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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 · 2014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成都银行西安分行诉中体产业信托受益权转让纠纷案——信托终止后受益权是否还活着:法院认定本金受益权转化为对受托人的债权请求权,仍具财产价值、可依约转让,三方回购承诺必须兑现

Chengdu Bank Xi'an Branch v. China Sports Industry Group (Shaanxi High People's Court (2014) Shan Min Er Chu Zi No. 00007) — after a trust terminates but before its assets are liquidated, the beneficiary right survives as a claim against the trustee and remains transferable property; the third-party unconditional buy-back commitment in the tripartite agreement was enforced for RMB 144m plus interest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民二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生效,各方未上诉);载《人民法院报》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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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终审年份
境内辖区
信托资金6亿元涉案金额 / 标的
1审级数
2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2011年11月28日,成都银行西安分行与厦门国际信托签订《重庆沙坪坝区体育中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单一资金投资信托合同》,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委托厦门国际信托向重庆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发放2年期信托贷款6亿元。同年12月29日贷款发放。为锁定退出通道,2012年2月27日,重庆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成都银行西安分行与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签订《三方合作协议》:若借款人到期无法偿还或无法足额偿还信托贷款,中体产业须无条件买入信托合同项下全部或未足额偿还部分对应的信托受益权,受益权转由中体产业享有。这是一条为银行量身定做的退出保险。2013年12月29日贷款到期,借款人尚欠本金1.44亿元及利息。成都银行西安分行没有去追借款人,而是直接起诉中体产业,要求其按《三方合作协议》以1.44亿元对价买入名下信托受益权并赔偿利息损失——此时信托2年期限已满、信托已告终止,中体产业的核心抗辩必然指向一个法律问题:信托都终止了,受益权还存在吗?还能转让吗?

信托结构

委托人成都银行西安分行(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兼受益人)
设立地中国内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并生效)
准据法《信托法》第48条(受益权可依法转让)、第54、55条(信托终止后财产归属及归属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合同法》合同义务履行规则
受托人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负责追偿,不承担资金无法收回风险)
保护人 / 委任人无
受益人成都银行西安分行(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处理终结前的本金受益权持有人)
置入资产6亿元信托贷款债权(借款人重庆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到期欠付本金1.44亿元及利息)
关键条款信托期限2年;《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借款人到期无法足额还款时,中体产业无条件买入未足额偿还部分对应的信托受益权,受益权转由中体产业享有,受益权价值经三方共同确定为6亿元

故事

2011年底,成都银行西安分行想做一笔变通的资金投放:直接放贷受监管约束,便通过厦门国际信托走单一资金信托通道,向重庆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发放6亿元信托贷款,期限2年。为了对冲借款人信用风险,银行又拉来上市公司中体产业签了一份《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借款人到期还不上或还不足时,中体产业无条件买入对应信托受益权。这份协议是整个交易的安全绳——借款人还钱,事情了结;借款人违约,受益权转让给中体产业,银行拿钱走人。

2013年12月29日,贷款到期,借款人尚欠本金1.44亿元及利息。安全绳到了接受检验的时刻:成都银行西安分行直接把中体产业告上陕西高院,请求判令其履行《三方合作协议》,以1.44亿元对价买入名下信托受益权并赔偿利息损失。诉讼突出了一个微妙的时点问题:信托合同约定的2年信托期限已于2013年11月28日届满,信托已经终止——按《信托法》第五十四条,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那么『信托受益权』是否随信托终止而消灭?如果消灭,《三方合作协议》就因标的不存在而未成立,银行的诉请将全盘落空。

陕西高院从受益权的权能结构入手拆解。狭义的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存续期间取得信托财产收益的权利;广义的受益权还包括监督受托人的权利与信托终止后获得信托财产本金的权利——后者即本金受益权。依《信托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在归属确定、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受益人可继续行使信托受益权。

落到本案:针对借款人拖欠的1.44亿元本息,信托合同约定厦门国际信托享有追偿权但不承担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追偿诉讼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因此银行要拿回剩余本息,本可直接请求受托人起诉借款人——但这条路费用自担、风险自担。更重要的是,受益权并未消灭:它转化为信托受益人请求受托人向借款人追偿的债权请求权,这种以债权请求权为内容的权利仍有现实的财产性价值,可以依法转让。受让方在取代原受益人合同地位后,可以受益人身份请求受托人向欠款方主张返还剩余本金及利息。

结论水到渠成:《三方合作协议》约定的中体产业无条件买入受益权的条件已经成就,中体产业应当依约履行。陕西高院判决:中体产业以1.44亿元向成都银行西安分行购入《资金信托合同》项下剩余信托受益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这一判决后被《人民法院报》作为典型案例刊发,成为『信托终止后信托受益权仍可依法转让』的标杆表述。

