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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 / 戴某诉民生信托、泛海控股集团营业信托纠纷案——中民永泰1号互投自家信托构成典型资金池:拒绝赎回构成违约,大股东一纸『流动性支持函』换来连带赔偿
境内 · 2022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
戴某诉民生信托、泛海控股集团营业信托纠纷案——中民永泰1号互投自家信托构成典型资金池:拒绝赎回构成违约,大股东一纸『流动性支持函』换来连带赔偿
Dai v China Minsheng Trust and Panhai Holding — the Zhongmin Yongtai No.1 trust invested in the trustee's own trust products in a classic pool-of-funds pattern; refusal to redeem was breach, and th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liquidity support letter amounted to debt assumption with joint liability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营业信托纠纷一审判决(2022年6月经裁判文书网公开,涉中民永泰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案号未在公开报道中完整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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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终审年份
境内辖区
投资本金340万元涉案金额 / 标的
1审级数
2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戴某在2020年11月17日与民生信托签订《中民永泰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340万元认购『中民永泰1号第1411期』,封闭期114天,2021年3月11日届满,收益率6.9%/年。这是一只号称投向低波动标准化资产的产品:金融同业存款、短期固定利率债券、货币市场基金,也可以投公募基金、信托计划——但后者必须以货币市场工具和标准化固定收益产品为主要方向。2021年2月11日,戴某按约提交赎回申请,赎回日正是封闭期届满日。民生信托拒绝了:理由是出现流动性风险、大量投资人集中兑付,为避免引发系统性风险暂停赎回。法院后来依职权调取的信托专户交易流水揭开了真相:中民永泰1号的历史投资标的共19只,包括四川信托惠誉系列、民生信托自家发行的汇盛、汇天、汇鑫系列及永丰2号;民生信托存在向自家永丰2号多次投资的行为,永丰2号又投向自家汇丰3号、汇丰2号、汇丰4号、汇丰5号、添丰3号、添丰8号,甚至中民永泰1号与汇天1号互投。更刺眼的一笔是:2020年12月23日,中原证券德晟1号向中民永泰1号信托专户转账3026.66万元分红款,同日民生信托向自有资金账户转出3002.96万元(备注『赎回』)。戴某追加泛海控股集团为被告——大股东曾出具『无条件、无期限』的流动性支持函。法院认定资金池特征成立、拒绝赎回构成违约,并判泛海连带赔偿。
信托结构
| 委托人 | 戴某(自然人合格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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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地 | 中国内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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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据法 | 中国《信托法》第25条、《资管新规》第15条、第22条、《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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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人 |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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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人 / 委任人 | 未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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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益人 | 戴某等中民永泰1号各期信托单位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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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入资产 | 名义投向标准化低波动资产;实际投向民生信托自家汇盛/汇天/汇鑫系列、永丰2号等19只产品,与汇天1号互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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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条款 | 封闭期114天,届满可赎回,收益率6.9%/年;受托人仅在符合约定情形时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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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
中民永泰1号在民生信托的产品序列里被包装成一只『准现金管理』工具:开放式、可申购赎回、封闭期仅114天、收益率6.9%。2020年11月17日,戴某认购了第1411期340万元。三个月后的2021年2月11日,他如期提交赎回申请。彼时民生信托的兑付危机已公开化,泛海控股集团于2021年3月31日向全体投资人出具流动性支持函,承诺『以收到的资产变现回款无条件、无期限地对相关信托项目提供流动性支持』。
赎回日2021年3月11日到了,民生信托拒绝兑付。理由写在2021年第一季度管理报告里:『受负面舆情影响,报告期内集中赎回情况突出,底层资产变现速度不及预期,部分信托利益未如期分配,产品面临一定流动性压力。』民生信托还主张:对个别人兑付会引发系统性风险。
