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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 · 2018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谭业峥诉中信信托营业信托纠纷案——结构化信托风险提示、信息披露、通知义务三重违约:签字页与风险申明书分开装订也救不了受托人

Tan Yezheng v China CITIC Trust (Beijing No.3 Intermediate Court, second instance) — in a structured trust the trustee committed breaches of the risk-disclosure, information-disclosure and notification duties; binding the signature page apart from the risk statement did not save it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3860号民事判决(2018-12-28,二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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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终审年份
境内辖区
未公开涉案金额 / 标的
1审级数
3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谭业峥通过中信信托认购了一只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26号信托计划),投资顾问为广州福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这是一只杠杆比例较高的产品:信托合同约定单位净值触及预警线后受托人应以录音电话或传真通知全体B类(劣后)受益人,触及平仓线后受托人应平仓,平仓完成后受益人可在5日内追加增强资金。2015年市场下跌,净值先后跌破预警线和平仓线,谭业峥却始终蒙在鼓里——没有电话,没有传真,没有人告诉他该补钱了。产品清算后损失落定,谭业峥起诉中信信托,主张其未单独置备《认购风险申明书》、风险提示形同虚设、信披不合规、跌破预警线后未通知。中信信托抗辩:系列信托文件最后一页有谭业峥的签名,应视为他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了字;网站每周公布净值即已尽信披义务。2018年12月2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逐一驳回:签字页与风险申明书之间隔着一整份《信托合同》,签名提示效果不同;官网截图无发布时间、真实性存疑,且无证据证明按月寄送书面净值;预警线、平仓后的通知义务无任何履行证据——中信信托在风险提示、信息披露、通知、清算分配等环节均构成违约,应就其违约及违反受托人义务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信托结构

委托人谭业峥(自然人投资者,B类/劣后端受益人)
设立地中国内地
准据法中国《信托法》第25条、第33条,《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7条、第34条,《信托合同》关于预警线通知、平仓、增强资金与清算分配的约定
受托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保护人 / 委任人未设
受益人A类(优先)与B类(劣后)受益人,谭业峥为B类受益人
置入资产26号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项下的证券资产组合
关键条款投资顾问为广州福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杠杆比例高于常规产品;净值触及预警线后受托人应以录音电话或传真通知全体B类受益人;平仓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未追加增强资金的信托计划提前到期

故事

谭业峥买的是一只高杠杆结构化信托,投资顾问是广州福达企业集团。在这类产品里,劣后投资人最怕的不是下跌,而是下跌时没人告诉他——预警线的通知机制就是为了给劣后争取补仓或止损的时间窗口。

2015年净值跌破预警线时,约定中的录音电话或传真没有出现;触及平仓线、平仓完成后,本应及时通知受益人可在5日内追加增强资金的通知也没有出现。中信信托主张曾委托福达公司通知投资者,但拿不出任何证据,福达公司与投资者本人也都不认可。谭业峥在信息真空中承受了本可避免或减少的损失。

诉讼中中信信托又拿出两件『证据』:其一,系列信托文件的最后一页有谭业峥签名,应视为《认购风险申明书》已签字确认;其二,官网每周发布信托单位净值截图,证明已尽信披义务。北京三中院逐一拆解:《认购风险申明书》的编制位置夹在系列文件中间,其签字页与之一份《信托合同》之隔,签字页标题上方还标注为《信托合同》之签署页——在最后一页签字与在风险申明书上签字的提示效果并不相同,中信信托亦无录音、录像或其他证据证明其对26号信托计划的风险进行了充分提示;官网截图没有发布时间、来源是自家官网、可任意修改,真实性存疑,且无证据证明按约完成了每月向委托人和受益人寄送净值书面材料的义务。

2018年12月28日,北京三中院二审判决:中信信托在风险提示义务、信息披露义务、通知义务、清算分配义务及管理信托财产等方面均存在与《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约定不符的行为,构成违约;受托人应在履行约定义务的基础上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违约即应依约赔偿。谭业峥自身对风险的了解程度,并不必然导致受托人提示说明义务的减轻或免除。

谭业峥案由此成为北京三中院对中信信托安盈安州系列结构化信托连续裁判的起点:同一批产品的同类瑕疵,在彭伟案((2018)京03民终13862号,安盈安州27号)中被再次认定。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将其列为资管机构被诉的典型责任点,指出终审认定中信信托应就其因违约及违反受托人义务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对高杠杆产品的销售端,这是一次不留情面的合规重估:装订顺序、签字页标注、截图时间戳,这些常被合规部门忽视的细节,在判决书里成了决定千万赔偿的责任依据。