时间轴

2011-11-28成都银行西安分行与厦门国际信托签订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委托向重庆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发放2年期信托贷款6亿元
2011-12-29厦门国际信托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6亿元
2012-02-27借款人、成都银行西安分行、中体产业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借款人到期无法足额还款时,中体产业无条件买入未足额偿还部分对应的信托受益权;受益权价值经三方确认为6亿元
2013-11-28信托期限2年届满,信托终止
2013-12-29贷款到期,借款人尚欠本金1.44亿元及利息;《三方合作协议》约定的无条件买入条件成就
2014年成都银行西安分行诉中体产业于陕西高院,请求以1.44亿元买入剩余信托受益权并赔偿利息损失
判决后陕西高院(2014)陕民二初字第00007号判决支持全部诉请;各方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人民法院报》刊发典型案例评析

审级与裁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民二初字第00007号
2014年(宣判后各方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判令中体产业以1.44亿元对价买入《资金信托合同》项下剩余信托受益权,并赔偿成都银行西安分行相应利息损失

裁判要点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处理终结前,信托受益权并不消灭:依《信托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在归属确定及转移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受益人可继续行使受益权。针对未收回的信托资金,受益权转化为信托受益人请求受托人向借款人追偿的债权请求权,仍具有现实的财产性价值,属于可依法转让的财产权利(兼具物权与债权性质)。信托文件约定受益权可转让且第三方承诺无条件买入的,条件成就时第三方应依约受让受益权并支付对价、赔偿利息损失;受让方取代原受益人合同地位后,有权以受益人身份请求受托人向信托资金欠款方主张返还。

法官说理

本案的核心是一道概念辨析题:信托终止是否等于受益权死亡?法院用『狭义—广义』的受益权二分法作答:狭义受益权(存续期间收取信托利益)随信托终止而变换形态,但广义受益权中的本金受益权——在信托终止后、信托文件未另行规定归属人的情况下获得信托财产本金的权利——恰恰要在终止后才进入行权期。再接上《信托法》第五十五条『归属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的桥梁,受益权在终止后继续存在就有了条文基础。

第二层是受益权形态转化的描述:终止后的受益权不再是收取收益的权利,而『转化为信托受益人请求厦门国际信托向重庆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提起诉讼的债权请求权』。这一转化没有掏空其财产价值——对1.44亿元本息的追偿请求权本身就值钱,且受让方基于资金信托合同约定在取代原受益人地位后能主张完整权利。财产性权利的可转让性由此证成,《信托法》第四十八条『受益权可依法转让』在终止后场景同样适用。

第三层是交易安全的落点。中体产业的回购承诺写在借款人违约之前,三方对受益权价值(6亿元)有共同确认,条件成就(欠付1.44亿元)清晰可验。法院判决其按约定对价买入并赔偿利息,实际上把『名股实债』时代之前常见的『无条件买入受益权』增信安排执行到位——承诺无条件,就得无条件。对后来的『受益权转让+回购』交易而言,本案确立的前提是:只要受益权(含转化后的债权请求权形态)存在且可转让,回购承诺就有标的、就有效、就能执行。

判决原文

Although the trust relationship terminated, the trust beneficiary right still has property value; it does not extinguish upon termination of the trust but is transformed into a claim-based right and may be lawfully transferred.

信托关系终止,信托受益权仍具有财产性价值,不因信托的终止而消灭,而是转化为以债权请求权为内容的权利继续存在并可依法进行交易。

—— 《人民法院报》典型案例评析对(2014)陕民二初字第00007号判决要旨的归纳

主题

信托受益权转让 信托终止 本金受益权 回购承诺 三方合作协议 信托贷款 财产性权利 受托人追偿

后续影响

本案判决经《人民法院报》以《信托终止后信托受益权仍可依法转让》为题刊发后,成为受益权转让交易法律实务的基础性引用:其一,它为信托到期未清算阶段的受益权转让(如不良受益权折价转让、回购式退出)提供了标的存续的司法背书;其二,『本金受益权转化为债权请求权』的定性,后来被广泛用于分析受益权质押、受益权回购等交易的效力基础;其三,对上市公司而言,本案是无条件买入承诺执行力的实证——中体产业作为回购方被判付1.44亿元,说明这类三方增信协议在司法上不作虚化处理。在资管新规与九民纪要重塑『回购+刚兑』规则之前,本案代表的裁判思路长期支撑着银信合作的退出安排设计。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本案给交易各方各留一笔账:委托人/受益人——受益权的生命比信托合同长,终止后别忘了手里还有一张可以转让的牌;回购方——『无条件买入』四个字没有利息上限也没有抗辩空间,签之前先掂量底层资产;受托人——终止后仍被夹在中间:追偿是你的义务,费用和风险是受益人的,移交与配合转让的义务要在合同里写细。(本库观点)

来源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人民法院报典型案例转载:《信托终止后信托受益权仍可依法转让——陕西高院判决成都银行西安分行诉中体产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载案号、案情、审判与评析全文,编写人陕西高院吴强逄东)
来源等级 C · 媒体中国信托业协会《信托受益权的性质与转让》(转自新浪财经,载受益权转让规则背景与《信托法》第48条体系分析)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CN-069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2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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