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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 · 2021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钦某某、李某1诉李某5等民事信托纠纷案——『遗嘱信托第一案』的下半场:受托人三兄妹判决生效后互相推诿不履职,受益人起诉要求交付信托利益并解任受托人,法院逐项核算生活费、房租、学费、医疗费

Qin and Li (1) v. Li (5) and others (civil trust dispute, Shanghai Jing'an District People's Court (2020) Hu 0106 Min Chu No. 30894, judgment 6 April 2021) — the sequel to China's first testamentary trust case: after the trust's validity was confirmed, the three trustee brothers stalled and refused to perform; the beneficiaries sued for delivery of trust benefits and removal of trustees, and the court audited and allowed living costs, rent, tuition and medical claims item by item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民初30894号民事判决,2020年7月8日受理,2020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2021年4月6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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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终审年份
境内辖区
原告主张信托利益1,334,…涉案金额 / 标的
1审级数
3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本案是『中国遗嘱信托第一案』((2017)沪0106民初33419号,本库D-CN-001)的执行续章。被继承人李某某2015年8月1日自书遗嘱,把名下约1400万元财产并入『李某某家族基金会』管理,妻子钦某某、女儿李某1每月可领生活费一万元、房租全额领取、国内学费全报、医疗费全报,三兄妹李某4、李某5、李某6任管理人(受托人),每年各领管理费一万元。前案经两审确认遗嘱信托有效、三兄妹为受托人。但判决生效后,三位自然人受托人互相推诿:信托财产迟迟未收集移交,截至2021年3月10日仅收集资金424,638.81元,且未向钦某某、李某1交付任何信托利益,还提出『信托财产已与遗嘱不一致,要商量重新分配收益权』;同时信托财产中有超过200万元被李某某与前妻之女李3拿走且未交付受托人,财产面临流失风险。钦某某与未成年女儿李某1遂以受益人身份起诉,请求判令三受托人交付信托利益、解任三受托人并赔偿管理懈怠期间的损失(以4,150,421元为基数按LPR计算)。

信托结构

委托人李某某(被继承人,2015-08-11去世,以自书遗嘱设立遗嘱信托)
设立地中国内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准据法《信托法》第2、8、9、25、33、34条;《继承法》第16条(遗嘱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信托收益起算的解释规则
受托人李某5、李某4、李某6(被继承人同胞兄妹,自然人共同受托人)
保护人 / 委任人无(遗嘱由四名管理人共同管理的架构,前案判决确认钦某某曾被指定但已拒绝受托)
受益人钦某某(妻子)、李某1(未成年女儿)
置入资产遗嘱列明财产:元普投资500万元(月月盈)、上海银行易精灵及招商证券约500万元、金家巷/青浦练塘/海口房产各一套;生效判决确认的各类账户资金、股票折价款、海口房屋折价款85万元等交由三受托人管理
关键条款妻子与女儿每月领生活费一万元(房租5000元+现金5000元),买房之前房租全额领取,国内学费全报、医疗费全报;三兄妹每年各领管理费一万元,医疗费自费部分报销一半;财产由指定管理人共同负责

故事

2018年10月29日,静安法院在继承纠纷案中确认李某某的自书遗嘱构成有效的遗嘱信托,三兄妹受托人应按判决履行义务;上海二中院2019年5月30日二审维持。至此,这份没写『信托』二字但处处是信托安排的遗嘱,成了中国遗嘱信托的标志性判决。然而胜诉只是上半场——信托能不能真的跑起来,取决于三位从未做过受托人的自然人是否愿意、是否能够履职。

现实给出了否定的答案。判决生效后,三受托人互相推诿,拒绝实际履行义务,未向钦某某、李某1交付任何信托利益;他们还提出,鉴于信托财产已与遗嘱订立时的状况不一致,『三兄妹要商量之后重新分配收益权』——一句话就想把法院确认的信托条款重写。更危险的是财产本身:信托财产中有超过两百万元被李3拿走而未交付受托人,遗嘱项下财产面临流失风险。受托人未申请强制执行,财产收集进展缓慢,截至2021年3月10日仅收集到424,638.81元(含招行账户241,398.86元及存于李某4处的18万元及孳息)。

