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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 · 2021 · 上海金融法院

安信信托45亿元合伙份额保全执行异议案——主张信托财产独立性,举证不能则异议失败:受托人的抗辩要拿证据换

Anxin Trust's Enforcement Objection over a RMB 4.5 Billion Partnership Interest: Asserting Trust Property Independence Without Proof Fails — The Trustee's Defence Must Be Bought with Evidence
(2021)沪74执异159号执行裁定,2021-11-04 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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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终审年份
境内辖区
被冻结财产为上海A投资合伙企…涉案金额 / 标的
2审级数
2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建元信托)是上交所上市信托公司,2019 年起陷入大规模兑付与诉讼危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其交易对手之一,双方因其他合同纠纷在上海金融法院涉诉((2019)沪74民初1238号)。依银河金汇申请,上海金融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裁定冻结安信信托银行存款共计 510511495.89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并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冻结了安信信托持有的上海A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5 亿元财产份额。安信信托对此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份额系其作为受托人管理的"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 2 号-新农村建设发展基金集合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独立于其固有财产,非因法定原因不得保全,申请解除冻结。申请执行人银河金汇则抗辩:安信信托既未证明信托计划真实成立生效,也未证明被保全份额确系信托财产出资,且其可能已受让全部受益权成为唯一委托人和受益人。

信托结构

委托人"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 2 号-新农村建设发展基金集合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公开裁定书未列名)
设立地中国内地
准据法中国法(《信托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异议人、被执行人)
保护人 / 委任人无
受益人案涉信托计划受益人(裁定书未列名)
置入资产上海A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5 亿元财产份额——安信信托 2013 年以信托募资认购的有限合伙份额
关键条款信托资金用于认购A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再由A合伙企业以投资及借款形式投放给项目公司;信托财产专户经两次变更,最终为安信信托名下某银行上海浦东分行账户

故事

2013 年,安信信托设立"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第 2 号新农村建设发展基金集合信托计划并公告成立。按照交易安排,安信信托与贵州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某公司签订合伙协议设立A投资合伙企业,安信信托认购 45 亿元有限合伙份额,认购资金来源于信托募集资金;A合伙企业再以投资及借款形式把资金投放给项目公司。信托财产专户先后变更,2014 年 5 月起为安信信托名下某银行上海浦东分行的账户;2018 年 6 月,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涉信托计划补办了登记。

2019 年,银河金汇与安信信托的其他合同纠纷在上海金融法院成诉。依银河金汇的保全申请,法院裁定冻结安信信托 5.1 亿余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并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冻结了上述 45 亿元合伙份额。安信信托随即提出执行异议:被冻结份额是信托财产,独立于固有财产,应予解除冻结。

审查中形成两条证据线。安信信托提交了信托计划成立公告、信托初始登记(补办)申请受理通知书、保管协议及终止合同、合伙协议等,证明信托计划真实存在。但银河金汇抓住要害:保管合同只约定了信托财产专户,没有任何付款凭证证明流向,仅凭专户约定只能证明专户内款项是信托财产,无法证明被冻结份额的出资真来源于该信托计划;何况安信信托还可能已受让了信托受益权,成为最终的唯一委托人和受益人。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查认为:就涉案财产份额是否属于案涉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安信信托虽提交证据证明信托计划的真实性,但单就保管合同中关于信托财产专户的约定,在没有相应付款凭证证明资金流向的情况下,仅能证明信托专户内的款项为信托财产,无法证明涉案财产份额的出资系来源于该信托计划。银河金汇的抗辩成立,安信信托的异议请求不能支持。

2021 年 11 月 4 日,上海金融法院裁定:驳回异议人安信信托的异议请求,并告知可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份裁定与同期(2020)沪74执异3号、(2023)沪74执异1号等安信信托系列执行异议案互为镜像——同样是信托财产独立性抗辩,有完整资金流向与信托文件支撑的异议成功解封,举证不足的则被驳回。

