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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 · 2024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蒋某诉A信托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案——受托人单方延长信托期限条款被诉无效:法院认定延期条款不属不当减免责任条款,有无提示说明均不影响效力

Jiang v. Trust Company A (business trust dispute, Shanghai Pudong New Area People's Court first instance, Shanghai Financial Court (2024) Hu 74 Min Zhong No. 323 on appeal) — clauses authorizing the trustee to unilaterally extend the trust term are not improperly liability-reducing terms; their validity is unaffected by whether they were specifically highlighted, closing the industry's favorite exit hatch to challenge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二审:上海金融法院(2024)沪74民终323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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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终审年份
境内辖区
蒋某投资1800万元,认购案…涉案金额 / 标的
2审级数
2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蒋某是一位投入1800万元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者。2021年4月,他与A信托公司签订案涉《XX号(XXXX)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认购1800万份信托单位。产品到期无法兑付后,他发现合同里埋着一个足以改变全局的条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10项『信托计划延期终止风险』与第十三条第(四)项『信托计划延期』——受托人可以单方面延长信托期限,无须召开受益人大会。这意味着信托计划可以无限期地『延期』下去,受托人既不用承担到期兑付的违约责任,也不用面对清算。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前述条款不能成为合同内容、条款无效。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驳回;蒋某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二审维持——这份判决为全行业普遍使用的自动延期条款盖下了效力的司法印章。

信托结构

委托人蒋某(委托人兼受益人,投资1800万元)
设立地中国内地(浦东法院一审、上海金融法院二审)
准据法《民法典》第496、497条格式条款规则(不合理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信托法》信托文件约定自由与受益人权利保护;信托计划延期终止的合同安排
受托人A信托公司(主张延期条款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
保护人 / 委任人无
受益人蒋某及其他信托单位持有人
置入资产案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财产(具体投向未公开)
关键条款《信托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10项『信托计划延期终止风险』、第十三条第(四)项『信托计划延期』:受托人可单方面延长信托期限,无须召开受益人大会

故事

自动延期条款是集合资金信托的标配。产品说明书里它叫『延期终止风险提示』,合同正文里它是受托人的一枚万能钥匙:信托计划到期时底层资产没变现?延期。融资方还在谈重组?延期。受益人大会召开不了?照样延期——因为条款根本不需要受益人大会同意。对投资者而言,这枚钥匙意味着清算日期可以永远悬置:信托不终止、无法清算、损失无法确定,连起诉要求兑付都可能被『未经清算损失无法确定』驳回。信托圈内人与投资者都对此怨声载道,但截至本案判决,无论监管部门还是法院,都未对自动延期条款的性质与效力作出过正面认定。

蒋某决定正面攻坚这个条款。他的逻辑是《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则:受托人单方延长信托期限、无须受益人大会,属于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依《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应属无效;而且这类条款应当提示说明,未提示的不能成为合同内容。2021年4月签约、投资1800万元的事实没有争议,争议全部聚焦在第十一条与第十三条那两组条款上。

一审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从三个层面驳回了蒋某的诉请。其一,内容合法性: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进行投资,可能因投资标的自身特性、流动性风险等市场因素,出现信托计划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情况,因此在信托文件中明确约定延期的条件和程序具有合理性;法律法规未禁止在信托文件中约定受托人单方延长信托产品期限。其二,条款性质:延期条款不属于不当减免受托人责任、限制受益人权利的格式条款。其三,提示说明义务:即便未经特别提示与说明,该条款的效力亦不受影响——因为它不是那种必须提示才生效的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免责条款。

蒋某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书说理确认:信托合同中有关『受托人单方延长信托产品期限』的条款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不当减免责任、限制权利条款,不论有无提示说明均不会影响其效力。这份判决第一次在二审层面正面宣告:自动延期条款有效。对行业而言,这是稳定器——数千个延期中的信托产品不用再担心条款被批量推翻;对投资者而言,这是坏消息——司法不替他们拆除这枚钥匙,维权路径仍需回到『受托人怠于履职』的具体行为上。

值得注意的是裁判留下的暗门:条款有效不等于受托人可以滥用。延期条款的行使仍受信义义务约束——延期的决定必须服务于信托财产最大利益而非受托人自身便利;受托人在延期期间怠于处置、怠于披露的,责任不因条款有效而豁免。本案消灭的是『条款无效』这条捷径,没有消灭『违约赔偿』这条正道。

时间轴

2021-04蒋某与A信托公司签订《XX号(XXXX)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投资1800万元认购1800万份信托单位;合同载有受托人单方延期条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10项、第十三条第(四)项)
产品到期前后信托计划到期未能按预期终止;受托人援引延期条款延长信托期限,无须召开受益人大会
起诉蒋某诉请判决延期条款不能成为合同内容、条款无效;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
一审浦东法院判决驳回:延期条款约定具有合理性、法律法规未禁止、不属不当减免责任条款
2024年上海金融法院(2024)沪74民终323号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受托人单方延长信托期限条款有效,不论有无提示说明均不影响效力
判决后该案经新浪财经等媒体以『信托公司单方延长信托产品期限,是不是霸王条款?』评述传播,成为自动延期条款效力的标杆引证

