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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 · 2024 · 上海金融法院(执行异议审查)

某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案——信托贷款债权经原状分配与转让后,受让主体获准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An application to substitute the applicant for execution ((2024) Hu 74 Zhi Yi No.50, Shanghai Financial Court) — after a trust-loan claim was allocated in kind to beneficiaries and further transferred, the transferee was admitted as the applicant for execution
上海金融法院(2024)沪74执异50号执行裁定(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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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终审年份
境内辖区
未公开涉案金额 / 标的
1审级数
2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一家信托公司(某某公司1)管理的信托计划向借款人发放了信托贷款,借款人违约后,信托公司依据某公证处出具的00080号《执行证书》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依据是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过程中信托计划走向终止:2021年12月,信托公司向受益人某某公司4、某某公司5出具信托财产原状分配通知书,约定除现金类信托财产外,非现金类信托财产自通知发出之日即按各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对应信托资金余额占全部信托资金余额的比例转移至各受益人;两受益人出具盖章回执确认收到通知。同日,三方签订编号为2017-XXXX-6-9的《债权转让暨信托利益分配协议》:信托公司把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以现状方式分配给两受益人,债权项下全部担保措施与权利一并转让,并以EMS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某某公司2、某某公司3和朱某通知了债权转让。此后某某公司5出具授权委托书,表示不再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授权由某某公司4担任;信托公司亦出具说明,认可原状分配及债权转让、确认不侵犯第三方权利。某某公司4向法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上海金融法院审查后认定:信托公司的原状分配及债权转让方式合法,变更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异议请求应予支持。

信托结构

委托人某某公司4、某某公司5(信托计划受益人,承受原状分配的信托贷款债权)
设立地中国内地
准据法中国《信托法》第54条(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
受托人某某公司1(信托公司,原申请执行人)
保护人 / 委任人未设
受益人某某公司4、某某公司5(按信托受益权比例承受非现金信托财产)
置入资产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对某某公司2、某某公司3、朱某的债权及全部担保权利(已经公证执行证书确认并进入执行)
关键条款信托终止时以原状分配方式向受益人转移非现金信托财产;三方《债权转让暨信托利益分配协议》(编号2017-XXXX-6-9)约定债权现状转让及担保权利一并转移;以EMS通知债务人

故事

通道类信托的清算收尾有一条标准流水线:底层贷款违约,受托人凭强制执行公证书申请执行;信托计划到期终止,追不回的债权不折价、不变卖,而是按原状分配给受益人;受益人拿了债权继续自己追讨。这条流水线的每个环节都会在执行程序里被司法审查一遍。

本案的流水线走得很规整。信托公司某某公司1依据00080号《执行证书》取得执行依据,在上海金融法院立案执行。2021年12月24日,信托终止清算时点,它向受益人某某公司4、某某公司5发出信托财产原状分配通知书——非现金类信托财产按受益权比例整体转移,受益人盖章回执确认。

同日,三方签署《债权转让暨信托利益分配协议》,把对被执行人的债权连同一并担保权利现状转让给受益人;债权转让通知以EMS寄达被执行人某某公司2、某某公司3和朱某——债务人的通知义务不留死角。程序上,某某公司5主动退出,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某某公司4单独担任申请执行人;信托公司出具书面说明,认可分配与转让事实并承诺不损害第三方权利。

上海金融法院的审查聚焦于程序合法性:信托公司与两受益人签订协议将信托贷款原状分配,系信托计划投资者及管理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内容并无不当;受益人以邮件方式通知被执行人债权转让,通知形式合法;某某公司5的退出经授权委托书确认,信托公司亦书面认可。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的,第三人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某某公司4的申请获准,裁定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这条流水线的司法确认意义在于通道信托的『善终』有了全程可循的模板:从强制执行公证书锁定债权,到原状分配、转让通知、受让主体变更,每个环节的证据都得到执行审查的逐项背书。主流裁判观点——上海高院陆家嘴信托睿智5号案((2021)沪民辖终95号)、重庆高院(2025)渝执复35号、北京高院(2023)京执复88号——均认可原状分配具有独立的财产转移效力:受益人无须另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支付对价,凭信托合同与原状分配通知即可取得债权并申请变更执行主体;个别一审法院要求补签协议、提供对价凭证的做法,正被上级法院以《信托法》第五十四条为据逐步纠正。

