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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 · 2021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复议审查)

银河金汇诉安信信托执行复议案——冻结登记在受托人名下的10亿元基金份额:信托合同存在不等于信托财产已分配,保全应予撤销

Galaxy Jin Hui v Anxin Trust (Shanghai High People's Court, (2020) Hu Zhi Fu No.29) — freezing a RMB 1bn partnership interest registered in the trustee's name was reversed on review: the existence of trust contracts does not prove the trust property has been distributed, and the attachment must be lifted
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执异3号执行裁定(2020-03-09);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执复29号执行裁定(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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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终审年份
境内辖区
被撤销冻结的财产为登记在安信…涉案金额 / 标的
2审级数
3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安信信托的其他合同纠纷进入保全程序,上海金融法院冻结了登记在安信信托名下的部分合伙企业份额与公司股权,其中包括深圳A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亿元对应出资额的财产份额。安信信托提出异议,主张这些财产分别系其作为受托人发起设立的『安信安赢12号·深圳雅园宾馆城市更新』『安信安赢92号·粤港澳大湾区城市更新』『安信安赢32号·广州大壮三旧改造项目』『安信·深圳罗湖城市更新』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并提交信托文件、付款回单等证据。2020年3月9日,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执异3号裁定解除对涉案股权的冻结。银河金汇不服,申请复议,并提出三层攻击:信托计划已届期终止、应推定信托资金已分配、故份额已非信托财产;信托合同名为信托实为借贷;安信信托可能已通过刚兑或受让受益权获得涉案份额——商事外观主义下,登记在受托人名下的财产不得对抗第三人。2021年11月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执复29号裁定逐一驳回:银河金汇未提交证据证明信托计划已完成清算和分配,仅有信托合同的约定不能证明信托资金已分配完毕;名信托实借贷、刚兑受让等主张在没有生效判决或其他有效证据的情况下难以采纳。在银河金汇未证明存在《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对涉案股权的冻结应当解除——撤销对10亿元基金份额的冻结措施。

信托结构

委托人安信安赢12号、92号、32号及深圳罗湖城市更新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未在裁定书中逐一点名)
设立地中国内地
准据法中国《信托法》第16条、第17条,《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第2项
受托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其自身为被执行保全人)
保护人 / 委任人未设
受益人上述城市更新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受益人
置入资产登记在安信信托名下的深圳A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对应出资额10亿元)等,系城市更新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
关键条款信托文件约定信托资金投向城市更新项目;安信信托提交信托合同与付款回单证明财产来源;复议人主张信托计划届期终止、信托资金已分配

故事

银河金汇与安信信托的合同纠纷进入保全阶段,上海金融法院按登记外观冻结了安信信托名下的一揽子财产——包括深圳A投资基金合伙企业10亿元对应的财产份额。对申请保全人来说,登记在谁名下就冻谁的名下财产,天经地义;对安信信托及其信托计划受益人来说,这份清单里的很多财产根本不是安信的。

安信信托逐项举证:涉案股权分别属于安信安赢12号(深圳雅园宾馆城市更新)、92号(粤港澳大湾区城市更新)、32号(广州大壮三旧改造)、深圳罗湖城市更新等信托计划,随案提交信托文件与付款回单。2020年3月9日,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执异3号裁定解除对涉案股权的冻结——信托依法设立后,涉案股权作为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

银河金汇申请复议,攻击路径刁钻:其一,信托合同约定信托计划已届期满而终止,应推定信托资金已向受益人分配,份额已非信托财产;其二,涉案信托合同名为信托实为借贷;其三,安信信托可能已通过刚性兑付或受让受益权获得涉案财产份额——而商事外观主义下,登记在受托人名下的财产不得对抗第三人。

2021年11月2日,上海高院(2020)沪执复29号裁定逐项击破:主张信托财产已分配的,须举证证明清算分配实际完成,仅有信托合同的约定不能证明资金已分配完毕;名信托实借贷、刚兑受让等主张,在没有生效判决确认或其他有效证据的情况下难以采纳。在银河金汇未能证明存在《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对涉案股权的冻结应当解除。裁定撤销对10亿元基金份额的冻结,审判长沈竹莺。

银河金汇的复议攻击代表了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标准攻势三板斧:推定已分配、名实不符(名为信托实为借贷)、刚兑取得。上海高院的逐一驳回为受托人保全异议提供了完整的答辩模板——但攻防双方也都看清了门槛:受托人的初步证明只需信托文件加付款凭证,反驳一方却要拿出清算分配完成或第十七条例外的实证。举证的天平自此倾斜,此后安信信托在(2023)沪74执异1号等案中沿用同一框架,五项被保全财产悉数解封。

