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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 · 2018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

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诉天风证券、山东信托合同纠纷案——受让1.8亿元对科亨矿业债权:通道方不负事前审查义务,按约完成现状分配不构成怠于行使权利

Beichuan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 v Tianfeng Securities and Shandong Trust — for a single-purpose trust acquiring a RMB 180m claim against Keheng Mining, the SPC upheld that channel parties owe no pre-investment review duty and that completion of in-kind distribution was no breach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初66号民事判决(一审);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209号民事判决(二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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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终审年份
境内辖区
案涉标的债权1.8亿元涉案金额 / 标的
2审级数
2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把1.8亿元的资金做成了这样一笔交易:与天风证券签订《天润61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由天风证券于山东信托设立『单一事务管理信托』,用于受让可可钴业合法享有的对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1.8亿元的标的债权。与甘孜联社案同出一脉,这是资金方借道券商资管与事务管理信托直接购入存量债权的通道结构——债权的成色、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均由资金方自行判断。交易之后,科亨矿业(彼时已深陷债务危机,与甘孜联社案的债务人是同一家企业)未能履行标的债权项下义务,北川联社的资金血本无归。北川联社起诉天风证券与山东信托,提出两项核心指控:其一,两机构共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欺骗其作出投资决定;其二,山东信托在科亨集团未按期支付标的债权收益后,怠于行使要求可可钴业回购债权的义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均未支持:两受托人不负有事前审查和尽职调查的义务,不存在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的问题;山东信托已经按约完成了现状分配,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违约行为。

信托结构

委托人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资金方)
设立地中国内地
准据法中国《信托法》第25条、《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通道业务监管规范、现状分配条款
受托人山东信托(事务管理型受托人);天风证券为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
保护人 / 委任人未设
受益人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自益安排)
置入资产可可钴业合法享有的对四川科亨矿业1.8亿元标的债权及回购安排
关键条款单一事务管理信托;受托人按委托人指令行事、不负事前审查与尽职调查义务;债权无法实现时按现状分配给委托人

故事

2017年前后,科亨矿业是通道业务违约名单上的常客——甘孜联社案的债务人是它,北川联社案的底层债权债务方还是它。北川联社选择的结构是买入存量债权:天风证券的定向资管计划委托山东信托设立单一事务管理信托,受让可可钴业对科亨矿业1.8亿元的标的债权,并附有可可钴业的回购安排。

交易文件体现着通道业务的全部特征:资金方指定标的、自担风险,受托人按指令行事、不做实质审查。1.8亿元的债权成色——科亨矿业的偿付能力、可可钴业的履约能力——完全依赖北川联社自己的判断。

结果不出意外:科亨集团未按期支付标的债权收益,回购方也无力回天。北川联社把天风证券与山东信托告上法院,指控的画面感很强——两机构『共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骗它入场;事后山东信托又『怠于行使回购权』,坐视债权贬值。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初66号一审判决逐一回击:天风证券、山东信托不负有事前审查和尽职调查的义务,并不存在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进而欺骗北川联社作出投资行为的问题;山东信托已经按约完成了现状分配,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违约行为。北川联社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209号二审判决维持——与甘孜联社案(2017)最高法民终880号构成同一裁判逻辑在两个案件中的连续适用。

北川联社案的交易背景值得展开:其底层债务人科亨矿业与甘孜联社案(2017)最高法民终880号中的债务人是同一家企业——这家四川矿业集团彼时已在多个通道产品中违约,是通道时代风险集中度失控的典型样本。北川联社选择的存量债权受让结构,本应触发对债务人偿付能力的独立核查,但通道合同把审查义务整体排除,而资金方自身的判断能力并未相应补位。两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形成连续判例带后,广东法盛律所将其列入『最高院判例认可通道类信托合同中约定的信托公司不负责尽职调查以及现状分配条款』的序列;对通道业务存量清算而言,现状分配自此成为受托人全身而退的标准动作,而资金方的追偿之路只能从受让债权的第一天开始自己铺。

