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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 · 2025 · 北京金融法院(二审);一审:北京市相关基层法院
洪某诉某信托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案——50万元固收信托逾期三年:监管意见书击穿『投向合规』表象,未清算即认定损失已发生,二审全额维持
Hong v a trust company (Beijing) — a RMB 500,000 fixed-income trust failed to redeem; regulatory findings proved the trustee had invested in non-standardised pool assets and shareholder bonds, and loss was confirmed without completed liquidation
二审:北京金融法院(2025)京74民终343号民事判决,2025年5月26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2024年判决(案号未在公开转引中完整披露);监管依据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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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终审年份
境内辖区
投资本金50万元涉案金额 / 标的
2审级数
4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2021年3月,洪某与某信托公司签订《某计划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投入50万元认购一期信托单位。合同写得极其规矩:各期信托单位封闭期180天,资金主要投向交易所与银行间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公司债、ABS、同业存单、货币基金等固收资产;投资限制栏明确写着『本信托计划不得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2021年3月30日该期信托单位成立,封闭期应于2021年9月27日届满并自动分配本金与收益。但封闭期满,信托公司没有兑付。洪某向金融监管部门举报,北京监管局出具的《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揭开了底牌:信托资金实际投向与合同约定不符,投资非标资金池类产品、存在多层嵌套,部分资金最终投向信托公司股东发行的债券;产品出险后未按规定向投资人完整披露底层资产、风险及处置方案。洪某起诉索赔。信托公司的抗辩围绕一个技术点展开:信托尚未完成清算,损失金额无法确定,判决赔偿等于变相刚性兑付——并进一步质疑监管意见书的证据效力。一审法院未采信这些抗辩,判赔50万元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信托公司上诉,北京金融法院2025年5月26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明确了清算前置的破除规则。
信托结构
| 委托人 | 洪某(自然人合格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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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地 | 中国内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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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据法 | 中国《信托法》第2条、第25条,《民法典》第509条、第561条、第577条,《资管新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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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人 | 某信托公司(公开转引中匿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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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人 / 委任人 | 未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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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益人 | 洪某等某计划11号各期信托单位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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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入资产 | 名义投向标准化固收资产;实际投向非标资金池类产品并存在多层嵌套,部分资金投向股东发行的债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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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条款 | 各期信托单位封闭期180天,封闭期满自动分配本金与信托利益;合同明确约定不得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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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
这是一笔看起来最不可能出事的信托:50万元本金、180天封闭期、投向清一色标准化固收资产、合同白纸黑字禁止非标。2021年3月26日洪某向信托代销专户转账50万元,3月30日信托单位成立。按合同,2021年9月27日封闭期届满,本息应自动分配。
兑付没有发生。洪某没有立刻起诉,而是先向金融监管部门举报。监管的调查结论把合同的『规矩』撕开了:信托资金实际投向与合同约定不符——投资非标资金池类产品、存在多层嵌套,部分资金最终投向了信托公司股东发行的债券;产品出险之后,信托公司也没有按规定向投资人完整披露底层资产、风险及处置方案。这意味着这只『固收』产品的真实形态,是一只借标准化外衣运作的资金池,部分资金甚至被拿去给股东的发债托底。