法庭上,真相从两个渠道浮出水面。其一,法院依职权调取的信托专户交易流水:中民永泰1号历史投资标的19只,大量是民生信托自家产品;民生信托多次投资自家永丰2号,永丰2号再投自家汇丰系列与添丰系列,甚至中民永泰1号与汇天1号互投;2020年12月23日德晟1号转入的3026.66万元分红款,同日即有3002.96万元以『赎回』名义转入民生信托自有资金账户。其二,监管部门的《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证实:中民永泰1号部分资金存在绕道非关联方将信托资金用于民生信托股东的问题。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定:以信托购买信托为主要投资形式、滚动发行、多层嵌套、循环互交易的结构具有典型的资金池业务特征,违反《资管新规》第15条『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及禁止资金池的刚性要求;民生信托仅以『流动性风险』为由拒绝赎回,却不列明投资产品指向流动性风险的原因、现状与举措,无法证明暂停赎回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关于泛海控股,法院认定其流动性支持函面向全体投资人、承诺无条件无期限提供流动性支持,更符合债务加入的意思表达,泛海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民生信托赔偿戴某34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泛海控股集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时间轴
2020-11-17戴某认购中民永泰1号第1411期,投入340万元,封闭期114天
2020-12-23中原证券德晟1号向信托专户转入3026.66万元分红款,同日民生信托向自有资金账户转出3002.96万元(备注『赎回』)——后被法庭认定为回款披露不实
2021-02-11戴某提交赎回申请,赎回日为2021-03-11
2021-03-11封闭期届满,民生信托以流动性风险为由拒绝赎回
2021-03-31泛海控股集团出具流动性支持函,承诺无条件、无期限提供流动性支持
2021-03季度管理报告披露『集中赎回情况突出、底层资产变现不及预期』,落款与实际出具时间相差约两个月
2022-06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民生信托赔偿340万元及利息损失,泛海控股集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裁判文书网公开
审级与裁判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营业信托纠纷一审判决(案号未在公开报道中完整披露) · 未披露 2022-06(裁判文书网公开时间) 民生信托未尽受托人义务、拒绝赎回构成违约,赔偿戴某34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泛海控股集团因流动性支持函构成债务加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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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中民永泰1号以信托购买信托为主要投资形式,通过滚动发行、多层嵌套,使受托人自管的各信托计划循环互相交易,具有典型的资金池业务特征,违反《资管新规》第15条、第22条的监管刚性要求及受托人有效管理原则;回款情况披露不实,侵害投资人知情权;受托人未能举证证明暂停赎回符合合同约定情形,拒绝赎回构成违约。泛海控股集团向全体投资人出具『无条件、无期限』流动性支持函,更符合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应就民生信托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理
法院对资金池的认定完全建立在证据之上:历史投资标的表显示19只投资标的中大量为受托人自管产品,专户流水显示永丰2号→汇丰系列→添丰系列的多层互投及中民永泰1号与汇天1号的直接互投。这满足了《资管新规》第15条禁止的『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且中民永泰1号虽成立于新规之前,戴某的合同订立于2020年,民生信托不仅未按要求清理资金池反而扩大规模。
关于回款披露,法院比对管理报告与专户流水:报告称德晟1号底层融资人未支付回购溢价款,但流水显示同日有3026.66万元分红款入账、3002.96万元随即转入受托人自有账户——『对于信托计划投资的回款情况,民生信托并未如实向投资人披露』。
关于暂停赎回,法院认为合同虽允许受托人在约定情形下暂停接受赎回,但民生信托仅以存在流动性风险为由,不列明投资产品指向流动性风险的原因、现状与举措,举证不能,已构成违约。
关于泛海控股的责任,法院处理了证据形式问题:戴某无法独立取得流动性支持函原件,但结合函件内容与北京银保监局调查意见书证实的出具事实,认定函件真实;其『无条件、无期限』的表述更符合债务加入而非一般增信,泛海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原文
此种以信托购买信托为主要投资形式,通过设立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滚动发行信托单位,采用多层嵌套投资方式,使由其设立并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进行循环互相交易的资产管理产品,具有典型的资金池业务特征。
此种以信托购买信托为主要投资形式,通过设立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滚动发行信托单位,采用多层嵌套投资方式,使由其设立并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进行循环互相交易的资产管理产品,具有典型的资金池业务特征。
—— 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经中国经济网公开转引)
主题
TOT互投 资金池认定 拒绝赎回 流动性支持函 债务加入 信息披露 股东连带责任 信托专户流水
后续影响
本案是投资者将民生信托大股东泛海控股集团列为共同被告并获连带赔偿支持的代表案例,此后的民生信托系列诉讼纷纷效仿。判决把『流动性支持函』定性为债务加入,为风险信托机构股东的责任追究提供了模板;同时以专户流水坐实了中民永泰1号与汇天1号互投的资金池结构,成为TOT互投模式司法定性的又一实证。民生信托后续面临大量同类判决,泛海系的风险处置与债务重组至今仍在推进。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戴某案把TOT资金池的司法认定标准钉在了三个证据点上:投资标的清单(19只多为自家产品)、专户流水(互投与回款转入自有账户)、监管调查意见(绕道输血股东)。它还示范了追责的纵向延伸——当受托人自身的偿付能力已经坍塌时,投资人把大股东的『流动性支持函』一起起诉,法院会按债务加入处理,承诺的『无条件、无期限』四个字成为连带责任的理由。对家族信托的启示是双重的:警惕任何以自家产品互投为收益来源的『准现金管理』产品;同时也记住,股东承诺函是有真实司法效力的追索工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