时间轴

设立北川联社与天风证券签订《天润61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天风证券于山东信托设立单一事务管理信托,受让可可钴业对科亨矿业1.8亿元标的债权
存续期科亨集团未按期支付标的债权收益,底层债权违约
违约后山东信托按约完成现状分配,将债权以现状分配给委托人北川联社
起诉北川联社起诉天风证券、山东信托,主张其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欺骗投资并怠于行使回购权
2017四川高院(2017)川民初66号一审判决:受托人不负事前审查义务,不存在欺骗;已完成现状分配,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
2018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209号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北川联社的全部主张未获支持

审级与裁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初66号 · 未披露
2017(一审判决)
认定天风证券、山东信托不负事前审查和尽职调查义务,不存在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欺骗投资的问题;山东信托已按约完成现状分配,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违约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209号 · 未披露
2018(二审终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川联社对两通道方的欺骗指控与怠于行权指控均不成立

裁判要点

案涉单一事务管理信托项下,天风证券、山东信托依约不负有事前审查和尽职调查的义务,不存在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进而欺骗北川农村信用社作出投资行为的问题。在科亨集团未按期支付标的债权收益后,山东信托已经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完成了现状分配,将债权以现状形式分配给委托人,不存在怠于行使要求可可钴业回购债权之义务的违约行为。委托人对标的债权的指定与自担风险的合意约束其事后追责主张,通道受托人按指令履行与完成现状分配即属尽责。

法官说理

信息义务的边界由交易性质决定:在受让存量债权的通道结构中,债权成色是委托人决策的基础事实,相关风险由其自担;受托人没有主动核验并担保债权质量的合同义务,自然谈不上『隐瞒』或『虚假信息』。

『怠于行使权利』的指控被现状分配条款化解:当底层债权无法按期实现时,按约以现状分配给委托人是受托人的义务而非失职——行权的时点、方式由合同安排,受托人在完成分配后已无进一步作为义务。将其反诉为『怠于行权』,混淆了受托人义务与委托人自营风险。

与甘孜联社案(2017)最高法民终880号同日空域的裁判:法定尽职义务虽不可豁免,但主张方须举证过失与因果;本案北川联社同样未能提供通道方违反法定义务的证据,两案共同确立了通道纠纷中资金方的举证重负。

判决原文

天风证券、山东信托不负有事前审查和尽职调查的义务,并不存在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进而欺骗北川农村信用社作出投资行为的问题。据此,本院对北川农村信用社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山东信托已经按约完成了现状分配,并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违约行为。

天风证券和山东信托本来就不负有事前审查和尽职调查的义务,也不存在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来欺骗北川农村信用社作出投资决定的问题。所以对北川联社的这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山东信托已经按约完成了现状分配,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违约行为。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经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公开转引)

主题

单一事务管理信托 通道业务 受让债权 现状分配 事前审查义务 怠于行使权利 委托人指令 最高法二审

后续影响

北川联社案与甘孜联社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形成通道业务责任规则的连续判例带:合同排除的事前审查义务获尊重、现状分配不构成怠于行权、法定义务不可豁免但举证重负在资方。法盛律所将其列入『最高院判例认可通道类信托合同中约定的信托公司不负责尽职调查以及现状分配条款』的判例序列。2018年资管新规出台后,此类去通道前的存量结构逐渐清零,而本案确立的『现状分配即尽责』规则,至今仍是通道方清算抗辩的核心依据。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北川联社案给买入通道产品的资金方上了一课:你买的是债权,不是受托人的判断。1.8亿元的对手方科亨矿业彼时已在别处违约(甘孜联社案同一债务人),尽调缺位的代价由资金方独扛。配置此类结构前,应完成对底层债权、债务人偿付能力与回购方实力的独立核查;签约时则要把受托人『代为行权』的具体义务(催收、诉讼、回购触发机制)写进合同——否则违约之后,受托人一纸现状分配通知就能全身而退,剩下的债要你自己去讨。

来源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信托公司通道业务责任承担问题》(列表引述本案一审案号与裁判要点)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天同律师事务所《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论通道业务中受托人责任》(本案二审为案例五,含(2018)最高法民终1209号案号)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CN-107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3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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