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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 · 2019 · 最高人民法院

厉惠英诉渤海国际信托营业信托纠纷案——受益人大会通知迟到两个工作日:程序瑕疵不构成违约,决议效力及于未参会的夹层受益人

Li Huiying v. Bohai International Trust: A Two-Day-Late Notice of the Beneficiaries' Meeting Is a Procedural Flaw, Not a Breach — Resolutions Bind Non-Attending Mezzanine Beneficiaries
(2019)最高法民终1025号,2019年二审终审判决(一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初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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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终审年份
境内辖区
信托本金 1 亿元,另主张存…涉案金额 / 标的
2审级数
4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厉惠英是浙江杭州的一位自然人投资者,同时担任浙江花园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 年 1 月,她以自己名义与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及补充协议,认购渤海信托·宁波伟彤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 1 亿元夹层信托单位。渤海信托是注册于河北石家庄的信托公司,本案受托人。信托计划总规模 3.5 亿元,分为优先信托单位 2 亿元、夹层信托单位 1 亿元、劣后信托单位 5000 万元;优先份额后来大部分转让给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信托资金投向宁波伟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最终参与上市公司万福生科的重组;合同约定若信托计划成立后 18 个月内重组未完成则提前终止,由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以 4.3 亿元对价受让宁波伟彤全部有限合伙份额,实际控制人卢建之出具连带责任承诺函。厉惠英与受托人之间的核心矛盾在于:她认为受托人通知受益人大会迟到、操纵延长信托期限,使其丧失了按 15% 年化收益提前退出的机会;而渤海信托认为一切均按合同与大会决议执行。

信托结构

委托人厉惠英(夹层信托单位委托人,认购 1 亿元)
设立地中国内地
准据法中国法(《信托法》《合同法》)
受托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保护人 / 委任人无;设受益人大会作为集体决策机制
受益人优先级(含上海财通资产代表 57.14% 信托单位)、夹层级厉惠英(1 亿元)、劣后级
置入资产3.5 亿元集合资金,投向宁波伟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参与万福生科重组
关键条款信托期限 42 个月;成立后 18 个月内重组未完成则提前终止并按年化 15% 向夹层分配;湖南湘晖承诺无条件以 4.3 亿元受让合伙份额;延长信托期限等重大事项须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故事

2014 年 1 月,渤海信托发起设立宁波伟彤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规模 3.5 亿元,采用优先、夹层、劣后三层结构。信托资金通过宁波伟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间接参与上市公司万福生科的重组。为锁定退出路径,渤海信托与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有限合伙份额受让协议》,约定信托计划成立后 18 个月内若万福生科未能完成重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湖南湘晖应在 30 日内无条件以 4.3 亿元受让宁波伟彤全部有限合伙份额;卢建之另出具承诺函,承诺在湖南湘晖不履约时承担连带义务。

厉惠英于 2014 年 1 月 27 日签约认购 1 亿元夹层信托单位。合同约定:召开受益人大会应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公告;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或延长信托期限,须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同月,她签署补充协议,确认合同所称某上市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万福生科,并接受受托人因避免泄露内幕信息而对上市公司信息作屏蔽处理。

2015 年 7 月 15 日和 20 日,即信托计划届满 18 个月之前,渤海信托两次以电子邮件向厉惠英发送第一次受益人大会通知及表决材料,审议宁波伟彤向中捷资源转让股权、信托计划继续存续至股权转让价款到账后终止等议案。通知时间比合同约定的提前 10 个工作日晚了 2 个工作日。持有 57.14%、8.57% 和 5.71% 信托单位的上海财通资产、朱晓红、孟凌坤参加了大会并一致表决通过;厉惠英未参会、未表决,也未在收到邮件后及时提出异议。渤海信托随后在网站第三季度管理报告中公告了决议内容。

2017 年 7 月,信托计划临近到期,渤海信托再次通知召开第二次受益人大会,审议将信托期限延长至 2018 年 7 月或原状分配。这一次厉惠英书面回函,主张通知程序违规应重新召集,并明确反对延期与原状分配,但未提出信托应在 18 个月时终止的主张。她随后另行要求杭州索思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现金加年化 18% 利息收购其全部夹层份额。

厉惠英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渤海信托赔偿本金 1 亿元及按年化 15% 计算的存续期收益和延期损失。一审法院认定第一次受益人大会决议经参会受益人一致表决通过、程序瑕疵未实际影响其权利,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厉惠英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定决议合法有效、对厉惠英有约束力,渤海信托依据合同与决议履行管理义务不构成违约,于 2019 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时间轴