时间轴

设立谭业峥认购中信信托26号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B类劣后端),投资顾问为广州福达企业集团
2015市场下跌中信托净值跌破预警线:中信信托未按约以录音电话或传真通知全体B类受益人
2015净值触及平仓线并平仓后,中信信托未通知受益人可在5日内追加增强资金
2016-2017产品清算,谭业峥遭受损失,起诉中信信托主张风险提示、信披、通知等多项违约
2018-12-28北京三中院(2018)京03民终13860号二审判决:中信信托多重违约成立,应就违约及违反受托人义务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审级与裁判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3860号 · 未披露
2018-12-28
认定中信信托在风险提示、信息披露、通知、清算分配及信托财产管理等方面违反合同约定与受托人义务,构成违约,应就其违约及违反受托人义务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及案号未在公开转引中完整披露)

裁判要点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在履行信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基础上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违反受托人义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信托合同明确约定义务的行为,受托人应就其违反受托人义务给受益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信信托未单独置备并显著提示《认购风险申明书》、未对杠杆比例与强制平仓风险进行充分提示说明、未依约披露单位净值、未履行信托净值触及预警线及平仓后的通知义务、存在清算分配迟延,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受益人自身的专业背景不减轻受托人的法定信义义务。

法官说理

风险提示义务的履行看形式也看实质:风险申明书未单独置备、签字页与申明书分离装订且标注为合同签署页,不足以引起投资人注意;对高杠杆、强平风险等特殊风险未作字体格式上的特别提示,也无其他证据佐证充分说明——形式与内容的双重瑕疵使『已提示』的抗辩落空。

信息披露义务的举证责任在受托人:官网截图无发布时间、来源为自家可任意修改的官网,真实性存疑;合同约定的每月寄送书面净值材料亦无履行证据。信披义务是否履行,由主张已履行的一方用带时间戳、可固定的证据证明。

通知义务与因果链条:预警线通知机制的存在价值就是给劣后受益人补救窗口(追加增强资金),受托人未通知直接剥夺了这一机会。法院同时指出,判断受托人责任须分析各项违约行为与损失在不同时间段的因果关系,受托人的违约行为分类对应具体信托财产操作与否,均依合同第23.1条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原文

《认购风险申明书》的编制位置在系列信托文件中间,其与签字页间隔有一份《信托合同》……在该签字页上的签名与在《认购风险申明书》特定文件上的签字提示效果并不相同。故本院对于中信信托公司主张的在系列信托文件最后一页签字即应视为《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签字的主张不予采信。……中信信托公司提供的网页截图没有发布时间,证据来源于中信信托公司官网,中信信托公司可以任意修改官网发布内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存疑。

认购风险申明书夹在一堆信托文件中间,签字页和它隔着一整份信托合同……在最后一页签字,和在风险申明书上签字,提示效果完全不一样。所以法院不采信中信信托『在最后一页签字就等于在风险申明书上签了字』的说法。……中信信托提交的官网截图没有发布时间,来源是它自己可以随便改的官网,证据真实性存疑。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38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经商律师事务所公开转引)

主题

结构化信托 风险提示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通知义务 认购风险申明书 杠杆比例 清算分配 二审改责

后续影响

谭业峥案与同批的彭伟案((2018)京03民终13862号,安盈安州27号)是北京三中院对中信信托安盈安州系列结构化信托的连续裁判,确立了该系列中信信托在信披、通知、清算等环节违约的定性。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将其列为资管机构被诉案件的典型:通道方中信信托终审被认定『应当就其因违约及违反受托人义务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与刘亮诉渤海信托案(官网披露获认可)形成对照组,共同划定了官网信披的证据边界——发布时间与固定方式决定效力。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谭业峥案把『卖方尽责』的证据标准具体到了纸面上:风险申明书要单独签、显著位置要特别提示高杠杆与强平风险、官网披露要留时间戳、合同约定寄送的书面材料必须真的寄。投资者一侧的启示同样实用——遇到高位接杠杆产品的推介时,核对申明书是否单独签字;触线前后书面询问受托人并保留回执,就能在诉讼里把『未通知』钉死。受托人的合规团队则应明白:装订顺序与页面标注这样的细节,法院真的会看。

来源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商律师事务所《资管纠纷:受托人应在履行约定义务的基础上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判决书详细摘录)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资管机构被诉案件中的被诉点归纳与分析》(引述裁判主旨)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关于结构化信托中不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引述本案风险提示与信披认定)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CN-100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3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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