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之家,护航家族财富传承

家族信托 · 家族办公室 · 财富传承与全球资产配置的资讯与知识平台
chinatrust.cn|信托之家
全球资管数据库 / 全球信托 / 案例库 / 曹立诉吉林信托、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合同纠纷案——联盛能源信托暴雷:银行只是资金收付通道不担责,信托未清算则损失不确定,最高法驳回投资者全部诉请
境内 · 2019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

曹立诉吉林信托、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合同纠纷案——联盛能源信托暴雷:银行只是资金收付通道不担责,信托未清算则损失不确定,最高法驳回投资者全部诉请

Cao Li v Jilin Trust and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Shanxi Branch — after the Liansheng Energy trust defaulted, the SPC held the bank was merely a collection-and-payment agent bearing no investment risk, and that without completed liquidation the investor's loss remained unquantified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初2号民事判决(2019-06-03);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594号民事判决(二审终审)
WFO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数据库|由 蔚莱家族办公室 Wealth Family Office 研究组编辑出品|www.wfo.hk
2019终审年份
境内辖区
案涉信托计划发行总规模10亿…涉案金额 / 标的
2审级数
3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2011年10月26日,投资人曹立通过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的营业网点,购买吉林信托设立的联盛能源项目信托产品,签署《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该信托计划总规模10亿元、分六期发行,曹立认购的是第一期5000万元,期限24个月。2011年11月17日信托计划成立。2012年12月20日吉林信托向曹立分配第一年收益后,信托项目公司及其下辖公司即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联盛能源集团的债务危机爆发,曹立的5000万元本金及后续收益无法兑付。2016年7月8日,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包括融资人在内的32家联盛系企业合并重整。曹立此后将建设银行与吉林信托一并诉至法院,主张建行与吉林信托存在通道业务情形、共同参与信托计划设立及履行、属于共同受托人,且建行在推介过程中未做风险测评与风险提示,要求两机构连带赔偿。该案成为《九民纪要》颁布后最高法院审理的首批金融纠纷案件之一,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代理建行应诉,其裁判要旨被业内视为银行代销通道责任与『未清算无损失』规则的标志性判例。

信托结构

委托人曹立(自然人合格投资者,第一期认购5000万元)
设立地中国内地
准据法中国《信托法》第25条、《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企业破产法》(重整语境)、《合同法》违约责任规则
受托人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保护人 / 委任人未设
受益人曹立等第一期信托受益人
置入资产联盛能源项目信托贷款债权;重整后转为对32家联盛系合并重整企业的普通债权12.648亿元(91.18%债转股)
关键条款总规模10亿元分六期;第一期5000万元、期限24个月;建行仅为代理资金收付银行;重整中通过通讯方式召开受益人大会,未形成有效决议后受托人选择债转股清偿方案B

故事

2011年是矿产信托的狂飙年代。曹立经建行山西省分行网点买入吉林信托的联盛能源项目信托第一期,5000万元、24个月。彼时谁也没有想到,2012年12月20日吉林信托刚分配完第一年收益,融资方联盛系的资金链就彻底断裂,项目公司及其下辖企业进入重整程序。2016年7月8日,吕梁中院裁定32家联盛系企业合并重整,这笔信托债权卷入山西最大的民企债务重整。

重整程序里,吉林信托依据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通过通讯方式召开受益人大会征求受益人意见。在受益人未形成合同约定的有效决议的情况下,吉林信托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选择了债转股的偿还模式:就案涉信托财产形成的普通债权12.648亿元中,91.18%转变为出资份额,剩余8.82%留作债权——与大多数债权人选择的路径一致。

曹立不肯接受。2017年12月16日,他把建设银行和吉林信托一并告上法院:主张建行与吉林信托存在通道业务、共同参与信托设立与履行、构成共同受托人;建行推介时未做风险测评与风险提示;请求两机构连带赔偿本金及收益。一审吉林高院逐一审查了吉林信托的履职证据:设立前多次赴山西实地调查、出具尽调报告与法律意见书、履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手续;存续期间以受托人网站等方式披露管理报告;融资人违约后起诉、保全、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委托评估、签署重整文件;终选择与大多数债权人一致的债转股方案。

2019年6月3日,吉林高院一审判决:吉林信托的披露与管理行为不存在明显违约,曹立未能举出充分证据证明信托公司违反信托法及合同约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银行仅为代理资金收付银行、非信托合同当事人,不承担投资风险。曹立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1594号终审判决:信托文件未约定保本条款,信托收益支付时间的约定不等于受托人须无条件付款;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尚未完成清算和分配,曹立在案涉信托投资中的损失尚未确定,一审驳回其损害赔偿请求有事实根据,予以维持。曹立的5000万元索赔,止步于清算未完成这四个字。

