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安信安赢12号、92号、32号及深圳罗湖城市更新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未在裁定书中逐一点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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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地 | 中国内地 |
| 准据法 | 中国《信托法》第16条、第17条,《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第2项 |
| 受托人 |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其自身为被执行保全人)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未设 |
| 受益人 | 上述城市更新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受益人 |
| 置入资产 | 登记在安信信托名下的深圳A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对应出资额10亿元)等,系城市更新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 |
| 关键条款 | 信托文件约定信托资金投向城市更新项目;安信信托提交信托合同与付款回单证明财产来源;复议人主张信托计划届期终止、信托资金已分配 |
银河金汇与安信信托的合同纠纷进入保全阶段,上海金融法院按登记外观冻结了安信信托名下的一揽子财产——包括深圳A投资基金合伙企业10亿元对应的财产份额。对申请保全人来说,登记在谁名下就冻谁的名下财产,天经地义;对安信信托及其信托计划受益人来说,这份清单里的很多财产根本不是安信的。
安信信托逐项举证:涉案股权分别属于安信安赢12号(深圳雅园宾馆城市更新)、92号(粤港澳大湾区城市更新)、32号(广州大壮三旧改造)、深圳罗湖城市更新等信托计划,随案提交信托文件与付款回单。2020年3月9日,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执异3号裁定解除对涉案股权的冻结——信托依法设立后,涉案股权作为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
银河金汇申请复议,攻击路径刁钻:其一,信托合同约定信托计划已届期满而终止,应推定信托资金已向受益人分配,份额已非信托财产;其二,涉案信托合同名为信托实为借贷;其三,安信信托可能已通过刚性兑付或受让受益权获得涉案财产份额——而商事外观主义下,登记在受托人名下的财产不得对抗第三人。
2021年11月2日,上海高院(2020)沪执复29号裁定逐项击破:主张信托财产已分配的,须举证证明清算分配实际完成,仅有信托合同的约定不能证明资金已分配完毕;名信托实借贷、刚兑受让等主张,在没有生效判决确认或其他有效证据的情况下难以采纳。在银河金汇未能证明存在《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对涉案股权的冻结应当解除。裁定撤销对10亿元基金份额的冻结,审判长沈竹莺。
银河金汇的复议攻击代表了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标准攻势三板斧:推定已分配、名实不符(名为信托实为借贷)、刚兑取得。上海高院的逐一驳回为受托人保全异议提供了完整的答辩模板——但攻防双方也都看清了门槛:受托人的初步证明只需信托文件加付款凭证,反驳一方却要拿出清算分配完成或第十七条例外的实证。举证的天平自此倾斜,此后安信信托在(2023)沪74执异1号等案中沿用同一框架,五项被保全财产悉数解封。
| 上海金融法院 | (2020)沪74执异3号 · 未披露 2020-03-09 认定涉案股权虽登记在安信信托名下,但安信信托已提交信托文件、付款回单等材料证明其系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独立于固有财产;银河金汇未证明存在《信托法》第17条情形,裁定解除对涉案股权的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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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沪执复29号 · 审判长沈竹莺,审判员姚竞燕、施文璋 2021-11-02 复议审查认定:银河金汇未提交证据证明信托计划已完成清算和分配,仅有信托合同约定不能证明信托资金已分配;名信托实为借贷、刚兑受让等主张无生效判决或其他有效证据支持难以采纳;在未证明存在信托法第17条情形下应解除冻结。裁定撤销对登记在安信信托名下深圳A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对应出资额10亿元)的冻结措施 |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本案的枢纽: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推定以受托人的初步证明(信托文件、付款回单)为触发,反驳它的一方须举出相反证据——证明分配已完成、或存在第十七条的执行例外。银河金汇以『应当推定已分配』替代举证,被法院明确拒绝。
外观主义的边界被划清:登记在受托人名下的信托财产当然呈现受托人所有的外观,但《信托法》第十六条的区分规定正是为了在此处切断外观主义的适用——第三人的信赖保护不能凌驾于信托财产独立性这一法定安排之上。
清算完成与财产归属的关系被厘清:信托终止只是受益权归属确定的时间节点,不自动改变信托财产的物权状态;在清算分配实际完成之前,财产仍属信托财产。这一论证封死了『届期即推定分配完毕』的便捷攻击。
金汇公司主张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涉案信托计划已届期满而终止,进而推定信托资金已向受益人进行了分配,故涉案财产份额已非信托财产一节,本院认为,金汇公司就其主张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仅有信托合同的约定并不能证明涉案信托计划已完成了信托资金的清算和分配。……在金汇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对于涉案股权的冻结,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银河金汇主张,按信托合同约定信托计划已经期满终止,所以可以推定信托资金已经分给受益人了,涉案份额不再是信托财产。本院认为,银河金汇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这一点,光凭信托合同的约定,不能证明这个信托计划已经完成了资金的清算和分配。……在银河金汇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存在《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对涉案股权的冻结,应当解除。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执复29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认为』部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公开文本)
|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公开(2020)沪执复29号执行裁定书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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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北大法宝《信托法案例:是信托财产即能排除受托人的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吗?》(引述(2020)沪74执异3号案情与裁定) |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君悦律师事务所《我的家族信托,会被执行吗?(上)》(引述本案案号与法院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