时间轴

设立安信信托先后发起设立安信安赢12号(深圳雅园宾馆城市更新)、92号(粤港澳大湾区城市更新)、32号(广州大壮三旧改造)及深圳罗湖城市更新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深圳A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等份额
2020银河金汇与安信信托合同纠纷进入保全程序,上海金融法院冻结安信信托名下含10亿元对应出资额基金份额在内的多项财产
2020-03-09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执异3号裁定:涉案股权系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解除冻结
2020-2021银河金汇申请复议,主张信托计划已终止、资金已分配、外观主义不得对抗第三人
2021-11-02上海高院(2020)沪执复29号裁定:未证明清算分配完成、无证据证明存在信托法第十七条情形,撤销对10亿元基金份额的冻结

审级与裁判

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执异3号 · 未披露
2020-03-09
认定涉案股权虽登记在安信信托名下,但安信信托已提交信托文件、付款回单等材料证明其系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独立于固有财产;银河金汇未证明存在《信托法》第17条情形,裁定解除对涉案股权的冻结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执复29号 · 审判长沈竹莺,审判员姚竞燕、施文璋
2021-11-02
复议审查认定:银河金汇未提交证据证明信托计划已完成清算和分配,仅有信托合同约定不能证明信托资金已分配;名信托实为借贷、刚兑受让等主张无生效判决或其他有效证据支持难以采纳;在未证明存在信托法第17条情形下应解除冻结。裁定撤销对登记在安信信托名下深圳A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对应出资额10亿元)的冻结措施

裁判要点

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当事人因其与受托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信托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情形外,不应冻结。主张信托计划终止即信托财产已分配的一方,须就清算分配的实际完成举证,仅有信托合同的约定不能证明信托资金已向受益人分配完毕;主张名信托实为借贷或受托人已通过刚兑、受让受益权获得财产份额的,须有生效判决或其他有效证据佐证。在银河金汇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存在《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对于涉案股权的冻结应当解除,裁定撤销对登记在安信信托名下深圳A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对应出资额1,000,000,000元)的冻结措施。

法官说理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本案的枢纽: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推定以受托人的初步证明(信托文件、付款回单)为触发,反驳它的一方须举出相反证据——证明分配已完成、或存在第十七条的执行例外。银河金汇以『应当推定已分配』替代举证,被法院明确拒绝。

外观主义的边界被划清:登记在受托人名下的信托财产当然呈现受托人所有的外观,但《信托法》第十六条的区分规定正是为了在此处切断外观主义的适用——第三人的信赖保护不能凌驾于信托财产独立性这一法定安排之上。

清算完成与财产归属的关系被厘清:信托终止只是受益权归属确定的时间节点,不自动改变信托财产的物权状态;在清算分配实际完成之前,财产仍属信托财产。这一论证封死了『届期即推定分配完毕』的便捷攻击。

判决原文

金汇公司主张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涉案信托计划已届期满而终止,进而推定信托资金已向受益人进行了分配,故涉案财产份额已非信托财产一节,本院认为,金汇公司就其主张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仅有信托合同的约定并不能证明涉案信托计划已完成了信托资金的清算和分配。……在金汇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对于涉案股权的冻结,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银河金汇主张,按信托合同约定信托计划已经期满终止,所以可以推定信托资金已经分给受益人了,涉案份额不再是信托财产。本院认为,银河金汇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这一点,光凭信托合同的约定,不能证明这个信托计划已经完成了资金的清算和分配。……在银河金汇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存在《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对涉案股权的冻结,应当解除。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执复29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认为』部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公开文本)

主题

执行复议 信托财产独立性 解除保全 基金份额 外观主义 信托终止 清算分配 受托人债务

后续影响

本案与(2023)沪74执异1号安信信托执异案构成同一法院对暴雷信托公司财产划界的连续判例线,其『届期不等于分配完毕』『外观主义让位于信托财产独立性』两条要旨被君悦、炜衡等多家律所文章引为受托人保全异议的标准答辩框架。对安信信托风险处置而言,此类裁定为其重整(2024年完成)保住了信托计划投资者的财产基础;对保全债权人,本案确立了向信托财产发起攻击的举证门槛——要么证明第十七条例外,要么证明信托不存在或财产已出清。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银河金汇案把『推定』两个字从债权人手里收了回去:信托计划终止、财产登记在受托人名下,都不构成信托财产已变回固有财产的推定基础——想动信托财产,请拿出清算分配完成的证据。家族办公室在读这类判例时应注意它的镜像价值:受托人资信恶化时,受益人保财产靠的是信托文件与资金流水的持续完备;而交易对手以受托人名义持有的任何财产,在尽调时都应先问一句——这里面有没有信托安排?

来源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公开(2020)沪执复29号执行裁定书全文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北大法宝《信托法案例:是信托财产即能排除受托人的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吗?》(引述(2020)沪74执异3号案情与裁定)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君悦律师事务所《我的家族信托,会被执行吗?(上)》(引述本案案号与法院观点)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CN-113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3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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