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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 / 某公司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公益信托案——120万元修复资金进信托:法院首次把慈善信托制度引入公益诉讼,决策委员会加监察人双轨治钱
境内 · 2019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某公司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公益信托案——120万元修复资金进信托:法院首次把慈善信托制度引入公益诉讼,决策委员会加监察人双轨治钱
Air pollution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before Beijing No.4 Intermediate Court — RMB 1.2 million of remediation funds settled into a court-supervised charitable trust with a decision committee and a trustee-monitor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与执行安排(2019年,该公司向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交付信托资金120万元设立专项公益信托;入选第九届中国十大公益诉讼案件、2019年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案号未在公开报道中完整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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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终审年份
境内辖区
被告公司向信托公司交付信托资…涉案金额 / 标的
1审级数
2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2019年前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尾气排放超标引发的大气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某公司在车辆尾气排放上持续违法,污染大气环境。案件进入审理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公益组织原告与被告公司达成一个前所未有的方案:双方同意就修复生态环境及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资金进行公益信托,被告公司向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交付信托资金120万元,设立专项公益信托——信托目的严格锚定调解书内容:保护、修复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支持环境公益事业。为了让这120万元真正花在刀刃上,法院设计了三重治理机制:其一,设立由公益组织代表、环境专家、法学专家组成的信托决策委员会,从专家中选任五位委员,依法决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其二,引入律师事务所作为信托监察人,对信托事项进行全程法律监察;其三,建立公益资金使用报告监督机制,信托公司每年定期向公益组织、法院提交报告,法院对信托机构履行信托义务、召开决策委员会会议、信托资金管理和使用、信息披露、监察人履职等事项进行全面监督。法院还将信托公司作为诉讼第三人引入公益诉讼,原被告全程参与信托程序,法院协调并审查信托事项和合同文本。该案最终调解结案,因具有首创性被评为第九届中国十大公益诉讼案件、2019年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信托结构
| 委托人 | 被告某公司(以污染赔偿义务人身份交付信托资金成为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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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地 | 中国内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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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据法 | 中国《信托法》《慈善法》《环境保护法》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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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人 | 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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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人 / 委任人 | 律师事务所担任信托监察人(全程法律监察);公益组织代表、环境专家、法学专家组成决策委员会(五位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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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益人 | 不特定社会公众(信托目的:保护、修复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支持环境公益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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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入资产 | 被告公司交付的信托资金1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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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条款 | 信托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均严格执行调解书内容;年度报告制度;决策委员会决策资金使用;监察人全程监督;法院全面监督信托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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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
环境公益诉讼长期悬而未决的一个问题是:原告赢了官司,赔偿金给谁?交给国家财政,与污染地关联松散;留在法院账户,缺乏支出路径;判给原告社会组织,又有自我获益之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全国跨地区重大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法院,自2014年成立以来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6件、审结11件,数量居全国之首——也最先系统性面对这个难题。
