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子公司,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将募集的近10亿元投入景泰系列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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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地 | 中国内地 |
| 准据法 | 中国《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第231条(单位犯罪);民事上适用侵权责任法与专业机构注意义务规则 |
| 受托人 | 无信托受托人——本案为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民事关联诉讼中法院强调资产管理人与专业投资机构的谨慎划拨义务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未设 |
| 受益人 | 万家共赢景泰一号至四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诺亚财富渠道募集) |
| 置入资产 | 以中行云南省分行『接力宝』住房按揭过桥贷款收益权转让协议为名义投向的景泰系列基金资金,实际被划入吾思系企业账户 |
| 关键条款 | 万家共赢作为放款通道成立专项资管计划投资深圳景泰;景泰与中行的接力宝合作协议被单方呈现为增信基础;资金实际用于兑付吾思系与金元百利产品 |
2014年的基金子公司通道业务狂飙突进,风控常常让位于规模。李志刚与李锐锋在云南地产项目上资金链断裂后,设计了一个以银行信用为幌子的骗局:先成立深圳景泰系列基金,再让景泰与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签订住房按揭过桥贷款的收益权转让协议——『接力宝』。这份与真实银行的合作协议,成为他们向大资金方示信任的通行证。
经诺亚财富引荐,持有牌照的万家共赢成为出资通道,成立专项资管计划向景泰基金放款。2014年6月,中行总行与监管部门注意到接力宝项目不合规,云南省分行于6月10日暂停合作、6月17日正式发函告知。李志刚隐瞒了暂停事实,继续催促打款——6月13日、18日,万家共赢分两笔把近10亿元划入景泰一期账户。
资金到账即遭瓜分:3.36亿元还了吾思一、二、三期的旧账,5.9亿元被划入吾思十八期,用于提前兑付另一家基金子公司金元百利的产品本息——把通道做成了自融接盘的窟窿填补器。8月事泄,万家共赢报案,追赃及时:约1亿元当即追回,近6亿元冻结在吾思十八期账户,但已兑付部分形成约2.8亿元的实际损失。
2016年2月25日,上海二中院一审宣判:李志刚犯合同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罚金500万元,李锐锋被判十年、罚金300万元,吾思十八期被判罚金1000万元;上海高院终审认定吾思十八期参与签订五方合作协议、为赃款转移提供帮助,构成共犯。在平行的民事战场上,法院对专业机构提出了更高要求——『保障资金安全、谨慎划拨资金是对资产管理人和专业投资机构勤勉履职和审慎投资的基本要求』,万家共赢等机构自身风控的形同虚设被同时摆在台面上。
监管的反应同样迅速:2014年8月,证监会对万家共赢、金元百利、深圳华宸未来三家基金子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暂停业务备案、暂停母公司业务申请的措施。诺亚财富事后表示事件已获妥善解决,而此案与辉山乳业等事件一并成为其财富管理业务的长期阴影。刑事终审与民事追责双线并进的结果,为2018年资管新规压降通道与多层嵌套提供了最具冲击力的注脚——牌照通道不等于安全通道,资金链上任何一个环节的造假与失察,都足以让近10亿元的资金在六天内灰飞烟灭。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5)沪二中刑初字第52号 · 未披露 2016-02-25(一审宣判) 认定李志刚、李锐锋及吾思十八期犯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逾9.5亿元;李志刚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500万元,李锐锋被判有期徒刑十年、罚金300万元,吾思十八期被判罚金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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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6)沪刑终42号 · 未披露 2017年初(终审) 认定吾思十八期参与签订五方合作协议、为赃款转移提供帮助,构成合同诈骗共犯;维持对各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4)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138号 · 未披露 2014年立案(民事关联诉讼) 万家共赢诉深圳景泰、深圳吾思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法院强调保障资金安全、谨慎划拨资金是对资产管理人和专业投资机构勤勉履职和审慎投资的基本要求,专业机构在资金募集、运用环节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
诈骗构造的核心是对关键事实的隐瞒:中行暂停接力宝合作的函件到达之后,所谓『银行增信』已归零,李志刚不仅不披露,反而催促完成最后一笔打款——非法占有目的与虚构、隐瞒行为在时间线上完全咬合,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完整要件。
单位犯罪的认定基于组织意志与利益归属:李志刚实际控制吾思一、二、三期与吾思十八期,为偿还合伙企业债务而实施诈骗,赃款直接用于兑付相关单位的产品,法人型联营企业构成犯罪的按单位犯罪追究,吾思十八期另因共犯行为被追责。
对持牌机构的警示来自损失的形成机制:万家共赢、金元百利等基金子公司盲目追求规模、缺乏风控,轻信人为制造的银行合作协议,使骗局得以完成。民事裁判随后强调,专业机构在募、投环节的谨慎划拨义务不因通道角色而免除——这为2018年资管新规后通道业务的责任重塑提供了司法铺垫。
保障资金安全、谨慎划拨资金是对资产管理人和专业投资机构勤勉履职和审慎投资的基本要求,也是开展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与普通投资者相比,专业投资机构在风险管理上更具优势,理应尽到专业投资机构在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资金运用等环节所能够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
保障资金安全、谨慎地划拨资金,是对资产管理人和专业投资机构勤勉履职、审慎投资的基本要求,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普通投资者相比,专业机构在风险管理上更有优势,理应尽到其在资金募集、资金运用等环节能够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经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公开转引)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私募基金犯罪罪名及典型案例之合同诈骗罪》(引述两审案号与案情全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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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中证网《万家共赢资金挪用案初判 深圳吾思涉合同诈骗近10亿元》(2016-02-26) |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中证网《首单基金子公司10亿资金挪用案判决 新规再加紧箍咒》(2017-03-14,含挪用路径与监管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