时间轴

2013安信信托"阳光三号"第2号新农村建设发展基金信托计划公告成立;安信信托以信托资金认购A投资合伙企业 45 亿元有限合伙份额
2014-05信托财产专户变更为安信信托名下某银行上海浦东分行账户
2018-06-22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涉信托计划补办登记
2019-07-16上海金融法院依银河金汇申请裁定冻结安信信托银行存款 510511495.89 元或等值财产及权益
2019-07-25法院冻结安信信托持有的A合伙企业 45 亿元财产份额
2021安信信托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涉案份额系信托财产应解除冻结
2021-11-04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执异159号裁定:驳回安信信托异议请求

审级与裁判

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1238号 · 保全裁定合议庭
2019-07-16
裁定冻结安信信托银行存款 510511495.89 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及权益
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执异159号 · 审判长沈竹莺,审判员姚竞燕,人民陪审员施文璋
2021-11-04
驳回异议人安信信托的异议请求;可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要点

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主张必须以证据支撑到"财产对应"的层面:异议人仅提交保管合同中关于信托财产专户的约定,而无相应付款凭证证明资金流向的,只能证明信托专户内的款项为信托财产,不能证明被保全的合伙份额出资来源于该信托计划;举证不足的,信托财产独立性抗辩不成立,保全措施不予解除。

法官说理

《信托法》确立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固有财产的原则,非因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不得强制执行或保全;但独立性抗辩的前提是先完成"该财产就是信托财产"的事实证明。

安信信托提交的成立公告、补办登记、保管协议、合伙协议等仅能证明信托计划真实存在;从信托计划到被冻结份额之间的资金流(哪笔信托资金认购了该份额)缺乏付款凭证支撑,证据链在关键一环断裂。

银河金汇提出的另一层质疑——安信信托可能已受让信托受益权、成为最终唯一委托人和受益人——进一步动摇了份额独立于固有财产的推定,受益权归属不清时更不能径行解封。

在保全审查的效率语境下,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受托人:拿不出完整对应关系的,维持冻结。该处理与(2020)沪74执异3号(提交信托文件与付款回单后解封)形成对照,确立了"信托文件+资金流向"的双重证明标准。

判决原文

Regarding whether the frozen partnership interest constitutes trust property under the trust plan at issue, although Anxin submitted evidence proving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trust plan, the custodial contract's stipulation on the trust property account alone—absent corresponding payment vouchers proving the flow of funds—can only show that the funds in the trust property account are trust property, and cannot prove that the contribution to the frozen interest originated from the trust plan.

就涉案财产份额是否为涉案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安信公司虽提交了证据证明涉案信托计划的真实性,但单就保管合同中关于信托财产专户的约定,在没有相应付款凭证证明资金流向的情况下,也仅能证明该信托财产账户内的款项为涉案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无法证明涉案财产份额的出资系来源于涉案信托计划。

—— 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执异159号执行裁定"本院认为"部分(裁定书全文见上海法院网公开文书)

主题

执行异议 信托财产独立性 财产保全 举证责任 安信信托 有限合伙份额 上海金融法院 保全执行

后续影响

本案裁定作出于安信信托风险处置与重组期间,45 亿元份额冻结的维持,使银河金汇的保全目的得以实现;安信信托未在公开渠道披露复议结果。本案与库内(2020)沪74执异3号(银河金汇诉安信信托案中受托人举证成功解封 10 亿元基金份额)、(2023)沪74执异1号(五项财产解封)共同构成上海金融法院对信托财产独立性执行异议的完整裁判序列,其确立的"信托文件+资金流向"双重证明标准已成为此类审查的通行做法。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法给受托人的盾牌,但本案演示了盾牌的使用说明书:先举证,后免责。同样是安信信托、同样是上海金融法院、同样援引信托法第十七条,(2020)沪74执异3号里受托人拿出信托文件加付款回单就解封成功,本案里只有保管合同里的专户约定、拿不出资金流向就被驳回。差别不在法律条文,而在证据链的一环:钱从信托专户到标的财产的那张凭证。对受托人的实务启示极其具体——信托财产的每一笔对外出资都要留有可回溯的付款凭证与对应关系,否则独立性只是纸面权利。对债权人则相反:攻击独立性抗辩,永远先打资金流向。

来源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上海法院网官方公开执行裁定书全文((2021)沪74执异159号)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北大法宝专题:是信托财产即能排除受托人的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吗(安信信托系列执行异议案谱系)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CN-122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4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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