权损害赔偿 连带赔偿责任 股权收益权 上市公司理财 销售机构责任
后续影响
本案于2025年3月14日经康力电梯上市公司公告披露终审结果,随即被《绳墨之间——金融机构典型案例参考》2025年3月刊选为『双层嵌套资管类业务中受托人的赔偿责任』代表案例,与北京金融法院证券欺诈长臂管辖案、上海金融法院托管人10%赔偿案同期刊发。它对行业的冲击点有三:其一,上市公司理财踩雷不再止步于管理人,投资者可以穿透两层结构把通道信托拉进被告席;其二,『通道业务免责』的传统认知被司法定价——事务管理不豁免注意义务,过错按比例折算成连带份额(本案40%);其三,公告披露的执行信息(光大信托已付12,074,524元)显示比例连带判决具有现实可执行性。对于仍在存量通道业务中收管理费的信托公司,本案与上海华澳案、蓝色港湾案共同构成了『通道有价、责任按份』的判例序列:通道费率与注意义务的性价比,需要重新算账。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本案给三层角色各留一笔账:投资者——侵权之诉是把多层嵌套压缩进一个法庭的技术前提,诉由选对了人才能到齐;管理人/销售方——产品说明里的回购承诺靠不住时,你们是责任链条的完整环节;信托公司——通道费赚的是事务管理的钱,赔的是注意义务的账,40%的比例意味着通道业务的风险定价必须重做。(本库观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