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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 · 2013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

安信信托诉昆山纯高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纠纷案——首例资产收益权信托判例:《信托贷款合同》只是办抵押登记的形式外壳,核心法律关系仍是营业信托

Anxin Trust v Kunshan Chungao Investment & Development — the first PRC judgment on asset income-right trusts: the parallel trust-loan contract was a mere formality for mortgage registration, and the core legal relationship remained a business trust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13年6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2013年12月,2013-12-26安信信托公告披露,案号未在公开报道中完整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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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终审年份
境内辖区
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2.15…涉案金额 / 标的
2审级数
3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2009年,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合同》,以昆山纯高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等基础资产的收益权设立财产权信托:昆山纯高为委托人并保留一般受益权,安信信托将优先受益权分割发行给公众投资者,募得资金2.15亿元作为『优先受益权转让款项』交付昆山纯高,建成的商品房销售款优先偿付优先受益权本息。因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不接受以收益权办理抵押登记,双方同日又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与《抵押协议》,把同一笔融资包装成信托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这就是当时业内流行的『阴阳合同』结构。2010年9月起,昆山纯高未按约在信托专户存入最低现金额;至2012年9月贷款期届满,其未能兑付资产受益权款项。安信遂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请求返还1.28亿元本金并主张罚息、违约金、复利约5000万元。昆山纯高抗辩:双方是资产收益权信托关系,《信托贷款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属无效,抵押协议作为从合同亦应无效。本案因此成为全国首例进入实体审理的资产收益权信托判例,信托业、法律界与地产界均高度关注。

信托结构

委托人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融资方,以自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收益权设立财产权信托,保留一般受益权)
设立地中国内地
准据法中国《信托法》、当时有效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民法关于合同效力与担保的规定
受托人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保护人 / 委任人未设(无受托人以外的保护人安排)
受益人优先受益权由公众投资者持有(安信信托发行),一般受益权由昆山纯高保留
置入资产『昆山—联邦国际』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的基础资产收益权,及为担保而办理登记的抵押权
关键条款募集2.15亿元交付融资方;商品房销售款优先偿付优先受益权本息;信托专户须保持最低现金额;另签《信托贷款合同》与《抵押协议》用于抵押登记

故事

资产收益权信托是那个年代房地产融资的通行创造:开发商不转让土地和楼盘本身,只把『这块资产未来产生的收益』打包成信托财产,由信托公司向公众发行优先受益权募资,资金交给开发商使用,卖楼款反过来偿还优先受益人。2009年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做的『昆山—联邦国际』项目正是这一模式,实际募集资金2.15亿元。

麻烦出在登记环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只认『贷款+抵押』的组合,不接受以收益权为标的的抵押登记。于是双方同日签了一份《信托贷款合同》和《抵押协议》,把2.15亿元的交付在纸面上写成贷款,并据此办妥了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的抵押登记。对外是一套信托文件,对登记机关是另一套贷款文件——典型的『阴阳合同』。

2010年9月起昆山纯高未在信托专户存入最低现金额,2012年9月期限届满仍未能兑付资产受益权款项。安信信托没有以信托违约起诉,而是选择以《信托贷款合同》为据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之诉,请求1.28亿元本金及罚息、违约金、复利约5000万元——意在借贷款合同的高息条款多拿钱。昆山纯高则反手主张:双方的真实关系是资产收益权信托,《信托贷款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属无效,抵押作为从合同随之无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一审判决给出了三层回答:其一,案件性质是营业信托纠纷而非信托贷款纠纷——同一笔款项不能既是优先受益权的销售款项、又是放贷款项,《信托合同》与《信托贷款合同》在内容上相互矛盾;其二,《信托贷款合同》虽不能改变法律关系定性,但它是双方为办理抵押登记这一真实目的而订立的附属合同,并非无效;其三,《抵押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无法定无效事由,抵押有效。据此判令昆山纯高偿还1.06亿元本金、酌情支付罚息1400万元。2013年1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这场牵动全行业的定性之争落槌。

值得一提的是,两级法院自始未正面回答『以资产收益权设定信托是否有效』这一学界争论——因当事人均未就此提出质疑,法院顺理成章地绕开了定性之外的效力难题。本案真正的贡献在于确立『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路径与附属担保的存活规则:收益权信托的核心法律关系被锁定为营业信托,为登记而生的贷款合同只是形式外壳,而抵押担保作为真实意思的产物得以存活。此后中国法学网、广东省法学会等机构的评述均以本案为收益权信托司法确认的原点,为后来无数收益权信托交易提供了可预期的裁判底色。

