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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 · 2026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二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W某与新华信托清算组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3.05亿元业务激励债权确权之争:与业绩挂钩的提成只能算普通债权,不能代七名同事主张2.77亿元,重庆高院驳回再审

W v. the liquidation group of Xinhua Trust (employee bankruptcy claim confirmation dispute, Chongqing High People's Court dismissing retrial application) — a former trust employee sought RMB 304.66m in employee-priority claims: performance-linked incentive pay is an ordinary claim under the Supreme Court's reply for securities-type financial institution bankruptcies, and one employee cannot litigate colleagues' wage claims on their behalf
一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二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再审审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驳回W某全部再审申请;W某自称2025年11月5日取得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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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终审年份
境内辖区
W某诉请确认职工债权合计30…涉案金额 / 标的
3审级数
2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W某是原新华信托的信托业务从业人员,在新华信托2023年被宣告破产后的清算程序中,与破产托管期间的新华信托清算组爆发了这场标的超3亿元的职工债权确权大战。他的诉求分两块:第一块是个人信托业务激励报酬27,501,247.03元——他主张,依据公司《业务部激励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其经办项目应结算『信托业务基础激励』和『其他信托业务激励』,并自称于2025年11月5日取得新证据:新华信托华悦系列嘉月35号、66号、159号、162号、196号及华睿系列星芒8号第3、4、7、8、9期共十个信托项目的信托财产交付确认书、信托报酬出账回单,证明2022年12月21日至2023年1月20日期间相关方已向新华信托全额支付对应信托报酬,但公司未向其结算激励。第二块更为激进:代七名同事主张合计277,160,415.22元劳动报酬。清算组认可其个人欠款金额,但坚持定性之争:与信托项目业绩挂钩的激励奖金仅属普通债权,不享破产优先清偿权。

信托结构

委托人不适用(本案为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债权确权纠纷;背景为新华信托各信托产品的委托人与受益人群体)
设立地中国内地(重庆五中院一审、重庆高院二审及再审审查)
准据法《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清偿顺位;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他字第22号答复(证券类金融机构破产中与业绩挂钩的绩效激励不属职工债权优先受偿范围);《民事诉讼法》再审新证据标准
受托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5月26日被裁定宣告破产,清算组为管理人)
保护人 / 委任人无
受益人新华信托各信托产品受益人(背景关系;本案当事人为破产企业职工与清算组)
置入资产新华信托破产财产(固有财产评估价值29.84亿元);争议标的为业务激励薪酬债权的清偿顺位而非特定财产
关键条款《业务部激励管理暂行办法(修订)》项下的信托业务基础激励与其他信托业务激励结算机制(内部制度,法院认定不影响债权性质定性)

故事

新华信托破产把一家信托公司的全部内部债务摆上了台面,其中最刺眼的一类是业务人员的激励报酬。信托行业的展业逻辑是团队制、项目制:业务部门按承做项目的信托规模与创收计提激励,大头往往压在项目落地之后的结算环节。新华信托被接管、进入破产清算后,这些挂在内部制度账上的提成成了纸面数字——公司自有财产评估仅29.84亿元,而确认债权高达36.42亿元,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肉眼可见地低。职工债权与普通债权之间隔着整个清偿顺位,于是『激励薪酬算不算职工债权』就成了真金白银的问题。

W某的选择是把它打成一场大规模确权诉讼。一审阶段,他诉请确认对新华信托享有不含管理人已认定部分、总额304,661,662.25元的职工债权:个人激励报酬2750万余元,加上代七名同事主张的2.77亿余元劳动报酬。这个数字的量级意味着:如果按职工债权优先清偿获得支持,将直接挤压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分配空间——这也是清算组寸步不让的原因。

清算组的抗辩聚焦两点:其一,认可欠付W某个人激励的金额,但主张该笔与信托项目业绩挂钩的激励奖金仅属于普通债权,不享有《企业破产法》下的职工债权优先清偿顺位;其二,其他七名员工的债权是独立权利,W某无权代为主张。一审、二审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他字第22号答复——该答复针对证券类金融机构破产作出:破产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与业绩挂钩的绩效、业务激励不属于可优先受偿的职工债权——认定W某的激励债权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驳回其确权诉求。

关于代位主张部分,二审中确有两名员工出面提出独立权利主张,但该批人员未参与一审程序。法院释明:独立权利人的薪酬债权不能由W某代为诉讼,相关主体需另行起诉——2.77亿元的诉求在二审中不作处理。至此,W某的两条路都走到头了。

W某申请再审,并提交了自称2025年11月5日形成的新证据:十个信托项目的信托财产交付确认书与信托报酬出账回单,证明2022年12月21日至2023年1月20日(即新华信托破产程序进行期间)相关方已向新华信托全额支付对应信托报酬,公司有钱却没给业务团队结算激励。重庆高院合议庭逐条驳回:这些证据仅能证明公司收取了信托服务费,无法改变业绩激励薪酬的债权性质,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再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其申请调取的内部业务资料,要么对应的债权已被认定为普通债权、与职工债权认定无关,要么属于其他员工需另案起诉的范畴;原审已完整保障辩论权、逐项审查全部诉请。最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原二审判决效力维持。

