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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 · 2016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罗某沛诉高某设信托持股协议纠纷案——61名职工把公司股权信托给一位受托人:民事股权信托有效,但整体退出条款触发时也得走

Luo Moupei v. Gao Moushe: A Collectively Settled Equity Trust by 61 Employees Is Valid — Yet the Contractual Exit Clause Eventually Compels Termination
(2016)宁01民终1435号,2016年二审判决(一审: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15)夏民初字第2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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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终审年份
境内辖区
共赢公司职工持股涉案金额 / 标的
2审级数
2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罗某沛是宁夏某公司(判决公开版本中称"共赢公司")的职工股东之一。2007 年 9 月 28 日,刘某勇等 61 名职工作为共同委托方,与受托人高某设签订《信托持股协议》,把自己持有的共赢公司股权统一信托给高某设,由其以受托人名义持有和管理,以实现职工持股的集中管理。协议第 12.2 条约定了整体解除条件:当委托方股权整体发生变更等情形达到约定条件时,协议可以解除。2003 年前后公司治理稳定运作多年,但 2013 年与 2014 年,共赢公司以经营亏损为由连续两年未分配利润;罗某沛认为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受托人高某设并非公司登记股东意义上的经营者、又不准其查询公司运营和财务状况,其委托人权益落空,遂起诉请求解除《信托持股协议》。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受托人高某设是自然人而非持牌信托公司,标的财产是股权而非资金,委托人是 61 名职工构成的集体——中国民事信托、非资金类信托极少进入司法视野,本案是其中罕见的一例。

信托结构

委托人刘某勇等 61 名共赢公司职工(共同委托方,整体签署协议)
设立地中国内地
准据法中国法(《信托法》)
受托人高某设(自然人受托人)
保护人 / 委任人无
受益人61 名职工委托人(自益性质的职工持股信托)
置入资产共赢公司股权(61 名职工持有的全部股权,非资金类信托财产)
关键条款信托持股协议第 12.2 条约定解除条件;受托人负责持有并管理股权;利润分配依公司经营情况

故事

2007 年 9 月 28 日,共赢公司 61 名职工共同签署《信托持股协议》,把自己名下的公司股权作为信托财产交付给高某设,由其受托持有与管理。这是一份典型的管理型股权信托:委托人期待通过集中持股稳定公司治理,受托人承担持股平台功能。协议明确约定了解除机制——第 12.2 条规定,当信托股权整体发生变更、委托方构成出现变化等情形达到约定条件时,任何一方可以主张解除协议。

信托设立后运作多年,共赢公司 2003 年之后长期未再出现结构性变化。转折出现在 2013 年和 2014 年:公司以经营出现亏损为由,连续两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罗某沛作为在册委托人,多次要求查询公司运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未果,认为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受托人也不直接参与经营,继续履行《信托持股协议》已无法实现签约时的信托目的。

罗某沛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其与高某设之间的《信托持股协议》。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61 名自然人与高某设签订的协议内容符合《信托法》规定、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属于有效的股权信托——这等于在判决中正面承认了民事股权信托的效力。但对解除请求,一审未予支持。

罗某沛上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把焦点放在"委托人的股权是否发生变更、是否达到解除条件"上:协议首部载明委托方为"刘某勇等 61 人",其后附有 61 名职工签名,表明委托方是 61 名职工构成的整体;截至诉讼时,除罗某沛外其余 60 名职工均已将各自股份转让给他人,整体股权结构已经变更,第 12.2 条约定的解除条件因此成就。

2016 年,银川中院二审判决:确认信托有效的同时,认定解除条件已成就,改判支持解除罗某沛与高某设之间的《信托持股协议》。本案由此留下双重判例价值:民事股权信托在司法上被正面认可;而信托的有效性不等于永续性,集体委托人结构下的整体退出条款一旦触发,单个委托人也无法把信托钉在原地。

