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江阴新扬子公司(2015年4月将信托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江阴市金凤凰投资有限公司) |
|---|---|
| 设立地 | 中国内地 |
| 准据法 | 中国《信托法》第23条、第25条,《资金信托合同》关于签署抵押合同、信息披露与重大不尽职赔偿的约定 |
| 受托人 |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未设 |
| 受益人 | 新扬子公司(原受益人),2015年4月起为金凤凰公司 |
| 置入资产 | 1亿元信托资金形成的对杏花村置业公司的贷款债权;杏花村置业名下54891.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他项权证系伪造) |
| 关键条款 | 受托人义务包括与资金使用人签署信托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并确保合同合法有效、信息披露、出现重大不尽职致贷款无法收回时承担赔偿责任 |
2012年的1亿元信托贷款,抵押物看起来扎实:杏花村置业公司名下54891.5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新华信托并办理了『滕州他项(2012)第032号』土地他项权证。纸面上,这是一笔标准的抵押增信贷款;纸面之下,这张他项权证是伪造的——多年后经山东省滕州市国土资源局核实,它并非该局审批颁发,内容也不属实。
杏花村置业违约后,新华信托2014年4月起诉,江苏高院(2014)苏商初字第0005号判决确认其对抵押物在登记主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2015年4月,原受益人新扬子公司把信托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金凤凰公司。执行中地雷引爆:他项权证系伪造,抵押的其他房产几乎销售一空,(2017)苏05执恢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终结——优先受偿权成了泡影。
金凤凰接手受益权后起诉新华信托,主张其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办理了伪造的抵押登记,应赔偿土地他项权证对应的信托财产损失;同时主张新华信托在杏花村置业销售在建工程问题上跟踪管理失职。靖江法院一审采信了前一项主张:受托人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办理真实、合法的抵押登记手续,伪造他项权证致抵押落空,应予赔偿。
泰州中院二审却调转了方向。二审梳理出新华信托的合同义务清单——签署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并确保合法有效、信息披露、出现重大不尽职致贷款无法收回时赔偿——然后指出关键事实:江苏高院生效判决已确认新华信托对案涉土地的优先受偿权。该生效判决足以认定新华信托已履行『签署抵押合同、确保合同合法有效』的信托义务;至于他项权证的瑕疵,在其主文被撤销之前,不能认定受托人存在重大不尽职行为。在建工程销售的主张也因证据不足被驳回。2020年6月24日,二审判决撤销一审、驳回金凤凰的请求。
云亭律所的评述点出了本案的核心张力:受托人的履约义务限于『签署抵押合同、确保合同合法有效』,未延伸至担保抵押权在行政登记层面绝对无瑕疵;一审与二审的完全反转,正是对这一义务边界的两种读法。中盛律所的裁判规则汇编则以『执行中发现信托公司持有的抵押登记他项权证涉及伪造时如何认定』为题收录本案,并特别注明该案被二审推翻但仍具重要参考意义——对受托人,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是盾;对受益人,把他项权证的真实性核验前置到签约环节,是唯一的进攻时机。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2018)苏1282民初7660号 · 未披露 2018(一审判决) 认定新华信托作为受托人理应办理真实、合法的抵押登记手续,而经滕州市国土资源局核实其办理的他项权证并非该局颁发、内容不属实,违反合同约定、未尽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义务,支持赔偿土地他项权证对应的信托财产损失;在建工程销售管理失职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
|---|---|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苏12民终250号 · 未披露 2020-06-24 认定江苏高院生效判决确认新华信托对案涉土地在1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足以认定其已履行签署抵押合同并确保合法有效的义务;在该判决主文被撤销前,不能认定新华信托存在重大不尽职行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金凤凰公司的请求 |
受托人义务的履行标准以合同约定为准:本案合同约定的抵押义务是『签署抵押合同、确保所签署的合同合法有效』,而非担保抵押权在行政登记层面绝对无瑕疵。新华信托已签约、已登记、已取得确认优先受偿权的生效判决,义务履行在合同层面已经闭环。
生效判决的既判力阻断了『重大不尽职』的认定路径:江苏高院判决确认优先受偿权的主文未经撤销之前,以他项权证瑕疵倒推受托人重大过失,将与生效裁判冲突。受托人瑕疵行为的责任追究,须以先行推翻相关生效认定为前提。
二审同时划出勤勉义务审查的证据边界:金凤凰主张杏花村置业销售抵押房产、受托人跟踪失职,但其证据显示的销售行为均发生于信托合同订立之前,无证据证明管理期间存在销售。事后归因若无证据支撑,不能替代违约要件的证明。
新华信托公司此前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4)苏商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新华信托公司对滕州他项(2012)第032号土地他项权证书所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1000万元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该判决是一份生效判决……在上述判决所涉土地他项权内容的主文未被撤销之前,不能认定新华信托公司存在重大不尽职行为。
新华信托之前已经起诉到江苏高院,江苏高院作出的(2014)苏商初字第0005号判决确认了新华信托对这张他项权证登记的土地,在1000万元范围内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这是一份生效判决……在这个判决里关于土地他项权的主文被撤销之前,不能认定新华信托存在重大不尽职行为。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2民终2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经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公开转引)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受托人依约签署抵押合同,但未取得有效的抵押,是否违反受托义务?》(全文引述两审『本院认为』部分) |
|---|---|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2020年信托纠纷裁判规则中盛汇编》(规则25引述本案二审案号与裁判要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