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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 · 2020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江阴金凤凰诉新华信托营业信托纠纷案——伪造的土地他项权证:一审判信托公司赔偿,二审以生效判决已确认优先受偿权为由改判免责

Jiangyin Golden Phoenix v Xinhua Trust — a forged land mortgage certificate: the first instance ordered the trustee to compensate, but the appellate court reversed, holding that a final judgment confirming priority rights meant no gross dereliction
靖江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2民初7660号民事判决(一审,支持赔偿);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2民终250号民事判决(2020-06-24,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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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终审年份
境内辖区
案涉资金信托1亿元涉案金额 / 标的
2审级数
2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2012年8月,新华信托与江阴新扬子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新扬子委托信托资金1亿元,用途为贷款给杏花村置业公司进行建设。新华信托随后与杏花村置业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与抵押合同,杏花村置业将其名下54891.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新华信托。贷款发放后,杏花村置业违约。2014年4月新华信托起诉,江苏高院(2014)苏商初字第0005号判决确认新华信托对抵押财产在登记主债权范围内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2015年4月,新扬子把信托受益权全部转让给江阴金凤凰公司。随后一颗地雷被引爆:经登记部门山东省滕州市国土资源局核实,新华信托办理的滕州他项(2012)第032号土地他项权证书并非该局审批颁发、内容不属实——抵押凭证是伪造的,而抵押的其他房产几乎销售一空,执行程序因此终结。金凤凰起诉新华信托索赔。靖江法院一审支持:受托人理应办理真实、合法的抵押登记手续,伪造的他项权证致抵押落空,应赔偿对应信托财产损失。但2020年6月24日泰州中院二审改判:江苏高院生效判决已确认新华信托对该土地的优先受偿权,在该判决所涉土地他项权内容的主文被撤销之前,不能认定新华信托存在重大不尽职行为——一审判决被撤销,金凤凰的索赔请求被驳回。

信托结构

委托人江阴新扬子公司(2015年4月将信托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江阴市金凤凰投资有限公司)
设立地中国内地
准据法中国《信托法》第23条、第25条,《资金信托合同》关于签署抵押合同、信息披露与重大不尽职赔偿的约定
受托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保护人 / 委任人未设
受益人新扬子公司(原受益人),2015年4月起为金凤凰公司
置入资产1亿元信托资金形成的对杏花村置业公司的贷款债权;杏花村置业名下54891.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他项权证系伪造)
关键条款受托人义务包括与资金使用人签署信托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并确保合同合法有效、信息披露、出现重大不尽职致贷款无法收回时承担赔偿责任

故事

2012年的1亿元信托贷款,抵押物看起来扎实:杏花村置业公司名下54891.5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新华信托并办理了『滕州他项(2012)第032号』土地他项权证。纸面上,这是一笔标准的抵押增信贷款;纸面之下,这张他项权证是伪造的——多年后经山东省滕州市国土资源局核实,它并非该局审批颁发,内容也不属实。

杏花村置业违约后,新华信托2014年4月起诉,江苏高院(2014)苏商初字第0005号判决确认其对抵押物在登记主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2015年4月,原受益人新扬子公司把信托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金凤凰公司。执行中地雷引爆:他项权证系伪造,抵押的其他房产几乎销售一空,(2017)苏05执恢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终结——优先受偿权成了泡影。

金凤凰接手受益权后起诉新华信托,主张其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办理了伪造的抵押登记,应赔偿土地他项权证对应的信托财产损失;同时主张新华信托在杏花村置业销售在建工程问题上跟踪管理失职。靖江法院一审采信了前一项主张:受托人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办理真实、合法的抵押登记手续,伪造他项权证致抵押落空,应予赔偿。

泰州中院二审却调转了方向。二审梳理出新华信托的合同义务清单——签署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并确保合法有效、信息披露、出现重大不尽职致贷款无法收回时赔偿——然后指出关键事实:江苏高院生效判决已确认新华信托对案涉土地的优先受偿权。该生效判决足以认定新华信托已履行『签署抵押合同、确保合同合法有效』的信托义务;至于他项权证的瑕疵,在其主文被撤销之前,不能认定受托人存在重大不尽职行为。在建工程销售的主张也因证据不足被驳回。2020年6月24日,二审判决撤销一审、驳回金凤凰的请求。

云亭律所的评述点出了本案的核心张力:受托人的履约义务限于『签署抵押合同、确保合同合法有效』,未延伸至担保抵押权在行政登记层面绝对无瑕疵;一审与二审的完全反转,正是对这一义务边界的两种读法。中盛律所的裁判规则汇编则以『执行中发现信托公司持有的抵押登记他项权证涉及伪造时如何认定』为题收录本案,并特别注明该案被二审推翻但仍具重要参考意义——对受托人,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是盾;对受益人,把他项权证的真实性核验前置到签约环节,是唯一的进攻时机。