时间轴

2009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签订《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合同》,同日另签《信托贷款合同》与《抵押协议》并办理抵押登记
2010-09昆山纯高未依约在信托专户存入最低现金额,开始违约
2012-09贷款期届满,昆山纯高未能兑付资产受益权款项
2013-03安信信托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请求1.28亿元本金及约5000万元利息、罚息、违约金
2013-06上海二中院一审判决:定性为营业信托纠纷;贷款合同系附属形式合同而非无效;抵押有效;判还本金1.06亿元、罚息1400万元
2013-12上海高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信信托公告披露

审级与裁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未在公开报道中完整披露 · 未披露
2013-06(一审判决)
认定纠纷性质为营业信托纠纷(资产收益权信托),《信托贷款合同》系为抵押登记目的订立的附属合同、非无效,抵押协议有效;判令昆山纯高偿还1.06亿元本金及罚息1400万元,超出部分诉请不予支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未在公开报道中完整披露 · 未披露
2013-12(终审判决)
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确认营业信托纠纷定性及抵押担保有效性

裁判要点

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之间设立《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双方存在信托法律关系,本案系营业信托纠纷而非信托贷款合同纠纷。同一笔款项不能既作为优先受益权的销售款项、又作为安信信托的放贷款项,《信托贷款合同》与《信托合同》在内容上相互矛盾;但《信托贷款合同》系为实现抵押登记目的而订立的附属合同,反映双方真实意思,并非无效。抵押协议有效,安信信托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昆山纯高应偿还信托项下未付本金1.06亿元并酌情支付罚息1400万元,其以贷款合同为据主张的违约金、复利等不获支持。

法官说理

定性上,法院抓住了资金流向的单一性:公众投资人的一笔钱进入了昆山纯高的账户,载明用途为优先受益权转让款项,这笔钱不可能同时构成信托公司自营贷款的发放。既然信托设立与资金交付的事实双方均不否认,《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合同》有效,核心法律关系即被锁定为营业信托。

对『阴阳合同』,法院没有简单宣告无效,而是探究《信托贷款合同》的订立目的:信托合同结构复杂、难以用于办理抵押登记,双方另签贷款合同以达成抵押登记,情有可原,且双方对此均有预期并形成合意。贷款合同因此被认定为依附于信托合同的形式外壳——既不改变定性,也不影响附属抵押担保的效力。

责任范围上,法院以信托文件而非贷款文件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安信信托以贷款纠纷为诉由主张的罚息、违约金、复利不获支持,仅获1.06亿元本金及酌情认定的1400万元罚息。抵押有效使其得以通过处置抵押物就1.06亿元本息获得优先受偿,优先受益人的利益得到保护。

判决原文

虽然安信信托以其与昆山纯高存在《信托贷款合同》纠纷为起诉事由,但对信托成立及其与昆山纯高签订《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合同》的事实亦不予否认;又鉴于《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有效,双方之间存在信托法律关系。公众投资人的一笔款项不能既作为其购买受益权份额的款项,又作为安信信托的放贷款项。

安信信托虽以《信托贷款合同》纠纷起诉,但并不否认信托已设立及双方签订《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合同》的事实;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故有效,双方存在信托法律关系。投资人的一笔钱不可能既是买受益权的钱、又是安信放贷款。

—— 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经中国法学网、广东省法学会公开转引)

主题

资产收益权信托 阴阳合同 营业信托定性 抵押登记 信托贷款合同 优先受益权 房地产信托 终审维持

后续影响

昆山纯高案是中国首例进入实体裁判的资产收益权信托判例,此后『资产收益权转让+回购/抵押』模式在司法层面获得了可援引的定性模板:收益权信托的核心法律关系是营业信托,为登记而生的贷款合同只是附属形式。判决同时给『阴阳合同』定下基调——法院可以透过形式看实质,但为真实交易目的服务的形式文件未必无效。此后最高法院在『新世融和诉长安信托』等公报案例中进一步处理收益权信托的财产确定性问题,而安信信托自身则在2018年后暴雷、于2020年被接管,此案成为其黄金年代留下的正面司法遗产。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昆山纯高案给结构化融资留了两条铁律。其一,法律关系定性看资金实质流向,不看文件名称——把信托写成贷款,法院照样按营业信托处理,想借贷款合同多收罚息违约金的算盘会落空。其二,为登记等真实目的设计的『形式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依附其上的抵押担保可以存活,这反而保护了投资人。对家族办公室而言,凡遇到以收益权为信托财产的产品,应追问基础资产的抵押登记是否真实有效、文件之间是否自洽——本案证明,抵押登记做实了,是收益权信托里最值钱的一道防线。

来源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证券时报《昆山纯高案终审落槌 维持『营业信托纠纷』定性》(2013-12-27)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中国法学网《收益权信托之合法性分析》(引述判决理由)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中国经济网《安信信托上诉受挫喜忧参半》(2013-12-27,含判决金额与公告内容)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CN-096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3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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