时间轴

2022-07-06重庆五中院裁定受理新华信托破产清算,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背景)
2023-05-26重庆五中院裁定宣告新华信托及天津创富破产;破产财产限于固有财产,信托财产处置由受益人决定(背景)
破产程序中W某向管理人申报职工债权未果,提起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之诉,诉请确认总额304,661,662.25元
一审重庆五中院判决:与业绩挂钩的业务激励不属于可优先受偿的职工债权,驳回确权诉求
二审重庆高院维持:援引最高法〔2013〕民二他字第22号答复定性普通债权;释明七名同事债权需另行起诉,2.77亿元部分不作处理
2025-11-05W某自称取得新证据:十个信托项目的信托财产交付确认书与信托报酬出账回单,证明破产程序期间公司全额收取信托报酬
2026年前重庆高院再审审查:逐条驳回(新证据不构成法定再审新证据、不予调取证据合法、无程序违法、法律适用无误),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审级与裁判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案号未公开
破产清算程序中
认定与业绩挂钩的业务激励薪酬不属于《企业破产法》可优先受偿的职工债权,驳回W某确权诉求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二审判决案号未公开
一审后
维持原判;释明其他员工的薪酬债权不能由W某代为诉讼,需另行起诉,2.77亿元部分不作处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再审裁定案号未公开
2025-11-05新证据提交后
逐条驳回再审主张:信托报酬回单不能改变激励薪酬债权性质、不符合再审新证据标准;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原二审判决效力维持

裁判要点

信托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进入破产程序后,从业人员与业绩挂钩的业务激励、绩效提成、项目奖金,无论企业内部制度如何约定,均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顺序优先清偿的职工债权,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固定基本工资、法定经济补偿金、社保抚恤等基础待遇方属职工债权。此定性的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他字第22号针对证券类金融机构破产职工债权的专项答复。一名从业人员不能代其他员工主张劳动报酬债权:独立权利人未参与一审程序的,其债权应另行起诉,法院对该部分诉求不作处理。破产程序期间形成的信托报酬收款凭证仅能证明公司收入事实,不能改变激励薪酬的债权性质,不构成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再审新证据。

法官说理

本案的裁判基石是一份十四年前的答复:最高法〔2013〕民二他字第22号。它划出的界线是『固定保障优先、业绩分享靠后』——职工债权优先清偿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基本生存保障(工资、补偿金、社保),而业务激励本质上是对创收的分成,与公司经营成果共担风险,性质接近利润分配而非劳动对价。信托行业的激励结算尤其典型:提成按项目信托规模与收益计提,项目暴雷时激励本身就无从谈起,让这类浮动性债权搭优先清偿的便车,等于把经营风险转嫁给全体债权人。

第二层是程序规则的现实约束。W某代七名同事主张2.77亿元,这既非诉讼代理也非债权转让,而是把他人债权装进自己的诉——法院的回应干脆:独立权利需独立主张,未参与一审的员工另行起诉。这一处理为信托行业普遍存在的团队长统一结算模式划了红线:团队负责人不能顺手把全员的提成打包成自己的诉讼,批量薪酬纠纷必须分流为独立诉讼,否则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审查将失去主体对应关系。

第三层是再审新证据标准的严格适用。W某的『新证据』看似有力——破产程序期间公司还在收信托报酬,收了钱不结算激励——但再审标准要求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定性结论,而信托报酬进账与债权性质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前者证明公司有收入,后者取决于债权的法律性质。重庆高院审查后维持原判,等于宣告:在金融机构破产中,业务提成与职工债权的界线不因个案证据而动摇。对仍在风险处置中的多家信托公司而言,这份裁定统一了薪酬债务账本。

判决原文

Where the assets of a bankrupt enterprise are insufficient to satisfy all debts, performance and business incentives linked to results do not fall within the employee claims entitled to priority under the Enterprise Bankruptcy Law, and may participate in distribution only as ordinary claims.

破产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与业绩挂钩的绩效、业务激励薪酬,仅能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不享有职工债权优先清偿顺位。

—— 重庆高院再审审查裁判观点(归纳自最高法〔2013〕民二他字第22号答复之适用,据用益信托网对本案的评述)

主题

破产债权确认 职工破产债权 业务激励薪酬 普通债权 清偿顺位 代位主张 再审新证据 新华信托破产

后续影响

本案是国内信托行业少数标的规模超3亿元的职工破产债权确权生效案例,经用益信托网以『某信托破产清算后,「爆」3亿薪酬争议』评述后成为行业参照。其影响沿三条线展开:其一,统一裁判边界——多家处于清算、重整阶段的风险信托公司(新时代、四川信托等)均有大量未兑付业务提成,本案确立『提成即普通债权』后,同类薪酬维权的预期被系统性下调;其二,程序分流——团队长代全员主张的模式被明确否定,批量薪酬纠纷须各自起诉,破产债权审查回归主体对应;其三,警示意义——业务人员的激励兑现依赖公司存续与项目回款,机构风险爆发时,提成是债权序列里最靠后的一档。对新华信托破产程序而言,本案驳回再审后,3.05亿元争议债权尘埃落定,全部归入普通债权序列。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本案给信托从业者上了一堂风险定价课:激励薪酬的账面数字与可回收价值之间隔着清偿顺位——固定工资是职工债权,提成是普通债权,公司破产时两者可能相差一个数量级的回收率。给管理人的是一份操作指引:对业绩挂钩薪酬一律援引民二他字第22号答复定性,对打包代位主张一律要求分诉。给制度设计者的问题是开放的:当提成占收入大头成为行业惯例,现行顺位规则是否还应把这部分劳动报酬完全推到普通债权的队尾?(本库观点)

来源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用益信托网《某信托破产清算后,「爆」3亿薪酬争议!》(载本案全貌:诉请金额304,661,662.25元及构成、个人激励27,501,247.03元、代七名同事277,160,415.22元、一审二审援引答复情况、重庆高院再审驳回五点裁判观点、2025-11-05新证据)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重庆破产法庭2023年度十大破产典型案例,载破产程序背景:信托债权单独申报、破产财产限于固有财产等)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CN-073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2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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