审级与裁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案号未公开
2024年前
驳回蒋某关于延期条款不能成为合同内容、条款无效的诉讼请求:条款内容未违反强制性规定、约定延期条件与程序具有合理性、不属不当减免责任条款
上海金融法院(二审)(2024)沪74民终323号
2024年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受托人单方延长信托产品期限条款有效,无论有无提示说明均不影响其效力

裁判要点

信托合同中授权受托人单方延长信托产品期限的条款,属于信托文件对延期条件与程序的明确约定:信托资金投资可能因标的自身特性、流动性风险等市场因素无法及时变现,约定延期机制具有合理性,法律法规未禁止此类约定。该条款不属于不当减免受托人责任、加重投资者责任、限制投资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依格式条款效力规则不构成无效情形;亦不属须以提示说明为生效要件、未经提示即不成为合同内容的情形——不论有无提示说明,均不影响其效力。条款有效不豁免受托人在延期期间的信义义务:延期决定及延期期间的财产处置仍须为受益人最大利益服务。

法官说理

本案的第一层是条款效力的正面回答。在此之前,自动延期条款处于灰色地带:投资者骂它是霸王条款,信托公司靠它悬置清算,法院多以『未经清算损失无法确定』程序性驳回。上海金融法院借本案第一次说清:约定延期条件与程序具有合理性、法律未禁止、不属减免责任条款。三层递进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三项情形逐一排除——延期条款限制的并非投资者『主要权利』(本金收益请求权仍在),而是把权利实现的时间交给一个合理的商业变量(资产变现进度)。

第二层是提示说明义务的定位。格式条款规则里有一条独立轨道: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未提示说明的,对方可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蒋某想搭这条轨道,法院没有放行——延期条款虽然重要,但其内容是对商业事实的安排而非免责背书,不属于提示说明义务射程内『免除或减轻提供方责任』的条款类型。这个定性切断了投资者攻击延期条款的第二条路径:既不能主张无效,也不能主张未提示不入约。

第三层是裁判的体系后果与暗门。判决为数千份延期产品提供了确定性——信托公司不必担心条款被批量推翻,投资者诉请『解除合同、清算兑付』的路更窄了;但法院把权利保护的接力棒交回信义义务轨道:延期期间怠于处置、虚假披露、自我交易,仍可依《信托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追究,延期不等于免责。对投资者而言,正确的诉讼标的是『延期期间受托人的具体违约行为』,而非条款效力本身——这是本案用两次败诉换来的路径指引。

判决原文

Clauses in the trust contract authorizing the trustee to unilaterally extend the term of the trust product do not violate mandatory provisions of laws or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they are not clauses that improperly reduce or exempt liability or restrict rights, and their validity is unaffected whether or not they were specifically highlighted and explained.

信托合同中有关『受托人单方延长信托产品期限』条款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不当减免责任、限制权利条款,不论有无提示说明均不会影响其效力。

—— 上海金融法院(2024)沪74民终323号裁判观点(据新浪财经《信托公司单方延长信托产品期限,是不是霸王条款?》对该案裁判观点的引述)

主题

单方延期条款 格式条款 信托期限 受益人权利 条款效力 提示说明义务 清算僵局 营业信托纠纷

后续影响

本案经新浪财经、信托圈内人等渠道评述后,成为自动延期条款效力的标杆判决:行业普遍使用的延期条款获得二审层面的效力确认,投资者的『条款无效』诉讼路线基本关闭。其后续影响呈两极:对信托公司,延期条款的确定性反而加重了行为义务——既然条款有效,延期期间的处置、披露、追偿动作就全部暴露在信义义务的聚光灯下,2024-2026年间上海金融法院多起判决(如本库D-CN-008华宝信托案中法院核查延期期间处置履职)显示,法院在延期场景下审查的是受托人『做了什么』而非『条款写得如何』;对投资者,维权重心被迫前移到延期期间的履约行为取证——这既提高了诉讼门槛,也把战场从格式条款拉回到受托人行为本身,某种意义上是更实质的审查。监管层面,延期条款的性质与效力问题至今仍无专门规则,本案的司法表态暂时填补了这个真空。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本案回答了一个悬置多年的问题:延期条款是不是霸王条款?法院说不是。给投资者的启示有三:别再花钱打条款效力官司,把预算投到延期期间受托人行为的取证上;延期不豁免信义义务,每次延期通知都是审查受托人处置动作的起点;签约前看清第十三条——延期条款是行业标配,它的存在本身应计入产品风险定价;对照库内 D-CN-078 的知情权案,两者共同构成延期信托投资者行动手册。(本库观点)

来源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新浪财经(信托圈内人)《信托公司单方延长信托产品期限,是不是霸王条款?》(载(2024)沪74民终323号案号、蒋某1800万元投资与1800万份信托单位、合同条款位置、一审三层裁判理由、二审裁判观点全文)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华夏时报网《150万元买信托十年回款不足六成,七旬老人起诉信托公司遭法院驳回》(对照案例背景:信托延期场景下法院对受托人处置履职的实质审查趋势,佐证本案后续影响分析)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CN-079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2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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