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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 · 2018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刘亮诉渤海国际信托营业信托纠纷案——天润煤化工信托暴雷:按约在官网披露11份临时报告、及时起诉查封,受托人已尽职

Liu Liang v Bohai International Trust (Shijiazhuang Intermediate Court, second instance) — for the Tianrun coal-chemical trust, the trustee that published 11 interim reports on its website and promptly sued and attached assets had fulfilled its duties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终2538号民事判决(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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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终审年份
境内辖区
未公开涉案金额 / 标的
1审级数
2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刘亮投资了渤海国际信托发行的内蒙古天润煤化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一笔投向煤化工企业的信托贷款。融资人经营恶化后,信托计划的风险逐步暴露:渤海信托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在受托人官方网站连续发布临时报告11份,向受益人披露融资人风险;同时定期赴融资人处实地查看、履行贷后监管义务;在掌握经营风险后,2015年1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查封了融资人及保证人的相关财产。即便如此,损失仍然发生——融资人最终未能偿付。刘亮起诉渤海信托,主张其信息披露与贷后管理失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给出的结论是受托人免责:合同第3.2条已列明渤海信托的网址,第11.2.4条约定以网站发布为披露方式,渤海信托在约定网址发布了收益分配报告及季度管理报告与11份临时报告,已尽信息披露义务;其根据借款人经营状况变化及时采取措施、实地查看、披露风险、起诉查封,按约履行了对信托财产的监管义务。官网披露在此案中获得效力认定——与北京三中院彭伟案的否定态度形成鲜明对照。

信托结构

委托人刘亮(自然人投资者)及信托计划其他投资人
设立地中国内地
准据法中国《信托法》第25条、《信托合同》第3.2条(受托人网址)与第11.2.4条(以网站发布为披露方式)
受托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保护人 / 委任人未设
受益人刘亮等信托计划受益人
置入资产内蒙古天润煤化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对融资人的信托贷款债权及保证担保
关键条款披露方式约定为在受托人网站发布收益分配报告、季度管理报告与临时报告;受托人负有贷后实地查看与风险处置义务

故事

煤化工是2014年后风险集中释放的行业之一。刘亮投资的内蒙古天润煤化工集合资金信托,底层是一笔信托贷款,还款来源系于融资人自身的经营现金流。当融资人经营状况恶化时,这份信托的命运就取决于受托人两件事做得好不好:信息披露是否到位,风险处置是否及时。

渤海信托的动作链条在诉讼中被完整呈现: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在其官网连续发布临时报告11份,逐次向受益人披露融资人风险变化;定期到融资人处实地查看,履行监管义务;2015年1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据此查封了融资人及保证人的相关财产。从披露到实地监管再到司法处置,受托人的每一步都有据可查。

刘亮的诉讼主张在这样的事实面前难以成立:如果披露方式已在合同中约定为官网发布、网址已在合同第3.2条列明,受益人对官网渠道的信赖本身就构成了披露合意;如果受托人已按经营变化及时起诉并查封财产,『怠于处置』的指控也失去了事实基础。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渤海信托在信托合同约定的网址发布了收益分配报告及季度管理报告,并在债务人违约前后发布11份临时报告,已尽信息披露义务;其根据借款人经营状况变化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实地查看、披露风险并及时起诉查封,按约履行了对信托财产的监管义务。刘亮的索赔请求被驳回——这是一份罕见的受托人完胜判决,也与同期北京法院对中信信托官网披露的否定评价形成耐人寻味的地区差异。

刘亮案的裁判环境值得注意:与它几乎同一时期,北京三中院在彭伟、谭业峥系列案中以同样的『官网披露』抗辩判令中信信托赔偿——相似的事实策略在两个辖区得到相反评价。差异的根源不在法院宽严,而在合同条款与履行留痕:渤海信托的合同把披露方式明确约定为网站发布并列明网址,受托人的发布行为与合同严格对应;中信信托的合同还额外约定了月度书面寄送,而受托人拿不出任何履约证据,其官网截图又无发布时间。换句话说,刘亮案保护的是约定明确、履行完整的受托人,而非『官网披露』这一载体本身——载体从不决定成败,约定与留痕才决定。

