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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 / 新华信托与中邦置业关联交易低价转让案——受托人把信托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关联方,受益人举证关联关系与低价后举证责任反转:无法证明交易公允,判赔4000万元及利息
境内 · 2017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新华信托与中邦置业关联交易低价转让案——受托人把信托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关联方,受益人举证关联关系与低价后举证责任反转:无法证明交易公允,判赔4000万元及利息
Xinhua Trust related-party share transfer to Zhongbang's affiliate (Chongqing) — once the beneficiary proved the related-party relationship and underpricing, the burden shifted to the trustee to prove fair dealing; failure meant liability of RMB 40 million plus interest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渝民终414号民事判决(二审;案名与裁判要点经北京国双律师事务所《主动管理型信托的受托机构法律责任辨析》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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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终审年份
境内辖区
判令新华信托赔偿4000万元…涉案金额 / 标的
1审级数
2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案涉信托计划持有中邦置业的股权,新华信托作为受托人负责管理处分。交易的转折点是一笔股权转让:新华信托将信托持有的中邦置业股权对外转让,而受让方与新华信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受托人在处置时并未向受益人披露这一关联关系。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受益人发现后提起诉讼,主张受托人违反忠实义务、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请求赔偿。诉讼的攻防围绕两个事实与一个法律框架展开。两个事实是:其一,受让人与新华信托之间的关联关系——受益人提交了关联关系证据;其二,转让价格的不公允——受益人提交了低价交易的证据。一个法律框架是《信托法》对受托人忠实义务的要求: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进行交易,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关联交易必须接受公允性的检验。举证责任在受益人完成初步举证后发生反转:受益人已证明关联关系与低价交易的存在,此时受托人必须证明交易公允——证明转让价格与市场条件相当、交易经过正当决策程序、未损害信托财产利益。新华信托未能完成这一证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新华信托违反忠实义务,判令其赔偿4000万元及利息。
信托结构
| 委托人 | 案涉信托计划委托人(受益人,公开转引中未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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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地 | 中国内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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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据法 | 中国《信托法》第25条(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第26条(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第28条(不得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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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人 |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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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人 / 委任人 | 未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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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益人 | 案涉信托计划受益人(索赔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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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入资产 | 信托计划持有的中邦置业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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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条款 | 信托文件约定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须恪尽职守、维护受益人利益;关联交易未向受益人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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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
信托持有不动产企业股权的处置,本是受托人勤勉履职的常规作业——找到买家、谈定价格、完成交割、向受益人披露。但当中邦置业股权的受让方与受托人自己存在关联关系时,这笔常规作业的性质就变了:它从『管理行为』变成了『自我交易的嫌疑现场』。
本案的事实结构极为清晰:新华信托将信托持有的中邦置业股权转让给其关联方,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受托人在处置时未向受益人披露关联关系。三个事实相互叠加,构成了《信托法》忠实义务审查的完整靶面——第28条禁止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进行交易,其立法目的正是切断利益冲突的交易通道。
诉讼中的举证格局是本案最重要的制度样本。受益人并非空手主张,而是完成了两项关键举证:关联关系的证据(证明交易对手与受托人的利益关联)与低价交易的证据(证明交易条件的异常)。在这两项证据面前,问题的性质发生了转化:法院不再需要去猜测交易背后有没有利益输送,而是要求受托人自己来证明交易是干净的——价格与市场条件相当、决策程序正当、未损害信托利益。
新华信托未能完成这项证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其违反忠实义务,判令赔偿4000万元及利息。国双律师事务所随后将本案列为『忠实义务——禁止利益冲突与禁止自我交易』维度的标杆案例,与洪某诉某信托案((2025)京74民终343号,信托资金部分投向股东债券)共同构成关联交易司法问责的两端:一端是受托人卖出信托资产给关联方,一端是受托人把信托资金投给股东——方向相反,忠实义务的逻辑相同。
时间轴
交易前信托计划持有中邦置业股权,新华信托作为受托人负责管理处分
交易时新华信托将中邦置业股权转让给其关联方,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未向受益人披露关联关系
发现阶段受益人收集并提交关联关系证据与低价交易证据,提起诉讼
一审案件经一审程序,围绕关联交易公允性与举证责任展开
2017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渝民终414号二审判决:受益人完成关联关系与低价交易举证后举证责任反转,新华信托无法证明交易公允,违反忠实义务,判赔4000万元及利息
审级与裁判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7)渝民终414号 · 未披露 2017 认定新华信托未披露关联关系、低价转让信托持有的中邦置业股权,在受益人提交关联关系与低价交易证据后未能证明交易公允,违反忠实义务,判令赔偿4000万元及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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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受托人将信托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关联方且未向受益人披露关联关系、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在受益人提交关联关系与低价交易证据后,应由受托人举证证明交易公允;受托人无法证明交易公允的,构成对忠实义务的违反,应就信托财产因低价处置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判令新华信托赔偿4000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理
本案裁判的支点是《信托法》忠实义务的举证责任结构:受益人对关联交易主张赔偿,须先证明两个基础事实——交易对手与受托人存在关联关系、交易条件(价格)异常。这两项证据受益人均已提交。
基础事实成立后,举证责任反转至受托人:关联交易并非绝对禁止,但受托人必须证明交易的公允性——价格与同期市场条件相当、交易经过正当的内部决策程序、未损害信托财产利益。这是利益冲突交易中由利益支配一方承担的固有证明负担,不能要求处于信息弱势的受益人证明交易的每一个细节。
新华信托未完成公允性证明,低价处置与关联关系的叠加即足以认定忠实义务的违反,损失以信托财产因低价处置所受损害计算,判赔4000万元及利息。
判决原文
新华信托未披露中邦置业为关联方,低价转让信托持有的中邦置业股权,受益人提交关联关系、低价交易证据后,新华信托无法证明交易公允,法院判决其赔偿4000万元及利息。
新华信托未披露中邦置业为关联方,低价转让信托持有的中邦置业股权,受益人提交关联关系、低价交易证据后,新华信托无法证明交易公允,法院判决其赔偿4000万元及利息。
—— (2017)渝民终414号裁判要点(经北京国双律师事务所《主动管理型信托的受托机构法律责任辨析》梳理转引)
主题
关联交易 低价转让 利益冲突 举证责任 交易公允性 忠实义务 受益人举证 信息披露
后续影响
本案被国双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列为信托关联交易问责的标杆:受益人双项举证(关联关系+低价)即触发受托人公允性证明负担的规则,此后被广泛援引于同类案件。与洪某案((2025)京74民终343号,信托资金部分投向股东发行的债券)共同构成信托利益输送司法审查的买卖两端。新华信托于2022年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案的赔偿债权亦成为其破产债权之一环。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中邦置业案确立了关联交易的举证天平:受益人只需举起『关联+低价』两块砝码,剩下的公允性证明全在受托人肩上。对家族信托的启示极为直接——受托人及其关联方参与信托财产的任何买卖,都必须事前披露、程序留痕、价格对标市场;否则无论交易本身是否善意,败诉风险都由受托人承担。反向而言,家族在监督受托人时,最有效的检查动作就是两个:查交易对手名单里有没有『自己人』,比对处置价格与市场公允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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