时间轴

2011-10-26曹立经建行山西省分行网点购买吉林信托联盛能源项目信托第一期5000万元,签署信托文件
2011-11-17信托计划成立,总规模10亿元分六期
2012-12-20吉林信托分配第一年收益后,融资方联盛系项目公司及其下辖公司进入重整程序
2016-07-08吕梁中院裁定32家联盛系企业合并重整;吉林信托申报债权并召开受益人大会,未形成有效决议后选择债转股清偿方案B(91.18%债权转股权)
2017-12-16曹立起诉建行山西分行与吉林信托,主张共同受托责任与连带赔偿
2019-06-03吉林高院(2018)吉民初2号一审判决:银行仅系资金收付代理不担责,吉林信托无明显违约,驳回曹立诉请
2019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594号二审判决:信托未清算则损失不确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级与裁判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初2号 · 未披露
2019-06-03
认定建行仅为代理资金收付银行、非信托合同当事人;吉林信托在信息披露与管理履职上无明显违约;曹立未能充分举证,驳回其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594号 · 未披露
2019(二审终审)
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尚未完成清算和分配,曹立的损失尚未确定;一审判决驳回损害赔偿请求有事实根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在营业信托合同纠纷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结合交易结构设计、合同签订主体与内容、资金运用等认定:建设银行仅为代理资金收付银行,不属于信托合同当事人,不承担投资风险。案涉信托文件未约定保本条款,信托收益支付时间的约定仅是对受托人付款时间的要求,不构成受托人无条件支付义务;曹立作为签署风险申明书等全套信托文件的投资者,应适用买者自负原则。信托计划终止后应当进行清算并按约分配信托财产,在吉林信托已依重整程序履职、信托财产尚未完成清算和分配的情况下,曹立在案涉信托投资中的损失尚未确定,其损害赔偿请求不能成立。

法官说理

银行责任的边界由交易结构决定:建行没有出现在信托合同当事人位置上,其角色是代理资金收付,信托计划风险申明书、说明书、信托合同均由曹立与吉林信托签署。最高法据此否定了『通道+代销=共同受托人』的扩张主张——资金通道与受托信义不能混为一谈。

受托人履职审查采过程标准:吉林信托设立前实地尽调并出具报告、履行审批,存续期按约披露,违约后起诉保全、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召开受益人大会并选择与大多数债权人一致的债转股方案,每一环节均有证据支撑。在受托人完成这些『动作』后,主张其违约的一方须举出充分反证——举证不能的后果由曹立承担。

损失确定性是赔偿之诉的前提:信托收益支付时间的约定不等于保本承诺,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尚未清算分配完毕,91.18%债转股的最终价值取决于重整企业的未来,损失金额无法量化。最高法选择让清算程序先行,投资者可在损失确定后另行主张。

判决原文

案涉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尚未完成清算和分配,曹立在案涉信托投资中的损失尚未确定。故一审判决驳回曹立损害赔偿的请求,有事实根据,本院予以维持。

信托计划虽然终止了,但信托财产还没完成清算和分配,曹立在这笔信托投资里的损失还没法确定。所以一审判决驳回他要求赔偿的请求是有事实依据的,本院予以维持。

——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594号民事判决书(经用益信托网公开转引)

主题

联盛能源 通道代销 银行责任边界 未清算无损失 买者自负 受益人大会 债转股 最高法二审

后续影响

本案被业内称为《九民纪要》后最高法院审理的首例金融纠纷免责判决,其『银行代收付不担责』『信托未清算无损失』两条要旨在此后被大量同类案件引用,也引发用益信托网等机构对『拖延清算成为受托人挡箭牌』的持续批评——2019年之后民生信托TOT系列案中,北京金融法院正是在受托人无法证明妥善管理的情况下突破了未清算不认定损失的规则,形成裁判天平的再平衡。对吉林信托与建行而言,本案确认了各自的角色边界;对曹立而言,债转股的回收前景仍系于联盛系重整企业的经营重生。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曹立案把通道时代的三方角色钉得清清楚楚:出钱的人签字担风险、管钱的人尽责免嫌疑、收付资金的银行不背投资风险。它同时留下一道至今仍在拉锯的司法天平——清算未完成时损失算不算确定。投资者要记住两点:签字之前把风险申明书当真,签字之后盯紧受托人有没有把尽调、披露、起诉、申报、受益人大会每个动作做实;而当受托人消极怠于清算时,应收集其管理失当的证据推动『损失确定』的认定,而不是坐等清算遥遥无期。

来源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用益信托网《最高院:信托逾期只要不清算,委托人就无损失?》(引述二审判决原文)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天津市互联网金融协会转载《经典判例:〈九民纪要〉后首例金融机构免责判例》(代理律师团队发布,含裁判要旨与案情)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中伦律师事务所《〈九民会议纪要〉系列解读——信托裁判规则新风向(下)》(引述一审吉林高院观点)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CN-097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3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蔚莱家族办公室 · 从看清到安排Wealth Family Office
www.wfo.hk
全面诊断→19 个维度 · 122 项检查清单,先看清家庭财务的全貌
家族财富课→把财富传承的功课,一讲一讲学扎实

BUILT TO LAST 以简驭繁 蔚莱长青WEALTH FAMILY OFFICE LIMITED

服务

家族财富课 服务体系 合作机构

客户

数智平台 客户登录 预约咨询

关于

蔚莱家办 信托之家 顾问入口

关注

蔚莱家办小程序
小程序 · 蔚莱家办
微信订阅号 蔚莱家办
订阅号 · 蔚莱家办
微信服务号 蔚莱家族办公室
服务号 · 蔚莱家族办公室
信托之家 · 蔚莱家族办公室旗下财富传承内容平台
投资涉及风险,过往表现不代表未来回报。网站所述目标回报与数字仅为信息演示,实际表现会受经济环境、市场趋势等因素影响。
© 2013-2026 蔚莱 · 保留所有权利 苏ICP备202522628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