2020年7月8日,钦某某、李某1以民事信托纠纷起诉三受托人,提出四项请求:交付信托利益(起诉时主张123.6万余元,审理中明确为133.4万余元,含房租506,400元、学费134,337元、医疗费43,570元、生活费650,000元);解任三受托人;赔偿管理懈怠损失(以4,150,421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2日起按LPR计算);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且不得以信托财产支付。三受托人答辩:同意支付李某1生活教育费用中有正规发票的部分,但主张钦某某的费用不应再付(她已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一半,且对女儿有抚养义务);财产无法及时移交系因钦某某不服前案判决反复上诉、再审、申请抗诉,加上疫情影响,受托人无过错。

法院逐项核算了四类费用。信托收益起算:遗嘱信托自受托人承诺信托时成立,但从遗嘱形式与目的看,应理解为委托人意在令受益人自其死亡之日(2015年8月11日)起享受信托收益。房租:遗嘱写明『买房之前的房租全额领取』,对有转账记录的434,218元及偶尔的现金支付与抵扣部分一并计入,合计506,400元——同时提醒受益人今后避免现金支付。学费:对有合法发票或加盖公司印鉴收据的62,520元予以支持,其余经释明仍无凭证的不予支持。医疗费:牙齿矫正费38,700元为商业机构发票、不属于医疗支出,仅支持部分4,870元。生活费按遗嘱每月一万元的标准计算。

2021年4月6日,静安法院判决:遗嘱信托有效成立,三受托人应按判决确认的范围与标准向钦某某、李某1交付信托利益;对解任与赔偿请求,判决书在查明受托人已收集部分财产、且财产未流失的背景下处理了履职争议的边界。这份判决与前案合成一套完整的『遗嘱信托设立—确认—执行』样本,也第一次把自然人受托人的履职责任放到了显微镜下。

时间轴

2015-08-01李某某自书遗嘱:财产并入『李某某家族基金会』管理,妻子与女儿按月领取生活费、房租全报、学费医疗费全报,三兄妹任管理人
2015-08-11李某某因病去世;本案判决认定受益人的信托收益自此日起算
2018-10-29静安法院(2017)沪0106民初33419号判决确认遗嘱信托成立、三兄妹为受托人(本库D-CN-001)
2019-05-30上海二中院(2019)沪02民终1307号二审判决维持;信托财产清单(账户资金、股票折价款、海口房屋折价款85万元等)由三受托人管理
判决生效后三受托人互相推诿未履职、未交付信托利益;信托财产中逾200万元被李3拿走未交付;截至2021-03-10仅收集424,638.81元
2020-07-08钦某某、李某1提起民事信托纠纷之诉,请求交付信托利益、解任受托人并赔偿损失;静安法院受理
2020-12-28静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21-01-11三受托人就前案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立(2021)沪0106执1700号、1715号案
2021-04-06静安法院(2020)沪0106民初30894号判决:信托收益自2015-08-11起算,逐项核算房租506,400元、学费62,520元、医疗费部分、生活费等信托利益

审级与裁判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民初30894号
2021-04-06
认定遗嘱信托有效、信托收益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2015-08-11)起算;逐项核算并判令三受托人交付信托利益(房租506,400元全额、学费中有票据部分62,520元、医疗费部分支持、生活费按遗嘱标准);对解任与赔偿请求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处理

裁判要点

遗嘱信托自受托人承诺信托时成立,但遗嘱以特殊形式为受益人指定了信托收益的起算时间——从信托文件的形式与目的看,应理解为受益人自委托人死亡之日起享受信托收益。受益人主张交付信托利益的,对费用实际发生且符合信托文件用途负举证责任:有合法发票或加盖公司印鉴收据的费用计入,仅有口头或无法核验凭证的不予支持;遗嘱明文『买房之前的房租全额领取』的,偶发的现金支付与抵扣部分一并计入。受托人以委托人近亲属反复诉讼、疫情等为由抗辩迟延履职的,不免除其及时收集、管理信托财产并交付信托利益的义务;信托财产已通过执行程序开始收集且未流失的,影响解任与赔偿请求的处理。受益人今后从信托财产中领取费用应避免现金支付,以便于信托财产管理、防止再起纠纷。

法官说理

本案的第一层是信托收益起算时间的解释方法。法律上遗嘱信托自受托人承诺信托时成立,但三兄妹的承诺时点与李某某的死亡时点并不重合,受益人能否主张从死亡之日起算?法院没有机械套用成立时点,而是回到信托文件的形式与目的:遗嘱写明生活费、房租、学费都从身后开始供给,委托人的意思显然是让受益人从自己死亡之日起享受信托收益——『本案委托人以特殊的信托文件形式作出了意思表示,为受益人的信托收益指定了起算时间』。这一解释把形式刚性与意思弹性接到一起。

