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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 · 2020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乌鲁木齐银行诉安信信托营业信托纠纷二审案——受益权转让协议被认定刚兑条款无效,但信托公司仍须返还2亿元本金及利息:无效不等于免责

Urumqi Bank v. Anxin Trust: The Beneficiary-Rights Transfer Agreement Is Void as a Rigid Redemption Undertaking, Yet the Trustee Must Still Return RMB 200 Million Plus Interest — Voidness Does Not Mean No Liability
(2020)新民终119号,2020-06-22 二审判决(一审: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01民初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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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终审年份
境内辖区
案涉信托单位 2 亿元涉案金额 / 标的
2审级数
4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新疆本地城市商业银行,作为机构投资者认购了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 2 亿元信托单位。安信信托曾是上交所上市信托公司(600816),2016 年前后在行业里面向银行等机构投资者大量承诺到期兑付安排,2019 年起爆发全面兑付危机,2019 年末作为被告的涉诉案件达 64 宗、涉诉金额 173.57 亿元,其中 28 宗涉及向机构提供保底承诺、涉诉本金 105.39 亿元。乌鲁木齐银行在产品无法兑付后,依据与安信信托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类协议,诉请安信信托支付受益权转让价款及违约金;安信信托则以上述协议构成监管禁止的刚兑安排、应属无效为由抗辩并上诉,形成本案争议。

信托结构

委托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兼受益人,认购 2 亿元信托单位)
设立地中国内地
准据法中国法(《信托法》第34条、《民法总则》第157条)
受托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信托公司,后更名建元信托)
保护人 / 委任人无
受益人乌鲁木齐银行(自益)
置入资产2 亿元信托资金及其信托单位
关键条款信托合同之外另行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受托人按本金加固定溢价受让受益权,使委托人获得与本息固定回报等额的退出安排

故事

乌鲁木齐银行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认购了安信信托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 2 亿元信托单位。围绕这 2 亿元信托单位,双方除《信托合同》外还签订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一旦产品无法正常兑付,安信信托以自有资金按本金加固定比例溢价受让乌鲁木齐银行持有的受益权。这一安排在功能上使银行无论信托计划盈亏如何都能收回本金和固定回报,风险完全由受托人承接。

2019 年,安信信托兑付危机全面爆发。乌鲁木齐银行持转让协议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支付受益权转让价款及违约金。一审法院按合同有效处理,判令安信信托支付转让价款及相应违约金。安信信托不服,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主张转让协议的性质是受托人向受益人作出的本息固定回报承诺,属于监管明令禁止的刚兑条款,依《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应属无效,请求驳回银行全部诉请。

新疆高院二审认为:案涉受益权转让合同的性质是受托人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保底或刚兑条款;该转让合同并非独立存在,而是与信托合同一起构成双方对 2 亿元信托单位相关权利义务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违反《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的规定,应属无效。

但二审同时指出,安信信托关于合同无效即应驳回乌鲁木齐银行全部诉讼请求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返还财产的规定,二审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令支付受益权转让价款及违约金的判项,改判安信信托向乌鲁木齐银行返还资金 2 亿元并支付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扣除安信信托已支付的 23934246.58 元。安信信托公告称将研究是否申请再审。

时间轴

2016-2017乌鲁木齐银行认购安信信托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 亿元信托单位,并另行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
2019安信信托兑付危机爆发;乌鲁木齐银行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营业信托纠纷诉讼
2019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01民初263号一审判决:安信信托支付受益权转让价款及违约金
2020-06-22新疆高院(2020)新民终119号二审判决:认定受益权转让合同构成刚兑条款无效,撤销一审相关判项,改判返还 2 亿元本金及贷款基准利率利息、扣除已付款
2020-06-23安信信托发布诉讼进展公告披露两宗乌鲁木齐银行案件二审结果
2020-12安信信托公告表示将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判断是否申请再审

