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方,通过定向资管计划间接设立信托) |
|---|---|
| 设立地 | 中国内地 |
| 准据法 | 中国《信托法》第25条、《合同法》、监管部门关于通道与事务管理信托的规范性文件、原状分配与债权转让通知规则 |
| 受托人 | 山东信托(事务管理型受托人);申万宏源证券为资产管理人(第一层通道)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未设 |
| 受益人 |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自益安排) |
| 置入资产 | 对四川科亨矿业的借款债权及相应担保(由甘孜联社指定,含保证人与担保物) |
| 关键条款 | 两层合同均约定原状分配条款;信托合同明确受托人按委托人指令管理、不承担标的债权情况与价值的审查责任;2015-02-06信托期限届满后完成原状分配与债权人变更通知 |
通道业务的教科书结构在本案中完整呈现:资金方甘孜联社想放款给科亨矿业,但受限于自身资质与监管口径,于是把资金装进申万宏源的定向资管计划,再由申万宏源按甘孜联社的指令与山东信托设立单一事务管理信托。两层合同、一个指令链条,资金的每一分去向都由甘孜联社决定——合同白纸黑字写着:标的债权、保证人和担保物均系委托人指定,委托人已充分了解其情况与价值,受托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015年2月6日信托期满,底层债权无法变现。按原状分配条款,山东信托与申万宏源分别向委托人发送《信托财产原状分配通知书》,并向债务人科亨矿业、担保人发送《债权人变更通知书》。四川高院一审认定:至此,甘孜联社取得了山东信托在《债权转让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有权要求科亨矿业按《借款合同》归还借款本息。通道方退场,资金方直接持债权上门——原状分配作为资金方取得诉权的路径被正式确认。
第二条战线来自委托人自己的反悔:甘孜联社主张宏源证券与山东信托未依规做好风险防控与尽职调查,应当就其损失承担责任。最高法院的二审回应分两步:第一步,依合同约定,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宏源证券以及信托合同的受托人山东信托不负有事前审查义务——这是通道业务的合同底色;第二步,最高法院同时指出,合同法、信托法及金融监管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受托人的法定履职和尽职义务,即使合同未约定,受托人违反该法定义务并因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亦应根据过错情形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定义务的宣示最终没有转化为责任:本案中甘孜联社未能举证证明损失的具体情况,以及宏源证券、山东信托在履行合同中的过失情形及过失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其请求未获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原状分配有效、债权归甘孜联社,法定义务写进了裁判理由,但本案的账单仍由资金方自己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一审判决对原状分配的认定——受托人发送《信托财产原状分配通知书》与《债权人变更通知书》后,资金方即取得全部债权——成为此后通道信托清算退出的标准模板。大成上海等机构将这一路径列为通道资金方直接追偿的第一种模式:合同期限届满时,受托人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委托人返还,资金方直接持有资产方的债权与担保,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甘孜联社案的确认,让这一在合同里写了无数遍的条款第一次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背书。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案号未在公开转引中完整披露 · 未披露 一审 认定信托期满后原状分配与债权人变更通知已完成,甘孜联社取得对科亨矿业的全部债权并有权追偿;对通道方未尽尽调的责任主张未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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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 | (2017)最高法民终880号 · 未披露 2017(二审终审) 认定依合同约定受托人不负事前审查义务;宣示受托人法定履职与尽职义务不因合同未约定而免除;以原告未能举证损失、过失及因果关系为由维持原判 |
通道业务的合同底色是指令服从:资金投向、担保安排均由委托人指定且其自认充分了解,要求受托人事后以『未尽审查』反坐,等于否定当事人对风险分配的明示合意。合同明确排除的义务,司法予以尊重。
但合同排除不了法定义务:信托法第25条的谨慎有效管理义务与监管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履职要求,构成受托人无法通过合同豁免的责任底线。最高法院借本案宣告,通道不等于责任真空——只是责任落地的钥匙掌握在举证上。
举证结构决定结局:主张受托人担责的一方须证明损失具体情况、受托人过失及二者因果三要素。甘孜联社三缺一,法定义务的宣示只能停留于裁判理由。原状分配的确认则使资金方获得了直接追偿的工具,通道方的角色在清算阶段被彻底出清。
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看,合同法、信托法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委托合同或信托合同受托人应承担的法定履职和尽职义务,即使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中未作约定,如受托人违反该法定履职或尽职义务并因其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亦应根据其过错情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合同法、信托法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都规定了委托合同或信托合同受托人应当承担的法定履职和尽职义务。就算合同里没写这些约定,只要受托人违反了法定履职或尽职义务、并因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也要根据其过错情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8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经植德律师事务所、天同律师事务所公开转引)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植德律师事务所《九民会议纪要中的信托实务操作新看点(中篇)》(引述判决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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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天同律师事务所《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论通道业务中受托人责任》(本案为案例四,含案情与评析) |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谈通道业务中资金方直接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及主要模式》(引述本案原状分配条款与交易结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