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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 · 2024 · 上海金融法院(二审)

某投资人诉某信托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案——通道信托清算也要把债权分出去:只分现金不分债权、坐视增信担保人违约不追索,受托人被判担责

An investor v a trust company (Shanghai Financial Court) — even a channel trustee must distribute debts at liquidation and pursue defaulting credit-enhancement guarantors; mere cash distribution and inaction amounted to serious breach
上海金融法院(2024)沪74民终500号营业信托纠纷二审判决(一审为上海辖区基层法院判决,案号未在公开转引中完整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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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终审年份
境内辖区
案涉XX1053号单一资金信…涉案金额 / 标的
2审级数
2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这是一笔单一资金信托的交易:委托人(受益人)把资金交给某信托公司设立XX1053号信托,资金投向的交易结构配有信用增级安排——两名增信担保人与受托人签署《XX1053号单一资金信托之信用增级担保协议》,承诺在特定情形下支付增信担保资金。信托合同同时约定:受托人仅作为通道功能主体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责任,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2021年1月25日,信托终止。此后的清算成了灾难现场:受托人只分配了信托财产中的现金类财产,对信托财产中的债权——对两名增信担保人的增信担保资金请求权——不闻不问,既没有在清算时把债权分配给受益人,也没有采取任何追索措施。时间站在了债权人一边的对面:两名增信担保人分别在2021年10月21日、2022年5月2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到受托人表示同意分配债权时已是信托终止后两年,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大幅降低。受益人起诉。一审的裁判思路偏向受托人:通道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主动管理义务,追偿不能的风险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二审上海金融法院彻底翻转了这一逻辑:通道不等于免责,受托人正确合理地清算分配信托财产是其重要义务——只分现金不分债权属于严重违约;明知增信担保人违约却不采取催告、诉讼等措施,未尽有效管理义务。判决支持了受益人关于受托人过错赔偿的主张。

信托结构

委托人某委托人(单一资金信托委托人兼受益人,公开转引中匿名)
设立地中国内地
准据法中国《信托法》第25条(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义务)及案涉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受托人某信托公司(通道功能定位)
保护人 / 委任人未披露
受益人单一资金信托委托人(自益)
置入资产XX1053号单一资金信托项下信托财产,包括现金类财产与对两名增信担保人的债权
关键条款受托人为通道功能主体,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信托合同约定受托人应为受益人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增信担保人违约或有影响信托资金安全的情形时,应受益人请求配合采取适当有效措施避免或扩大损失

故事

XX1053号单一资金信托的交易结构里,信用增级是风控核心:两名增信担保人与受托人签署《信用增级担保协议》,承诺在约定情形下向信托支付增信担保资金。这种安排下,受益人的最终回款实际上系于两条腿:底层交易的回款,以及增信担保人在底层违约时的补位付款。

2021年1月25日信托终止,清算开始。受托人交出的清算作业单只有半页:信托财产中的现金类财产被分配了,而对两名增信担保人的债权——这笔信托财产中真正有分量的部分——既没有分配给受益人,也没有任何追索动作。增信担保人早已违约:他们没有支付增信担保资金,而受托人明知这一点。时间窗口在两年里悄然关闭:2021年10月21日、2022年5月29日,两名增信担保人先后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到受托人在一审中表示『同意分配债权』时,这笔债权已经几乎无法实现。

一审的裁判让受益人失望:法院认为受托人系资金通道,不负有对信托财产的主动管理义务,追偿不能的风险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受益人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诉讼理由直指三个错误:增信担保人违约导致信托财产减少,受托人采取有效方式追索是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通道免责的观点错误——正确合理地清算分配信托财产是受托人的重要义务,只分现金不分债权属于严重违约;一审让委托人自行承担追偿不能风险的观点错误——该风险是违约造成的,与交易结构本身无关,不能因为部分担保人违约时其他担保人可能获得更多交易收益,就认定各方对追索不能的风险有预期。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这些理由。它首先确认:即使《增信担保协议》未明确约定追索方式,受托人在明知两名增信担保人未支付增信担保资金后,在能够采取催告、诉讼等措施的情形下未采取任何措施避免损失,一审认定其曾发函也缺乏具体证据——即便发函催告,也未达到有效管理信托财产的标准。其次,通道定位只免除『积极主动管理职责』,不免除清算分配义务与合同明示的配合义务。最终,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相关认定,判令受托人就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时间轴

