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孙立聪(自然人投资者,委托人兼受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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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地 | 中国内地 |
| 准据法 | 中国《信托法》第25条(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信托合同》关于信托期限与退出变现的约定 |
| 受托人 |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未设 |
| 受益人 | 孙立聪等信托受益人 |
| 置入资产 | 信托计划间接持有的澜起科技公司股权 |
| 关键条款 | 信托计划设有终止期限;受托人应在期限内根据运营情况变现信托财产、分配信托利益 |
股权投资信托的退出时机,是所有此类产品最锋利的两难:早退,可能错过增值;晚退,可能撞上政策与市场的急转弯。孙立聪投资的这只中融信托产品,间接持有澜起科技股权——一家在芯片行业深耕多年、正推进上市的公司。
中融信托按照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期限,根据运营情况把间接持有的澜起科技股权转让变现,结束了信托计划。从合同执行的角度看,这是一次在期限内的、有依据的、程序完整的退出。但市场很快就给出了另一份『判决』:澜起科技顺利上市,成为科创板的明星标的,股价表现远超退出时的估值。
孙立聪的诉讼逻辑是典型的事后归因:中融信托明知澜起有上市利好,却没有据此作出『正确决策』,提前转让股权、终止信托,让他错失了巨大的增值空间。这个主张把受托人的管理义务偷换成了投资结果保证——仿佛受托人必须预见上市、必须等到最高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切断了这条推理链:孙立聪从事后结果推论中融信托决定信托计划退出不是正确决策,依据不足。澜起科技存在上市利好消息是事实,但公司即使业绩良好,也并非必然能够顺利上市,政策、经营等各种风险依然存在,不确定因素众多。中融信托按照合同约定在终止期限内、根据运营情况变现信托财产,其行为没有损害受益人利益。至于『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考察的是受托人作出管理、运用、处分行为之时是否诚实、信用、谨慎、有效——事后诸葛亮不构成违约。
孙立聪案的受益人主张折射出股权信托退出时点的永恒两难:早退可能错过增值,晚退可能撞上政策与市场的急转弯。司法选择的解法是把时点决策交还给合同与受托人裁量,用行为时标准替代结果追溯。京悦与法德东恒等机构均以本案阐明『不能用事后结果判断当时行为是否勤勉尽责』的裁判立场。对在科创板造富潮中大量到期兑付、错过后续涨幅的股权信托投资者,本案几乎关闭了以『退出过早』索赔的通道——除非能证明受托人的退出决策在程序或动机上偏离了合同授权与受益人利益,而这在按期按约退出的场景下几乎不可能成立。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京02民终7486号 · 未披露 2020(二审判决) 认定孙立聪从事后结果推论中融信托退出决策错误依据不足;中融信托在约定期限内依运营情况变现信托财产,终止信托计划未损害受益人利益,驳回其索赔请求(一审法院及案号未在公开转引中完整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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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对受托人投资决策的审查采行为时标准(商业判断逻辑):决策信息、程序与动机在当时是否审慎,而非以退出后的市场走势倒推。若允许事后归因,受托人将永远无法在不确定中作出任何处置,信托管理机制本身即告瘫痪。
上市利好的不确定性是本案的关键事实:IPO能否成功受政策、经营、市场多重变量影响,持有股权等待上市本身就是风险敞口。受托人在合同期限内按运营情况变现,是在不确定性中完成受托义务的正当履行,而非损害受益人利益的过早退出。
投资者的损失感来自机会成本的错失,但信托法保护的起点是受托人履职的过程正当性,而非投资收益的最大化保证。主张受托人『应知利好而未待涨』,混淆了信义义务与结果承诺的界限。
本案同时确认,受益人主张的『错失上市红利』属于机会成本范畴,而信托法保护的起点是受托人履职过程的正当性,而非投资收益的最大化保证。
孙立聪从事后结果推论中融信托公司决定信托计划退出不是正确决策依据不足。中融信托按照合同约定在信托计划终止的期限内、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变现信托财产,虽然澜起科技公司存在上市的利好消息,但公司即使业绩良好,也并非必然能够顺利实现上市,政策、经营等各种风险依然存在,不确定因素众多,因此中融信托终止信托计划的行为没有损害受益人利益。
孙立聪拿事后结果去推论中融信托决定退出不是正确决策,依据不足。中融信托是按合同约定、在信托计划终止期限内、根据运营情况变现信托财产的;澜起科技虽然有利好消息,但公司业绩再好也不代表必然能成功上市,政策、经营等各种风险都还在,不确定因素很多。所以中融信托终止信托计划的行为没有损害受益人利益。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74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经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公开转引)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信托案读:厘清信托受托人勤勉尽责义务的履行边界(下)》(引述本案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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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中法网转载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信托中受托人勤勉尽责义务之理论实务探析》(引述本案并作商业判断规则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