时间轴

2012-08新扬子公司与新华信托签订1亿元《资金信托合同》,贷款给杏花村置业公司并办理抵押
2012办理滕州他项(2012)第032号土地他项权证(后经核实系伪造)
2014-04新华信托起诉杏花村置业;江苏高院(2014)苏商初字第0005号判决确认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2015-04新扬子公司将信托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金凤凰公司
2017执行程序中查明他项权证系伪造、抵押房产已售,(2017)苏05执恢51号案件本次执行终结
2018靖江法院(2018)苏1282民初7660号一审判决:新华信托未办真实合法抵押登记,应赔偿他项权证对应的信托财产损失
2020-06-24泰州中院(2020)苏12民终250号二审判决:生效判决确认优先受偿权足以认定受托人已履约,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金凤凰请求

审级与裁判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2民初7660号 · 未披露
2018(一审判决)
认定新华信托作为受托人理应办理真实、合法的抵押登记手续,而经滕州市国土资源局核实其办理的他项权证并非该局颁发、内容不属实,违反合同约定、未尽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义务,支持赔偿土地他项权证对应的信托财产损失;在建工程销售管理失职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2民终250号 · 未披露
2020-06-24
认定江苏高院生效判决确认新华信托对案涉土地在1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足以认定其已履行签署抵押合同并确保合法有效的义务;在该判决主文被撤销前,不能认定新华信托存在重大不尽职行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金凤凰公司的请求

裁判要点

根据信托协议,新华信托公司的义务主要包括: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与该信托资金所对应的资金使用人签署信托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确保所签署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义务;若受托人出现重大不尽职情况而导致信托贷款无法偿还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新华信托此前已取得确认其对案涉土地他项权证书所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1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生效判决,足以认定其已履行签署抵押合同、确保合同合法有效的信托义务;在该生效判决所涉土地他项权内容的主文未被撤销之前,不能认定新华信托存在重大不尽职行为。一审判决被撤销,金凤凰公司的赔偿请求被驳回。

法官说理

受托人义务的履行标准以合同约定为准:本案合同约定的抵押义务是『签署抵押合同、确保所签署的合同合法有效』,而非担保抵押权在行政登记层面绝对无瑕疵。新华信托已签约、已登记、已取得确认优先受偿权的生效判决,义务履行在合同层面已经闭环。

生效判决的既判力阻断了『重大不尽职』的认定路径:江苏高院判决确认优先受偿权的主文未经撤销之前,以他项权证瑕疵倒推受托人重大过失,将与生效裁判冲突。受托人瑕疵行为的责任追究,须以先行推翻相关生效认定为前提。

二审同时划出勤勉义务审查的证据边界:金凤凰主张杏花村置业销售抵押房产、受托人跟踪失职,但其证据显示的销售行为均发生于信托合同订立之前,无证据证明管理期间存在销售。事后归因若无证据支撑,不能替代违约要件的证明。

判决原文

新华信托公司此前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4)苏商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新华信托公司对滕州他项(2012)第032号土地他项权证书所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1000万元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该判决是一份生效判决……在上述判决所涉土地他项权内容的主文未被撤销之前,不能认定新华信托公司存在重大不尽职行为。

新华信托之前已经起诉到江苏高院,江苏高院作出的(2014)苏商初字第0005号判决确认了新华信托对这张他项权证登记的土地,在1000万元范围内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这是一份生效判决……在这个判决里关于土地他项权的主文被撤销之前,不能认定新华信托存在重大不尽职行为。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2民终2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经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公开转引)

主题

伪造他项权证 抵押登记 事务管理型信托 重大不尽职 二审改判 生效判决确认 受益权转让 受托人义务

后续影响

本案的戏剧性在于两审完全反转:一审曾把伪造他项权证作为受托人重大失职的铁证,二审则用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把这枚铁证化于无形。云亭律所将其列为『受托人依约签署抵押合同但未取得有效抵押是否担责』的核心案例,中盛律所汇编以『执行中发现他项权证涉及伪造时如何认定』为题收录,并注明『该案被二审推翻,但仍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本案与方大炭素诉爱建信托案((2017)京民终601号——名义股东受托人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担责)构成受托人对外责任的两端对照,而伪造登记的行政与刑事责任则另循其他路径。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金凤凰案给所有依赖抵押增信的投资人敲响双重警钟:第一,抵押的法律生命在于登记的真实性——签约时不仅要看合同,还要向登记机关核验他项权证明细,本案的伪造凭证骗过了信托公司的核验环节;第二,对受托人义务的约定要写细,『确保合同合法有效』与『确保抵押权真实有效设立』是两个责任量级,一字之差决定索赔成败。而在诉讼层面,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是必须先行拆除的障碍——想追责受托人,先评估是否需要通过再审或撤销程序推翻相关优先受偿认定。

来源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受托人依约签署抵押合同,但未取得有效的抵押,是否违反受托义务?》(全文引述两审『本院认为』部分)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2020年信托纠纷裁判规则中盛汇编》(规则25引述本案二审案号与裁判要旨)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CN-109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3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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