交易设立XX1053号单一资金信托设立,两名增信担保人与受托人签署《信用增级担保协议》
2020-2021增信担保人未按约支付增信担保资金,构成违约;受托人未采取催告、诉讼等措施
2021-01-25信托终止,清算开始
2021-10-21首名增信担保人被吊销营业执照
2022-05-29第二名增信担保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受托人仅分配现金类财产,债权未分配、未追索
2023受托人在一审中表示同意分配债权,距信托终止已逾两年
2024上海金融法院(2024)沪74民终500号二审判决:通道受托人未尽清算分配与追索义务,就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审级与裁判

上海辖区基层法院(一审)未在公开转引中完整披露 · 未披露
2023-2024
一审认定受托人系资金通道、不负主动管理义务,追偿不能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未支持受益人的赔偿主张
上海金融法院(2024)沪74民终500号 · 未披露
2024
二审改判:受托人仅分配现金未分配债权属于严重违约,明知增信担保人违约而不采取催告、诉讼等措施未尽有效管理义务,应就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通道类受托人虽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但正确、合理地清算分配信托财产是其重要义务:信托终止时仅分配现金类财产而不分配对增信担保人的债权,属于严重违约。受托人明知增信担保人违约未支付增信担保资金,在能够采取催告、诉讼等措施的情形下未采取任何措施避免损失,即使协议未明确约定追索方式,亦未达到有效管理信托财产的标准。增信担保人违约导致信托财产减少,受托人采取有效方式追索既是法定义务也是合同义务。一审关于通道免责与委托人自担追偿不能风险的观点错误,受托人应就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理

二审对『通道』作了外科手术式的切割:合同约定的『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免除的是主动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决策义务,但不免除三项不可让渡的义务——为受益人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信托法基本义务、正确合理地清算分配信托财产的清算义务、以及合同明示的『增信担保人违约时应受益人请求配合采取适当有效措施』的配合义务。

关于债权分配,法院将其定性为清算义务的核心内容: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中既有现金也有债权,只分现金不分债权,等于单方面把有实现难度的资产留给受益人且搁置两年无人处理——这与受托人『同意分配债权』的时点相结合,构成对债权价值的实质减损。

关于追索,法院区分『主动管理』与『基本履职』:追索不是主动投资的决策问题,而是守卫既有信托财产的底线动作。明知增信人违约、明知时效与担保人主体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的时间压力,却无催告、无诉讼、甚至无证据证明曾发函——这一不作为本身即构成违约,追偿不能的损失与受托人的不作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风险不能转嫁给委托人。

判决原文

增信担保人违约会导致信托财产减少,管理人采取有效方式向违约增信担保人追索是其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受托人正确合理地清算分配信托财产是其重要义务,而受托人仅分配了信托财产中的现金类财产,未对债权进行分配,属于严重违约。

增信担保人违约会导致信托财产减少,管理人采取有效方式向违约增信担保人追索是其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受托人正确合理地清算分配信托财产是其重要义务,而受托人仅分配了信托财产中的现金类财产,未对债权进行分配,属于严重违约。

—— (2024)沪74民终500号二审判决说理部分(上海金融法院官网公开判决书)

主题

信托清算 债权分配 通道信托 增信担保 追索义务 勤勉尽责 吊销营业执照 违约赔偿

后续影响

本案判决书由上海金融法院官网全文公开,成为通道信托清算义务的标杆判例。它与此前『通道免责』叙事形成对照:从华澳信托案(通道侵权担责20%补充赔偿)到本案,司法对通道业务的审查重心已从『是否有主动管理义务』转向『有没有履行不可让渡的基本义务』。对大量存量通道信托的清算而言,本案确立的『现金与债权一并分配+违约即追索』标准,将直接影响受托人的清算作业清单。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沪74民终500号案把『通道』两个字从免责金牌降格为责任范围的注脚:可以不主动投资,但不能不分配、不追索、不配合。对家族信托客户最有价值的是其中的时间维度——增信担保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债权时效届满,都是不可逆的损失窗口;受托人在清算期的每一次『等一等』,都可能把可回收资产拖成废纸。设立信托时,除投资条款外,还应把清算分配的具体义务(分配范围、分配时限、追索安排)写进信托文件,本案正是凭合同中那句『应受益人请求配合采取适当有效措施』锁定了受托人的配合义务。

来源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上海金融法院官网公开判决书 (2024)沪74民终500号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上海金融法院官网(案例公开)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CN-093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2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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