时间轴

2007-09-28共赢公司 61 名职工作为共同委托方与高某设签订《信托持股协议》,将所持公司股权集中信托
2013共赢公司以经营亏损为由未分配利润,委托人权益开始出现争议
2014公司连续第二年未分配利润;罗某沛查询公司运营及财务状况受拒
2015罗某沛起诉请求解除信托持股协议;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15)夏民初字第2861号一审判决确认信托有效但驳回解除请求
2016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民终1435号二审判决:确认集合股权民事信托有效,认定 60 名职工已退出、整体股权变更触发第 12.2 条解除条件,改判支持解除

审级与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15)夏民初字第2861号 · 合议庭(未公开)
2015-2016年
确认《信托持股协议》为有效股权信托,驳回解除请求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民终1435号 · 合议庭(未公开)
2016年
改判:解除条件已成就,解除罗某沛与高某设之间的《信托持股协议》

裁判要点

61 名职工作为共同委托方与自然人受托人签订的《信托持股协议》符合《信托法》规定,属有效的股权信托——民事信托的受托人不以持牌信托公司为限,非资金类财产(股权)亦可为信托财产。但协议委托方系 61 名职工构成的整体,其中 60 人已转让股份退出、信托股权整体发生变更,协议第 12.2 条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剩余委托人亦受集体意志变化的约束,信托应予解除。

法官说理

《信托持股协议》约定的内容符合《信托法》关于信托设立要件的规定,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的股权信托;这为民事信托、员工持股信托在非持牌受托人架构下的效力提供了司法确认。

协议首部"委托方:刘某勇等 61 人"及 61 名职工签名的记载表明,委托方是 61 名职工作为一个整体,而非各自独立的单个信托;协议的成立、变更与解除均应按整体意志与整体条件判断。

除上诉人罗某沛外,其余 60 名职工均已将各自股份转让给他人,信托项下股权整体发生变更,符合协议第 12.2 条约定的解除情形;解除条件成就,剩余委托人请求解除应予支持。

二审与一审在信托有效性上结论一致,分歧仅在于解除条件的解释与适用,故二审在维持信托效力的同时改判解除。

判决原文

The content agreed in the Trust Shareholding Agreement conforms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Trus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oes not violate laws or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constitutes a valid equity trust.

原告等 61 名自然人于 2007 年 9 月 28 日与被告签订的《信托持股协议》约定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属有效股权信托。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15)夏民初字第2861号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转引自中伦律所评析

The record on the agreement shows that the settling parties are the 61 employees as a whole; since the other 60 have transferred their shares, the trust equity has changed as a whole, and the conditions for termination under Clause 12.2 have been satisfied.

上述记载表明,委托方是包括上诉人在内的 61 名职工,即 61 名职工是作为一个整体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信托持股协议》……现该 61 名职工中,除上诉人外,其余职工均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了他人,委托方的股权已经发生了变更。根据《信托持股协议》第 12.2 的规定,已经达到了可以解除《信托持股协议》的条件。

——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民终1435号二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转引自中伦律所评析

主题

民事信托 股权信托 员工持股 信托持股协议 信托解除 集体委托人 二审改判 非资金信托

后续影响

该信托自 2007 年设立至诉讼时已存续近十年,最终经司法程序有序退出。本案与同属民事信托谱系的遗嘱信托判决(上海静安李某案等)共同说明:中国法院对民事信托的态度是"有效要件从宽认定、退出机制从严解释"。对员工持股安排的启示是——集体委托人结构下,个别委托人的退出难、整体条款的触发快,这两个问题应在起草信托文件时预先安排。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这起西部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填补了中国信托判例库里最稀疏的一格:非持牌自然人受托人、股权作为信托财产、61 人集体委托。法院没有因受托人不是信托公司、财产不是资金就否定信托,而是老老实实按信托法要件审查后确认有效——这等于宣告民事信托不靠牌照生存。但判决的另一面同样清醒:集体信托的命门在于"整体性",60 个人走了,剩下的一个人留不住。委托人资格是集体的,退出条款也是集体的。对做职工持股信托、家族成员共同信托的人,这句话值千金:你签的不是一份自己的合同,而是一群人的合同。

来源

来源等级 C · 媒体中伦律师事务所:中国民事信托法律制度与司法案例浅析(二)(含一、二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原文摘录与案号)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北大法宝专家文章(民事信托司法案例谱系背景参照)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CN-119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4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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