2014-01-23渤海信托设立 3.5 亿元宁波伟彤信托计划;与湖南湘晖签订 4.3 亿元有限合伙份额受让协议,卢建之出具连带承诺函
2014-01-27厉惠英签署《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及补充协议,认购 1 亿元夹层信托单位
2015-07-15渤海信托以电子邮件发出第一次受益人大会通知及表决材料,晚于合同约定的提前 10 个工作日 2 个工作日
2015-07第一次受益人大会:上海财通资产等持有 71.43% 份额的受益人一致表决通过股权转让与信托继续存续议案;厉惠英未参会未表决
2015-Q3渤海信托在网站季度管理报告中公告第一次受益人大会决议内容,厉惠英未及时提出异议
2017-07-18渤海信托发出第二次受益人大会通知,审议延长信托期限至 2018 年 7 月或原状分配
2017-07-24厉惠英函复反对延期与原状分配、要求重新召集大会,但未主张信托应于 18 个月时终止
2018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初92号一审判决驳回厉惠英全部诉讼请求
2019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025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级与裁判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初92号 · 合议庭(判决书未在公开转载中列明承办法官姓名)
2018年
驳回厉惠英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879300 元由厉惠英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025号 · 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2019年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一次受益人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渤海信托不构成违约

裁判要点

受托人召集受益人大会的通知时间比合同约定晚了 2 个工作日,属于程序瑕疵而非违约:该瑕疵不足以导致受益人无法行使表决权,亦未实际影响其权利;受益人明知大会议题却长期未提异议,且在后续函件中亦未主张信托应提前终止,应承受经参会受益人一致表决通过的决议约束。信托计划继续存续系受益人大会决议的结果,受托人据此履行管理义务,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法官说理

合同约定召集受益人大会应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公告,通知迟延 2 个工作日虽有瑕疵,但厉惠英两次收到载明全部议题的邮件并认可收悉,其表决权和知情权未受实质影响,瑕疵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一次受益人大会由持有 57.14%、8.57%、5.71% 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会并经参会者全体一致通过,符合合同关于代表 50% 以上信托单位参加、延长信托期限须经参会受益人全体通过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并对包括未参会者在内的全体受益人发生效力。

厉惠英在长达两年时间里未对决议提出异议,在第二次受益人大会回函中也未主张 18 个月终止权,其沉默与后续行为可印证其知悉并接受决议安排;信托未在 18 个月时终止是决议内容,受托人不存在过错。

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约定和有效决议履行管理义务,不存在违反《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义务的情形,厉惠英主张赔偿本金及收益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判决原文

Although the time at which Bohai Trust sent Li Huiying the notice and materials for the first beneficiaries' meeting was slightly later than the date agreed in the trust contract, this flaw was insufficient to prevent Li Huiying from exercising her voting rights at the first beneficiaries' meeting and did not actually affect her relevant rights.

渤海信托向厉惠英发送召开第一次受益人大会的通知及相关材料的时间,虽稍晚于信托合同约定的日期,但该瑕疵并不足以导致厉惠英无法行使第一次受益人大会的表决权,亦未实际影响其相关权利。

——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025号二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

The resolution of the first beneficiaries' meeting conforms to the contract and the law and is legally valid. Bohai Trust performed its management oblig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rust contract and the meeting's resolution and shall not bear liability for breach.

第一次受益人大会的决议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渤海信托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和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履行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025号二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

主题

营业信托 受益人大会 程序瑕疵 决议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 夹层受益人 万福生科重组 通知义务

后续影响

判决生效后,厉惠英继续通过其与杭州索思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份额收购安排寻求退出;本案确立的轻微程序瑕疵不影响决议效力、决议及于未参会受益人的规则,被此后大量信托与资管纠纷判决援引。与本案形成对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73号新华信托案:在次级受益人对延期未表态时,受托人不得将沉默推定为同意,擅自延期构成违约。两条裁判线共同划出了受益人大会程序的边界——受托人须实质保障表决权,但轻微迟延在无实损时不产生赔偿责任。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本案把集合信托里"睡条款"般的受益人大会机制推到了台前。它给出的第一条规则是程序理性:通知迟延两天不等于剥夺表决权,法院看的是权利是否实际受损,而不是形式上的分秒不差;第二条规则是集体决策的拘束力:经合法程序形成的决议及于全体受益人,异议者必须及时、明确地主张权利,两年沉默之后再翻案不会被支持。对受托人而言,勤勉留痕(邮件、公告、决议文件)是免责的护身符;对投资者而言,收到表决材料的那一刻起,异议时效的时钟就开始走了。与 173 号案的"沉默不等于同意"对照阅读,可以看到同一套规则的另一面:受托人不能拿沉默当同意,受益人也不能拿沉默当事后翻盘的筹码。

来源

来源等级 C · 媒体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云亭法评(附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原文转载)
来源等级 C · 媒体植德律师事务所金融资管系列案例评析
来源等级 C · 媒体北京律师在线:厉惠英、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全文转载
来源等级 C · 媒体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2020年信托纠纷裁判规则汇编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CN-116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4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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