审级与裁判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01民初263号 · 合议庭(公告未列明承办法官姓名)
2019年
判令安信信托支付受益权转让价款及违约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新民终119号 · 合议庭
2020-06-22
认定受益权转让合同为刚兑条款无效;撤销一审第一、二项,改判返还资金 2 亿元并支付利息(扣除已付 23934246.58 元),维持保全费 5000 元判项;二审受理费 2097057.88 元由乌鲁木齐银行负担 209705.8 元、安信信托负担 1887352.08 元

裁判要点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与受益人另行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受托人以自有资金按本金加固定溢价受让受益权,其性质为受托人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刚兑条款,与信托合同共同构成对案涉信托单位权利义务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应属无效;但合同无效后,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受托人仍应向受益人返还信托资金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受益人无权依据无效协议主张固定溢价与违约金。

法官说理

受益权转让价款的计算方式使委托人无论信托计划实际盈亏如何均可收回本金加固定回报,委托人自信托法律关系中脱离、不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受托人则承接全部风险,其法律实质是受托人作出的本息固定回报承诺。

该安排违反《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的强制性规定,属于监管禁止的刚兑安排,转让协议应属无效;无效范围及于与信托合同捆绑的整体系争安排。

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归零: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安信信托应返还 2 亿元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受益人依据无效协议主张的固定溢价款及违约金则失去依据。

一审判令按无效协议支付全额转让价款及违约金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予以撤销并改判;诉讼费按双方过错程度分担,反映法院对机构投资者接受刚兑安排亦有否定的价值取向。

判决原文

The beneficiary-rights transfer contract concluded between the parties is in nature a guaranteed principal-and-interest arrangement whereby the trustee ensures fixed returns and no loss of principal, i.e. a guaranteed-redemption clause; it does not exist independently but, together with the trust contract, constitutes the parties' true expression of intent regarding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ttached to the RMB 200 million trust units, and is void as contrary to Article 34 of the Trust Law.

本案安信信托与乌鲁木齐银行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其性质为受托人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保底或者刚兑条款,该受益权转让合同并非独立存在,而是与信托合同一起构成双方当事人对 2 亿元信托单位相关权利义务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属无效。

—— 新疆高院(2020)新民终119号二审判决,转引自安信信托2020-06-23诉讼进展公告

Anxin Trust's contention that upon in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all of Urumqi Bank's claims should be dismissed lacks legal basis.

安信信托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应当驳回乌鲁木齐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 新疆高院(2020)新民终119号二审判决,转引自安信信托2020-06-23诉讼进展公告

主题

营业信托 刚性兑付 信托受益权转让 合同无效 返还本金 二审改判 安信信托 机构投资者

后续影响

本案与湖南高院(2020)湘民终1598号安信信托与湖南高速财务公司案构成同一时期的姊妹判例:湖南案中法院以监管部门认定函佐证、完全驳回委托人依据无效转让协议的诉请;新疆案则走得更细——协议无效但本金利息照返。两者共同确立"刚兑条款无效、过错方按责赔偿/返还"的裁判框架,成为后续全国法院处理安信信托 40 余宗兜底类案件及类似信托受益权转让纠纷的参照。安信信托最终进入风险处置与重组,2021 年更名建元信托并实施受益权转让清偿方案。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本案的精髓在"无效之后怎么办"。许多投资者误以为一旦法院认定刚兑条款无效,自己的钱就打了水漂;许多机构则幻想用无效抗辩把本金也赖掉。新疆高院给出了第三条路:刚兑承诺在法律上不被承认,但受托人因无效安排取得的信托资金必须返还,利息按贷款基准利率而非约定收益率计算——投资人的"预期收益"落空,本金安全则由返还制度兜住。这既维护了打破刚兑的监管取向,又防止受托人借无效抗辩不当得利。对机构投资者的警示同样明确:接受兜底函不仅要承受监管否定评价,连主张固定溢价的诉讼费都要自担一部分。

来源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披露,载明两案一审二审案号与判项内容)
来源等级 C · 媒体中新经纬:安信信托因刚兑承诺无效而胜诉 40宗兜底案件后续如何走
来源等级 C · 媒体中国银行保险报:违规刚兑承诺案安信信托胜诉
来源等级 C · 媒体紫牛新闻(扬子晚报):刚兑承诺无效!安信信托二审胜诉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CN-117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4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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