进入诉讼后,攻防焦点意外地不在违规事实本身,而在赔偿的条件与证据。信托公司的第一道防线是清算前置:信托尚未清算,损失金额无法确定,判决赔偿属于变相刚性兑付。第二道防线指向证据:监管意见书只是监管部门向投资者出具的单方意见,公司并未因此收到任何监管处罚或监管措施,丧失了复议、异议、诉讼的救济途径,『倾向性表述及单方的意见并不代表是经过公正程序后的正确结果』,一审以此作为认定违约的核心证据过于草率。
两道防线都被破了。关于清算,法院认定:案涉信托为独立封闭的信托单位产品,封闭期届满未兑付,叠加受托人违规投资、怠于处置、拒不披露底层资产,投资者损失已经实际发生,无需等待信托整体清算完毕;且判赔后洪某不得再从信托计划重复受偿,信托公司后续给付按法定顺序抵充——既不构成刚兑,也不产生双重受偿。关于监管意见书,法院认定其与依职权查明的信托专户交易流水相互印证,具备证明力;公司未能提交任何证据推翻其结论或证明自身投资合规。2024年一审判赔50万元本金及利息,2025年5月26日北京金融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时间轴
2021-03-26洪某签订信托合同并向信托代销专户转账50万元,认购某计划11号一期信托单位
2021-03-30该期信托单位正式成立,封闭期180天
2021-09-27封闭期届满,信托公司未按约兑付本金与收益
2021-2023季度管理报告仅披露『部分客户资金延期兑付、将加快推动资产变现和处置』,无实质处置进展
2023-2024北京监管局出具《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查实投向不符、非标资金池、多层嵌套、部分资金投向股东债券及披露违规
2024一审判决信托公司赔偿洪某本金5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明确不得重复受偿
2025-05-26北京金融法院(2025)京74民终343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级与裁判
| 北京市相关基层法院(一审) | 未在公开转引中完整披露 · 未披露 2024 认定受托人多重违约,判令赔偿本金50万元及按LPR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洪某不得再从信托计划重复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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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融法院 | (2025)京74民终343号 · 未披露 2025-05-26 驳回信托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确认封闭期届满未兑付即损失已发生、不以清算完成为前提,监管意见书具证据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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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将信托资金投向非标资金池类产品并多层嵌套,部分资金最终投向股东发行的债券,出险后未完整披露底层资产、风险及处置方案,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定义务,构成多重违约。案涉信托为独立封闭信托单位产品,约定封闭期届满分配,期限届满未兑付的,即使信托尚未完成清算,也应认定投资人损失已经发生,受托人应赔偿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赔付后投资人不得再通过信托合同重复受偿。监管部门出具的调查意见书与法院依职权调取的信托专户交易流水相互印证,可以作为认定违约事实的依据。
法官说理
损失确定规则是本案最重要的贡献:法院区分了两种情形——受托人无明显违约时,未经清算分配、投资者权益尚存,损失不宜认定(如莉莉丝案);而当受托人存在违规投资、怠于处置、拒不披露的多重违约时,封闭期届满未兑付即损失已实际发生,清算前置抗辩不成立。本案判决明确『禁止刚性兑付,不代表受托人违背忠实勤勉义务造成投资者损失就不用赔偿』。
关于证据,法院处理了信托公司对监管意见书的质疑:意见书并非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作用在于证明案件事实而非替代司法裁判;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调查意见与信托专户流水、季度管理报告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信托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推翻结论或证明投资合规。
关于双重受偿的排除,判决同时载明:受托人赔偿后,洪某不得再通过信托合同获取收益并赎回本金;此后如有新的给付,按《民法典》第561条规定的顺序抵充——赔偿与信托分配不可兼得,堵死了『先拿判决再回信托池子分钱』的套利空间。
判决原文
某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法定义务,存在多重违约行为,已造成洪某的损失。损失范围应为自封闭期届满日确定的本金损失及之后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某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法定义务,存在多重违约行为,已造成洪某的损失。损失范围应为自封闭期届满日确定的本金损失及之后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 (2025)京74民终343号判决主文前说理部分(经法律快车律师发布内容公开转引)
主题
到期未兑付 清算前置 监管意见书 非标资金池 多层嵌套 输血股东债券 信息披露 损失确定时点
后续影响
本案因『清算前置』问题的示范意义被源泰律师事务所、法律快车、国双律师事务所等多家机构专文解读,成为2025年信托维权领域的标志性判决之一。它与莉莉丝案构成损失认定的一体两面:有无违约决定清算前置是否适用。判决对监管意见书证据效力的确认,也与民生信托系列案中法院依职权调取流水的做法相呼应,进一步降低了投资者在资金池类信托案件中的举证门槛。国双律师事务所的梳理还显示,本案与(2017)渝民终414号新华信托关联交易低价转让案一同被列为『忠实义务——禁止利益冲突』维度的典型案例。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洪某案给逾期信托投资者的路线图异常清晰:先举报获取监管调查意见书,再起诉;若受托人存在投向违规、怠于处置、拒不披露的多重违约,封闭期届满未兑付即可主张损失已发生,不必等清算。它同时提示合规的边界——赔偿与信托分配不可兼得,法院会以抵充规则防止双重受偿。对家族办公室的尽调清单而言,『不得投资非标』的合同条款与实际投向的一致性核验、受托人股东发债是否被自家产品托底,都应成为投前必查项:本案里恰恰是这两个隐蔽点,构成了违约认定的核心事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