时间轴

2017信托公司某某公司1管理的信托计划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协议编号2017-XXXX-6-9系列文件)
违约后借款人某某公司2、某某公司3及朱某违约,信托公司取得某公证处00080号《执行证书》并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1-12-24信托终止清算:信托公司向受益人某某公司4、某某公司5出具信托财产原状分配通知书,受益人盖章回执确认
2021-12-24三方签订《债权转让暨信托利益分配协议》,债权及全部担保权利现状转让;EMS通知被执行人
申请前某某公司5出具授权委托书退出申请,授权某某公司4担任;信托公司出具认可说明
2024上海金融法院(2024)沪74执异50号裁定:原状分配及债权转让方式合法,变更某某公司4为申请执行人

审级与裁判

上海金融法院(2024)沪74执异50号 · 未披露
2024
认定信托公司向受益人原状分配信托贷款债权系信托计划投资者及管理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内容并无不当,债权转让通知形式合法,某某公司5退出经授权确认;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裁定变更某某公司4为申请执行人

裁判要点

某某公司1作为贷款人在借款人未能归还借款的情况下,根据00080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具有相应的执行依据。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4、某某公司5签订《债权转让暨信托利益分配协议》,将上述信托贷款原状分配给某某公司4和某某公司5,系信托计划投资者及管理人之间的合同约定,该约定内容并无不当。某某公司4采用邮件通知方式向各被执行人通知了本案所涉的债权转让情况,该通知形式合法。某某公司5向本院出具授权委托书,表明该公司不再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认可某某公司4作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案所涉的信托财产原状分配及债权转让方式合法,某某公司4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异议请求应予支持。

法官说理

原状分配的效力审查落在两个支点上:一是信托文件的约定——非现金信托财产按受益权比例于通知发出之日转移,受益人回执确认;二是《信托法》第五十四条允许信托文件约定信托终止后财产归属人。两者结合,分配完成、债权归属受益人。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以EMS送达被执行人完成:债权的可执行性以债务人受通知为条件,邮件通知形式获法院认可,说明执行程序对通知形式的审查重在到达与可证明,而非苛求特定形式。

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要件逐项落位:债权系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证书)确定、转让依法完成、原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受让主体适格(另一受让人书面退出并授权)。四要件齐备,裁定水到渠成。

本案与重庆高院渝执复35号、北京高院京执复88号的对照显示,一审法院对原状分配效力的从严审查正被上级法院以《信托法》第五十四条为据逐步纠正,受益人凭信托文件与原状分配通知即可完成权利承接。

判决原文

某某公司1将上述信托贷款原状分配给某某公司4和某某公司5,系信托计划投资者及管理人之间的合同约定,该约定内容并无不当。……本案所涉的信托财产原状分配及债权转让方式合法,某某公司4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异议请求应予支持。

信托公司把这笔信托贷款以原状方式分配给两家受益人公司,这是信托计划投资者和管理人之间的合同安排,内容没有不当之处。……本案涉及的信托财产原状分配和债权转让方式都合法,所以对公司4请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异议请求,应予支持。

—— 上海金融法院(2024)沪74执异50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认为』部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公开文本)

主题

原状分配 债权转让 变更申请执行人 信托终止清算 执行证书 通道清算 受让人地位 执行程序

后续影响

本案与陆家嘴信托睿智5号案(上海高院(2021)沪民辖终95号——原状分配通知书结合告知函构成债权转让)、重庆高院(2025)渝执复35号、北京高院(2023)京执复88号(中航信托现状分配+不良资产转让后变更申请执行人获支持)共同构成原状分配执行审查的判例带。实务界(泓睿、金诚同达等)的观察是:主流裁判认可原状分配具有独立的财产转移效力,受益人凭信托合同与原状分配通知即可取得债权并申请变更执行主体,无须另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支付对价;少数法院要求补签转让协议的做法正被上级法院逐步纠正。通道类信托的清算退出现在有了全程可循的司法确认路径。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执异50号案展示了通道信托『善终』的完整清单:强制执行公证书先行锁定债权、原状分配通知与受益人回执、三方转让协议、债务人送达凭证、共同受让人的退出授权、原申请执行人的认可说明——每一个动作都是为未来执行审查准备的证据。对以原状分配承接不良债权的投资机构,这六件套缺一不可;对家族办公室,本案的启示是把『信托终止后财产如何分配、债权如何承接』写进信托文件与清算预案,避免清算僵局时债权凭证链断裂。

来源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公开(2024)沪74执异50号执行裁定书全文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信托机构原状分配与债权转让之辨析——以司法运用为视角的考察》(原状分配裁判规则的系统梳理)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CN-115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3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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