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兼受益人,认购 2 亿元信托单位) |
|---|---|
| 设立地 | 中国内地 |
| 准据法 | 中国法(《信托法》第34条、《民法总则》第157条) |
| 受托人 |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信托公司,后更名建元信托)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无 |
| 受益人 | 乌鲁木齐银行(自益) |
| 置入资产 | 2 亿元信托资金及其信托单位 |
| 关键条款 | 信托合同之外另行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受托人按本金加固定溢价受让受益权,使委托人获得与本息固定回报等额的退出安排 |
乌鲁木齐银行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认购了安信信托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 2 亿元信托单位。围绕这 2 亿元信托单位,双方除《信托合同》外还签订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一旦产品无法正常兑付,安信信托以自有资金按本金加固定比例溢价受让乌鲁木齐银行持有的受益权。这一安排在功能上使银行无论信托计划盈亏如何都能收回本金和固定回报,风险完全由受托人承接。
2019 年,安信信托兑付危机全面爆发。乌鲁木齐银行持转让协议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支付受益权转让价款及违约金。一审法院按合同有效处理,判令安信信托支付转让价款及相应违约金。安信信托不服,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主张转让协议的性质是受托人向受益人作出的本息固定回报承诺,属于监管明令禁止的刚兑条款,依《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应属无效,请求驳回银行全部诉请。
新疆高院二审认为:案涉受益权转让合同的性质是受托人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保底或刚兑条款;该转让合同并非独立存在,而是与信托合同一起构成双方对 2 亿元信托单位相关权利义务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违反《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的规定,应属无效。
但二审同时指出,安信信托关于合同无效即应驳回乌鲁木齐银行全部诉讼请求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返还财产的规定,二审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令支付受益权转让价款及违约金的判项,改判安信信托向乌鲁木齐银行返还资金 2 亿元并支付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扣除安信信托已支付的 23934246.58 元。安信信托公告称将研究是否申请再审。
|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新01民初263号 · 合议庭(公告未列明承办法官姓名) 2019年 判令安信信托支付受益权转让价款及违约金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0)新民终119号 · 合议庭 2020-06-22 认定受益权转让合同为刚兑条款无效;撤销一审第一、二项,改判返还资金 2 亿元并支付利息(扣除已付 23934246.58 元),维持保全费 5000 元判项;二审受理费 2097057.88 元由乌鲁木齐银行负担 209705.8 元、安信信托负担 1887352.08 元 |
受益权转让价款的计算方式使委托人无论信托计划实际盈亏如何均可收回本金加固定回报,委托人自信托法律关系中脱离、不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受托人则承接全部风险,其法律实质是受托人作出的本息固定回报承诺。
该安排违反《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的强制性规定,属于监管禁止的刚兑安排,转让协议应属无效;无效范围及于与信托合同捆绑的整体系争安排。
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归零: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安信信托应返还 2 亿元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受益人依据无效协议主张的固定溢价款及违约金则失去依据。
一审判令按无效协议支付全额转让价款及违约金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予以撤销并改判;诉讼费按双方过错程度分担,反映法院对机构投资者接受刚兑安排亦有否定的价值取向。
The beneficiary-rights transfer contract concluded between the parties is in nature a guaranteed principal-and-interest arrangement whereby the trustee ensures fixed returns and no loss of principal, i.e. a guaranteed-redemption clause; it does not exist independently but, together with the trust contract, constitutes the parties' true expression of intent regarding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ttached to the RMB 200 million trust units, and is void as contrary to Article 34 of the Trust Law.
本案安信信托与乌鲁木齐银行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其性质为受托人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保底或者刚兑条款,该受益权转让合同并非独立存在,而是与信托合同一起构成双方当事人对 2 亿元信托单位相关权利义务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属无效。
—— 新疆高院(2020)新民终119号二审判决,转引自安信信托2020-06-23诉讼进展公告
Anxin Trust's contention that upon in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all of Urumqi Bank's claims should be dismissed lacks legal basis.
安信信托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应当驳回乌鲁木齐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 新疆高院(2020)新民终119号二审判决,转引自安信信托2020-06-23诉讼进展公告
|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披露,载明两案一审二审案号与判项内容) |
|---|---|
| 来源等级 C · 媒体 | 中新经纬:安信信托因刚兑承诺无效而胜诉 40宗兜底案件后续如何走 |
| 来源等级 C · 媒体 | 中国银行保险报:违规刚兑承诺案安信信托胜诉 |
| 来源等级 C · 媒体 | 紫牛新闻(扬子晚报):刚兑承诺无效!安信信托二审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