时间轴

设立刘亮等投资者认购渤海信托内蒙古天润煤化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贷款),合同第3.2条列明受托人网址、第11.2.4条约定网站发布为披露方式
2014-12-05融资人经营风险显现,渤海信托开始在官网发布临时报告
2015-01-22渤海信托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查封融资人及保证人相关财产
2014-12-05至2017-04-17渤海信托累计在官网发布临时报告11份,并定期实地查看履行监管义务
起诉刘亮以信息披露与贷后管理失职为由起诉渤海信托索赔
2018石家庄中院(2018)冀01民终2538号二审判决:渤海信托已尽信息披露与监管义务,驳回投资者诉请

审级与裁判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终2538号 · 未披露
2018(二审判决)
认定渤海信托按合同约定方式与网址披露收益分配报告、季度管理报告及11份临时报告,已尽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实地查看、起诉并申请查封,履行了信托财产监管义务;驳回投资者索赔请求(一审法院及案号未在公开转引中完整披露)

裁判要点

《信托合同》第3.2条已列明渤海信托的网址,第11.2.4条约定渤海信托履行披露义务的方式为网站发布。渤海信托在信托合同约定的网址发布了收益分配报告及季度管理报告,并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发布临时报告11份,已尽信息披露义务;其根据借款人经营状况变化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定期实地查看履行监管义务,在了解借款人经营风险后向各受益人披露风险并及时采取各种措施,于2015年1月22日提起诉讼并获法院查封融资人及保证人财产,已按约履行对信托财产的监管义务。受托人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与受托人义务的行为,投资者要求其赔偿的请求不能成立。

法官说理

披露义务的内容由合同确定:既然合同明确约定以网站发布为披露方式并载明网址,受托人在该网址按约定频次与形式发布报告即构成完全履行。投资者不能以自己未上网查看为由否定披露的效力——渠道合意在签约时已经形成。

贷后管理义务的履行是过程性的:实地查看、风险披露、起诉查封的时间线与融资人风险演变相互印证,受托人的处置节奏没有被指为迟延。司法实践对勤勉尽责的审查(立项尽调、存续管理、风险处置材料)在此案中逐项落空。

本案同时划出了与北京裁判的对照:同样以官网截图证明披露,渤海信托胜在其截图对应的是合同明确约定的披露渠道与真实发布记录,而中信信托案败在合同另有月度书面寄送义务未履行、截图无时间戳。披露方式约定得越清晰、履行留痕越完整,受托人越安全。

判决原文

《信托合同》第3.2条已列明渤海信托的网址;第11.2.4条约定渤海信托履行披露义务的方式为网站发布。渤海信托在信托合同约定的网址发布了收益分配报告及季度管理报告……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在受托人网站发布内蒙古天润煤化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临时报告11份。因此渤海信托已尽到信息披露义务。

信托合同第3.2条已经写明了渤海信托的网址;第11.2.4条约定渤海信托用网站发布的方式来履行披露义务。渤海信托在合同约定的网址上发布了收益分配报告和季度管理报告……从2014年12月5日到2017年4月17日在受托人网站发布了11份临时报告。所以渤海信托已经尽到信息披露义务。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终2538号民事判决书(经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公开转引)

主题

信息披露义务 官网披露 临时报告 贷后监管 诉讼保全 受托人免责 集合资金信托 二审

后续影响

刘亮案是『官网披露有效』的代表性判例,与彭伟、谭业峥系列案(官网截图存疑)构成信披裁判的区域对照,被京悦、法德东恒等律所文章并列引用以说明『法院对网站截图的效力认定不一』。实务影响直接:受托人为求稳妥,此后普遍在合同中同时约定网站与书面寄送双渠道,并在发布时留存带时间的底稿。对投资者,本案确认的规则是——签约时看清披露条款,定期主动查看约定渠道,否则难以事后指责受托人未披露。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刘亮案是一面镜子:同样一件事(官网披露),证据链完整、渠道约定明确,受托人免责;渠道含糊、留痕缺失,受托人赔钱。家族办公室做信托投后管理时,应把受托人的披露渠道约定、历史发布记录、风险处置动作(起诉、查封、实地走访)纳入年度检视清单——受托人是否尽职,不看他宣传册写得多么动人,而看他在融资人出险的那几个月里有没有留下11份那样的临时报告。

来源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信托案读:厘清信托受托人勤勉尽责义务的履行边界(下)》(引述本案判决与贷后监管事实)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信托中受托人勤勉尽责义务之理论实务探析》(引述本案信披认定)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CN-102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3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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