第二层是受益人举证责任的精细划分。同样是请求交付费用,法院对四类费用的态度截然不同:房租全数支持(含现金部分),学费只认发票与盖章收据(13万余元主张只支持6.2万余元),牙齿矫正因属商业机构发票被剔除,生活费按遗嘱标准计算。规则很朴素:信托财产是全体受益人共同的池子,每一笔流出都要有可核验的凭证;受益人『拿不出票』的部分,法院替你守住了纪律。

第三层是自然人受托人履职的司法态度。三兄妹以『钦某某反复诉讼+疫情+操作复杂』解释迟延,法院的回应暗含两条线:收集、管理与交付信托财产的义务不因家属间诉讼对抗而免除;判决生效后受托人已申请执行、财产未流失的事实,成为处理解任与赔偿请求的重要考量——法院在『惩罚懈怠』与『维持信托运转』之间选择推动履行。与前案确认信托成立相对应,本案回答了『信托成立之后怎么办』:自然人受托人不是荣誉头衔,不履职的下一步就是被追责。

判决原文

The testamentary trust was established when the trustees accepted the trust; however, the settlor, through the special form of the trust instrument, expressed his intention and designated the time from which the beneficiaries were to enjoy the trust income — namely, from the date of the settlor's death.

本案所涉信托自受托人承诺信托时成立。但受托人承诺信托时,并非系委托人死亡之时……从信托文件的特殊形式、目的来看,应当理解为委托人有意令受益人自委托人死亡之日开始享受信托收益。本案委托人以特殊的信托文件形式作出了意思表示,为受益人的信托收益指定了起算时间。

—— (2020)沪0106民初30894号判决『信托利益的起算时间』部分

For expenses to be drawn from the trust property, the beneficiaries bear the burden of proving that the expenses were actually incurred and conform to the purposes stipulated in the trust instrument.

对于需从信托财产中领取的费用,受益人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费用实际发生且符合用途的义务。

—— (2020)沪0106民初30894号判决『学习费用』部分

主题

遗嘱信托执行 受托人解任 信托利益交付 民事信托 自然人受托人 受益人权利 信托收益起算 费用凭证

后续影响

本案与D-CN-001构成中国遗嘱信托司法实践的第一个完整闭环:前案确认『没有写信托二字的遗嘱也能成立信托』,本案回答『信托确认之后如何兑现』。判决经上海静安法院与多家律所、财富管理媒体全文转载后,成为遗嘱信托业务的标准参考:其一,信托收益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的解释规则被后续实务普遍引用;其二,费用凭证纪律(发票、盖章收据、避免现金支付)写进了判决主文,等于法院替家族信托做了一次财务制度设计;其三,自然人受托人的履职风险显性化——实务界由此普遍建议遗嘱信托指定专业机构共同受托或设置监督机制,而不是把上千万元财产托付给推诿风险极高的亲属团。对李家而言,判决让被继承人的安排得以继续:受益人按遗嘱领取生活、教育、医疗保障,信托在三兄妹名下继续运转。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本案把遗嘱信托从『能不能成立』推进到『能不能执行』,留下的实务答案有三条:起算时间——遗嘱没写就按目的解释,身后给付型安排默认从死亡日起算;凭证纪律——受益人领钱先备票,法院连现金房租都认了,但下不为例;受托人选择——三兄妹推诿四年的教训说明,自然人受托人需要配套的执行机制(财产清单、交接时限、执行预案),否则生效判决也跑不快。(本库观点)

来源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微信公众号转载上海静安法院《钦某某、李宜今与李水根、李莲芳等民事信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全文(载(2020)沪0106民初30894号案号、开庭与判决日期、当事人、事实认定与裁判理由全文)
来源等级 C · 媒体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从〈民法典〉实施后的遗嘱信托纠纷第一案说起》(载本案与前案(2017)沪0106民初33419号、(2019)沪02民终1307号关系、遗嘱内容全文、案例定位分析)
来源等级 C · 媒体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遗嘱效力审判观点综合解析(遗嘱信托专题)》(载本案遗嘱信托执行安排的实务分析)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CN-068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2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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