本案被告是一家尾气排放超标的公司。调解过程中,双方同意不再走『赔钱结案』的老路,而是把修复生态环境及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资金进行公益信托:被告公司向信托公司交付120万元,设立专项公益信托。这并非拍脑袋的创新——四中院在深入研究《信托法》和《慈善法》的基础上邀请专家论证,探索出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进行公益信托的完整路径。
治理结构是本案的核心创新。资金使用的决策权交给信托决策委员会:由公益组织代表、环境专家、法学专家组成,从专家中选任五位委员依法决策——污染修复需要专业判断,不能由出资企业或受托人单方决定。监督权则一分为二:律师事务所作为信托监察人全程法律监察,信托公司每年定期向公益组织和法院提交报告。
法院的角色贯穿始终:把信托公司作为诉讼第三人引入公益诉讼,让原被告全程参与信托程序;协调并审查信托事项和合同文本,提出修改意见;在执行阶段确保资金交付,并对受托人履行信托义务、召开决策委员会会议、资金管理和使用、信息披露、监察人履职进行全面监督。2019年案件调解结案,因首创性入选第九届中国十大公益诉讼案件、2019年环境资源典型案例。这单120万元的小信托,与同年腾格里沙漠5.69亿元慈善信托遥相呼应,共同奠定了『公益诉讼赔偿金进信托』的中国模式。
时间轴
2014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成立,成为跨地区重大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法院
2018-2019某公司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进入审理,四中院探索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公益信托路径
2019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公益组织与被告公司同意以公益信托方式管理修复与赔偿资金
2019被告公司向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交付120万元设立专项公益信托;设立决策委员会(五位专家委员)并引入律师事务所担任信托监察人
2019案件调解结案,入选第九届中国十大公益诉讼案件、2019年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此后信托公司按年度向公益组织、法院提交资金使用报告,法院对信托执行情况持续监督
审级与裁判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案号未在公开报道中完整披露) · 未披露 2019 调解结案:被告公司向信托公司交付120万元设立专项公益信托,信托目的与资金管理使用严格执行调解书;设立决策委员会与信托监察人,法院全面监督;入选第九届中国十大公益诉讼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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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经法院主持调解,环境公益诉讼双方同意以公益信托方式管理生态修复及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资金:被告公司向信托公司交付120万元设立专项公益信托,信托目的严格锚定调解书内容(保护、修复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支持环境公益事业);信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由公益组织代表、环境专家、法学专家组成的决策委员会决策,律师事务所担任信托监察人全程监察,信托公司每年向公益组织和法院提交报告,法院对信托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法官说理
法院的路径论证围绕一个制度缺口展开: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立法缺失,判决或调解确定的赔偿金缺乏合适的支出与监督渠道。四中院在系统研究《信托法》与《慈善法》后认定,信托机构在资金管理使用上具有专业人才与经验优势,具备监管有效性、运行专业性的制度优势,是修复资金管理的适格载体。
在程序上,法院把信托嵌入诉讼与执行全过程:信托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原被告全程参与信托程序,法院协调审查信托事项和合同文本——确保信托文件与调解书严丝合缝,资金用途不出公益目的的射程。
在治理上,法院针对『钱可能花不对』与『钱可能没人盯』两个风险分别设防:决策委员会以专家多数决策保证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信托监察人与年度报告制度保证执行的透明与可问责。法院保留对信托执行情况的最终监督权。
判决原文
经过调解,该公益组织与某公司均同意就修复生态环境及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资金进行公益信托,某公司向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交付信托资金120万元,该项公益信托属于本案调解所确定的专项信托,信托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均严格执行本案调解书内容。
经过调解,该公益组织与某公司均同意就修复生态环境及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资金进行公益信托,某公司向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交付信托资金120万元,该项公益信托属于本案调解所确定的专项信托,信托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均严格执行本案调解书内容。
—— 北京四中院官网案例报道《汽车尾气排放超标应担责 公益信托基金助力打好蓝天保卫战》
主题
慈善信托 公益诉讼 法院监督 决策委员会 信托监察人 生态修复 调解执行 环境服务功能损失
后续影响
本案与腾格里沙漠环境慈善信托共同构成中国『公益诉讼赔偿金进信托』的制度原型:前者胜在小额示范与治理结构精细化,后者胜在大额落地与指导性案例地位。四中院在此基础上持续复制该模式,其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积累的『信托机构+决策委员会+监察人』三元结构,成为此后各地法院处理生态修复资金的参考范式。对慈善信托行业而言,本案证明备案型慈善信托之外,还生长出一种以法院监督为特色、以诉讼文书为信托目的载体的『司法型慈善信托』。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这单120万元的公益信托,把慈善信托从财富传承工具拓展成了公共治理工具。它的治理结构对家族慈善信托极有借鉴价值:出资人的意愿由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对家族而言是信托文件)锁定,花钱的决定交给专业化的决策委员会,监督交给独立监察人与年度报告——三层机制互不隶属,谁也不能既管钱又花钱又审账。高净值家庭设立慈善信托时最容易犯的错误,恰恰是把决策、执行、监督三权都留给家族内部;四中院的结构提示:外部专家与独立监察人不是成本,是公益目的得以长期兑现的保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