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B信融中心(企业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与资金投向并承担风险管理责任) |
|---|---|
| 设立地 | 中国内地 |
| 准据法 | 中国法(《信托法》第二十五条、《九民纪要》第93条通道业务规则) |
| 受托人 | C信托公司(按委托人指示以自己名义放款并开展调查)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无 |
| 受益人 | B信融中心(自益单一资金信托) |
| 置入资产 | 单一资金信托资金,按指示向D公司发放信托贷款,附抵押担保 |
| 关键条款 | 信托设立、财产运用对象、管理运用处分方式均由委托人事先决定;受托人遵指示放款、遵指示对融资人进行调查;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
B信融中心手里有一笔想贷出去的资金,选中了融资人D公司。为完成这笔交易,它与C信托公司达成信托合意:设立单一资金信托,C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B的指示以自己的名义向D公司发放信托贷款。连对D公司的调查,也是遵照B信融中心的指示进行。换言之,资金投给谁、投多少、怎么调查、怎么处分,都是委托人自己说了算;C信托公司只是以受托人名义持有债权、完成形式上的放款手续。从设立到放款再到调查,决策权始终在委托人一侧,C信托公司提供的是通道式的受托服务。
交易文件的安排也印证了这一定位:信托的设立方式、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方式均由委托人事先决定,受托人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其义务是以自己的名义执行委托人的指令。这正是《九民纪要》第93条所描述的被动管理型(通道类)业务的典型样态——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财产运用对象与处分方式,自行承担信托风险。
这笔信托贷款的抵押担保后来落空了。D公司偿付出险,B信融中心对D的债权无法通过抵押物变现获得清偿。B遂起诉C信托公司,主张其未尽受托人审慎义务、对抵押权落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试图把融资损失转由通道方兜底。C信托公司则抗辩:设立、放款、调查、处分各环节均按委托人指示办理,自己并未掌握任何投资决策权,不应对融资风险负责。
一审法院对交易结构作了穿透定性:案涉信托业务是B信融中心与C信托公司达成的信托合意,C按照B的指示以自己为纽带向D公司借款,并遵照B的指示对D公司进行调查。在这种管理模式下,C信托公司所负的是有限的审慎注意义务——即对信托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抵押担保落空属于融资人信用风险与担保风险的范畴,B要求C对D公司抵押权落空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
一审据此驳回了B信融中心对C信托公司的赔偿请求。B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20 年,最高法作出(2020)最高法民终488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与同期最高法、各地高院一系列通道业务判决共同确认:受托人义务的内容取决于信托文件与管理模式,被动管理信托中受托人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委托人主张受托人过错须自己举证;通道业务中"谁决策、谁担风险"的责任分配逻辑,由此得到最高审判机关的背书。
| 一审法院(公开评析未披露具体法院与案号) | 未公开披露 · 合议庭(未公开) 2019年前后 驳回B信融中心要求C信托公司就抵押权落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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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最高法民终488号 · 合议庭 2020年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按指示放款并调查的通道受托人仅负有限审慎注意义务,不对抵押权落空担责 |
受托人义务的边界由信托文件与管理模式共同决定:案涉信托的设立、资金投向、管理运用与处分方式均由委托人事先决定,受托人仅提供通道式服务,属于《九民纪要》第93条所指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的安排。
受托人遵照委托人指示放款并对融资人开展调查,其注意义务限于对信托项目合法合规性的独立审查;要求通道方对融资人信用风险、担保落空负实质审查与兜底责任,等于把风险管理责任重新分配给不掌握决策权的受托人,有违公平原则。
委托人作为专业主体,对融资人的选择与风险判断拥有完全的决策权,其因融资风险遭受的损失应自行承担;主张受托人违约或怠于履职的一方,须就过错及因果关系举证。
本案与最高法同期通道业务系列裁判一脉相承:通道不是免责牌但也不是无限责任池,责任边界回到信托文件的约定与管理模式的实质。
The trust at issue is an arrangement reached between Center B and Trust Company C; C, following B's instructions, lent to Company D in its own name and investigated D as instructed. Under such a management model, C owes only a limited duty of prudent care, namely an independent due diligence on the legality and compliance of the trust project. Requiring C to bear liability for the collapse of the mortgage would be contrary to fairness.
案涉信托业务是B信融中心与C信托公司达成的信托合意,C信托公司按照B信融中心的指示以自己为纽带向D公司借款,并遵照B信融中心的指示对D公司进行调查。在这种管理模式下,C信托公司所负的尽是有限的审慎注意义务,即对信托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在这种管理模式下,B信融中心要求C信托公司对D公司的抵押权落空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
——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488号二审判决所维持的一审认定,转引自海润天睿律所评析
| 来源等级 C · 媒体 |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保险资产管理人的责任与风险探究(引述(2020)最高法民终488号判决原文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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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等级 C · 媒体 | 点睛网:信托纠纷争议焦点法律评析(受托人义务边界谱系参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