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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 · 2019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

四川糖果通讯与深圳国津、环渤海控股等营业信托纠纷案——4500万受益权全部转让不是拆分:『拆分』以单份信托合同为界,跨合同持有多份不构成违规拆分

Sichuan Tangguo Communication v Shenzhen Guojin and others — transferring all 45 million units under a single trust contract was not a prohibited 'split transfer'; the splitting rule operates per contract, not across a holder's portfolio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四川糖果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国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营业信托纠纷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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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终审年份
境内辖区
诉争信托合同项下信托份额45…涉案金额 / 标的
1审级数
2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这笔交易的底层是四川糖果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鸿坤伟业等关联主体同处一个争议群)与深圳国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信托受益权转让。诉争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份额为4500万份、金额4500万元,转让协议对这4500万元信托受益权作出了全部转让的约定。交易履行出现争议后,环渤海公司(关联抗辩方)在诉讼中抛出一记监管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其主张:除本案4500万份额之外,糖果公司另外还持有2000万元的信托份额,糖果公司存在拆分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及信托合同约定,故转让应为无效或不能履行。这是一记意在釜底抽薪的抗辩:如果『拆分』成立,整笔交易的合规地基就塌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没有接受这种扩张解释。法院认定:拆分转让系针对单个合同而言,本案诉争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份额为4500万份、金额4500万元,转让协议对该合同项下信托受益权的全部转让作出了约定,并不存在拆分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情形——糖果公司名下其他合同项下的2000万元份额,与本案转让是否构成『拆分』无关。

信托结构

委托人转让链条中的原受益人(诉争信托合同项下4500万份信托单位对应的受益人,关联主体包括环渤海公司等)
设立地中国内地
准据法中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6条、第29条,《信托法》第48条
受托人案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托人(公开转引中未具名)
保护人 / 委任人未披露
受益人转让后为四川糖果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等受让方;环渤海公司等为主张拆分违规的抗辩方
置入资产诉争信托合同项下信托份额4500万份(金额4500万元)的信托受益权;糖果公司另持有其他合同项下2000万元份额
关键条款转让协议约定对诉争合同项下4500万元信托受益权的全部转让;受让方为机构主体

故事

机构之间的信托受益权转让是过去二十年资管市场最常见的二级交易之一,但它始终悬着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29条——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持有的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一旦被认定『拆分』,交易的合规性就会被击穿。

本案中,环渤海公司就打出了这张牌。诉争交易是四川糖果通讯受让一份信托合同项下4500万份信托单位对应的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是这4500万元受益权的全部转让。但环渤海公司指出:糖果公司并非只持有这4500万元——它另外还持有2000万元的信托份额。把两个合同加总来看,糖果公司受让的信托份额被『拆』成了多份、分布在不同的合同里,这不就是监管禁止的拆分转让吗?

通州法院的回答是对『拆分』一词的目的解释。监管设置拆分禁令的目的是防止信托产品被切分成小份额规避合格投资者门槛、向不适格的散户扩散风险。因此『拆分』的判断单位应当是单份信托合同:在一个合同项下,把4500万元的受益权切成若干份卖给不同的人,才是拆分;而一个人同时持有两份不同信托合同的份额,每份合同项下的转让都是完整的、整体的,谈不上拆分。

据此法院认定:本案诉争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份额为4500万份、金额4500万元,转让协议对于4500万元的信托受益权全部转让作出了约定,并不存在拆分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情形。糖果公司另持2000万元份额属于其他合同项下的独立持有,与本案无关。环渤海公司的拆分违规抗辩被驳回,其据此主张的交易障碍不能成立。

时间轴

交易订立四川糖果通讯与深圳国津等就诉争信托合同项下4500万份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受益权达成全部转让安排
交易履行转让价款与受益权归属发生争议,环渤海公司等参与争议
2019案件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环渤海公司提出糖果公司合计持有6500万元份额、构成拆分转让的违规抗辩
2019通州区法院(2019)京0112民初1454号判决:拆分以单份合同为判断单位,本案为整体转让、不构成拆分,抗辩驳回
此后本案『拆分以单份合同为界』的裁判规则被行业判例汇编与云亭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列为受益权转让领域的标准裁判规则之一

审级与裁判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1454号 · 未披露
2019
认定诉争转让系单份信托合同项下受益权的整体转让,不构成拆分转让,环渤海公司关于拆分违规的抗辩不予采信

裁判要点

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的认定以单份信托合同为判断单位:诉争信托合同项下信托份额为4500万份、金额4500万元,转让协议对该合同项下信托受益权的全部转让作出约定,属于整体转让而非拆分转让。受让人在同一信托计划的其他合同项下另行持有2000万元份额,不改变本案转让的整体性。据此,《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29条关于拆分转让的限制不适用于本案交易。

法官说理

法院的解释起点是规范目的:拆分禁令防范的是把单一信托计划的受益权切成零散份额、绕开合格投资者门槛向不适格主体扩散的安排。判断单位因此应当与禁令的保护对象一致——即单份信托合同项下的受益权是否被切分转让给多个受让人。

事实层面,本案转让协议约定的是4500万元信托受益权的『全部转让』,受让主体明确、份额完整,不存在一份合同项下的权利被分拆给多人持有的情形。环渤海公司的抗辩实际上是把『受让人跨合同持有多份份额』与『单份合同的拆分转让』混为一谈。

法院据此划出边界:糖果公司另持其他合同项下2000万元份额的事实,至多说明其总敞口,与本案转让是否构成拆分无关——跨合同的持有没有触碰任何一份合同的完整性,监管禁令没有介入的空间。

判决原文

本案诉争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份额为4500万份,金额为4500万元,转让协议对于4500万元的信托收益权全部转让做出了约定,并不存在拆分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情形,故本院对于环渤海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本案诉争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份额为4500万份,金额为4500万元,转让协议对于4500万元的信托收益权全部转让做出了约定,并不存在拆分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情形,故本院对于环渤海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 (2019)京0112民初1454号判决『本院认为』部分(经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公开转引)

主题

受益权转让 拆分转让 合格投资者 信托单位 抗辩驳回 集合资金信托 受益权归属 转让价款

后续影响

本案『拆分以单份合同为界』的规则被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列入受益权转让裁判规则序列,与岩鑫案(概括转让须受托人同意)、刘岳案(整体转让有效)并列。实践中,机构间的大额受益权转让(银行、资管、上市公司自有资金受让信托份额)频繁遭遇交易对手以拆分违规为由的抗辩,本案提供了最直接的反驳依据。对信托公司而言,本案也确认了其在办理转让登记时的审查边界:整体转让不触碰拆分红线,无须额外苛求。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糖果通讯案把一个被滥用的抗辩词钉回了原位:『拆分』是一份合同内部的行为,不是一个人持仓的形态。买家多买几份不同合同的信托份额,与把一份合同切碎卖给一群人,在监管眼里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对家族办公室而言,这个区分同样实用:配置多只信托产品是正常的组合管理,但要警惕任何『一份合同、多家庭共持』的安排——那才是拆分禁令真正打击的对象,也会让受益权在登记、继承、离婚分割时陷入无法对受托人主张权利的窘境。

来源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信托受益人的受益权是否可以转让?》(裁判规则二引用本案判决原文)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信托受益权转让的实务操作事项及法律分析》(关联判例汇编)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CN-090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2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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