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李某某(被继承人,2015-08-11去世,以自书遗嘱设立遗嘱信托) |
|---|---|
| 设立地 | 中国内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准据法 | 《信托法》第2、8、9、25、33、34条;《继承法》第16条(遗嘱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信托收益起算的解释规则 |
| 受托人 | 李某5、李某4、李某6(被继承人同胞兄妹,自然人共同受托人)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无(遗嘱由四名管理人共同管理的架构,前案判决确认钦某某曾被指定但已拒绝受托) |
| 受益人 | 钦某某(妻子)、李某1(未成年女儿) |
| 置入资产 | 遗嘱列明财产:元普投资500万元(月月盈)、上海银行易精灵及招商证券约500万元、金家巷/青浦练塘/海口房产各一套;生效判决确认的各类账户资金、股票折价款、海口房屋折价款85万元等交由三受托人管理 |
| 关键条款 | 妻子与女儿每月领生活费一万元(房租5000元+现金5000元),买房之前房租全额领取,国内学费全报、医疗费全报;三兄妹每年各领管理费一万元,医疗费自费部分报销一半;财产由指定管理人共同负责 |
2018年10月29日,静安法院在继承纠纷案中确认李某某的自书遗嘱构成有效的遗嘱信托,三兄妹受托人应按判决履行义务;上海二中院2019年5月30日二审维持。至此,这份没写『信托』二字但处处是信托安排的遗嘱,成了中国遗嘱信托的标志性判决。然而胜诉只是上半场——信托能不能真的跑起来,取决于三位从未做过受托人的自然人是否愿意、是否能够履职。
现实给出了否定的答案。判决生效后,三受托人互相推诿,拒绝实际履行义务,未向钦某某、李某1交付任何信托利益;他们还提出,鉴于信托财产已与遗嘱订立时的状况不一致,『三兄妹要商量之后重新分配收益权』——一句话就想把法院确认的信托条款重写。更危险的是财产本身:信托财产中有超过两百万元被李3拿走而未交付受托人,遗嘱项下财产面临流失风险。受托人未申请强制执行,财产收集进展缓慢,截至2021年3月10日仅收集到424,638.81元(含招行账户241,398.86元及存于李某4处的18万元及孳息)。
2020年7月8日,钦某某、李某1以民事信托纠纷起诉三受托人,提出四项请求:交付信托利益(起诉时主张123.6万余元,审理中明确为133.4万余元,含房租506,400元、学费134,337元、医疗费43,570元、生活费650,000元);解任三受托人;赔偿管理懈怠损失(以4,150,421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2日起按LPR计算);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且不得以信托财产支付。三受托人答辩:同意支付李某1生活教育费用中有正规发票的部分,但主张钦某某的费用不应再付(她已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一半,且对女儿有抚养义务);财产无法及时移交系因钦某某不服前案判决反复上诉、再审、申请抗诉,加上疫情影响,受托人无过错。
法院逐项核算了四类费用。信托收益起算:遗嘱信托自受托人承诺信托时成立,但从遗嘱形式与目的看,应理解为委托人意在令受益人自其死亡之日(2015年8月11日)起享受信托收益。房租:遗嘱写明『买房之前的房租全额领取』,对有转账记录的434,218元及偶尔的现金支付与抵扣部分一并计入,合计506,400元——同时提醒受益人今后避免现金支付。学费:对有合法发票或加盖公司印鉴收据的62,520元予以支持,其余经释明仍无凭证的不予支持。医疗费:牙齿矫正费38,700元为商业机构发票、不属于医疗支出,仅支持部分4,870元。生活费按遗嘱每月一万元的标准计算。
2021年4月6日,静安法院判决:遗嘱信托有效成立,三受托人应按判决确认的范围与标准向钦某某、李某1交付信托利益;对解任与赔偿请求,判决书在查明受托人已收集部分财产、且财产未流失的背景下处理了履职争议的边界。这份判决与前案合成一套完整的『遗嘱信托设立—确认—执行』样本,也第一次把自然人受托人的履职责任放到了显微镜下。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0)沪0106民初30894号 2021-04-06 认定遗嘱信托有效、信托收益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2015-08-11)起算;逐项核算并判令三受托人交付信托利益(房租506,400元全额、学费中有票据部分62,520元、医疗费部分支持、生活费按遗嘱标准);对解任与赔偿请求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处理 |
|---|
本案的第一层是信托收益起算时间的解释方法。法律上遗嘱信托自受托人承诺信托时成立,但三兄妹的承诺时点与李某某的死亡时点并不重合,受益人能否主张从死亡之日起算?法院没有机械套用成立时点,而是回到信托文件的形式与目的:遗嘱写明生活费、房租、学费都从身后开始供给,委托人的意思显然是让受益人从自己死亡之日起享受信托收益——『本案委托人以特殊的信托文件形式作出了意思表示,为受益人的信托收益指定了起算时间』。这一解释把形式刚性与意思弹性接到一起。
第二层是受益人举证责任的精细划分。同样是请求交付费用,法院对四类费用的态度截然不同:房租全数支持(含现金部分),学费只认发票与盖章收据(13万余元主张只支持6.2万余元),牙齿矫正因属商业机构发票被剔除,生活费按遗嘱标准计算。规则很朴素:信托财产是全体受益人共同的池子,每一笔流出都要有可核验的凭证;受益人『拿不出票』的部分,法院替你守住了纪律。
第三层是自然人受托人履职的司法态度。三兄妹以『钦某某反复诉讼+疫情+操作复杂』解释迟延,法院的回应暗含两条线:收集、管理与交付信托财产的义务不因家属间诉讼对抗而免除;判决生效后受托人已申请执行、财产未流失的事实,成为处理解任与赔偿请求的重要考量——法院在『惩罚懈怠』与『维持信托运转』之间选择推动履行。与前案确认信托成立相对应,本案回答了『信托成立之后怎么办』:自然人受托人不是荣誉头衔,不履职的下一步就是被追责。
The testamentary trust was established when the trustees accepted the trust; however, the settlor, through the special form of the trust instrument, expressed his intention and designated the time from which the beneficiaries were to enjoy the trust income — namely, from the date of the settlor's death.
本案所涉信托自受托人承诺信托时成立。但受托人承诺信托时,并非系委托人死亡之时……从信托文件的特殊形式、目的来看,应当理解为委托人有意令受益人自委托人死亡之日开始享受信托收益。本案委托人以特殊的信托文件形式作出了意思表示,为受益人的信托收益指定了起算时间。
—— (2020)沪0106民初30894号判决『信托利益的起算时间』部分
For expenses to be drawn from the trust property, the beneficiaries bear the burden of proving that the expenses were actually incurred and conform to the purposes stipulated in the trust instrument.
对于需从信托财产中领取的费用,受益人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费用实际发生且符合用途的义务。
—— (2020)沪0106民初30894号判决『学习费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