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不适用(本案为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债权确权纠纷;背景为新华信托各信托产品的委托人与受益人群体) |
|---|---|
| 设立地 | 中国内地(重庆五中院一审、重庆高院二审及再审审查) |
| 准据法 |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清偿顺位;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他字第22号答复(证券类金融机构破产中与业绩挂钩的绩效激励不属职工债权优先受偿范围);《民事诉讼法》再审新证据标准 |
| 受托人 |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5月26日被裁定宣告破产,清算组为管理人)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无 |
| 受益人 | 新华信托各信托产品受益人(背景关系;本案当事人为破产企业职工与清算组) |
| 置入资产 | 新华信托破产财产(固有财产评估价值29.84亿元);争议标的为业务激励薪酬债权的清偿顺位而非特定财产 |
| 关键条款 | 《业务部激励管理暂行办法(修订)》项下的信托业务基础激励与其他信托业务激励结算机制(内部制度,法院认定不影响债权性质定性) |
新华信托破产把一家信托公司的全部内部债务摆上了台面,其中最刺眼的一类是业务人员的激励报酬。信托行业的展业逻辑是团队制、项目制:业务部门按承做项目的信托规模与创收计提激励,大头往往压在项目落地之后的结算环节。新华信托被接管、进入破产清算后,这些挂在内部制度账上的提成成了纸面数字——公司自有财产评估仅29.84亿元,而确认债权高达36.42亿元,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肉眼可见地低。职工债权与普通债权之间隔着整个清偿顺位,于是『激励薪酬算不算职工债权』就成了真金白银的问题。
W某的选择是把它打成一场大规模确权诉讼。一审阶段,他诉请确认对新华信托享有不含管理人已认定部分、总额304,661,662.25元的职工债权:个人激励报酬2750万余元,加上代七名同事主张的2.77亿余元劳动报酬。这个数字的量级意味着:如果按职工债权优先清偿获得支持,将直接挤压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分配空间——这也是清算组寸步不让的原因。
清算组的抗辩聚焦两点:其一,认可欠付W某个人激励的金额,但主张该笔与信托项目业绩挂钩的激励奖金仅属于普通债权,不享有《企业破产法》下的职工债权优先清偿顺位;其二,其他七名员工的债权是独立权利,W某无权代为主张。一审、二审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他字第22号答复——该答复针对证券类金融机构破产作出:破产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与业绩挂钩的绩效、业务激励不属于可优先受偿的职工债权——认定W某的激励债权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驳回其确权诉求。
关于代位主张部分,二审中确有两名员工出面提出独立权利主张,但该批人员未参与一审程序。法院释明:独立权利人的薪酬债权不能由W某代为诉讼,相关主体需另行起诉——2.77亿元的诉求在二审中不作处理。至此,W某的两条路都走到头了。
W某申请再审,并提交了自称2025年11月5日形成的新证据:十个信托项目的信托财产交付确认书与信托报酬出账回单,证明2022年12月21日至2023年1月20日(即新华信托破产程序进行期间)相关方已向新华信托全额支付对应信托报酬,公司有钱却没给业务团队结算激励。重庆高院合议庭逐条驳回:这些证据仅能证明公司收取了信托服务费,无法改变业绩激励薪酬的债权性质,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再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其申请调取的内部业务资料,要么对应的债权已被认定为普通债权、与职工债权认定无关,要么属于其他员工需另案起诉的范畴;原审已完整保障辩论权、逐项审查全部诉请。最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原二审判决效力维持。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案号未公开 破产清算程序中 认定与业绩挂钩的业务激励薪酬不属于《企业破产法》可优先受偿的职工债权,驳回W某确权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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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 二审判决案号未公开 一审后 维持原判;释明其他员工的薪酬债权不能由W某代为诉讼,需另行起诉,2.77亿元部分不作处理 |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 | 再审裁定案号未公开 2025-11-05新证据提交后 逐条驳回再审主张:信托报酬回单不能改变激励薪酬债权性质、不符合再审新证据标准;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原二审判决效力维持 |
本案的裁判基石是一份十四年前的答复:最高法〔2013〕民二他字第22号。它划出的界线是『固定保障优先、业绩分享靠后』——职工债权优先清偿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基本生存保障(工资、补偿金、社保),而业务激励本质上是对创收的分成,与公司经营成果共担风险,性质接近利润分配而非劳动对价。信托行业的激励结算尤其典型:提成按项目信托规模与收益计提,项目暴雷时激励本身就无从谈起,让这类浮动性债权搭优先清偿的便车,等于把经营风险转嫁给全体债权人。
第二层是程序规则的现实约束。W某代七名同事主张2.77亿元,这既非诉讼代理也非债权转让,而是把他人债权装进自己的诉——法院的回应干脆:独立权利需独立主张,未参与一审的员工另行起诉。这一处理为信托行业普遍存在的团队长统一结算模式划了红线:团队负责人不能顺手把全员的提成打包成自己的诉讼,批量薪酬纠纷必须分流为独立诉讼,否则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审查将失去主体对应关系。
第三层是再审新证据标准的严格适用。W某的『新证据』看似有力——破产程序期间公司还在收信托报酬,收了钱不结算激励——但再审标准要求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定性结论,而信托报酬进账与债权性质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前者证明公司有收入,后者取决于债权的法律性质。重庆高院审查后维持原判,等于宣告:在金融机构破产中,业务提成与职工债权的界线不因个案证据而动摇。对仍在风险处置中的多家信托公司而言,这份裁定统一了薪酬债务账本。
Where the assets of a bankrupt enterprise are insufficient to satisfy all debts, performance and business incentives linked to results do not fall within the employee claims entitled to priority under the Enterprise Bankruptcy Law, and may participate in distribution only as ordinary claims.
破产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与业绩挂钩的绩效、业务激励薪酬,仅能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不享有职工债权优先清偿顺位。
—— 重庆高院再审审查裁判观点(归纳自最高法〔2013〕民二他字第22号答复之适用,据用益信托网对本案的评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