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兼受益人,天津的商业银行) |
|---|---|
| 设立地 | 中国内地(重庆五中院一审、重庆高院二审) |
| 准据法 | 《信托法》第25条受托人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企业破产法》债权确认程序;资管新规关于多层嵌套与资金池的规范 |
| 受托人 | 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信托,2022年7月6日被裁定破产清算)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无 |
| 受益人 | 某银行(自益信托) |
| 置入资产 | 5.7亿元信托资金:A类281,731,406.84元经定向资管计划投向『普天东方』系列信托计划份额之金融资产收益权,底层为受托人自管的『普天核心』『普天II号』等信托计划项下金华、舟山、鄂尔多斯等不动产项目;B类有特定投资去向 |
| 关键条款 | A类资金『自主运用』,投资范围含资管计划、信托受益权、资产收益权;2018-2020年四份补充协议将信托期限展期至2026年12月31日,均含『若受托人未能按期足额支付A类本金及收益,以其自有资产承担赔偿责任』的兜底条款 |
2016年3月28日,这家天津银行把5.7亿元交给新华信托,设立单一资金信托。合同把资金切成两半:B类有指定去向,A类的281,731,406.84元则写明『自主运用』,投资范围宽泛到资管计划、信托受益权、资产收益权都可以。对受托人来说,这是一份几乎不受约束的授权;对委托人来说,风险控制只剩合同附件里一句受托人自有资产赔偿的兜底承诺。
受托人怎样『自主运用』?判决书还原的路径是:信托计划先作为委托人与某证券公司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把A类资金整体注入;资管计划再按受托人指令,用全部资金受让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普天东方』系列信托计划份额对应的金融资产收益权。最关键的一层在底部:这些收益权对应的底层资产,是新华信托自己作为受托人管理的『普天核心』『普天II号』等信托计划项下的金华、舟山、鄂尔多斯等不动产项目。委托人的钱,经证券公司、资管公司两道壳,最终流进了受托人自管的项目池——这是典型的多层嵌套叠加关联投资,交易链条每多一层,透明度就少一分。
2017年8月4日,受托人向银行出具《说明》,称自主运用资金所投产品底层资产不存在逾期、收益正常、项目运营建设销售正常。此后2018年至2020年间,双方先后签署四份补充协议,把信托期限一路展期至2026年12月31日,每份都保留『受托人未能按期足额支付A类本金及收益的,应以自有资产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银行没有真正核查过资金的最终去向。
2022年7月6日,法院裁定受理新华信托破产清算。银行向管理人申报债权326,953,892.93元(含本金与利息)。管理人处理的口径是:案涉信托财产经受益人大会表决同意处置,按评估报告损失可能性极大;就A类信托财产本金及以预期收益率计算至破产受理日之前的利息,扣除信托财产实际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在50%的范围内确认债权。银行不服,向重庆五中院提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主张受托人还存在向违约投资方向投资、不同信托财产相互交易、不同信托计划投资同一项目等管理不当行为,要求全额确认。
一审判决后银行上诉。重庆高院2023年12月4日立案,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审理。法院认定:受托资金投向与补充协议约定的投资方向一致,不违反约定;但受托人委托证券公司代为受让其他信托财产权益、增加交易链条等行为确有不当。同时法院态度鲜明地指出银行自身的过错——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赋予受托人宽泛的『自主运用』权限却不落实监督机制,长期不主动核查资金真实投向,主要依赖无效的兜底承诺,还多次同意签署展期协议。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法院把管理人已确认的50%范围作为损失认定基数的处理维持了下来:受托人违规与委托人怠于监督,各自埋单。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23)渝05民初78号 2023年 以管理人已确认的A类信托财产本金及利息(扣除实际分配后剩余部分)之50%范围为基数认定债权;对银行超出部分的主张未获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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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3)渝民终372号 2023-12-04立案,不开庭审理后判决 认定受托资金投向不违反补充协议约定,但委托证券公司代为受让增加交易链条等行为有不当;银行赋予宽泛授权却怠于监督、依赖无效兜底承诺并多次同意展期,自身存在过错,构成过失相抵 |
本案的第一层是投向合法性的判断。银行指控受托人『向违反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投资』,但补充协议第三条白纸黑字允许A类资金投向『券商、基金等机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债权及其他资产收益权』,受让『普天东方』收益权在文义上落在授权范围内。法院尊重了合同文本——这提醒委托人:授权条款的宽窄本身就是最大的风险敞口,签的时候嫌限制碍事,出事时授权就是受托人的挡箭牌。
第二层是嵌套与关联运作的定性。法院没有因为投向形式合规就放行全部运作方式:委托证券公司代为受让其他信托财产权益,法院认为受托人『没有做出合理的解释,该行为增加交易链条』——交易链条的每一次加长都稀释委托人的知情与控制,属于管理不当。而底层资产恰是受托人自管的『普天』系列项目,不同信托计划资金最终指向同一批不动产,这种自融式关联结构正是赵廉慧等学者指出的、本质接近挪用与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
第三层是过失相抵的适用,这是本案最具分量的一笔。法院没有把账全部算在破产的信托公司头上:银行是专业金融机构,自己写的『自主运用』条款、四年不核查、四次同意展期、把安全寄托在无效兜底承诺上——每一项都构成对损失的『贡献』。管理人确认50%、法院维持这一基数的处理,实质是把『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在机构对机构的场景里折算成了一个具体的百分比。对同业投资而言,这份判决把『通道和嵌套不背锅、但监督缺位要背』的规则写进了破产债权的确权实践。
As a professional financial institution, the bank itself was also at fault: it granted the trustee broad 'discretionary application' powers in the trust contract without putting in place an effective supervision mechanism, failed over a long period to verify the true application of the funds, relied mainly on an invalid backstop commitment, and repeatedly agreed to sign extension agreements — conduct inconsistent with the duty of prudent care and post-investment supervision it ought to have had.
某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自身亦存在过错。其在《信托合同》中赋予受托人宽泛的『自主运用』权限,却未落实有效的监督机制;且长期未主动核查资金真实投向,主要依赖无效兜底承诺,多次同意签署展期协议。其行为不符合应具备的审慎注意和投资后监督义务。
—— (2023)渝民终372号案裁判观点(据网易号『投资者(受益人)的过失相抵?』所载判决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