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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 · 2016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复议)

金谷信托与浙江优选营业信托纠纷执行案——执行程序不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原股东未届期转让股权不被追加,延迟出资的股东会决议反而构成出资不实

China Golden Valley Trust v. Zhejiang Youxuan (enforcement objection, Beijing High People's Court (2016) Jing Zhi Fu Nos. 106 & 107) — in enforcement proceedings a creditor may not invoke accelerated maturity of unpaid capital against a shareholder who validly transferred shares before the capital call date; but shareholders who passed a resolution deferring capital contributions were held to have committed capital deficiency and were added as judgment debtors within their unpaid amounts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执复106号、(2016)京执复107号执行裁定;原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商)初字第11032号民事判决;载《人民司法·案例》(201729:105,刘旭峰、辛崇增《执行程序不适用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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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终审年份
境内辖区
执行依据:浙江优选公司应付金…涉案金额 / 标的
3审级数
2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持牌信托公司,其与浙江优选中小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信托纠纷经北京二中院2015年7月10日(2014)二中民(商)初字第11032号判决:浙江优选公司按《资金信托合同补充协议》向金谷信托支付收购优先级受益权的价款5000万元,并赔偿迟延支付该价款的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浙江优选公司拒不履行,金谷信托申请强制执行((2015)二中执字第01155号),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金谷信托随即转向公司股东:其一,股东许曦文认缴出资500万元、实缴200万元,在公司设立后即把股权转让退出——金谷信托申请追加她在300万元出资不实本息范围内担责,北京二中院(2015)二中执异字第01478号裁定驳回后,金谷信托向北京高院申请复议;其二,另两名股东南某、许某承诺2014年10月15日前缴足剩余2700万元、300万元出资,却在与金谷信托签订合同后转让大部分股权,并通过股东会决议申请延迟缴纳注册资金——金谷信托同时申请追加二人。两条追加路径遭遇的是同一个法律问题:认缴制下,出资期限未届满,执行程序能不能直接追加股东?

信托结构

委托人不适用(本案为信托公司作为债权人的执行程序;底层交易为金谷信托与浙江优选的资金信托合同及补充协议)
设立地中国内地(北京二中院执行与执行异议、北京高院执行复议)
准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出资不实追加);《公司法》认缴登记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资本充实原则
受托人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本案为执行债权人,非受托人角色)
保护人 / 委任人无
受益人不适用(金谷信托在底层信托中为委托人/受益人,本案为其债权执行阶段)
置入资产浙江优选公司应付金谷信托的优先级受益权收购价款5000万元债权(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关键条款《资金信托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浙江优选公司收购优先级受益权并支付价款5000万元;股东出资安排:许曦文认缴500万实缴200万后转让股权,南某、许某承诺2014-10-15前缴足2700万元、300万元,后经股东会决议延迟缴纳

故事

金谷信托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这是执行实务里最经典的困局。5000万元的生效判决摆在面前,浙江优选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似乎只能终结本次执行。但金谷信托把目光投向了公司的股东名册:认缴制下,股东们白纸黑字承诺的出资,难道因为公司没钱就永远挂在账上?执行程序里能不能直接把没缴够的股东追加进来?

第一个目标是许曦文。她认缴出资500万元、持股10%,实缴200万元,公司设立后就把股权全部转让了出去——转让行为本身未违反法律规定。金谷信托申请追加她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300万元出资不实的本息范围内担责。北京二中院审查后驳回:她的出资期限未届满即转让股权,追加缺乏依据。金谷信托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复议。

第二个目标更有意思。南某、许某在公司设立时承诺2014年10月15日前履行剩余2700万元、300万元的出资义务。关键情节是:在与金谷信托(投资公司)签订合同之后,南某把大部分股权转让,且继续约定并承诺未到位出资由各股东于2014年10月15日前出资到位;随后投资公司股东作出关于申请延迟缴纳注册资金的股东会决议,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这个决议直接妨害了资本充实——法院后来认定,它损害了金谷信托基于南某、许某公示的承诺和公司注册资金数额而产生的信赖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出资不实。

北京高院的两份执行复议裁定给出了分岔的答案。对许曦文: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其依法享有的期限利益受法律保护,执行程序中不能适用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追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对南某、许某:股东会形成推迟出资缴纳期限的决议,客观上对投资公司资本充实造成妨害并损害债权人信赖利益,构成出资不实;在投资公司已经生效裁定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追加二人为被执行人,分别在2700万元、300万元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向金谷信托清偿——支持。

这份『一驳一准』的裁定后来被《人民司法·案例》以《执行程序不适用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为题刊发(作者刘旭峰、辛崇增),成为认缴制时代执行追加规则的教科书案例:期限利益是原则,破坏信赖是例外;而例外不靠加速到期理论,靠的是出资不实的传统路径。

时间轴

公司设立时浙江优选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许曦文认缴500万元(持股10%)实缴200万元;南某、许某承诺2014-10-15前缴足剩余2700万元、300万元
2014-10-15前南某在与金谷信托(投资公司)签订合同后转让大部分股权,股东会作出延迟缴纳注册资金的决议并通过章程修正案
2015-07-10北京二中院(2014)二中民(商)初字第11032号判决:浙江优选公司支付金谷信托优先级受益权收购价款5000万元并赔偿迟延利息
2015年判决生效后浙江优选公司未履行,金谷信托申请执行((2015)二中执字第01155号);执行中查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5)二中执字第1155-1号裁定)
2015年金谷信托申请追加许曦文等股东为被执行人;北京二中院(2015)二中执异字第01478号裁定驳回追加许曦文的申请
2016年北京高院(2016)京执复106号、107号执行复议裁定:对许曦文——出资期限未届满、不适用加速到期、驳回追加;对南某、许某——延迟出资决议损害债权人信赖、构成出资不实,分别在2700万元、300万元范围内追加担责

