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宋某某(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者,委托人兼受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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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地 | 中国内地(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二审) |
| 准据法 | 《信托法》第20条、第33条第3款(保密义务)、第49条;《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知情权合理必要原则与其他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 |
| 受托人 | 光某信托公司(多信托单元运作,就临时分配出具《临时报告》并邮件解释)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无 |
| 受益人 | 宋某某及其他信托单元项下投资者 |
| 置入资产 | 案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财产(多信托单元结构,具体投向未公开) |
| 关键条款 | 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与知情权条款;其他信托单元优先分配的内部决策与审批流程(法院认定属内部经营管理信息,不在披露范围) |
多信托单元是信托产品常见的分层运作结构:同一信托计划下按期次或委托人划分单元,各单元的资金、收益、分配相对独立。这种结构平时相安无事,一旦某期出现流动性紧张或分配顺序调整,单元之间的优先劣后顺位就会成为敏感问题——先分配谁的?凭什么?本案的导火索正是如此:案涉信托计划进行了一次临时信托利益分配,其他信托单元在分配中获得了优先地位。作为案涉单元投资者的宋某某认为自己的知情权被悬空,要求信托公司交出这次优先分配的决策文件与审批流程文件。
信托公司的回应不是硬扛,而是部分满足加边界防守的应对:它出具了《临时报告》,就案涉信托利益的临时分配事项进行了披露;同时在电子邮件回复中,就其他信托单元为何获得优先分配的问题向宋某某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供了合同依据。换句话说,发生了什么、为什么、依据是什么——三件事都给了答案,唯独没有交出原始文件。
宋某某不接受这种『只给结论不给底稿』的方式,坚持索要决策文件与审批流程,诉至法院。一审的结论未在公开评述中详细披露,但二审清晰地站到了信托公司一侧。甘肃矿区人民法院的说理分两步:第一步,知情权是否已经满足——信托公司已通过《临时报告》就临时分配事项进行披露,并在电子邮件回复中就其他信托单元优先分配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供合同依据,宋某某的知情权已经得到满足;第二步,索要文件的性质——其他信托单元优先分配的决策文件及审批流程文件,涉及其他投资者的个人信息、资金情况以及信托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披露存在影响信托公司正常经营的风险,宋某某的要求『于法无据』。
这份判决与上海金融法院同期判例(收款类凭证支持、付款类从严)共同勾勒出2024-2025年信托知情权裁判的完整光谱:核心账目与收款凭证必须给,涉及第三方与其他投资者信息、受托人内部经营决策过程的原件可以不给。知情权的满足标准是信息内容而非文件形式本身——法院要的是投资者能看懂发生了什么,而不是接管受托人的决策档案。
|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二审) | (2025)甘95民终43号 2025年 认定信托公司已通过《临时报告》披露及邮件解释说明满足宋某某知情权;其他信托单元优先分配的决策文件及审批流程文件涉及其他投资者个人信息、资金情况及信托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宋某某要求披露于法无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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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与上海金融法院(2024)沪74民终622号案构成知情权光谱的两端:上海案里投资者拿到了账目与收款凭证,因为那些材料直接反映信托财产收支;本案里投资者拿不到决策与审批文件,因为这些材料反映的是『怎么决定的』而非『财产怎么样了』。两条判例合起来划出的边界是:知情权保护的是对信托财产状况与受托人履职结果的知悉,不延伸到受托人公司治理与内部决策过程的透明化。
第二层是『满足即止』的判断标准。法院没有问『文件该不该给』,而是先问『信息需求是否已被满足』:临时报告给了发生了什么,邮件解释给了为什么、合同依据给了凭什么——三件事覆盖了投资者对优先分配合理性的全部疑问。这个标准对受托人是利好:应对知情权主张时,一份写得清楚的临时报告加一封附合同依据的解释邮件,可能就是全部义务;但前提是解释必须实质、依据必须真实,糊弄式的回复反而会成为拒绝不成立的证据。
第三层是其他投资者权益与受托人经营秩序的再确认。决策文件与审批流程涉及其他单元投资者的资金情况与个人信息,公开等于让单一投资者获得穿透其他单元的权利;而受托人内部审批记录的披露,可能暴露风险定价、内部授权等经营管理信息。法院用『于法无据』四字封住了这条通道,实际上是在两个同期知情权判例之间维持平衡:既不给受托人用『内部资料』四个字一概拒绝的空间,也不让投资者的知情权膨胀为对受托人决策档案的审计权。
The trust company had already disclosed the interim distribution of trust interests in its Interim Report, and in its email reply explained the priority distribution of other trust units and provided the contractual basis; the plaintiff's right to information has been satisfied. The decision documents and approval-process documents regarding the priority distribution of other trust units involve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capital situation of other investors as well as the trust company's internal operations, and carrying a risk to the normal operation of the trust company; the plaintiff's demand for disclosure of such documents has no basis in law.
光某公司出具的《临时报告》就案涉信托利益临时分配事项已进行了披露,且在电子邮件回复中就其他信托单元优先分配问题向宋某某进行了解释说明,并提供了合同依据,宋某某的知情权已经得到满足。同时,其他信托单元优先分配的决策文件及审批流程文件涉及其他投资者的个人信息、资金情况以及光某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存在影响信托公司正常经营的风险,故宋某某要求披露其他信托单元优先分配的决策文件及审批流程文件的要求于法无据。
——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2025)甘95民终43号判决说理(据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知情权的度》所引判决原文)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知情权的度: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司法裁判边界》(引用(2025)甘95民终43号判决原文:其他信托单元优先分配文件不披露的说理全文,及与上海622号案的对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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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等级 C · 媒体 | 金杜律师事务所《信托争议解决:信托投资者知情权边界探析(下)》(知情权范围与救济的体系分析背景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