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8000余名个人投资者及数十家机构投资者(TOT等产品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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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地 | 中国内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破产法庭) |
| 准据法 | 《企业破产法》重整程序;《信托法》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机构风险处置监管规则;『庭外个人买断+庭内破产重整』化险模式 |
| 受托人 |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重整债务人;重整后引入重组方重构股权架构,后更名四川天府信托有限公司)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无(风险处置由监管部门工作组、地方政府与管理人协同) |
| 受益人 | 签约自然人投资者(受益权转让给春晓公司后由其代为参与程序);未签约投资者继续等待底层回款分配 |
| 置入资产 | 四川信托固有财产(重整财产);各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独立处置(底层资产回款按期分配给未签约投资者) |
| 关键条款 | 重整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引入重组方重构股权架构;以现金、留债、以股抵债、债务豁免相结合化解债务风险;签约投资者的信托债权由春晓公司归集处理 |
四川信托的危机不是一天形成的。2020年,其TOT(信托中信托)产品体系被监管核查出多层嵌套、底层不清,大量产品到期无法兑付;同年12月,监管公开点名其『背离受托人职责定位,将部分固有贷款或信托资金违规用于相关股东及其关联方』——挪用之手伸向了股东关联方。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随即派出工作组接管经营。这是一家持牌信托机构的全面失控:产品停兑、投资者上访、同业债务连锁,8000多名个人投资者的资金悬在半空。
风险处置分两条腿走。第一条腿在庭外:2020年起,专项成立的四川天府春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自然人投资者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由春晓公司受让受益权、向已签约投资者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投资者拿钱离场,春晓公司归集债权代为参与后续程序;2024年10月,春晓公司正式启动转让款支付。未签约的投资者保留对底层资产回款的分配权——尽管部分底层资产早在2020年前后就已收回本金和利息,但受整体风险处置统一安排影响,回款直到2026年9月才开始向未签约投资者分配,部分回款被占用长达近6年。
第二条腿在庭内。2024年4月23日,经四川信托未被限制股东权利的全体股东决议提出申请、监管部门批复同意,成都中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2024)川01破3号公告同步发布:债权人须于2024年6月6日前申报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6月21日网络召开;四川信托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公告同时明确:已签约的自然人投资者由春晓公司代为参与破产重整,无需自行申报债权——庭外买断与庭内重整在程序上完成了对接。
重整的推进以月计:2024年8月下旬管理人形成重整计划草案,与债权人反复谈判沟通后,债权人会议高票表决通过;9月27日,成都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方案的骨架是: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引入实力雄厚的重组方、重构四川信托股权架构;通过现金、留债、以股抵债、债务豁免相结合化解债务风险;全面恢复正常运营。公司其后更名为四川天府信托有限公司,2026年9月未签约投资者收到底层资产回款分配,风险化解进入尾声。
本案获得制度层面的确认:获评2024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并位列十案之首。评审归纳其创新点为『一种模式、两套机制、四个关键问题』——『庭外个人买断+庭内破产重整』模式,府院联动与四级法院协同两套机制,以及管理人双重管理模式、信托财产独立性、投资者与债权人的竞合保护、限权股东权益限制与保障四个关键问题的解决方案。作为全国首例信托公司破产重整成功案,它与新华信托破产清算案(本库D-CN-026)一起,补齐了信托公司市场化退出的两种程序样本:清不了的清算,救得活的重整。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破产法庭) | (2024)川01破3号 2024-04-23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2024-06-2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4-09-27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全国首例信托公司破产重整成功案: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重整计划,法院裁定批准并终止重整程序;获评2024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十案之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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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意义首先在程序选择。新华信托走的是清算——资不抵债、重组预期落空,市场出清;四川信托走的是重整——牌照价值尚存、重组方有意向,救活比清掉对社会总成本更低。同一行业两种结局,恰好构成信托公司市场化退出的完整工具箱。而重整得以在五个月内跑完(受理到批准),靠的是前置化解:8000名个人投资者中签约者已由春晓公司庭外买断,庭内只剩机构债权人与未签约投资者的利益平衡,谈判难度骤降。
第二层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程序落地。重整清理的是四川信托的固有财产与债务;各信托计划项下财产不进重整财产池,受益人损失先由信托财产承担,不足部分按受托人兜底与管理责任比例转为普通破产债权。这一处理把《信托法》的财产独立规则翻译成了破产法语言——评审归纳的『四个关键问题』中,信托财产独立性、投资者与债权人竞合保护正对应于此。管理人双重管理模式(清算组+专业机构)则为信托这类牌照机构的特殊管理需求提供了模板。
第三层是代价的如实呈现。个人买断的对价、未签约投资者近6年的回款占用、限权股东的权利减损,都是化险的成本。本案获评全国破产经典案例之首,评审看中的正是这套『庭外消化个人风险、庭内解决机构债务、信托财产与重整财产分区』的架构可复制性:此后任何一家风险信托公司,都有了清算与重整之外可以按图索骥的第三条路。
This case, as the largest financial-institution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by asset-liability scale in recent years and the nation's first successfully completed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of a trust company, explored a risk-disposal mechanism beyond negotiated restructuring and bankruptcy liquidation, through the combined model of out-of-court individual buyouts and in-court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本案作为近年来资产负债规模较大的金融机构破产重整案、全国首例信托公司破产重整成功案,在协议重组及破产清算外,尝试了信托机构风险处置机制:通过『庭外个人买断+庭内破产重整』相结合的化险模式,完善府院联动、四级法院协同工作机制。
—— 2024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评选对四川信托重整案的官方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