审级与裁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商)初字第11032号
2015-07-10
判令浙江优选公司向金谷信托支付优先级受益权收购价款5000万元并赔偿迟延利息损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2015)二中执异字第01478号
2015年
驳回金谷信托追加许曦文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复议)(2016)京执复106号、(2016)京执复107号
2016年
对许曦文:驳回复议,执行程序不适用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其期限利益受保护;对南某、许某:延迟出资的股东会决议妨害资本充实、损害债权人信赖利益、构成出资不实,裁定追加二人为被执行人,分别在2700万元、300万元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向金谷信托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要点

在认缴登记制下,股东依法享有的出资期限利益受法律保护:股东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受让人继续承担出资义务的,执行程序中不得以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为由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但股东会作出推迟出资缴纳期限的决议并通过章程修正案,客观上妨害公司资本充实、损害债权人基于股东公示承诺与注册资金数额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构成出资不实;在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经生效裁定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裁定追加该等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其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执行程序不能支持债权人的出资加速到期请求权,但出资不实的追加路径不受此限。

法官说理

本案的裁判骨架是认缴制下『期限利益』与『资本充实』的界分。2013年公司法修改确立认缴登记制后,股东出资义务从实缴变为承诺,期限利益成为股东的法定盾牌。北京高院明确:许曦文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不违法,执行程序不能创造性引入『加速到期』穿透其期限利益——追加事由法定,不能类推扩张。这为后来数年间『执行程序不加速到期』的裁判基调定了调。

第二层是出资不实路径的激活。南某、许某被追加的依据不是加速到期,而是传统出资不实:他们先公示承诺(2014年10月15日前缴足),在金谷信托基于该公示与注册资本数额签订合同、形成信赖之后,又以股东会决议推迟缴纳——公示承诺与后行为之间的背离,正是信赖利益的损害点。法院把『延迟出资决议』定性为妨害资本充实、构成出资不实,实质是给认缴制的期限利益划出诚信边界:期限利益保护正常经营安排,不保护签约后专门针对债权人所作的期限逃避。

第三层是本案的信托语境。金谷信托的5000万元债权源于一笔资金信托下的优先级受益权收购安排——典型的『名股实债』融资:浙江优选以收购优先级受益权的方式融入资金。债务人破产风险未至、仅执行不能时,信托公司能抓住的抓手就是股东出资。本案给信托公司的风控清单写明:对以认缴资本支撑信用的交易对手,尽调时必须核查实缴比例、出资期限与股权变动史;发生纠纷后,追踪『签约后改章程延出资』这类动作,它既是出资不实的证据,也是交易对手信用恶化的信号。

判决原文

Shareholders resolved to defer the payment of registered capital, objectively obstructing the adequacy of the company's capital and harming the trust interest the creditor acquired based on the shareholders' publicized commitment and the company's registered capital amount — this constitutes capital deficiency; where the judgment debtor has been determined by an effective ruling to have no executable property, the shareholders shall be added as persons subject to enforcement and bear liability within their unpaid capital contributions.

投资公司股东作出关于申请延迟缴纳注册资金的股东会决议,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在客观上对投资公司资本充实造成了妨害,并损害了信托公司(债权人)基于南某、许某公示的承诺和投资公司注册资金数额而产生的信赖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出资不实。在投资公司已经法院生效裁定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下,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并分别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应予支持。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执复106、107号裁判要旨(据《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29期案例评析)

主题

执行程序 追加被执行人 出资加速到期 出资不实 认缴制 信托公司债权 营业信托纠纷 资本充实

后续影响

本案经《人民司法·案例》刊发后,成为『执行程序不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命题的权威出处之一,其确立的『期限利益原则+出资不实例外』双轨结构被此后的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反复引用。2019年《九民纪要》第6条确认了加速到期的两种例外(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公司恶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与本案对『恶意延长出资』的处理精神一脉相承——可以说本案是九民纪要规则的前身实践。对信托行业而言,本案发生于金谷信托对浙江优选的优先级受益权收购安排之后,是信托公司以执行追加手段实现债权的经典操作样本:判决打公司、执行追股东、追加靠出资不实,三步流程至今仍是同业清收的标准打法。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本案的三条规则记忆点:期限利益——认缴期限届满前,执行程序追不到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别浪费复议机会;恶意延资——签约后股东会决议推迟出资,是出资不实的自认,追加一追一个准;尽调重点——交易对手的实缴比例与出资期限,比注册资本数字重要得多;投资者——交易对手的股东结构里藏着隐性担保,出事时它就是第二还款来源。(本库观点)

来源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股权与股东出资纠纷典型案例》(完整转载《人民司法·案例》所载本案:案号(2016)京执复106、107号、案情、裁判要旨、实务要点、案例索引与作者刘旭峰、辛崇增)
来源等级 C · 媒体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高院判例:被执行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追加执行其出资不实原股东的财产》(载本案完整案情:生效判决、执行案号、执行异议裁定、复议请求细节)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CN-076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2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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