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黄聪(劣后级/投资端投资人,与投资顾问中鑫富盈公司同处劣后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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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地 | 中国内地 |
| 准据法 | 中国《信托法》第25条、《信托合同》关于预警线、平仓线与增强信托资金的约定 |
| 受托人 | 某信托公司(公开转引中名称以某信托公司代称)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未设 |
| 受益人 | 优先级受益人(固定收益)与劣后级受益人(含中鑫富盈公司、黄聪) |
| 置入资产 | 153号信托计划项下的证券投资组合(A股证券资产) |
| 关键条款 | 结构化分层;约定信托单位净值触及预警线后应提示并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触及平仓线后应减仓平仓;受托人负有风险提示与操作义务 |
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的合同里,预警线和平仓线是劣后投资人的生命线,也是受托人义务的刻度尺:净值跌到预警线,受托人要提示风险、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跌到平仓线,受托人要动手减仓、平仓,把优先级的本息锁定在安全垫内。这些动作在牛市里永远不会被检验,在股灾里就是生死时速。
2015年的A股没有给案涉153号信托计划留情面。单位净值第一次跌破预警线时,受托人没有动静;继续跌破平仓线时,受托人还是没有动静——既未进行风险提示,也未通知中鑫富盈公司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更未执行减仓、平仓操作。三条合同义务,一字未履行。
对劣后投资人黄聪而言,这不仅是眼睁睁的损失,更是被剥夺的机会:如果受托人及时通知,投资顾问可以追加增强资金把净值拉回来;如果受托人按约平仓,损失会被锁定而不是无限放大。杠杆产品的风险控制链条里,缺了任何一环,剩下的环节都要用本金去填。
黄聪把信托公司告上法院,案件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高院的二审认定干脆利落:案涉153号信托计划财产单位净值首次跌破预警线、平仓线时,信托公司既未进行过风险提示、通知中鑫富盈公司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也未执行减仓、平仓操作,严重违反《信托合同》的约定。受托人作为专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信托法》的规定及《信托合同》的约定,从受益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处理信托事务——而本案受托人的『不作为』恰恰背离了这一切。
黄聪案的价值还需要放进同时期的判例坐标里看。同样是结构化证券信托净值触线后的责任问题,本案受托人的『三不』——不提示、不通知、不平仓——被四川高院整体认定为严重违约;而两年后潘奕宁诉中信信托案中,接受2750万元注资、暂缓平仓的偏离操作却被北京高院以『为受益人最大利益』的理由保护。两条判例合读,界线十分清晰:受托人偏离合同约定的操作,要么把合同要求的每一个动作全部做完,要么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给出正当理由且结果印证——没有第三条道路。对2015年股灾中大量亏损的结构化产品而言,本案是投资者检视受托人风控动作最直接的标尺:合同写了预警线、平仓线,触线之后受托人做了什么、没做什么,逐项比对即可。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6)川民终1144号 · 未披露 2016(二审判决) 认定信托单位净值首次跌破预警线、平仓线时,信托公司既未风险提示、未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也未执行减仓平仓,严重违反《信托合同》约定;受托人应依法依约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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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线与平仓线条款在结构化信托中具有双重属性:既是优先级受益人的保护机制,也是加于受托人的作为义务。净值触及触发点后,提示、通知、减仓、平仓是合同明确要求的动作,受托人没有裁量上的『静默自由』。
受托人的不作为直接剥夺了劣后方的补救机会——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与及时平仓止损都是依赖受托人履约才能实现的手段。机会丧失与损失扩大之间的链条清晰,违约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成立。
本案确认:审查受托人是否尽责,不看其在牛市里的日常动作,而看其在触发风控条款的关键节点有没有做合同要求的事。『不作为』与『乱作为』同样是违约。
本案同时确认,受托人风控动作的履行不以委托人书面催告为前提——净值数据由受托人自行掌握,触发点到来即应行动,任何迟延与遗漏均归责于受托人。
案涉153号信托计划财产单位净值首次跌破预警线、平仓线时,信托公司既未进行过风险提示、通知中鑫富盈公司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也未执行减仓、平仓操作,严重违反《信托合同》的约定。
案涉153号信托计划的单位净值第一次跌破预警线、平仓线的时候,信托公司既没有做任何风险提示、也没有通知中鑫富盈公司追加增强资金,更没有执行减仓、平仓操作,严重违反了信托合同的约定。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11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经中伦律师事务所、iCourt公开转引)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中伦律师事务所《〈九民会议纪要〉系列解读——信托裁判规则新风向(下)》(引述四川高院判决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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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iCourt《〈九民纪要〉之资管业务裁判规则风向解析(下篇)》(引述本案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